超期羁押
人民监督员对超期羁押情形实施监督的现实意义
人民监督员对超期羁押情形实施监督的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中规定人民监督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等“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在《规则》中把超期羁押作为必须接受监督的一种情形单独列出,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的超期羁押情形的整治决心,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有效规范了案件的办理期限,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在试点过程中不少试点单位还尝试着将所有刑事案件的超期羁押均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虽然在试点工作初期这种随意扩大监督范围做法还有待商榷,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问题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有效规范了办案程序,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直以来,超期羁押就是我国司法过程中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经过多年的规范、努力,超期羁押问题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问题仍然存在,变相超期羁押问题仍时有发生。
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改变案件管辖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却没有规定解决案件管辖争议的时间,对侦查中改变管辖的案件能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也没有相关规定;对延期审理和发回重审没有限定次数;没有规定死刑复核期限;另外对特殊问题没有特殊的时间规定,如对刑事案件无论繁简都适用同一审限,必然导致办案时间过于紧张。
加之,对羁押期限与诉讼期限未作区分,羁押期限依附于诉讼期限,必然因案件未结而导致长时间羁押,甚至超期羁押。
2、缺乏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长期以来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制约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工作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致使监督效果不理想。
浅谈“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及纠正对策
要原因。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立法没有关于超期羁押所带来刑 事诉讼方面法律后果 的规定 ,对造成超期 羁押 的办案人员无 明确的法律约束 , 更无一条具体 、 的对造成超期 羁押负责 明确 的人员在行政 、 法责任 、 后果 方面的规定 。 关规定在 执 法律 相 这方面 的欠缺 , 就会 使素质低 、 办案能力差 、 无责任心 的办案 人员有令不行 、 有禁不止 。
■ 海 口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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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一 咽
维普资讯
律 手段来运用 。
( 缺乏相应 惩诫 制度 , 六) 是超期 羁押难 以杜绝和根除的重
员滥用职权罪或非法拘禁或玩 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 充 分认 识超 期 羁押 问题 的 危 害 性 , 变执 法 观 念 。 三) 转
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
( 传统的办案: 二) 方式和传统的诉讼价值观根深蒂固, 是造 成超期 羁押 的思想根源 。 现在 , 某些司法办案人员在遇到新情 况、 新问题时, 凭感觉、 按习惯 、 照经验 、 陷入 “ 以押代审” 的怪 圈之中, 超期羁押现象在所难免。 还有一些办案人员对刑法和 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 价值取向错误 “ 重实体 、 轻程 序” ,只要所收集的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不 受时间所限制。 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 ( 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不尽合理 . 三)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未能体现犯罪性质与羁押期限之间 的“ 比例性原则” 即重罪 、 , 复杂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应当相应 地延长。 而轻罪、 简单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应当相应地缩短 。目 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是采用限制延长的 模式来规定的, 即案件的羁押期限可以相应地延长, 但是有法 定的条件加以限制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个案件侦查的 基本羁押期限是 2 个月, 羁押期限最长的不超过 7 个月。 从办 案 实践看,这 个羁押限期难 以适应公安 司法机 关同复杂 的犯 罪作斗争的需要 。 重大、 复杂的案件, 侦查难度大, 证明的标准 要求高, 所以, 控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时间就应当长一些, 这就是羁押期限的比例性原则, 或者说, 羁押期限应当与案件 的严重 程度 、 复杂程度成比例 。 ( 案件复杂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 四) 案件复杂反映在两 个方面 : 一方面案件事实复杂 。 有的犯罪案件是多人实施, 有 的是跨地区 、 甚至跨国实施, 有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隐 匿、 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而使案件变得复杂, 有的主犯在 逃, 从犯难以处理席甥0 是那些 “ 定又定不下, 放又不敢放” 的 案件是造成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 此外, 对于一人或者数人涉 嫌数个犯罪的案件 ,只要查清一罪就可以就此罪依法作出处 理, 其他犯罪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 。 另一方面法律适用复杂 。 遇到某些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公检法 发生了分歧 。 难以形成共识的情况 。 就要请示上级协调, 从而 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造成超期羁押 。 ( 办案人 员业务素质低 , 五) 无时效意识 或者 意识 比较差 , 是造成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 有些办案人员, 对出现的超期羁 押情况, 往往以案件复杂 、 证据收集工作量大 、 难度大 、 时间长 等“ 客观原 因” 来掩饰和回避 。 说到底 , 这是办案人 员业务素 质低 、 责任不强 、 水平不高的表现 , 随意 性大 , 会灵 执法 执法 不 活运用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 把羁押做 为唯一的法
超期羁押论文
浅谈超期羁押摘要:超期羁押是我国司法领域的头痛顽疾之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大背景下,对此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本文将通过分析何谓超期羁押,剖析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后提出相应对策,以杜绝超期羁押这一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关键词:超期羁押;原因;防治措施一、羁押与超期羁押的概述现代意义上说的羁押是对尚未经过审判确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指定场所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亦即所谓判决前的拘禁。
在我国,羁押是由公检法三个机关相互配合实行的。
超期羁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超期羁押有无可以再延长的期限分为绝对超期羁押和相对超期羁押。
绝对超期羁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超过了该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长期限限制的违法行为。
如以拘留为例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日。
超过37日的拘留即为超期羁押。
相对超期羁押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超过了该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期限,虽尚有可以延长的期限但没有依法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而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这里的”二个月”就是侦查中基本的羁押期限,如果期限届满不办理延长羁押手续超过2个月的羁押期限就是相对的超期羁押。
二、超期羁押的严重危害性对超期羁押所产生的严重危害性,笔者归为两类:第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例如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一旦对某一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就可以将其持续羁押14日,然后决定逮捕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期间原则上为2个月,但此后的羁押期间的延长却完全由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的需要自行决定。
如果说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一些延长羁押的决定还要由检察机关作出的话,那么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则完全由其自行决定羁押的延长问题。
论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办案期限 ,而这七天还 包括 了星期六 、 日 , 使 审 查批 捕 案 件 的时 间大 大 缩 短 。 这 刑 诉 法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只 有3 天 提 请 审 查 O 逮 捕 的 期 限 , 于严 峻 的 客 观 现 实 , 大 由 很
种是从“ 不放 过 一个 坏 人 ” 角 度 的
出 发 , 为 羁 押 是最 保 险 又方 便 的做 法 , 认 可 以对 有 重 大 嫌 疑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审 完 再
超 期羁 押 的死 灰 复燃 .真 正 地 推 进 司 法
文 明建 设
审 , 完再 查 , 查 超期 自然 是 在 所难 免 的 。
嫌 疑人 来 说 , 期 并 无 造 成 侵 害 , 此 , 超 因 只要实体合法 , 程序上超期是 可以接受 的 。
一
以杜 绝 的 .只 有 在 理性 地 分 析 其 产 生 根 源 的 基 础上 . 的 放 矢 地 研 究 对 策 。 立 有 建
起 完 善 的工 作 长效 机 制 ,才 能 有 效 防 止
论超期羁押产生的原 因及对策
杨 德 洞
( 龙 江 省 肇 州- A 民检 察 院 , 州 16 0 ) 黑 . . R - 肇 6 4 0
[ 关键词】 超期羁押 ; 原因 ; 对策
近 年来 。司 法机 关 不 断 加 强 清 查 超 期 羁 押 的 工 作 力 度 ,但 超 期 羁 押 现 象 仍
单案 件 的 期 限 是 相 同 的 .这 显 然 是 不 合 理 的 。 样 . 对 一 些可 以及 时 补 充 有 力 这 在
当前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
当前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近年来,公、检、法各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执法,规范办案,超期羁押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尤其是在高检院开展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活动后,-些久拖不决的超期羁押得到纠正,基本上沒有出现较长期限的超期羁押行为。
但是,由于换押制度落实不好,少数办案人员法制观念不强,以及对隐形超期羁押的检察监督措施刚性不足,一些短期超期羁押和隐形超期羁押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监督实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声誉,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一、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一)、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表现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不能在短期内提请批准逮捕而又没有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或者已办理了延期审批手续,而由于办案人员的原因没有及时送达羁押场所(即事后补办延期审批手续的行为),造成超期羁押。
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个月之内沒有审结而又沒有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造成超期羁押。
(二)、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通常情况下会作劳动教养处理,既不改变强制措施,也不进行换押,造成超期羁押。
(三)、异地羁押,法律文书衔接不上,导致超期羁押一些网上追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外地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后,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押回关押,当时使用的法律文书一般都是传真件,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从外地押回本地看守所关押时才使用拘留证或逮捕证原件,犯罪嫌疑人不会也不敢多问,在拘留证或逮捕证上签字时,通常都会签到达当地看守所关押的时间,在外地关押的时间往往会忽视从而造成超期羁押。
这种情况也是造成法院刑期计算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随意利用“延长”条款,造成隐形超期羁押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时间也很少限于立法本意要求的三日,大多是延长至七日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
超期羁押问题浅析
疑 。 期 羁 押 事 实 上 是 将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放 到 超 被
作者 简介 : 马
14 7
彪 (9 2一) 男 , 西晋 城 人 , 18 , 山 山西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司法 应 用 系教 师 。
第2 5卷
第 3期
马
彪: 超期羁押 问题浅析
了“ 准罪 犯 ” 位 置 上 , 的 以非 司 法 裁 决 的 方 式 提 前
在 司法实 践 中 , 主要 有 以下几 个方 面表 现 : 是 一
犯罪 嫌 疑人在 被刑 事 拘 留后 , 查 机关 不 管 其 行 为 侦
是否符合现行《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的
规 定 , 对犯 罪嫌 疑 人 的羁 押 延 长至 3 以符 合 均 01 3,
最直接 的目的都是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刑事诉
“ 兑现 ”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可 能 的处 罚 。 同 了 被
经过 审查 作 出羁押 决 定 之 后 , 告人 则 通 常被 羁 押 被 在 监狱 或其 他 不 由警 察 、 检察 官控 制 的监 狱 场所里 。 这样 , 检察 机构 决定 的拘 留或 逮 捕 与 司法 机 制 决定 的羁押 就分 别 在不 同 的场所来 进行 。而 后一 种羁押 场 所往 往是 在 司法 机 构 的监 督 下 , 司法 机 构来 加 由
期羁 押专 项治 理 活动 等 , 力 寻 求 建 立 一种 根 除超 致 期羁 押 的长效 制 约 机制 , 超 期 羁 押 现 象 如 同肌 体 但 中的顽 症一 样难 以根 除 。 目前 , 期 羁 押 作 为妨 碍 超
司法公 正 的严重 问题 已引起社 会各 界最 广泛 关注 。
刑事超期羁押现状分析与反思
刑事超期羁押现状分析与反思近年来,刑事超期羁押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刑事超期羁押是指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法律程序确认与法定限期内被关押的情况。
这种现象对于个人权益、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都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对刑事超期羁押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其引发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探讨。
一、刑事超期羁押现状1. 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不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期限。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一些司法工作人员的失职、办案效率低下等原因,导致许多嫌疑人和被告人被超期羁押。
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侵犯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刑事超期羁押对个人权益的侵害刑事超期羁押限制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由,同时也使得他们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生活等活动。
这种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声誉,也增加了他们受到刑事处罚的心理压力,甚至可能导致其被迫承认错误或无辜。
3. 刑事超期羁押对司法公正的冲击超期羁押现象使得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一方面,这种现象增加了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不公信任,影响了他们的形象和威信。
另一方面,长时间的羁押可能会导致证据失实或者新证据的产生,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判决。
超期羁押现象的存在破坏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二、刑事超期羁押问题的反思1. 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作为执法人员,需要始终将法治意识贯穿于工作之中,确保依法、依规办案。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从而减少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2. 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加强对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
通过提高办案效率、加强证据收集与审查、设立法定限期等手段,减少刑事超期羁押的风险,并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益。
3. 推行司法透明和公正为了提高司法公正,应推行司法透明的原则,加大对超期羁押的问责力度,严惩超期羁押的责任人,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示办案过程,以增加司法的公信力。
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总结
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系不断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超期羁押案件。
为了加快清理这些案件,司法机关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司法机关加强了对超期羁押案件的排查和核实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案
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并核实超期羁押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其次,司法机关加强了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律师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形成了合力清理超期羁押案件的工作机制。
各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通力合作,共同推动超期羁押案件的清理工作。
另外,司法机关还加大了对超期羁押案件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相关工作的落实。
通过定期检查和督促,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一系列工作的开展,我国司法机关成功清理了大量超期羁押案件,有
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为构建法治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存在不力、不细、不实的情况,需要加强监督和督促。
同时,也需要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提高清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总的来说,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作,需要各级司法
机关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案件查处存在法律程序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程序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法律程序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形象的塑造。
本文旨在分析案件查处中存在的法律程序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件查处中存在的法律程序问题1.侦查阶段(1)违法取证: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
(2)超期羁押: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因为案件复杂、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
(3)滥用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滥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2.审查起诉阶段(1)非法证据排除不力: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不完善,导致非法证据被采信,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不公开审理:在审查起诉阶段,部分案件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公开审理,影响了司法公正。
(3)辩护权受限: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辩护权受限,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
3.审判阶段(1)审判期限过长:审判阶段,因案件复杂、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审判期限过长,影响了司法效率。
(2)公开审判不充分:部分案件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公开审理,影响了司法公正。
(3)辩护权受限: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辩护权受限,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
三、案件查处中法律程序问题的原因1.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条款存在模糊地带,为执法机关滥用职权提供了可乘之机。
2.执法机关权力过大:部分执法机关权力过大,导致其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忽视法律程序,滥用职权。
3.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4.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导致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出现程序问题。
四、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法律程序,为执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操作依据。
超期羁押依旧存在的三大原因
超期羁押依旧存在的三大原因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纠正超期羁押的认识不到位、不严格依法办案、客观存在的法定办案期限和实际办案需要不协调等是造成我国超期羁押问题依旧存在的主要原因。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纠防超期羁押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
张仲芳说,目前纠防超期羁押工作虽然正在稳步推进,成效也比较明显,但是离实现全国基本无超期羁押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一些问题依旧存在:少数省份超期羁押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边清边超情况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决心不大,措施不力,致使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地方防止超期羁押长效工作机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对于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张仲芳认为首先是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超期羁押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重视不够,依法办案、超期违法的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强调案件多、办案力量不足、超期羁押难以避免的思想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能力不强、办事效率低,造成一些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另外,有的地方在专项行动结束后,思想上有所松懈。
其次是不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案。
一些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执行案件换押制度还不够严格和自觉,案件管辖变更、期限延长后换押不及时,法律文书没有及时送达,实际操作和衔接尚有漏洞,造成羁押单位和监督机关无法准确掌握被羁押人员的诉讼环节和办案期限。
而客观上存在的法定办案期限和实际办案需要不相协调是造成这些问题的另一个原因。
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外犯罪案件和一些新类型犯罪案件等,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取证难,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很难办结。
张仲芳表示,这需要修改有关立法尽快解决。
超期羁押十天怎么办 什么情况属于超期羁押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超期羁押十天怎么办什么情况属于超期羁押导读:一般情况下,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限超过刑期很少见.应该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情况: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
在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的时候,其实要注意合法性,就包括程序的合法等等。
其中,不管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都是有期限规定的,自然不能有超期羁押的情况,否则就是对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那么现实中,要是超期羁押十天怎么办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超期羁押十天怎么办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
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
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
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ls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是什么
The best investment is to invest in yourself, because this is the only investment that you can be sure of earningwithout losing mone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是什么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当中超期羁押问题的相关通知是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应该高度重视因为超期羁押而引起的司法公正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重点监督公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超期羁押情况,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应该注意清查超期羁押的这一违规情况。
一、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是什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特别是年全国人大内司委进行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审理案件,案件审限内结案的比例进一步提高,解决了一批长期超期羁押的案件。
但是,在一些地方超期羁押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边清边超”。
为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现特作如下通知:1、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超期羁押问题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人民法院和国家的形象,不符合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特别是要认识到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执法不违法。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超期羁押问题,深刻认识超期羁押的危害性,认识到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气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法院超期羁押的案件和人数必须进行全面、细致的逐件统计,认真分析超期羁押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进行清理,并于年8月20日以前将统计数据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严禁瞒报、谎报、漏报。
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总结
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超期羁押案件,这些案件给被羁押人及其家属带来了不必要的痛苦和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我们要明确超期羁押案件的概念。
超期羁押是指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后,仍未依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损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针对超期羁押案件,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首先,加强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案件审理及时、公正。
其次,加强对羁押人的人身权益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加强对超期羁押案件的调查和清理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最后,建立健全超期羁押案件的监督机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在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大量超期羁押案件得到及时清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得到了有效维护,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部分地区和单位对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总之,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超期羁押案件得到及时清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集中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的方案2篇
关于集中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的方案 (2) 关于集中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的方案 (2)精选2篇(一)方案名称: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背景:超期羁押问题长期存在,严重侵犯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集中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公正和及时进行。
目标:通过集中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有效减少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力。
具体措施:1. 设立清理超期羁押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和机构组成专门的工作组,负责清理超期羁押问题,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
2. 制定清理超期羁押行动计划:制定清理超期羁押行动的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并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
3. 开展超期羁押案件排查: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羁押案件进行排查,找出存在超期羁押问题的案件,并进行分类整理。
4. 独立评估超期羁押风险:对存在超期羁押问题的案件进行独立评估,判断超期羁押风险,确定优先处理的案件。
5. 加强监督和告知义务:加大对司法机关和相关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确保他们依法依规行使执法职权,严禁任意拘留和超期羁押,加强被羁押人的告知义务,明确案件进展和羁押期限等信息。
6.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行使自己的权益。
7. 完善司法程序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程序和监督机制的改革,确保合法、公正、及时的审判程序,防止超期羁押问题的再次发生。
8.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超期羁押问题的关注度,增强法律意识,推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力的理念。
预期效果:1. 有效减少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3. 促进司法程序和监督机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4. 增强社会法治意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超期关押一年四个月不开庭怎么办-
Love your employees, he will love your business a hundredfol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超期关押一年四个月不开庭怎么办?超期关押一年四个月不开庭的话那么是可以直接向纪检部门进行举报,但如果关押是属于案件的证据不齐,而且案件也比较复杂的话,那么就不会存在有超期的情形,这就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判定。
一、超期关押一年四个月不开庭怎么办?可以向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投诉,以下刑事诉讼期限规定:1、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传唤时有可能被立即羁押,所以在批准逮捕前, 30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 7天(检察院批准时间)=37天,批准逮捕后的最长羁押期限为7个月。
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综合上面所说的,超期关押就是属于关押的时候已到也没有对案件出任何的判决,同时也不释放当事人,对于此行为当事人是有权利向上级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的,超期关押的人员也会因此而受到处罚,因此,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把握好时间来进行审理。
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总结
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不断加强对超期羁押案件的清理工作,旨在保障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下是对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的总结与展望。
首先,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通过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的共
同努力,大量超期羁押案件得到了及时清理和处理,有效缓解了司法压力,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同时,也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其次,清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清理超期羁押案
件时存在工作不力、程序不规范等情况,导致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清理,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一些司法人员在处理超期羁押案件时存在主观意识较强、程序操作不当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督。
最后,对于未来的工作,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超期羁押案件的清理工作。
一
方面,要加大对地方和部门的监督力度,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及时处理。
总之,超期羁押案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法院和相关
部门的共同努力。
只有不断加强监督和规范,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司法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超期羁押对民警的追责是什么?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超期羁押对民警的追责是什么?导读:如果警方在进行办案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有超期羁押的行为的话,那么涉事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如果警方涉及,故意将犯罪嫌疑人进行抄奇迹鸭的话,可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一、超期羁押对民警的追责是什么?故意超期羁押者可判7年据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
三机关表示,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机关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对于这次通知发布后,再出现违反法律和有关工作规定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超期羁押,简单地说,就是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而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的依法暂时关押。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及羁押期限都作了严格的限定,对无具体限定的特殊情况也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3.03•【文号】公监管〔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所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准确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有效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押和通知范围(一)换押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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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
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还有办案人员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价值取向错误,“重实体、轻程序”,只要所收集的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受时间所限制,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例如:侦查羁押时间。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上述四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名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若超过上述那些时间限制就属于超期羁押。
再如拘留不能超过14天,刑事拘留不能超过37天。
这些也超过限制时间属于超期羁押。
而我们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我们要充分认识超期羁押问题的危害性,转变思想观念。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各项执法工作的制度化、正规化。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执法临督力度。
加强公、检、法部门的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