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推动力,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避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系统各级机构因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进行问责。
前款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问责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实施行政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对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交办的事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决定或决策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三)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义务监督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
(四)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政绩,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doc
***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为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局内推行“四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办法(一)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称行政负责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所属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三)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而影响本局工作整体推进、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3.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5.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6.工作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7.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8.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9.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本局涉秘事项的;10.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或纠正的;(五)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2.限期整改;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免职;8.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行政问责实施方案(通用版)
***关于学习贯彻《***市行政问责规定》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行政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防止行政过错的发生,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习、执行、落实《规定》为主题,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严肃行政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建设一个政令畅通、勤政务实、廉洁高效、为民服务的群众满意型机关,切实担负起保护资源和服务发展的社会责任。
二、方法步骤(一)启动宣传阶段(2月16日—2月26日)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启动,抓好贯彻落实。
召开全局职工大会,传达《***市行政问责规定》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推行行政问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利用会议、网络、简报、板报和横幅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问责制的浓厚氛围。
(二)学习承诺阶段(2月27日—3月7日)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行政问责规定》,深刻领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深入了解《规定》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每名干部职工认真做好笔记、心得等。
局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会自行命题,组织开展知识测试,集中检查学习效果。
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不学习、不进取、不协作、不守纪等现象做出公开承诺,增强履行职责的实效性和严肃性。
(三)检查总结阶段(3月8日—3月15日)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结合《行政问责规定》认真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每个人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不足。
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并将本部门的学习贯彻情况进行总结,于3月12日前上报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问责实施方案
行政问责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管理工作日益繁重,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也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性,提高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和责任感,行政问责制度应运而生。
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其工作绩效和责任的追究和约束。
因此,制定行政问责实施方案,对于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1.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2. 加强对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约束,推动政府工作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3. 提高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执行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机制和程序,明确问责的对象、事由、方式和程序,确保问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 加强对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建立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3. 完善问责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确保问责工作的程序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4. 加强问责工作的宣传和督促,倡导全社会参与问责工作,形成全社会监督问责的良好氛围;5. 建立健全问责工作的档案记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对问责结果进行公开和通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2. 健全问责工作的监督机制,建立问责工作的定期评估和督导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责工作中的问题;3. 加强问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问责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问责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4. 加强问责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问责工作的良好氛围;5. 健全问责工作的法律保障,建立健全问责工作的法律援助和申诉机制,保障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
行政问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政府部门的自律和规范管理,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组织内部管理,促进工作效能,规范工作行为,特制定本问责管理办法。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一条依法问责依法问责是问责工作的根本原则。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条公正公平问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于同等违规行为,不分亲疏关系,实行一视同仁。
第三条有错必问责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错误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相应问责。
第四条责任到人问责工作必须追究责任到人,不能模糊追责,确保责任的明确性。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五条提交问责报告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错误行为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问责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违法违规或错误行为的事实、责任人员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问责审查组成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成问责审查组,对问责报告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问责决定问责审查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相应的问责决定,并书面通知被问责人。
第八条问责措施问责决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撤职、开除职务、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四章问责权限第九条上级部门问责权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错误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条各级问责权限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级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错误行为进行问责,问责权限应明确界定。
第十一条问责合法性审核从属部门对上级部门或领导的问责决定有权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问责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
第五章问责结果公示第十二条问责结果公示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后果推动机制对于问责决定导致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六章问责效果评估第十四条问责效果评估对于问责决定的执行效果,应当进行评估,并及时修改和完善问责管理办法。
第七章问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第十五条问责制度宣传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大问责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组织内部对问责制度的认知。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政府用来管理公共机构及其履行公共政府职能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完成各项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机制,它实质上是科学建立起政务机构的政策和制度的问责机制。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完成各项公共服务工作的法定制度,是政府对公共政府运行情况和绩效的评估制度,其主要内涵有三点:1、公开性:行政问责是建立在公开的原则之上的,要把问责结果公开到位,并且其过程要在相应的场合和社会公众中公开展示,这有利于政府拥有健全的透明机制,也方便公众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
2、及时性:行政问责的过程和程序要简便明快,在相应的实践中既要维护公共政府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又要尽可能不影响公共政府正常运行,从而做到及时有效地问责。
3、有效性:行政问责是政府对公共政府行为负责的重要制度,其过程要做到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使行政问责制度起到其应有的社会治理作用。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要求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应该基于有效的法规体系和在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制度要求,以保证它的准确性,并应建立如下基本要求:1、对公务管理的完整性:行政问责制度应严格要求公共政府的实施,从而促进公共政府高质量、全面有效地完成任务,消耗合理的社会资源。
2、对公务管理的专业性:行政问责制度应有助于提高公共政府职能的专业性,确保公共政府的行为能够准确反映国家的合法政策,尊重社会的多元文化精神,通过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促进公共政府职能的实施。
3、对公务管理的权责及合理性:行政问责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实践的合理性,既要严格要求公共政府职能的执行,也要保障公共政府权利不被侵犯,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共政府职能的完善和发挥。
三、行政问责制度的影响行政问责制度可以提高政府的效能和完善行政机构的运行,提高公共政府实施工作的责任感及其严谨性。
行政问责制度能够推进政府完善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提高政府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的政府执法和管理体系,增强公共政府的行政问责意识,加强公共政府实施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水平。
2024年问责制度实施细则(四篇)
2024年问责制度实施细则为了从严治企、规范管理,全面提升项目部的执行力、顺利实现项目部“五大控制目标,真正做到激励到位、约束到位、有错必究、失责必问,充分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和本规定条件及程序,对项目部员工和外协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失误、工作流程中断、失职、或其他过失行为,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根据工作性质、具体情节和造成后果程度等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内部惩戒的管理制度。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按质量安全事故规定处理,发生盗窃案件按治安保卫方面的规定执行,违反劳动纪律按劳动纪律规定有关处理。
二、问责依据:1、各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2、公司和项目部下达的各项指标和工作指令。
3、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
4、外协队以劳务合同条款、项目部规章制度、工作指令为依据。
5、公司和项目部有关规定。
三、问责范围。
项目部全部岗位员工,外协队,重点是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
四、问责种类。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罚款、减发或者取消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系数、调换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免职、退场。
五、问责程序和权限:1、责任追究由分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领导对下一级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请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重大事件问责意见提请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即:经理—副经理—主管部门部长—本部门人员、各作业队、外协队。
2、综合考评按岗位绩效考核程序办理。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影响程度的区分和处罚:造成影响不大,是指在、本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和罚款50—____元;造成一定影响是指在项目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100—____元,或减发绩效工资,或调换岗位;造成影响较大是指在项目部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300—____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或降低岗位系数、或调换岗位、或降职使用;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在超过项目部以外造成较坏影响,且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罚款1000—____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免职、退场。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莱政发[2007]29号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5.08施行日期2007.05.08文号莱政发[2007]29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莱政发〔200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八日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作责任制落实,提高行政效能,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创优发展环境,促进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高效服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莱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问责,是指政府对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各部门单位、垂直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与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行政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四)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五)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七)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和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或者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反映强烈并经认真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八)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上级部门单位作出的复议决定,以及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所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九)对转办的投诉件以及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效能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十)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十一)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十二)对于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机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未报经上级裁决,超越法定权限擅作决定的;(十三)按规定应当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不移送或不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十四)对于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告知当事人办理途径或不转送相关部门的;(十五)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十六)干事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十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八)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九)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二十)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的要求,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的;(二十一)违反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二十二)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二十三)违反规定使用公章或者管理公章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十四)不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不服从单位管理或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二十五)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莱政办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莱政办发〔2007〕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行政问责工作规范化,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问责事项,根据《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问责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第三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市监察局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范围)的问责事项。
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六条信息来源提供人(举报人)应当说明被问责机关、人员、过错事项、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有关证据资料。
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件应列为密件管理,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提出拟办意见,报市监察局负责人签批。
对涉及县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问责事项,由市监察局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对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问责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自办或转办意见,报市监察局负责人签批。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莱政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莱政发〔200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做好我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均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也要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这项工作。
二、梳理执法依据梳理执法依据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性工作。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莱政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莱政发[2008]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现将《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十三日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莱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敬业、务实、清廉、一流”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开拓创新,争创一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工作的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莱政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工作的意见(莱政办发〔2008〕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莱政发〔2007〕29号)(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健全工作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敬业、务实、清廉、一流”政府的要求,以提升行政问责和行政绩效为核心,以加强对政府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为重点,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机关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努力营造风正气顺心齐、干事创业发展的浓厚氛围,确保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的各项目标任务,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问责重点《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从不遵守行政管理制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监督检查等10个方面,列举了100项内容,作为行政问责的范围,必须狠抓落实。
在此基础上,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牢牢抓住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不断充实新内容,完善新机制,抓出行政问责工作的新成效。
1.积极围绕市委、市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加大问责力度。
《中共莱芜市委2008年工作要点》和《莱芜市人民政府2008年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已经印发,市委、市政府为民办的8件实事已经确定,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逐项进行梳理,谋划思路,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快速推进,力争早见成效。
芜湖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芜湖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芜湖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沈卫国二00六年四月三日芜湖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制度公开、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四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二章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领导责任:(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XXX备案工作;(二)依法梳理、调整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确认行政执法主体;(三)依法确认和划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及时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和问题;(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六)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七)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情况报告,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八)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与司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2•【字号】莱政办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莱政办发〔200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鲁政办发〔2007〕55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的权力。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通过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限的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制度和机制,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以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使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运行程序和内容更加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行政机关作风明显转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升,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确立。
二、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压缩行政处罚的弹性空间,形成行政执法运行全过程的良性互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倡导真抓实干勇创一流业绩的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倡导真抓实干勇创一流业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莱政办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倡导真抓实干勇创一流业绩的意见(莱政办发〔2008〕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工作指导转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围绕2007年度总结表彰大会提出的“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勇争一流”和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提出的“敬业、务实、清廉、一流”的工作要求,促进各级政府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市委办公室转发<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开展“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勇争一流”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莱办发〔2008〕8号)精神,现就全市政府系统勇创一流业绩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勇创一流业绩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担负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围绕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和市委2008年工作要点,确定主要工作目标是:(1)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处于全省前列;主要人均指标进入全省先进水平;总量指标和人均指标都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目标。
(2)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对省委、省政府有评奖表彰的工作,确保获得奖励表彰;没有具体量化指标的工作,要结合实际,每年确定1-2项工作重点,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创造出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工作经验。
(3)对计划生育、社会稳定、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必须完成和超额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任务,并确保位于全省前列。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莱政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莱政发〔2008〕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努力营造更加有利于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干事创业的政务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严格执行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置规定以外的审批许可事项。
对部门内设机构的审批职能要归并集中,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按照“首问负责、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同步完成”的原则,实行并联审批制度。
对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审批许可事项,要应进俱进,认真落实公开承诺制、一次告知制、一审一核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对窗口授权要充分到位,杜绝“体外循环”;对涉及职能交叉重叠的重要审批项目,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办理。
在完善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网上审批等服务方式。
要强化延伸服务,各区、乡镇(办事处)要进一步规范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各村要完善代办服务点,健全各项服务机制和管理制度,形成全市上下贯通、左右通畅、功能完善、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体系。
二、深入推进政务公开。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重新审定政务公开的内容,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要切实增强公开的针对性,在全面公开的基础上,突出具体环节、具体程序的公开,重点公开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办理规程、收费标准和政策兑现等内容。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作风提速增效的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作风提速增效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莱政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作风提速增效的意见(莱政发〔2007〕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今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是全市站在新起点、实现新发展的关键一年。
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等对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下一步关键是真抓实干,狠抓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推进政府工作提速增效创一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转变作风提速增效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机关作风建设不断加强,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对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不断出现,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与站在新起点、实现新发展的要求相比,政府工作中效率不高、作风不实,办事推诿、相互扯皮,工作标准不高、服务意识淡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工作的落实,影响了干群关系,影响了政府形象,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推进政府工作全面提速增效。
转变作风,提速增效,有利于各级政府机关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规范运转程序,创新管理模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面推进工作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密切贴近群众,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民生问题;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节奏,提高行政效率,全面建设效能政府;有利于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举措,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基层和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莱政办发[2006]11号【发布部门】莱芜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3.22【实施日期】2006.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莱政办发〔2006〕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山东”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内容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及其部门(含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下同)信息发布的总平台,也是市政府对外宣传和为民服务的总窗口。
建设好“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接受公众监督,改进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旨在及时公布市政府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政务公开;以服务公众和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网上公共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公众监督,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
“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合力共建,信息共享。
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共同保障。
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
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莱芜市行政区及功能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莱芜市行政区及功能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鲁政字〔2016〕285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莱芜市行政区及功能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鲁政字〔2016〕285号莱芜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在各区、功能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莱政呈〔2016〕4号)、《关于在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莱政呈〔2016〕14号)、《关于调整莱芜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请示》(莱政呈〔2016〕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莱芜市莱城区、钢城区及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莱芜雪野省级旅游度假区、莱芜经济开发区、莱芜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4个功能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莱城区、钢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本辖区内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农业(含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六)商务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集中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对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服务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服务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莱政办发[2007]43号【发布部门】莱芜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6.21【实施日期】2007.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服务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莱政办发〔2007〕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落实全市政府系统转变作风、提速增效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机关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创新便民、利民、高效的服务举措,决定进一步完善服务公开承诺制度。
本次选取了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群众联系比较密切的42个执纪执法部门为服务公开承诺单位,现将这些部门的服务公开承诺内容予以印发。
希望各部门要强化措施,严格兑现服务公开承诺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贯彻落实服务公开承诺的情况,将纳入年度民主评议行风的重要内容。
对服务公开承诺事项落实不到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个人,要依照《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市政府有关部门服务承诺内容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强化宏观调控,加强综合协调。
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当好参谋,为基层、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提高审批效率,实行责任追究。
除申请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外,对需要市里审批的事项,全部授权行政服务大厅发改委窗口“一站式”办理。
在收到申请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只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实行即时办结制度;对重大项目,在完成咨询评估后,保证3个工作日办结;对需要转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问责工作规范化,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问责事项,根据《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问责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第三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市监察局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范围)的问责事项。
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六条信息来源提供人(举报人)应当说明被问责机关、人员、过错事项、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有关证据资料。
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件应列为密件管理,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提出拟办意见,报市监察局负责人签批。
对涉及县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问责事项,由市监察局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对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问责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自办或转办意见,报市监察局负责人签批。
第八条各区、高新区、市直部门行政问责机构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市监察局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章调查
第十条对受理的问责事项,涉及县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由市政府决定或授权市监察局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需要自办的,由市监察局抽调专人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转办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证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或由领导决定回避。
第十二条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有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应主动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情况。
弄虚作假、包庇相关责任人,对调查工作人为设置障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的调查(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制作,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行政过错事实形成书面材料,并告知问责对象,允许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对查证属实的,问责对象应当认可,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相关材料上注明。
第十五条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嗷问责信息来源,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问责对象的责任、态度,基本结论和行政处理的具体建议;涉嫌违法违纪的,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处理
第十六条对调查终结的问责事项,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问责机关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处理决定应依据行政过错事实,按照《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准确定性,依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八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处理,并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应当列明过错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具体责任追究方式,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的权利。
第二十条处理决定需要被问责人所在单位落实的,相关单位应在自处理决定下达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决定机关书面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经研究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机关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纳入年度考核。
第五章复核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对县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复核申请,由市政府决定是否受理;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复核申请,由市监察局决定是否受理。
具体申诉复核工作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市监察局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指定或派出复核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
复核调查组在作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
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市监察局。
市监察局在征询原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机构意见后,作出最终决定。
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
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第二十七条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