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B29 环境建设
B30 文化建设
A7 校园安全
B31 安全制度
B32 安全设施
B33 安全教育
A8 学校特色
B34 办学特色
B35 表彰奖励
附件1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A1 党的领导
B1 核心作用
B2 党建工作
B3 贯彻教育方针
B4 团队工作ABiblioteka 立德树人B5 核心价值观
B6 德育工作
B7 身心健康
B8 艺术科技与实践
A3 依法治校
B9 发展规划
B10 制度建设
B11 民主管理
B12 家长社区参与
B13 校务公开
B14 保障学生权益
A4 队伍建设
B15 班子建设
B16 教师配备
B17 教师管理
B18 专业发展支持体系
B19 现代教育技术应用
B20 校长专业发展
B21 教师专业发展
B22 师德师风建设
A5 课程质量
B23 落实课程方案
B24 教学方式改革
B25 教育科研
B26 质量评价
B27 学生负担
A6 美丽校园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对象为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评价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每年评价一次。
第五条评价工作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提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能力为重点,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工作实行常态监测。
对日常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评价得分。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式第七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教和教育重点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情况,教育规划与建设情况,教育用地保障情况,教育财政投入情况,教师管理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发展状况等7方面。
根据评价内容,制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附后),明确各项评价内容的具体观测点,按照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对各观测点进行评分。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将结合当年重点工作任务,另行制定评价实施细则,明确年度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方式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实施分类评价。
按照教育发展水平,对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等9市)和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等12市)分别进行评价。
督导实施方案(共7篇)
督导实施方案(共7篇)督导实施方案(共7篇)第1篇:小学督导实施方案临汝镇回民小学落实督导意见和整改要求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督导条例,深化督导制度改革,完善学校督导机制,发挥督导责任区职能,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结合汝州市人民政府督导委员会的要求,特制订我校落实督导意见和整改要求的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督导问题整改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配合责任督学督导工作并针对督导意见提出整改措施。
组长:王恩典副组长:秦水军冯晓阁唐智娜李文明王钦博马艳晓成员:郭晓娜马彦景马动兰张娇丽张彩虹李艳芳督导联络员:姚彩芳二、配合督导工作要求1.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对学校工作的随访督导,依据督导内容向责任督学提供有关档案材料,并接受督导小组的提问,向督导组做出解释和说明。
2.在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督导期间,所有领导小组成员要及时将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进行梳理,为督导组提供相关材料。
3.认真听取责任督学对学校工作的督导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4.督导联络员要做好学校与责任督学的联系工作,并及时整理、归档有关材料。
三、整改程序与分工1.对责任督学提出的问题,学校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问题存在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并将具体问题细化。
2.对细化后的问题责任到人,分管领导负责解决;对于疑难问题由领导小组共同策划解决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3.对文明创建和安全方面的问题,由李文明老师负责整改;对教学建设方面的问题,由冯晓阁老师负责整改,对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由唐智娜老师负责整改;对学生建设方面的问题,由王钦博老师负责整改;对党建和后勤方面的问题,由秦水军书记负责整改。
四、考核与问责对整改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的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领导小组进行诫勉谈话,整改效果列入部门或个人绩效考核,并作为晋升晋级、评比评先的依据条件。
年9月临汝镇回民小学落实督导意见和整改要求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督导条例,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升质量,根据上级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我校落实责任督学督导意见和整改要求的工作机制。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113号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2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2002年8月29日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有关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及其举办者。
第三条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二)对被督导对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作出督导结论,提出奖惩建议或者其他处理建议;(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普及义务教育、扫除文盲及其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五)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六)参与组织协调专项教育评估工作;(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云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1.全面了解幼儿园办园行为现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2.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
3.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专业素质。
二、评估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幼儿园。
三、评估内容1.办园条件:包括园舍设施、师资力量、教育资源配置等。
2.办园行为:包括招生行为、教育教学行为、安全管理行为等。
3.办园成果:包括幼儿发展水平、家长满意度、社会评价等。
四、评估方法1.现场评估:组织专家对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相关资料,与教师、家长进行交流。
2.数据分析:收集幼儿园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3.社会评价: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家长和社会对幼儿园的评价。
五、评估流程1.自评阶段:幼儿园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2.督导评估阶段:组织专家对幼儿园进行现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3.整改落实阶段:幼儿园根据评估报告,针对问题进行整改,提升办园水平。
六、评估时间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工作安排确定。
七、组织实施1.成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设立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3.组织专家库,为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4.加强评估队伍建设,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
1.制定评估标准:结合国家及我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制定详细的评估指标体系,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培训评估人员:对评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评估能力和水平。
3.确保评估质量:评估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评估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4.强化整改落实: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幼儿园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时完成整改。
5.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提高幼儿园和社会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6.完善激励机制: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幼儿园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幼儿园办园积极性。
7.建立长效机制: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纳入常态化管理,持续推动幼儿园健康发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指标标准
48.政府按编制为学校配齐教师,师生比达到省定标准,学科结构配套,层次结构相对合理。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标准
评估要素
A
(定性指标全部落实,量化指标达到90%以上)
9.在校园醒目位置呈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体师生知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工作、师生生活、学习等全过程。
B6德育工作
10.创新德育形式,推动德育工作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以少先队活动为载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实践和体验活动。
21.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艺术教育校本课程,打造艺术特色项目。形成较成熟的科技教育校本课程。组织实施科技教育特色项目,重视学生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开展经常性的“小发明、小制作”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或创新大赛。
22.培养学生艺术爱好,每个学生至少学习掌握一项艺术特长。
23.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充分利用传统文化、本地文化和学校文化资源,开展具有本校特色的文化活动。
B
(定性指标执行情况良好,量化指达到
80%-89%)
C
(定性指标基
本执行到位,量
化指标达到60%-79%)
D
(定性指标执行不到位,
量化指标在
60%以下)
44.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培养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A4队伍建设
B15班子建设
云南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任务分解
云南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任务分解一、指标体系的构建1.学前教育普及指标a.幼儿园建设覆盖率:评估幼儿园的覆盖范围,包括幼儿园数量和地理分布情况。
b.办园质量:评估幼儿园的师资力量、教育环境、教学资源等方面的情况,以确保教育质量。
c.儿童入园率:评估幼儿入园情况,包括入园率、流失率等指标。
d.幼儿教育投入:评估幼儿园的财政资金投入情况,包括各项经费支出等指标。
e.幼儿园管理情况:评估幼儿园的管理制度、行政管理等情况,以确保运行有序。
2.学前教育普惠指标a.幼儿入学机会:评估学前教育对所有幼儿提供的入学机会,包括各类幼儿园的招生政策、招生区划等。
b.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入学率:评估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的入学情况,以确保教育的普惠性。
c.幼儿园收费标准:评估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以确保教育的普惠性。
d.幼儿优质教育资源:评估幼儿园提供的教育资源是否充足、优质,以确保普惠教育的质量。
e.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评估幼儿园的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包括教师的培训、待遇等。
二、任务分解1.政府部门a.负责制定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目标和政策,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b.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并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2.学校/幼儿园a.实施教育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建设规划,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管理幼儿园。
b.提高办园质量,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资源。
c.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确保所有幼儿都能享受到学前教育的机会。
d.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确保学前教育的普惠性。
e.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3.社会组织a.参与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监督评估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意见。
b.开展学前教育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家庭a.积极配合幼儿园的工作,保证幼儿的入园率和流失率。
b.关注幼儿在幼儿园的学习和成长情况,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合作。
c.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为幼儿的学前教育提供支持。
县级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docx
县级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一、督导评估的内容(一)领导职责。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保证教育规划优先安排,教育投入优先保障,教育需求优先满足。
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
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要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主要领导要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要完善教育督导制度,规范有效地开展督导工作。
(二)教育经费投入。
调整优化县级财政支出结构,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规定要求并保持稳定增长。
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
制定并逐步提高县域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
依法加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确保专项用于教育事业。
落实《纲要》提出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相关规定,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确保各类在校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辍学。
(三)办学条件。
合理调整中小学、幼儿园及中职学校布局,规模容量及专业设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大力实施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在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及实验仪器、体育卫生艺术设备配备和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逐步达到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及时消除校舍危房。
(四)教师队伍建设。
完善教师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交流调配等教师管理政策。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和准入制度,新进教师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对教师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
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交流的激励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教育督导行为,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和《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督学(以下简称省政府督学)是由省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评估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督学分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
兼职督学由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组成,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省教育督导机构)聘任。
第四条省政府督学在省教育督导机构领导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省政府督学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条件。
第五条省政府督学应接受上岗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六条省政府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较强业务能力,熟悉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状况,有丰富实践经验;(三)坚持原则,敢说真话,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六)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态度积极,工作踏实;(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八)初聘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1周岁,续聘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
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方案
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意识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机制,做好迎接市人民政府XX年对我县“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二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和《xx市“地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评价”督导评估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确保地方政府履行好教育职责;确保各项教育经费依法投入到位,进一步将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到实处;确保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省定的标准;确保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到位;确保实现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学校管理规范化、后勤服务优质化、校园文化特色化、教学管理精细化的五化建设;确保各类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价原则督导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专项督导评价和综合性督导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督导检查与评价结果认定相结合,自检自评与上级认定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价内容教育地位:包括统筹规划、组织落实等2个二级指标,8个评分要素。
资源配置:包括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教师队伍等3个二级指标,23个评分要素。
教育管理:包括政策引导、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3个二级指标,10个评分要素。
教育发展: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等4个二级指标,12个评分要素。
社会评价:开展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政府组成部门代表、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和教师、普通群众为调查对象的公众满意度调查,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满意度情况。
四、评价办法县级自评。
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协调各乡、各职能部门做好自评工作,形成乡、部门自评报告,县政府自评报告,并建立完整、规范的自评工作业务档案,做好迎接市级督导评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云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4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厅”、“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
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的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
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关于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全文
关于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全文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教育督导工作相适应的教育督导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解决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教育督导培训和国内外教育督导交流。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教育督导规划、计划和工作制度;(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工作;(三)组织开展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四)组织开展对教育重点、热点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五)组织培训督学和其他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六)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第七条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督导标准;州(市)和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教育督导标准制定督导实施办法。
云南省启动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均衡督导评估认定
龙源期刊网 云南省启动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均衡督导评估认定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12期本刊讯(记者杨曙光)12月3日,昆明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现场会暨官渡区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会议在昆举行,省政府总督学廖晓珊率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昆明市官渡区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进行督导评估。
这标志着云南省正式启动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督导评估认定。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教育部建立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制定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云南省今年开始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工作,昆明市提前谋划,及早安排,在全省率先开展这项工作。
官渡区大胆探索、敢于创新、工作扎实,是全省第一家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督导评估的试点县区。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一个门槛、三项内容、一个参考。
“一个门槛”即基本办学标准评估;“三项内容”,包括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标情况、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差距状况的评估和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三个方面;“一个参考”,是指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
2010年,昆明市如期实现了“两基”目标,顺利通过了教育部的检查验收。
义务教育由以提高普及程度为标志的外延式发展进入了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标志的内涵式发展的新时期,“有学上,上得起”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上好学”成为主要矛盾。
解决这一问题,根本的出路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按照云南省政府与教育部签订的备忘录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2012年,全省有38个县将实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和石林县是其中之一。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校长是学校的灵魂,一位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
为推进教育家办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符合基础教育学校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培养、选拔、使用机制,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学校校长专业化发展,根据《云南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推进云南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省委常委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推行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公办基础教育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含乡镇中心学校、村完小、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二、职级设置与评定标准(一)职级设置。
校长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其中,一级、二级、三级校长评定人数分别不超过所评定职级人数的5%、25%和40%。
(二)职级评定标准。
校长职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校(园)长办学思想、专业能力、管理能力、任职资历和办学成效五个部分。
职级评定标准分学段设置,实行指标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
三、校长职级评定办法(一)职级评定主体。
校长职级由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分别组织评审和认定,州市教育部门评审认定本州市一级、二级校长职级,县市区教育部门评审认定本县市区三级、四级、五级校长职级。
(二)职级申报条件。
幼儿园园长职级申报条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年及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在职人员,可申请评定幼儿园园长职级。
云南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任务分解
1.各幼儿园提交设施设备、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和采购 情况和达标情况相关资料;
2.各幼儿园提交建筑安全及消防验收相关结论报告或第三 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结构、抗震及消防设施、电气检测 合格报告。
27.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 《幼儿园建设标准》。用房配置齐备
教学、生活等类用房布局合理。幼兀活
动室、寝室面积生均不低于2.5平方 米,有配套的幼儿寝室、盥洗室、卫生 间、储藏室、保健室等辅助用房;有独 立设置、规模适宜的厨房(达到相应等 级厨房标准);消防设施齐全 全部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 格。
4.各幼儿园提交培训平台教师培训情况及培训记录(含民 办 园)。
35.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 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做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牵头:人事股; 配合:师训办、职民教股、督 导办各乡镇中心小学、县幼儿 园、各民办幼儿园
36.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 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 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牵头:计财股;
配合:职民教股、各乡镇中心小 学、县幼儿园、各民办幼儿园
二、
(四)
政
党的领 导坚强
府 有力
保
4.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县委县政府 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党 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做到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1.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 2.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专题研究两次以上学前 教育发展工作相关资料; 3.各幼儿园提交建立党组织名册及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等情况 ;
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 政策的相关文件,③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 及扶持政策的相关文件;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指标标准
省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指标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标准
评估要素
A
(定性指标全部落实,量化指标达到90%以上)
B
(定性指标执行情况良好,量化指达到
80%-89%)
C
(定性指标基
本执行到位,量
化指标达到60%-79%)
D
(定性指标执行不到位,
量化指标在
60%以下)
A1党的领导
B1核心作用
1.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领导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21.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艺术教育校本课程,打造艺术特色项目。形成较成熟的科技教育校本课程。组织实施科技教育特色项目,重视学生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开展经常性的“小发明、小制作”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或创新大赛。
22.培养学生艺术爱好,每个学生至少学习掌握一项艺术特长。
23.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充分利用传统文化、本地文化和学校文化资源,开展具有本校特色的文化活动。
鼓励学生全员参与。培育体育特色和优势项目,争创体育特色学校。
18.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学生体检和体质健康监测,关注体检结果,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合格率、优良率达到标准要求。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体能健康状况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标准
评估要素
A
(定性指标全部落实,量化指标达到90%以上)
化指标达到60%-79%)
D
(定性指标执行不到位,
量化指标在
60%以下)
A1党的领导
B4团队工作
6.团队组织健全,活动开展有计划、有阵地、有实效。
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细则
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细则
县级责任督学是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角色,负责对所辖地区的学校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工作。
为了确保县级责任督学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对其进行考核。
以下是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的细则:
1. 考核内容:县级责任督学的考核内容包括对所辖学校的监督、评估和指导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以及对制定和落实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的能力进行评估。
2. 考核方法:县级责任督学的考核方法包括定期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察、听取教育工作报告、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
3. 考核指标:县级责任督学的考核指标包括教育监管的法定职责执行情况、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改善情况、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4. 考核周期:县级责任督学的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 考核结果:县级责任督学的考核结果根据评估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定,并按照成绩进行分类,如优秀、良好、一般、差等等。
6. 考核奖惩:县级责任督学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其绩效工资和晋升职称的依据,同时,考核结果也将用于奖励优秀督学和对不合格督学进行相应的惩罚。
7. 考核反馈:县级责任督学的考核结果将及时向其反馈,帮助其了解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对县级责任督学的考核,可以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教育管理的有效实施,促进学校教育质量的不断提升。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加快建设“优教成都”,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69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县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对象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第四条评价工作以提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能力为重点,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结果运用、整改落实。
第五条评价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评价工作在每年对各区(市)县政府开展评价的同时,对部分区(市)县进行实地督导检查,5年内实地督导检查覆盖全市所有区(市)县。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七条评价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区域内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6个方面。
第八条根据评价内容制定《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印发),明确各项评价内容、具体测评点和测评标准。
评价工作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动态调整年度评价指标。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九条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安排书面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对照指标体系,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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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
(修订稿)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是国务院提出的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规范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和行为,准确把握和使用《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推动该项工作在全省规范、有序、健康开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县级自评
(一)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内教育发展现状进行自我评价,是县级人民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自我调控、自我改进、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自评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每年12月底前根据教育发展目标和教育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按照《评估标准》及本办法认真完成年度自评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依法履行有关教育职责、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四)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职能部门自评情况及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对策,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县级教育发展的基本概况、教育发展的基本经验、标准达到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等。
(五)县级自评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定后,县长签名,报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六)县级自评上报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自评报告、《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申报表》、《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
(七)申报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需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提出申请。
(八)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规范的自评档案资料。
二、州(市)复查
(一)复查是州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促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复查工作,应成立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好复查工作。
(二)州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在县级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于第二年4月份以前完成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上报材料包括:州(市)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复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自评报告和《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申报表》(一式两份)。
同时上报电子文档(登记表使用Excel文档,其他材料使用Word文档)。
申报省级督导评估和省抽查评估的县(市、区),《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申报表》需报一式八份。
(三)州级复查对象和程序由各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参照省级评估对象和程序确定。
(四)州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复查结果运用机制,强化复查结果的运用。
(五)州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做好县级自评的指导工作,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过程督导检查,把好自评关,严肃、认真做好复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提供有关情况,协助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对其所辖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三、省级督导评估
(一)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在各县自评和州(市)复查的基础上,采用县级人民政府申报和省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年度督导评估的县(市、区),并于评估前下发督导评估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评估通知后,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评估数据和资料,做好评估准备。
(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5年内对全省各县(市、区)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程序
1.听取县级人民政府自查报告;
2.全面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包括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评报告,涉及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财政拨款账簿和学校教育经费的预算、执行等情况;
3.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职能部门领导、校长、教师、社会各界人士等;
4.随机抽查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及学校;
5.评估组汇总评分,形成评估意见。
(四)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督导评估意见,将及时向被评估县及其州(市)人民政府反馈。
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提出复查申请。
督导评估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被评估县应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或计划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评估意见和整改情况作出评估结论。
(五)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督导评估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被评估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可以重新申报一次督导评估。
(六)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按年度发布督导评估公报,通
报督导评估结果。
四、督导评估结果评定和运用
(一)结果评定
1.督导评估指标总分值为100分,以A级指标为基础,参考《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在充分收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2.具体评分方法:
(1)召开督导评估组预备会,分配评估指标。
(2)督导评估组成员接受评估指标后,应采取“听、看、查、访、议”等方法,在充分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提出评分建议。
(3)督导评估组合议。
督导评估组在汇总各项指标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分方法,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A级指标的得分。
(4)实行督导评估责任制,督导评估组成员不得隐瞒、虚报被督导评估对象存在的问题。
(二)结果处理
1.评估结果等级设定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结果分为教育工作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具体规定如下:教育工作先进县: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符合《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它条件。
教育工作合格县:评估分值在80—89分之间,整改效果好。
教育工作基本合格县:评估分值在60—79分之间。
教育工作不合格县:评估分值在59分以下。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没有达到评估标准A4-B14指标要求,挪用、截留、挤占教育专项资金和其他教育经费;
(2)没有达到评估标准A3-B8指标要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主要指标严重下滑(小学:市(区)入学率低于99.5%、县低于99%,辍学率高于1%;初中:市(区)毛入学率低于98%、县低于95%,辍学率高于3%);
(3)没有达到评估标准A4-B16指标要求,教育乱收费行为严重;
(4)评估年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结果运用
1.督导评估结果抄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领导,抄送发改委、财政、教育、人事、监察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有关教育项目安排、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督导评估结果列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督导评估结果为先进的县(市、区),根据《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4.督导评估结果为“教育工作不合格”的县(市、区),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对存在严重问题,需追究责任的,报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
1.《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申报表》
2.《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