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满足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建设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XXXX年颁布)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XXXX年颁布)有关要求。
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
第四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学校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当调整专业方向。
第六条学校设置新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新增专业应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应符合学校的发展目标、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各学院申办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总体布局确立专业依托学院;2.拟增设的新专业应充分利用我校现有的学科平台和教育教学平台,进行外延拓展,形成教学与科研优势,提高教育教学资源的利用率;3.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优势学科建立学科交叉、融合的专业,以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学校鼓励非专业依托学院申办跨学院特色专业,但应制定与专业依托学院联合举办专业的具体方案。
第七条每年组织一次新增(调整)专业申报。
新增专业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1.学院提交申报新增(调整)专业申请报告;2.教务处负责会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专业依托单位组织召开申报新增(调整)专业专家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3.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学校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等方面,对申报新增(调整)专业进行审议;4.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专业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学校应着力充实专业内涵,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年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60 /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61 / 48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外国语大学新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外国语大学新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学校对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管理工作,加强新专业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教高〔201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本科专业(专业方向)设置及调整,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新办专业设置原则第三条新办专业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规划。
鉴于我校是外语类院校的属性,优先考虑设置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外语类专业。
第四条新办专业要符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有相对稳定、足够数量的人才需求,适量发展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涉外型非外语复合类专业。
第五条新办专业要跟踪世界新科学、新技术的发展成果,把握学科不断分支又不断综合的趋势,发展与构建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综合性学科的新专业,不断探索新领域的专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新办专业要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和办学条件,具备教育部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新建专业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七条新办专业要符合学校专业结构优化调整的导向,有利于实现学校教学资源的整体配置、充分利用,有利于专业间的相互支撑,协调统发展。
第八条新办专业的增长应与学校整体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各院系每年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章新办专业与专业方向申报程序第九条申请增设新办专业院系,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规定,于每年5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包括:(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分备案专业和审批专业申请表);(二)新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三)院系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四)增设专业的建设方案;(五)其它有关办学条件等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条申请增设专业方向的院系,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专业方向设置申请材料,包括:(一)XX外国语大学专业方向设置申请表;(二)增设专业方向论证报告。
XX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的综合平台,体现了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整体实力。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优势学科,培育和打造特色学科,提升我校整体办学实力,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学科特色和优势,促进教学与科研协调发展,以提高学科综合实力为宗旨,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核心,重点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应用型学科,提升我校学科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不断增强办学实力。
第三条总体目标通过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与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形成特色突出、整体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学科体系,努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应用型重点学科,为我校突破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奠定基础,成为高素质人才培养和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重点学科的遴选条件和程序第四条遴选条件1.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二级学科,其学科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确定,不分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
2.现有研究方向具有较好的基础,发展前景好、潜力大。
3.拥有学术造诣深、教书育人好、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基本上形成一支结构(梯队成员人数、年龄、学历和职称等)合理、整体素质优良、团结协作的学术队伍。
4.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
长期承担本科生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近五年承担校级“质量工程”重点项目2项或省级“质量工程”项目1项。
教研、科研成果突出,近五年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学术论著较多,且主持三类或以上的教研、科研项目。
5.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
在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能满足持续、稳定地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有较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特别是与国家科研部门、大中型企业及社会实际用人单位在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进行科学研究方面有着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本规定为《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的附件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专业建设及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专业建设,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三条学校的专业建设,要有计划扩展外延,着力充实内涵,坚定不移地为国防、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坚持稳定提高理学、工学、管理学等门类专业办学水平,积极发展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类专业的原则。
二、专业设置和调整第四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五条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要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及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优势,办出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六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专业修业年限也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设置新专业和调整必须具备下列要求:(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
在新设或调整专业时,须认真做好人才需求预测,要充分论证新设或调整的专业对本校、本地区人才培养工作和学校可持续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二)有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
(五)新设专业一般应有已设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第八条新设专业应有一定的规模效益,每年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除外);第九条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建立专业新增和退出机制,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应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学科特点,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最新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新专业设置应有利于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渗透,有利于突出优势和特色,有利于增强学校学科整体实力。
第四条通过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再新设置专业。
第五条新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经专家论证的人才需求调研报告;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并有相关专业作为依托;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5.每年招生规模:基础类专业一般不少于30人;应用类专业一般不少于60人。
第六条新专业设置的组织与审核1.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专业设置申报工作,各学院(部)按教务处工作通知的具体程序进行。
2.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拟设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校学术委员会对拟设专业的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布局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作为我校专业设置的依据。
3.校长办公会对拟设专业的申报材料和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条申请设置本科专业的学院(部),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申报报告(说明设置新专业的理由和基础);2.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3.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4.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6.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意见。
东南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东南大学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管理及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应充分发挥东南大学以工为主,理、医、文、管、法、经济等学科较齐全的优势,注重优势和重点学科的品牌特色,加强文、理、经、管等基础专业,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以培养复合型和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质量人才。
第三条本科专业建设与调整的原则是:科学、规范、拓宽,扬优保重,强基扶新。
第四条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必须论证充分,按本办法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五条各院(系)独立或跨院(系)联合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布局的规划;2. 具有完整的院(系)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60 人(特殊专业按具体情况决定);3. 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4. 应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背景,能配备完成新专业教学计划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5. 基本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囹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其中实验室建设、专业图书资料收集、落实实习场所等项目配套经费均需落实)。
6. 跨院(系)设置新专业所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由相关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落实。
第六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七条各院(系)每年新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 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 个;第八条院(系)综合教学工作评估达不到良好以上的,次年不得申请新设本科专业。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十条各院(系)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在每年6 月30 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 院(系)发展规划:2. 新设专业申请表,按学校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3. 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具备条件及专业特色;4. 新设专业建设规划;5. 新设专业的教学计划;6. 其它补充说明材料:7. 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批意见。
XX大学专业建设方案
《常州大学本科专业建设实施方案》常大(2012)2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建设是高校人才培养的载体,是高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立足点,其建设水平和绩效决定着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特色.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促进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我校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建设一批有优势和特色的本科专业,并使本科专业建设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原则1、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学校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以形成多学科结合、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学科专业结构。
2、充分发挥学校在化工、机械、材料等学科的整体优势,鼓励不同学科专业的协作和渗透,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一批省内有地位、行业有特色的引领改革的国家级、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和重点专业。
3、专业建设突出新专业和重点专业建设,加强改造与提升传统老专业,对新办专业进行规范化建设;重点建设和扶持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特色的专业;对传统优势专业,要强化品牌意识,打造更多品牌专业。
第三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规划、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教学管理、教风与学风、教学质量、教学研究、专业特色、招生和就业等。
第二章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专业建设,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专业建设标准。
2、对专业建设的经费投入和其它条件的保障提出意见,对学校专业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进行审议.3、对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审议.4、对校级(含)以上品牌特色、重点专业的建设进行立项审批和评估验收,并指导各学院的重点专业建设。
5、讨论并决定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本院专业建设.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并制定本院专业建设规划。
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以下简称《目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基本原则1.符合产业发展需要。
紧贴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主动适应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延伸交叉、新兴职业与技术进步开发新专业。
2.符合社会人才需求。
准确定位产业服务域,加强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调研,关注学生及家长对所学专业的需求,将社会人才需求作为是否新增专业的重要依据。
3.符合学校办学实际。
专业设置要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办学特色,避免同质化设置。
鼓励跨学院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交叉专业。
第三条设置条件1.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符合专业建设规划,有良好的产业背景和稳定的人才需求。
2,有三年的招生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实训条件建设、课程与教材开发建设等方面的建设目标、任务与举措的专业建设规划,有拟设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应的教学文件。
3,具备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含兼职教师),教师的知识、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数量满足教学需要。
4.具备该专业必须的相应教学设施,如实训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5.对于批准设立的新增专业,学校将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同时鼓励行业企业提供配套经费用于专业建设,促使专业加快提高水平。
第四条申报程序1.各二级学院按照专业发展规划,开展调研与论证,确定新设置专业、拟招生专业,并报学校审批。
2.跨二级学院增设专业大类,由教务处、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和协调。
3.每年拟招生专业的报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管理。
4.各二级学院每年召开专业建设合作委员会会议,进行专业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向教务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学院年拟招生专业汇总表》(附1);(2)《新设置专业申请表》(附2);(3)人才培养方案;(4)专业调研论证报告(要求:主题鲜明、内容详实,包含:专业现状分析、行业背景及用人单位调研论证、人才需求分析、办学基础分析等内容);(5)《专业建设合作委员会论证意见》(附3);(6)新设置专业建设规划;(7)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制度
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校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研究生专业的设置与管理。
1.3 学校专业设置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内涵建设,突出办学特色。
二、专业设置原则2.1 需求导向原则:专业设置应紧密围绕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注重行业、产业背景,合理预测人才需求,提高专业就业率。
2.2 内涵发展原则:专业设置应充分考虑学校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科研水平等条件,确保专业建设质量。
2.3 特色办学原则:专业设置应发挥学校优势,突出办学特色,避免盲目跟风,形成专业竞争力。
2.4 协调发展原则:专业设置应综合考虑各学科专业之间的相互支撑、协调发展,优化专业结构。
三、专业设置程序3.1 调研与论证:开展广泛的市场调研,了解行业、产业需求,结合学校实际,进行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3.2 提交申请:根据调研与论证结果,制定专业设置申请报告,提交学校专业设置委员会审议。
3.3 审批与备案:学校专业设置委员会对申请报告进行审议,报学校领导审批,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4 实施与评估:批准设置的专业,应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开展专业建设。
学校定期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确保专业建设质量。
四、专业调整与撤销4.1 专业调整:根据市场需求、学校发展需要,对现有专业进行调整,包括专业方向、课程设置、招生规模等。
4.2 专业撤销:对招生困难、就业率低、建设质量不高的专业,经学校专业设置委员会审议,报学校领导批准,予以撤销。
4.3 专业调整与撤销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师生意见,确保平稳过渡,维护学校稳定。
五、附则5.1 本制度由学校专业设置委员会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二、专业设置目的和原则1. 专业设置的目的是为学生提供系统的学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素质人才。
2. 专业设置应以市场需求和国家发展战略为导向,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学生兴趣爱好,合理分布不同专业的招生名额。
3. 专业设置应充分考虑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校实际能力,确保专业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专业设置的原则1. 客观性原则:专业设置应以调查研究、市场调查和学科前沿动态为基础,客观分析就业市场的需求和专业发展的前景。
2. 差异性原则:专业设置应做到差异化、特色化,避免重复和重叠,发挥每个专业的独特性,并形成错位发展,提高专业竞争力。
3. 连续性原则:专业设置应与高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相结合,形成专业设置的连续性,确保高校的办学特色和教学质量的持续发展。
4. 稳定性原则:专业设置应按需求的长期稳定性原则制定,避免过度开发新专业和频繁调整专业设置。
四、专业设置流程1. 专业设立:高校根据教育部门要求和市场需求,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设立新专业。
2. 专业调整:高校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发展需要,可以调整专业设置,增设、调整或停办某一专业。
3. 专业评估:定期对专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的依据。
五、专业设置质量监控与评估1. 高校应定期对本科专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育质量、就业率、学生满意度等指标。
2. 对于教育质量较差或就业困难的专业,高校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或调整。
3. 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设置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引导高校改进专业设置工作。
六、专业设置与高校办学特色1. 高校应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合理规划和调整专业设置,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2. 具有相关专业特色的高校应鼓励开设相关专业,并加强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力度。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2012年9月—1 ——2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优化学校专业设置,规范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
3. 专业设置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国家战略,满足社会需求,促进学校特色发展。
二、专业设置原则
4. 遵循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政策和标准。
5. 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注重专业的整体布局和结构优化。
6. 充分考虑学校的教学资源条件,确保新设专业的教育质量。
7. 注重专业的前瞻性和适应性,跟踪学科发展动态,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三、专业设置程序
8. 专业设置应由学院或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9. 申请材料应包括专业设置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
师资队伍情况、教学条件分析等。
10. 学校组织专家对专业设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11. 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四、专业调整与撤销
12.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学科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
13. 对于招生困难、就业率低、不符合学校发展定位的专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可予以撤销。
14. 专业调整或撤销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附则
15.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1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理工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附件5山东理工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过程和培养方式的总体设计,是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组织和监控教学、以及学生选择专业和个性化发展的基本依据。
为加强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执行及调整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第二条专业培养方案应明确业务培养目标、业务培养要求、主干学科、主要课程、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标准、学制与授予学位等内容。
业务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以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为指导,根据学科特点和办学特色提出更具体的业务培养目标。
第三条学分要求: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设置总学分与各类课程的学分分配,主要包括公共必选课、学科(专业)必选课、学科限选课、专业方向限选课、公共选修课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四条必选课程安排表、学科限选课程安排表、专业方向限选课安排表和实践教学环节安排表。
对所设置的课程要注明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对限选课要注明选课要求。
第五条各专业在专业方向限选课中可以预设3-5学分的学科前沿性课程,具体课程根据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需要确定。
第三章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第六条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是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和专业特点,在增设新专业时提出的。
第七条学院结合学校关于新上专业的有关精神,根据本学院需要,进行充分调研。
(一)社会需求调研。
主要从社会对该类专业的需求进行综合调研。
(二)同类或相近专业调研。
主要是对国内外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培养、师资和就业等方面进行调研。
(三)自身调研。
主要是进一步明确本学院办学实力、培养特色、师资力量和引进教师计划。
第八条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和专业教学培养方案进行讨论后,一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的通知要求上报。
第九条新上专业批准后,学院组织教师制订培养计划中所有课程的教学大纲,并完善各类教学指导书等教学文件,该方案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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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
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专业建设水平,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使专业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同时形成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XX市教育委员会有关专业设置与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定位和教育发展思路,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专业设置原则
第一条专业设置的原则
(一)专业设置要根据国家、XX市及XX集团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的实际要求,以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的需要为原则,进行广泛深入的、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人才需求预测和可行性的充分论证。
(二)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效益与成本、当前与长远等方面的关系,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设置专业,提高办学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二条增设、调整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确保重点,优先发展社会急需、且具有发展前景关系学校长远发展的专业。
(二)突出效益,积极发展市场竞争力强、就业形势好、受考生及家长欢迎的专业。
(三)强调特色,稳步发展具有北京特色、吉利特色与学校特色的品牌专业。
(四)整合交叉重复建设的专业,停办社会需求小、招生人数少、就业率低、缺乏竞争力的专业。
(五)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统筹规划、分段实施,适时调整,按照专业群建设思路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从而促进学校在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上协调发展。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
第三条符合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
第四条进行充分的市场和行业对人才需求的调研,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条有完整、准确、全面的专业定位与建设规划。
第六条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教学计划及相应的教学文件。
第七条配备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实训技术人员。
第八条具备该专业必备的、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基础设施和基本校内外实习实训条件,同时需制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第三章专业设置程序
第九条申报设置和调整专业每年集中受理二次,每年6月30日前受理次年计划内高职专业(方向)申报,10月30日前受理次年计划外自考助学及自设专业申报。
学院应在规定之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会同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审核、论证,并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及时公布,未经批准的专业不得招生。
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商议决定。
第十条学院申请增设计划内高职专业,应按XX市教育委员会规定填写《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增设计划外自考助学或自设专业,应填写《XX大学增设专业申请表》。
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业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变化,调整、撤消已设置的专业,应写出书面报告,申述停办理由、提交相应的论证材料。
对于连续招生情况不理想的专业,学院应履行专业撤消备案手续。
第四章专业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学院分别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积极鼓励和推进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专业建设和管理全过程。
第十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
(二)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四)监控专业教学质量。
(五)对专业学生实习实践提供指导和帮助。
(六)为本专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
第十四条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不得少于9人,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不得少于5人,由行业、企业一线技术及管理专家和校内领导和专家组成。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务、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好成就的专家担任,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行业、企业或有关社会人士担任。
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3—4年。
专业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批准设置。
第十五条学校定期对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