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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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0]5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
(津政发〔201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制度。

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
百分点。

(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制度。

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

(三)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0年度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

其中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60元、350元和220元分别调整为580元、370元和240元,增加筹资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分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学生、儿童参保筹资标准不变,其中政府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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