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审批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
本文将介绍《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则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并分析其对现有框架的突破及对市场的影响。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正式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同时颁布了相关配套规则:《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尽调工作指引》”)。
本文将介绍《新规定》及其配套规则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并分析其对现有框架的突破及对市场的影响。
一、《新规定》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2004 年,证监会启动了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论证工作。
2005年8月,部分证券公司开始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
2007年,证监会继续选择少量项目进行试点,并于2009年5月正式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
2013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
然而原规定的全面实施并不顺利,自2014 年2月至10月,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审批全面暂停,相关业务陷入停滞。
2014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了《新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11月19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了《新规定》,同时废止了原规定。
二、《新规定》的重大突破与原规定相比,此次《新规定》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框架、监管体系、主体范围、审批要求以及基础资产的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1、明确法律框架与监管体系《新规定》第1条点明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框架。
《证券法》、《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被认定为《新规定》的上位法。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京证监发[2013]259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3〕259号)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指境内分支机构,下同)行政许可事项已经下放证监局审批。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现就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现行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证券公司《许可证》继续由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发放管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由各证监局按照本通知规定负责发放管理。
二、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负责辖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发放工作。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负责下列事项:(一)辖区分支机构因变更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营业范围以及许可证展期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换发;(二)辖区分支机构因《许可证》破损或者遗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三)辖区分支机构经批准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三、证券公司设立的非经营机构(包括专门管理证券营业部的分公司等)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有关规定,不得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无须申领《许可证》。
证券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 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章证券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第八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六)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同)的代理买卖;(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代理登记开户;(五)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证券投资咨询;(六)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六)项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人员、财务、业务运行等方面具有规范的分开管理制度;(三)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 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章证券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第八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六)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同)的代理买卖;(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代理登记开户;(五)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证券投资咨询;(六)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六)项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人员、财务、业务运行等方面具有规范的分开管理制度;(三)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全文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全文为您整理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全文,考生们可以安心备考2017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啦!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全文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另类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
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另类子公司。
第四条另类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另类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另类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七条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另类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及另类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八条另类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应当坚持专业化投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另类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上披露另类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事项,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三条另类子公司应该审慎考虑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根据业务特点、资金结构、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及有关监管规定,合理运用资金,多元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
证券从业及专项《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复习题集(第4300篇)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按照《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另类子公司,应当符合的要求有( )。
①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②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另类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③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④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①②③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3节>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答案】:D【解析】:考点:按照《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另类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另类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2) 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3) 最近六个月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另类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4) 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2.投资者在申购ETF时,使用的是( )换取ETF份额。
A、其他基金份额B、一篮子股票C、股票和债券D、现金>>>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1节>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答案】:B【解析】:ETF最大的特点是实物申购、赎回机制,即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股票换取ETF份额,赎回时是以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股票而不是现金。
3.以下关于做市商交易制度说法正确的有( )。
Ⅰ.做市商是联结证券买卖双方的证券商。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无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2 号)第八条:“设立证券公 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 无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关:证监会。
企业
项目 审批 编码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上市公司发行
证监
44006
股份购买资产
无
会
核准
证监 上市公司合
44007
无
会 并、分立核准
证监 要约收购义务
44008
无
会
豁免核准
公募基金管理
证监 公司设立、公
44009
无
会 募基金管理人
资格审批
证监 基金托管人资
44011
无
会
格核准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企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7 号)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办
期货交易
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上市、中止、
行政
场所(事
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第八十五条:“在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国务院期货 无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模拟试题12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模拟试题12一、单选题1.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这意味着证券行业步人金融强监管时代。
A、《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B、《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C、《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D、《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正确答案】:C解析: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证券行业步入金融强监管时代。
2.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与设立另类子公司均要求()。
①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②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③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④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正确答案】:A解析:《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2)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3)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4)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5)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东会决议批准公司设立子公司
股东会决议批准公司设立子公司公司名称: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公司设立子公司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XXX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市场规模的扩大,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落地,公司决定设立子公司。
为了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并经过充分讨论和表决,达成以下决议。
二、决议内容1.批准公司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将作为公司整体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资源的整合和协同,在市场运作、资本运作、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方面具备巨大的潜力和优势。
2.授权董事会制定子公司的设立方案。
董事会将负责对子公司的组织机构、运营管理、资金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划,并确保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核心业务高度契合。
3.拟任命XXX先生/女士为子公司的总经理。
XXX先生/女士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具备出色的领导能力和战略眼光,将全面负责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汇报。
4.股东会决定向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子公司在初始阶段将面临一系列的开支和投入,为了保障子公司正常运营,保持公司整体业务的稳定和发展,公司决定在合理范围内向子公司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
5.授权董事会制定与子公司的合作协议和合同。
公司将借助专业法律团队,与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子公司的独立运作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6.公司将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
董事会将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子公司始终按照公司的战略目标和规定进行运作。
7.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在设立子公司过程中的一切必要事项上的最终解释权。
公司董事会将依法依规,结合市场和公司整体战略进行决策,并及时将决策结果向股东会进行报告。
三、决议的实施1.本决议自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决议内容制定相关方案,确保决议的及时落地。
2.董事会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子公司设立方案,并汇报给股东会审议。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流程
一、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二、审批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三、审批条件《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5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审批期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五、审批程序(一)证券公司将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材料报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同时抄送分支机构拟设地证监局。
(二)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设立申请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拟设地证监局。
(三)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证券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颁发《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六、申请材料目录[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二)公司关于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内部决策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上述事项决策权限规定的说明;(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情况的说明,内容至少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相关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四)新增分支机构后的风控指标测算表;(五)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内容至少包括:最近2年是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是否存在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六)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内容至少包括:公司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信息系统集中管理情况,最近1年信息系统运行是否安全稳定,是否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七)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内容至少包括:分支机构布局、客户数量、经营情况、合规管理情况等;(八)公司对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分公司设立条件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分公司设立条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条件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设立和管理有关规定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设立条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公司注册资本分公司作为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注册资本需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分公司注册资本一般应与总公司注册资本相符或超过一定比例。
三、总公司资质要求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通常需要基于总公司的资质条件。
总公司应具备相关证券监管机构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许可证,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合规运作能力。
四、公司实力和信用状况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需考虑分公司自身的实力和信用状况。
分公司需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业务能力,包括人员组成、专业从业人员数量、从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分公司还需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人员结构和资质要求分公司的人员结构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设立分公司的团队人员结构以及在证券投资咨询领域的从业经验和资质要求。
分公司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关从业资格认证的人员,例如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证等。
六、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分公司设立需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规范的组织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等。
分公司应具备合理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合规运作和风险控制。
七、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需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自身实力。
分公司设立需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并在范围内开展业务。
分公司的业务规模需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超出总公司运营能力。
八、监管要求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及其分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包括报告、备案、信息披露等。
分公司设立应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报告,按规定进行备案和监管。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 .doc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另类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
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另类子公司。
第四条另类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另类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另类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七条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另类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及另类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八条另类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应当坚持专业化投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另类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另类子公司的设立第十条证券公司设立另类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另类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二)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三)最近六个月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另类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四)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五)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另类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证监许可〔2020〕422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核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22号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全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申请》(德邦证券〔2017〕45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通过设立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资管)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德邦资管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亿元)出资比例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100%上述出资中,你公司的出资为现金出资。
二、德邦资管设立后,应当将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德邦资管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核准你公司自身减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你公司应当认真落实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了结计划安排和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做好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清理和移交工作,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五、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德邦资管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
你公司、德邦资管应当自换领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或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011〕13 号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3 号现公布《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证券公司因包销而买卖证券,或者为对冲风险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设立前款规定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事先报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五条证券公司与本规定有关事项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执行《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8号)、《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9号)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证券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的流程和要求
证券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的流程和要求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一些证券公司开始考虑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
那么,证券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的流程和要求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详细介绍。
一、设立资管子公司的流程1. 筹备阶段:证券公司在决定设立资管子公司之后,首先需要进行内部论证和筹备工作。
这包括确定设立资管子公司的必要性、编制设立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市场调研等工作。
2. 立项申请:在筹备阶段完成后,证券公司需要向主管监管部门提交设立资管子公司的立项申请。
此时需提供设立资管子公司的背景、目的、业务范围、组织架构等相关资料,并经过主管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3. 注册登记:一旦获得主管监管部门的批准,证券公司即可进行资管子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
这包括确定公司名称、营业范围、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等,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工商注册。
4. 相关手续:注册登记完成后,证券公司需向主管监管部门递交相关手续,申请领取《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经营许可证》。
获得许可证后,资管子公司方可正式开始运营。
二、设立资管子公司的要求1. 合规经营:证券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保证子公司业务的合规经营。
2. 独立运作:资管子公司应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承担风险和责任,与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和风险隔离。
3. 资本实力:资管子公司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和净资本,保证其业务稳健发展。
4. 人员要求:子公司应具备专业的资产管理人才队伍,包括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监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5. 内部控制:子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6. 报备制度:资管子公司需建立健全的报备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通过上述流程和要求,证券公司可以顺利设立资管子公司,并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关于成立子公司流程
关于成立子公司流程
一、概述
子公司是指在母公司的控制下或参与的投资企业,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但一般情况下仍处于母公司的控制之下。
子公司的成立及运作,需要按照完整、客观、可行的流程运作,一般来说,成立子公司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确定经营范围、选择注册地点和名称、落实资金组成、申请登记注册、审批批准、签订相关协议及文件、纳税报到、子公司开业等。
二、确定经营范围
首先,需要确定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来说,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并与实际需要相符,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公司业务实际,确定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其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可以预防投资风险。
三、选定注册地点和名称
经过上一步的确定经营范围,接下来要做的事就是选定子公司的注册地点和名称。
一般来说,要注册子公司,必须要有合法的注册地点,注册地点可以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注册子公司的公司名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确定,但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与已有的公司名称相同。
四、落实资金组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1条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1条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1条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2年2月1日)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通过我部主任邮箱发送的《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1条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答复如下:一、《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该条所称证券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支持和服务,是指中后台管理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不是指业务运作和投资管理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二、根据《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4条,证券公司因依法履行包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因此,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自行处理因包销而持有的证券。
三、证券公司在处理因包销而持有的证券时,如认为自身投资管理能力有限,可以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规定,商请母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其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四、根据《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第3条,证券公司可以将因包销而持有的证券,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母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该管理行为属于定向资产管理行为,应当遵守有关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
五、证券公司持有包销的证券,以及母公司受子公司委托进行证券投资管理,应当遵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关于证券公司风控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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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122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128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1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2条: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