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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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教育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以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为此,依据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建设部《建筑业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工程部门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累计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累计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四条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见,累计不少于8学时。
第五条公司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学时。
第六条公司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七条安全教育要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记录,严
禁走过场,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活动方式进行。
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及施工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预案分析;
(五)职业病危害及预防措施;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全年安全培训计划,并纳入公司全年整体培训计划。
第九条实行安全教育培训等级制度。
公司工程管理部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教育方和收教育方履行签字手续。
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活动。
第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工程部门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方式可接受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也可以自学或专题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其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由工程管路不组织,其他部门配合实施。
第十二条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统一使用经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审定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公司工程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