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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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效劳活动,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

二、建立食品安全治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治理员,对效劳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治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治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治理人员和相关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索证索票等各项食品安全治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抽检方案,实行监管。

五、食品安全治理员每天对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条件、加工人员的卫生状况、贮存的设备设施的正常状态进行一次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查,检查是否有违反或不符合制度要求的情况,发觉问题,及时告知改良,并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治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觉和改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治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觉问题及时反应,并提出限期改良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觉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良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门店食品安全治理元对各项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并形成汇报性文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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