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关于职高学生不可以办理公交学生卡的相关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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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学学生乘坐定点公交车管理规定

2024年中学学生乘坐定点公交车管理规定

2024年中学学生乘坐定点公交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学学生乘坐定点公交车的安全、有序、方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学学生乘坐定点公交车的管理。

第三条中学学生包括初中和高中学生。

第四条中学学生乘坐定点公交车是依照学校和公交公司签订的协议进行的。

第五条中学学生乘坐定点公交车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有序第二、方便第三。

第二章接送站点第六条中学学生接送站点由学校和公交公司协商确定。

第七条中学学生接送站点应当选择在离学校较近、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八条中学学生接送站点应当设立明显的标识,便于学生辨认。

第九条中学学生接送站点应当配置足够的座椅和遮阳棚等设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中学学生在乘坐定点公交车时,应当保持安静、有序。

第十一条中学学生应当按照指定的上车站点和下车站点乘车,不得私自改变。

第十二条中学学生坐车时应当排队等候上车,不得推搡、抢占座位等。

第十三条中学学生上车后,应当迅速找座位坐下,并将书包等随身携带物放在腿下或者座位下方。

第十四条中学学生上下车时,应当注意安全,避免拥挤和冲撞。

第十五条中学学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晃动车厢、扰乱车内秩序等。

第十六条中学学生乘车途中发生不适或者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车辆驾驶员或者车内乘务员求助。

第十七条中学学生乘坐定点公交车期间,不得随意下车,不得与陌生人交谈,并要确保自己的财物安全。

第四章乘车纪律第十八条中学学生乘车时应当遵守队列纪律,不得拥挤、推搡等行为。

第十九条中学学生应当尊重驾驶员和乘务员的工作,遵守他们的指挥和安排。

第二十条中学学生乘车时应当文明礼貌,不得大声喧哗、吵闹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中学学生乘车时应当保持车厢卫生,不得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中学学生乘车时应当保护车辆设施,不得损坏座椅、按钮等。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中学学生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二十四条中学学生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乘坐定点公交车的资格。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转学学生提供更规范的入学渠道,教育部出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各中等职业学校拟从2010年起实行春、秋两季注册。

根据新拟定的“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将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春季注册主要为了方便学生转学。

“管理办法”对学校纪律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该“办法”将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以及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

目录1第一章2第二章3第三章4第四章5第五章6第六章7第七章8第八章1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下同)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区)、学校五级管理,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2第二章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第五条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报到后,学校应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将新生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本级所辖学校上报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备案,审核通过的学生即取得学籍,获得“学生信息系统”自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成[1992]2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成[1992]2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成[1992]2号1992年1月28日)现将《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提高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更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教师班、干部专修科、函授部、夜大学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须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常设的成人招生办事机构,增加必要的编制,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人高校招生工作人员;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免学费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正文:----------------------------------------------------------------------------------------------------------------------------------------------------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为进一步做好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审批工作,依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现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转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除具备《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标准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校长人选必须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管理高等教育的经历及相关能力,熟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二)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

(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非教师职称系列的或“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各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四)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50%左右,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应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在校内拥有相应的技能训练、模拟操作场所和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二、高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得少于2000人,新建学校应在5年内达到要求。

三、新设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可根据学校所在地、隶属关系、学科门类等因素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高等职业学校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四、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由国家教委审批。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和高等职业学校采用非财政性投入方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招收高中毕业生起点的1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暂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需分担的经费,自治区本级直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县所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由自治区教育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各市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本市辖区内民办中职学校所需经费由地级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应一并递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5.04•【文号】劳培字[1990]6号•【施行日期】1990.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1990年5月4日劳培字(1990)6号)现将《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80年4月8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技工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技工学校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

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

第十条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1994年3月9日)中等专业教育是需要大力提倡和发展的重要教育领域,中等专业学校要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

要拓宽服务范围,挖掘潜力,扩大规模,积极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招生改革1.招生计划体制的改革。

从1994年开始,国家只下达分省、分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总数,不再下达分学校招生计划。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由学校及办学主管部门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学校所具备的办学条件编制,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审核确定,并将本地区、本部门招生计划总数上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经审核后列入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下达。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需要编制,报国家教委列入全国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招生计划形式。

国家任务计划主要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国防建设、边远地区及艰苦行业所需人才的培养;要逐步扩大定向招生,协作培养的招生数量。

调节性计划是根据社会需要安排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招生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考虑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度平衡的前提下,确定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的比例。

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逐步扩大调节性计划的比例。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目的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并确保他们能够全面发展。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规定:
1. 学生入学资格:规定了学生进入中专学校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限制、学历要求等。

还可能规定了学生入学时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 课程计划与选课:学校制定了具体的课程计划和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要求选择相应的选修课程,并满足学分的要求。

在选课过程中,可能有一些限制条件,例如必须先修某些课程。

3. 学习成绩评定:学校规定了学生的学习成绩评定方法,包括考试、作业、实验等不同形式的评估。

可能还包括评定等级和学分制度。

4. 学籍纪律:学校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的纪律要求,包括迟到早退、旷课、作弊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可能还规定了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行为准则。

5. 学生奖励和奖学金:学校可能设立了一些奖励机制,用以激励学生学习和表现出色。

此外,还可能设置一些奖学金,帮助有需要的学生继续接受教育。

6. 学生辅导和支持:学校可能提供一些辅导和支持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业和生活中的问题,帮助他们全面发展。

这些只是一些可能包括在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而异。

如果需要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对应的文件或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1]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1]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2001年11月7日教职成〔2001〕9号)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工作,并将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报我部备案。

在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起相应的教育教学秩序,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更好地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的工作,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一、制定学籍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有利于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促进弹性学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内部各层次、各部分之间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和衔接。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坚持分级负责与分类指导,在本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对象、学制、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学校应区别对待,允许有所不同,应尽可能地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和管理自主权,要在现行有关学籍管理文件的基础上改革创新。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实行科学、规范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籍建立与变动第四条学生应当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取得中职学校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转入学校的招生条件和专业要求,经转入学校同意,由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学生复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恢复学籍。

第十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学籍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中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监督制度,对学生学籍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学生,应当给予警示或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实行奖励与处分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四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四条中职学校应当使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权查询、更正自己的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高中学生办饭卡制度

职业高中学生办饭卡制度

职业高中学生办饭卡制度一、食堂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食堂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建立食堂管理委员会,有一名副校长牵头,成立有教师、学生代表、学校后勤管理人员和饮食班长参加的食堂管理委员会,认真做好食堂管理工作。

三、学校食堂不对外承揽,步入食堂的各种原料,全部推行定点订货,保证食品质量。

四、学校用人实行考核制,选用食堂管理人员和招聘食品从业人员时,都要严格考核,凡没有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品行不端及个人素质差,有心理健康问题者坚决不能聘用,50岁以上个人卫生不好的原则上不能聘用,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上班。

五、秉持每天存有一名校领导值班值日,经常检查饭菜质量,狠抓卫生制度全面落实,确保学生用餐。

不得闲杂、生人步入食堂。

六、食堂实行四定:即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包干,分工负责。

餐后全面清洁打扫,经常保持室内外地板、墙壁、天花板、灶台、案板、饭台、厨柜、餐具、容器清洁,用具摆放有序,上下水道通畅,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食堂内无鼠、无蝇,食堂周围无垃圾,无污染、无杂物。

七、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后主可以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健康检查一次身体,抱持有效率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以上岗,凡存有传染病者,极力不予解雇。

八、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经常进行营养、卫生、职业道德和法治纪律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树立爱岗敬业精神。

九、定时搞好餐具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污染;餐具努力做到一洗脸二明三消毒四清扫,食品推行五隔绝,即为主食与副食、后生与甜、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食,食品与鼠药、农药隔绝,严禁混放;生、食店刀案及冷荤餐食用具必须分离专用,并存有显著标志。

盛载食品的容皿必须盖章,销售食品时必须采用食品夹。

操作间所有成品、半成品必须分离放置,并上有放置。

十、学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管理、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后勤服务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奖罚兑现,努力提高食堂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公交IC卡办理和使用的补充规定_规定

学生公交IC卡办理和使用的补充规定_规定

学生公交IC卡办理和使用的补充规定_规定学生公交IC卡办理和使用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学生公交IC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保护广大在校学生的根本利益,为符合学生公交IC 卡使用条件的学生提供方便,经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批准,对原学生公交IC卡使用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公交IC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一、普通中小学在校学生公交IC卡的办理二、其他学校学生公交IC卡的办理在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科研机构享受学生公交IC卡优惠范围的研究生,由学校、科研机构统一到公交集团各分公司票务中心办理.办理时,须提供学生证、照片、身份证、卡押金、首次充值款.纸质学生卡面必须填写与学生证相符的学校名称,照片位置不再加盖学校公章,由公交集团统一加盖”北京市学生卡专用章”后,即可使用.在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科研机构享受学生公交IC卡优惠范围的研究生办理的学生卡,有效期为一学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于每年10月1日前,须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办理延期手续时,须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已注册的学生证,到公交集团各发卡充值网点,与充值手续一并办理.三、学龄前儿童由家长带领,携带户口本和一寸照片,到公交集团各发卡充值网点办理.四、学生公交IC卡的补办普通中小学学生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补办.在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科研机构享受学生公交IC卡优惠范围的研究生,由学校、科研机构统一于每月月末最后两天到公交集团指定地点补办.补办时,仍须提供学生证、照片、身份证、卡押金、首次充值款.学龄前儿童由家长带领,携带户口本和一寸照片,到公交集团各发卡充值网点办理.五、学生公交IC卡的充值自2008年1月1日起,学生卡充值一律到公交集团发卡充值网点办理,其他网点不再受理学生卡充值.六、在外地就学的本市户口学生,不予办理北京市学生公交IC卡.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公交集团2007年12月。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旨在规范中职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保障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须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被中职学校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建立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在学生入学后30日内,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导致学籍变动的,需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遵循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转学原因需正当,且转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得参加正常教学活动。

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恢复学籍。

四、学籍终止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其学籍:1. 完成规定学习年限,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2. 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3. 自愿退学的;4. 开除学籍的。

第十条学生终止学籍后,学校应在30日内将学籍终止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纪律与处罚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应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公正、公平地处理学生申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政策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以上是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各校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职高和普高的区别在于哪里

职高和普高的区别在于哪里

职高和普高的区别在于哪里近期不少人在问,职高和普高有什么区别,除了职高和普高的区别体现在就业、学费、授课内容等方面,还有以下几方面,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职高和普高的区别在于哪里介绍,欢迎阅读!职高和普高的区别是什么一、在就业方面如果考不上大学,职高的毕业证对参加工作好一点。

毕业后找工作,只要设计专业性较强的,目前职高的学生比普高的学生都要吃香,因为职高的学生在专业技能方面比普高的学生更有优势。

如果是竞争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公司职位的话,招聘人员也许更愿意职高的学生。

而目前社会上大学生比比皆是,眼高手低者甚多,只有文化基础是无法得到公司认可的,因而国家提出初中毕业生采取“五五分流”,目的就是要培养更多高素质的高技能型的职业人才,以弥补当前国内技术人才的严重缺乏。

现在,国家正在强力提倡职业高中和职业型的大学。

也就是说我国会有更多的专业技能型高中和大学,国家需要大量的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型的高素质人才。

二、在学费方面上职高的费用要比上普高的费用低,比上普高自费档更是低很多。

国家还对职高生补贴3000元学费。

三、在授课内容方面普高开设: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

职高开设:语文、数学、英语、专业课。

职业高中的授课内容与普通高中的授课内容有些区别。

普通高中的授课内容,主要为语文、数学、外语以及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政治历史地理。

也就是3+X的模式。

职业高中讲课内容为语文、数学、外语和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四、在学风方面普高:教育环境学习环境都比较好。

职高:参差不齐,学风较差。

五、在培养侧重点方面普通高中重点培养知识型人才,职业高中重点培养技术性人才。

目前,社会上很多人对职业高中有种“歧视”的观点,认为职业高中没有普通高中“好”。

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不管是普通高中还是职业高中都是为社会培养人才,只是培养的重点有所不同。

六、在升学考试方面普高:普高教育环境和师资力量比较好,有利于考大学。

职高:参加对口高考,选择范围比较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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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关于职高学生不可以办理公交学生卡的
相关政策依据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和发展。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职业中等学校的发展也随之而来。

与此同时,
职高学生的交通出行问题也成为了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然而,
全国各地的公交学生卡制度并不允许职高学生办理,这给我们的交通
出行带来了不便。

那么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哪些政策依据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制定公交学生卡的政策并不属于全国
性质的政策。

各地政府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因此,在学
生公交卡的政策上也存在很多的不同。

虽然不能将其作为全国性的政策,但我们可以通过各地学生公交卡的政策来了解职高学生不能办理
公交学生卡的原因。

在各地学生公交卡的政策中,大部分是规定只有在普通高中、小
学和初中三个学段内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公交学生卡。

职高属于技校
教育体系,学制较短,培养出来的学生多以技术类型为主,因此在普
及性与适用性上与普通中学存在差别,对学校和社会管理的难度也不同。

所以,大部分情况下,职高生不能办理公交学生卡是因为他们所
在的学校的学历等级并不符合公交学生卡制度的要求。

此外,有些地方实行“借读”政策。

也就是在城市里选择住读中学,往返校门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学生可以申请公交学生卡。


政策并未明确禁止职高借读中学的学生办理公交卡,但由于学历等级
问题,大部分学校并不符合政策。

最后,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学生公交卡涉及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学
生能否方便出行的问题,还涉及到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稳定性以及公
共交通运营公司的经济利益等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对于学生公交卡
的制定,除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需求之外,还需要各方面权衡利弊,
制定出更加合理的政策。

总之,职高学生不能办理公交学生卡是因为公交学生卡制度里的规定并不包括职高学生,并非所有地区都有技校的学生公交卡制度。

在制定公交学生卡的政策时,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并不能以单一的学生需求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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