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孕妇学校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京卫基层字[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27号)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有效保障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及配置标准卫生部门要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要求,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平米的计划生育咨询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与健康教育室等合并设立计划生育咨询室。
人口计生部门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有关生殖健康知识挂图、男女生殖器模型和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架等宣教咨询设施,按照《北京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配置基本要求》(京人口发〔2006〕3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配置设备。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居民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技术服务。
(一)避孕节育技术指导与宣传:在知情选择的前提下,指导育龄群众避孕、节育。
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
(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2024年孕妇学校工作计划
3.村居世代服务室(岗)设置宣传橱窗(栏、架)、孕前自查和健康教育室,配备资料存放柜。
4.所有机构服务环境应整洁、安静、温馨,达到“世代服务”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xx〕31号)要求,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三)区级。
1.区指导站负责对目标人群的体格检查、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填写发放《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医学建议告知书》;
2.区分一般人群和高危人群,对高危人群给予个性化咨询指导,或者提出医学建议、指导转诊和接受医学治疗;
3.收集、完善并归档保管已完成全程服务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记录册》;
(五)严把资料管理关。制定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信息协调员制度和资料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专室(柜)存放、保护隐私、管理规范。区指导站、各镇街明确专人负责资料管理与报表上报工作,区计生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上报服务报表,督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记录册》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其他表格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2年。
二:时间安排:计划每周二下午1:00---2:30,孕期至少听课3次。来我院孕检的.孕妇听课率达到80%。
三:师资力量:安排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及较好语言表达能力的医护人员细致讲解。
四:授课内容:1.孕期常见身体不适的缓解方法;2.产前检查主要内容;3.孕期生活方式;4.孕产期心理保健;5.孕期营养;6.孕产期运动;7.自然分娩;8.母乳喂养;9.产褥期保健;10.新生儿保健。以上内容循环、穿插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讲解。
4.对镇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孕妇学校管理细则
XX市孕妇学校管理细则孕产期是一个特殊的时期,孕产妇和家属迫切希望了解相关保健知识,顺利度过妊娠、分娩以及产后阶段。
孕妇学校通过对孕产妇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传播健康孕育知识,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和水平,对降低剖宫产率,减少孕期并发症、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提高XX市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水平,促进XX市孕妇学校规范化管理,特制定XX市孕妇学校管理细则。
一、组织管理(一)全市各助产机构必须设立孕妇学校。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各助产机构孕妇学校的管理、监督。
(三)各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各助产机构孕妇学校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考核。
(四)各助产机构孕妇学校应指定负责人,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孕妇学校听课率(进入孕妇学校现场听课至少一次的孕妇数/分娩数),做到听课率逐年提升。
(五)孕妇学校授课内容不得违反母乳喂养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直接或间接发放婴儿奶粉及相关产品的宣传品,不得粘贴、发放商品广告。
(六)各孕妇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院内师资集中培训,并有相关记录。
(七)各孕妇学校每年须将工作情况向辖区妇幼保健院报送。
二、人员要求(一)孕妇学校负责人负责孕妇学校课程安排、教学管理、质量评估和资料收集等工作,按要求填写每次孕妇学校工作日志,做好听课人员登记等。
定期组织孕妇学校师资召开工作会议,按《孕妇学校师资活动记录》表格要求做好记录,根据实际工作收集反馈信息,及时沟通问题,培训更新知识,提升师资工作能力,更好地为孕产妇服务。
(二)孕妇学校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市、区级妇幼健康教育相关培训;孕妇学校师资应具有医学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每年至少接受或参加一次区级及以上孕妇学校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交流。
三、设施要求(一)各助产机构孕妇学校应设有固定场所,有明显标识,地面经防滑处理;配备适量桌椅,椅子应舒适、稳固、带靠背,适宜孕妇就座。
授课场所面积最少不低于30平方米。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药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和12345服务热线诉求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20日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制定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目标,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接诉即办”市民反映的医疗服务突出问题,以患者需求为中心、以服务提升为目标,以“三医”联动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全面梳理医疗服务流程,着力推进优化服务创新举措,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就医体验。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门急诊服务,提升就医体验1.优化预约挂号服务。
孕妇学校规范化管理成效和改进方向
潍坊市妇幼保健院孕妇学校成立于1993年,由健康教育科负责管理,是集健教、培训、学习和交流于一体的免费孕产期健康教育基地。
通过全面、科学、系统和规范的课程体系,针对不同孕期的母婴保健需求,结合最新的孕产理念,采用面对面教学、现场模拟操作和互动游戏等方式,为准爸妈提供科学、专业的健康教育活动,对促进全市孕产妇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8年10月,山东省妇幼保健协会组织的“山东省示范孕妇学校”专家评估组,对潍坊市妇幼保健院孕妇学校进行了验收评估,先后经过创建申请、现场汇报、实地考察、资料审核以及问卷调查等严格的评审环节,被授予“山东省示范孕妇学校”的荣誉称号,同时也是“国家级示范孕妇学校建设单位”。
1加强孕妇学校内部管理1.1保障师资力量潍坊市妇幼保健院孕妇学校共有教师27名,其中专职教师4名,主要负责孕妇学校的授课及各项管理工作,兼职教师23名;教师是通过师资授课比赛、课后满意度等方式竞争产生,均来自临床一线,临床经验丰富;所有教师均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占56.00%,中级职称占44.00%,硕士以上学历占26.00%,本科占70.00%;每节课程均安排A/B角备用讲师,教师课前10分钟到孕妇学校候课,以确保按时开课,强大的师资队伍为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1.2完善工作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完善孕妇学校教学、教具和师资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并严格落实;同时,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及年末有总结,教程教案、教学计划、活动记录、照片档案、宣传资料发放记录、听课登记及调查问卷等档案资料留存完整,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开展。
1.3强化师资培训通过每年为教师提供外出学习、进修、参加师资培训班和研讨会,并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培训、教学工作讨论及学习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授课水平。
同时加大对师资队伍的教学管理及考核力度,为孕妇学校规范化管理成效和改进方向马居飞①,陈蓉①,倪瑞芹①#,裴秀梅①,于爱玲①摘要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孕产妇对优生优育知识的需求日益激增。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3.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解读一、起草背景助产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关系母婴安全健康,事关千家万户幸福。
为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在广泛听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通知》强调公立医疗机构要承担产科服务兜底责任,从六个方面对加强助产服务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
二是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有序就医。
三是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四是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优化孕产期保健服务,促进安全舒适分娩。
五是规范助产服务资源调整,明确调整程序,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
六是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机制,构建促进产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调动产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重点问题解读(一)关于助产服务规划布局。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
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二)关于助产服务资源调整。
《通知》对助产服务资源调整作出规范要求。
一是严守服务底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地广人稀地区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保障产科持续服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调整医疗资源的除外。
孕妇学校第1课孕产期相关政策介绍
女性 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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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孕妇学校标准化课件
The standardized courseware of Beijing pregnant women school
1.2 备孕妇女免费增补叶酸
增补目的
• 预防神经管 畸形出生缺
北京市孕妇学校标准化课件
The standardized courseware of Beijing pregnant women school
第1课 孕产期相关政策介绍
The standardized courseware of Beijing pregnant women school
北京市孕妇学校标准化课件
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
北京市孕妇学校标准化课件
The standardized courseware of Beijing pregnant women school
2.2 5次免费产前检查和2次产后访视
(1) 免费对象
户籍人口孕产妇、常住流动人口孕产妇(孕前已 在本市实际居住6个月及以上,并持有暂住证或居 住证者,以暂住证或居住证有效期为准)
孕前开始增补叶酸的作用:预防出生缺陷
• 预防神经管畸形:可以预防70%以上的
神经管畸形出生缺陷的发生 • 预防先天性心脏病:有报道称,妊娠早 期服用叶酸可以有效预防51%的先天性心 脏病的发生 • 预防颌面裂:孕前开始增补叶酸,可以 减少颌面裂的发生
北京市孕妇学校标准化课件
The standardized courseware of Beijing pregnant women school
孕妇学校管理工作指南
附件1《孕妇学校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加强孕产妇保健,保护母婴健康,规范孕妇学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各地实际,特制定《孕妇学校工作规范》。
孕妇学校是指对准妈妈、准爸爸及其亲属进行孕产期健康教育的场所。
通过有组织地咨询、科普课堂,帮助、指导孕产妇了解有益于孕产期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改变不良行为和习惯,预防和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保护母婴健康,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使其顺利、安全、健康地度过孕产期。
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均应设置孕妇学校。
一、工作原则1.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2.不仅重视孕产期生理、身体问题,还要关注心理、精神方面的问题。
3.提倡自然分娩,减少非医学原因剖宫产,减少不必要的医疗干预。
4.提倡、支持、促进母乳喂养。
5.尊重知情选择权。
二、课程设置与要求(一)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1.教材规范,内容具有科学性、科普性、实用性,通俗易懂。
考虑到孕妇实际,一次讲课时间原则不超过1小时。
2.将孕期保健知识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的知识孕妇应该能熟练掌握。
3.讲课内容随着科技卫生及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及时将新的理念、知识和技能传授给服务对象。
4.授课形式多样化,提倡教学互动,鼓励学员之间的交流。
5.有条件应提供个性化指导服务。
(二)课程设置1.必修课(1)产前检查与保健大多数妈妈做产检时都是被动服从,对检查目的并不十分了解,而门诊医生又没有更多时间进行答疑,因此,通过在孕妇学校听课,参加活动,学习孕产期保健知识和自我监测方法,了解不同时期各项检查目的、意义及注意事项,配合各项相关检查的正常进行。
(2)孕期营养健康与体重管理孕期均衡合理的营养有助于预防各种妊娠期并发症及巨大儿的产生,有效控制孕妇与胎儿体重,促进母婴健康。
(3)自然分娩了解分娩征兆,学习产程基本知识,学习分娩镇痛方法与技巧,做好各种准备,积极配合,顺利完成分娩过程,减少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和非医学原因的剖宫产。
孕妇学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孕妇学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孕妇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妇的身体健康和学习权益,提供专业的孕期保健知识和技能培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孕妇学校是指专门为已婚孕妇提供孕期健康管理和相关知识培训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孕妇学校管理制度是孕妇学校运营所必需的规章制度,用于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培训内容和学员的权益。
第四条孕妇学校应依法合规开展工作,加强安全管理,为孕妇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关怀。
第五条孕妇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益保障措施。
第六条孕妇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团队,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提供教学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孕妇学校设立校长、副校长和各部门,明确各项管理职责。
第八条校长是孕妇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副校长是校长的协助者,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条孕妇学校应设立招生部门、教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招生部门负责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组织招生工作和学员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教务部门负责制定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组织教学工作和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预算,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学校的办公设施管理、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学员招生与管理第十五条孕妇学校应根据教学资源和教师团队,制定合理的招生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第十六条孕妇学校应按照招生计划,通过学院官网、校园宣传等渠道进行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十七条孕妇学校招生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招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孕妇学校招生时,应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符合招生条件。
第十九条孕妇学校招生时,应签订学员入学合同,明确学员权益和学习责任。
第二十条孕妇学校应建立学员学籍档案,记录学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一条孕妇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员考勤制度,记录学员的出勤情况。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二条孕妇学校应制定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明确课程设置和教学目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京卫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发〔2017〕3号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处室,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19日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是贯彻落实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的重要一年。
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两次视察北京时的重要讲话和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紧紧围绕首都城市功能战略定位,以推进健康北京建设为主线,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疏解非首都功能为重点,优化医疗服务供给,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公共卫生保障,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居民健康,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全力推进健康北京建设全面贯彻全国和北京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新方针,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北京市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根据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印发《北京市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2017年度行动计划》,从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和发展健康产业五个方面推进96项主要行动措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推进健康中国行动,落实《“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提升区域母婴安全保障水平,有效控制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增强群众安全感、获得感,我委制定《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对照区域母婴安全保障预防控制、风险控制、质量控制、自我控制和联动控制等5方面30项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母婴安全保障责任界线、安全底线、服务红线,切实强化各级主体责任,建立市、区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科室及医务人员逐级压力传导机制、责任传递机制,推动管理者、医务人员及公众行为改变,全面促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提质增效。
二、工作内容我委根据《行动方案》制定《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评价指数》《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责任清单》《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任务清单》《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一表三单”)。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按照“一表三单”,制定区域实施方案,细化量化指标,形成落实台账。
三、工作阶段(一)启动部署阶段(2019年8月)市卫生健康委召开启动会,部署《行动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8月-11月)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对照《行动方案》逐级落实,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积极组织辖区助产机构开展北京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单位建设。
(三)督导评估阶段(2019年11月-12月)市卫生健康委将通过后台数据监测、现场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区域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评价。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护生育能力标化人工流产后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护生育能力标化人工流产后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护生育能力标化人工流产后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坚持预防为主,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进一步深化北京市预防非意愿妊娠规范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保护育龄妇女生育能力,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标化人工流产后关爱服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范围全市提供人工流产服务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二、工作内容(一)服务提供规范1.设施设备规范。
有宣教场地及一对一咨询室。
宣教场地为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有条件的机构可以设立专用宣教室。
环境安静、温度适宜、座椅舒适,有宣教展板、生殖系统模型、避孕药具展示柜及宣传资料,配备投影或视频播放设备。
一对一咨询室可单独设立,也可与诊室共用,环境私密,隔音良好,门窗可以关闭或有幕帘遮挡视线,可供服务对象及其配偶(伴侣)或亲属同时咨询,配备生殖系统模型、宣传资料、常用避孕药具等。
设置专用电话、微信或公众号,由专人提供咨询,并用于随访,应将电话号码、微信或公众号提供给每位服务对象,在就诊区域公布。
2.人员配备规范。
配备至少1-2名人员,从事宣传教育、一对一咨询及随访等服务。
已接受相关业务培训,掌握避孕节育、计划妊娠知识和相关服务技能,熟悉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流程,具备良好咨询沟通能力。
3.服务制度规范。
有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团队公示制度、岗位职责、人员培训制度、随访制度、免费避孕药具管理和发放制度、数据管理制度等,并执行到位。
(二)服务流程完整规范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流程,优先向服务对象提供国家免费避孕药具。
孕妇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孕妇及其家庭的育儿知识水平,保障母婴健康,促进家庭和谐,特设立孕妇学校。
本规章旨在规范孕妇学校的管理和运作,确保学校教育质量。
第二条孕妇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孕妇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以普及孕期知识、育儿技能为主要目标,为孕妇提供全方位的孕期服务。
第三条孕妇学校实行开放、自愿、公益的原则,为孕妇及其家庭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第二章学校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孕妇学校设立校委会,负责学校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校委会下设教务处、教务科、后勤保障科、财务科等部门,分别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评估教学质量等。
第七条教务科负责课程设置、师资培训、教材编写、教学资源建设等。
第八条后勤保障科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
第九条财务科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资金筹措、经费使用等。
第三章学员管理第十条孕妇学校对学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学员需填写报名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学员入学后,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需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十三条学员毕业时,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结业证书。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四条孕妇学校设置孕期保健、育儿知识、心理调适、营养饮食等课程。
第十五条教学内容应紧密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科学性和趣味性。
第十六条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教学经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
第十七条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尊重学员,关心学员身心健康,积极引导学员参与互动。
第十八条学校定期对教学进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财务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学费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经费使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合理、合规、透明。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由孕妇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孕期营养门诊建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孕期营养门诊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孕期营养门诊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孕产期保健管理,推动助产机构孕期营养门诊建设,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水平,保障母婴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孕期营养门诊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北京市遴选确定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宣武医院、北京医院、北京妇产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六家机构为北京市孕期营养门诊建设示范单位。
六家示范单位与全市各区建立对口支援关系(附件1),负责定期组织对口区医疗机构业务培训及交流,接收对口区专业人员进修。
并在对口区遴选1-2家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支持,以点带面,加强交流学习,推广先进经验,打造辖区孕期营养门诊品牌。
二、推进营养门诊建设各区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北京市孕期营养门诊创建标准(修订版)》(附件2)组织辖区助产机构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加强孕期营养门诊建设,大力推进辖区孕期营养门诊建设进程。
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孕期营养门诊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6﹞23号)安排,2017年底,各区50%以上助产机构完成孕期营养门诊建设;2018年底,各区所有助产机构均开设孕期营养门诊,提供咨询与诊治服务,倡导孕期营养保健发展理念,不断丰富孕期营养门诊发展内涵,切实提高孕产期保健水平,努力为孕妇提供全面、连续、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加强高危孕妇管理各助产机构产科及相关科室医务人员要对具有营养相关高危因素的孕妇进行筛选,对贫血、妊娠期糖尿病、超重、肥胖、低体重、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妊娠期体重增长不合理以及合并基础疾病(内分泌代谢病、胃肠道疾病、其他营养相关疾病)等存在营养高危因素的孕妇转诊至孕期营养门诊进行统一管理服务,进行有效指导,改善营养相关妊娠结局,并记录结局及预后。
卫生院计生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婚前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计划生育手术、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等。
第三条我院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二)科学规范,优质高效;(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婚前检查:(一)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进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二)检查内容包括:生殖系统、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等;(三)对检查结果异常者,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
第五条孕前检查:(一)对计划怀孕的夫妇进行免费孕前检查;(二)检查内容包括:生殖系统、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等;(三)对检查结果异常者,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
第六条孕产期保健:(一)为孕妇提供免费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孕期营养指导等服务;(二)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管理,确保母婴安全;(三)开展孕妇学校,提高孕妇自我保健意识。
第七条计划生育手术:(一)提供安全、有效的计划生育手术服务;(二)严格执行手术操作规程,确保手术质量;(三)为手术者提供术后随访、康复指导等服务。
第八条避孕节育:(一)提供多种避孕方法,包括避孕药具、避孕套等;(二)为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指导,帮助其选择合适的避孕方法;(三)对避孕失败者,提供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生殖健康咨询:(一)为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二)开展生殖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三)对生殖健康问题提供必要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流程,确保服务高效、便捷。
第十一条婚前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免费服务项目,由我院统一安排,群众可持相关证件前来就诊。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手术、避孕节育等服务,由我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负责,群众可提前预约。
孕妇学校的组织与管理
• 内容第三点,孕妇学校有固定场地,具备 必要的设施设备、宣传资料、培训教材和 课程安排。
孕妇学校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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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学校职责
• 1.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孕妇学校制度 与常规。
• 2.针对妇女妊娠的不同时期,分别开设孕早 、中、晚期和产后培训班,不同班别宣教 重点应各有侧重。 • 3.对健康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对参加授课 的孕产妇进行孕产期保健知识的班前、班 后问卷测试,评价健康教育的效果。
孕妇学校职责
• 4.每季度随机抽取一个班进行满意度调查, 根据常见问题及满意度调查表,及时发现存 在问题以调整改进工作。
• 5.每次授课必须派发宣教资料,并制作健康 教育处方及孕产期健康教育宣传单张,供孕 产妇免费取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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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式
• 孕妇及准爸爸-孕产期 - 两次. • 产妇出院前一次。 • 以讲课答疑为主要的授课形式。 • 充分运用孕妇与孕妇、产妇与产妇、孕产 妇与教师相互交流的形式,提高健康教育 的效果。 • 每次时间约1小时左右。观看录像或VCD每 次不少于1小时。
• 最早孕妇学校培训基地
• 2005年北京 上海
医疗保健机构孕妇学校存问题(询问):
• 1.管理程序有待规范统一(管理机构?质评?)、 听课率不达要求,不利于孕妇学校的良性运作;
• 2.多采用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单向传授 ,授课形式不够生动,互动性欠佳,操作性不强 ; • 3.授课内容未能突出保健意识,缺乏针对性、一 般化、实用性。 • 4.师资队伍知识水平参差不齐。
再次认识孕校教育的重要性
• 孕产期健康教育的重要平台
• 爱婴医院管理的需要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健康中国及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落实《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国卫办妇幼发〔2018〕19号)要求,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就加强本市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总目标: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
具体目标:到2022年,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65%,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80%,产前筛查率达到90%;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8%,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95%,确诊病例治疗率达到80%。
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耳聋、神经管缺陷等严重出生缺陷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作任务(一)推进一级预防,减少出生缺陷高危因素。
全面整合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和机构,联合民政部门共同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通过“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的运行机制,为适龄男女在婚姻登记环节,提供免费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提高婚前、孕前保健覆盖率。
深入开展生育咨询服务,不断规范和提升本市生育咨询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指导科学备孕。
加大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健康教育力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依从率。
(二)规范二级预防,减少严重出生缺陷。
北京市不断优化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一体化服务管理模式,完善产前血生化筛查与超声筛查转诊网络。
定期向社会公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服务机构及服务内容。
孕妇学校制度指责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生育政策的调整,孕妇学校的兴起成为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孕妇学校旨在为广大孕妇提供孕期知识、育儿技巧等方面的指导,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孕妇学校制度却暴露出诸多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指责。
一、师资力量不足孕妇学校作为孕期知识传授的重要场所,其师资力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
然而,许多孕妇学校在师资队伍建设上存在严重不足。
一方面,部分学校的教师并非专业出身,缺乏丰富的孕期知识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一些学校的教师待遇较低,导致优秀人才流失。
这种师资力量不足的现象,使得孕妇学校的教学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二、教学内容单一孕妇学校的教学内容单一,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
部分学校只注重孕期生理知识的教育,忽视了心理调适、营养保健、分娩技巧等方面的内容。
这种单一的教学模式,使得孕妇在面临孕期问题时,难以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同时,教学内容与实际需求脱节,导致孕妇在学习过程中感到困惑和失望。
三、课程设置不合理孕妇学校的课程设置不合理,难以满足孕妇的实际需求。
一方面,部分学校的课程安排过于紧凑,使得孕妇在短时间内接受大量知识,容易造成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一些学校的课程设置缺乏灵活性,无法根据孕妇的个人情况调整教学内容。
这种不合理的课程设置,使得孕妇在学习过程中感到疲惫,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四、宣传推广不到位孕妇学校的宣传推广不到位,导致许多孕妇对其知之甚少。
一方面,部分学校的宣传手段单一,仅依靠传单、海报等传统方式;另一方面,一些学校的宣传内容缺乏吸引力,难以引起孕妇的关注。
这种宣传推广不到位的现象,使得孕妇学校难以吸引更多孕妇前来学习,进而影响其生存和发展。
五、监管机制不健全孕妇学校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一方面,部分学校的收费标准不规范,存在乱收费现象;另一方面,一些学校的办学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这种监管机制不健全的现象,使得孕妇学校的办学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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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孕妇学校服务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孕妇学校服务管理工
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北京妇幼保健院:
为贯彻实施《“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以及《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将促进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提高孕产妇健康素养,现就加强北京市孕妇学校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孕妇学校管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机构均应设置孕妇学校,并进行规范管理。
(一)工作目的
1.规范北京市孕妇学校工作,完善孕妇学校管理长效机制。
2.促进各医疗机构重视孕产期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孕妇学校服务质量,全面促进母婴健康。
3.促进医患沟通,提高孕产妇健康素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及高危管理意识;提倡自然分娩,减少母儿并发症;保护、促进、支持母乳喂养;提高婴幼儿保健水平。
(二)细则完善
1.传播方式:在强化人际传播基础上,采用组织传播、大众传播等多种传播方式。
2.必修内容:增加妊娠风险内容。
3.指标计算:听课率为进入孕妇学校现场听课至少1次的孕妇数/分娩数。
(三)工作要求
各助产机构孕妇学校要按照《北京市孕妇学校管理细则》(附件1)进行规范管理。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助产机构孕妇学校的管理、监督。
各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助产机构孕妇学校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考核。
二、建设示范孕妇学校
北京市在2015年工作基础上,依据《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建设标准》(附件2),再次组织开展示范孕妇学校建设。
(一)建设范围
辖区助产机构不足8家者,可推荐1家申报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辖区助产机构大于或等于8家者,可推荐2家申报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
(二)进度安排
1.机构自评(4月-5月)
各医疗机构孕妇学校根据《北京市孕妇学校管理细则》和《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建设标准》,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加强孕妇学校内涵建设,认真组织开展机构自评估。
自评估合格者填写《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建设申请表》(附件3),向辖区卫生计生委提交建设申请。
2.区级评估(6月-7月)
各区卫生计生委收集辖区机构提交的申请表,依据《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建设标准》,对提出申请机构进行评估,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建设
申请表。
3.市级评估(8月-9月)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按照《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建设标准》进行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者可被评为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
市卫生计生委最终确定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名单。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规范孕妇学校管理与建设示范孕妇学校工作将纳入市级对区妇幼健康工作绩效考核。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严格孕妇学校监督管理,对严重违反示范孕妇学校标准者,限期整改。
整改不合格者,由市卫生计生委审定后取消其示范孕妇学校称号。
附件:1.北京市孕妇学校管理细则
2.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建设标准
3.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建设申请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16日
附件1
北京市孕妇学校管理细则
孕产期是一个特殊的时期,孕产妇和家属迫切希望了解相关保健知识,顺利度过妊娠、分娩以及产后阶段。
孕妇学校通过对孕产妇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传播健康孕育知识,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和水平,对降低剖宫产率,减少孕期并发症、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提高北京市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水平,促进北京市孕妇学校规范化管理,特制定北京市孕妇学校管理细则。
一、组织管理
(一)全市各助产机构必须设立孕妇学校。
(二)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各助产机构孕妇学校的管理、监督。
(三)各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各助产机构孕妇学校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考核。
(四)各助产机构孕妇学校应指定负责人,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孕妇学校听课率(进入孕妇学校现场听课至少一次的孕妇数/分娩数),做到听课率逐年提升。
(五)孕妇学校授课内容不得违反母乳喂养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直接或间接发放婴儿奶粉及相关产品的宣传品,不得粘贴、发放商品广告。
(六)各孕妇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院内师资集中培训,并有相关记录。
(七)各孕妇学校每年须将工作情况向辖区妇幼保健院报送。
二、人员要求
(一)孕妇学校负责人负责孕妇学校课程安排、教学管理、质量评估和资料收集等工作,按要求填写每次孕妇学校工作日志,做好听课人员登记等。
定期组织孕妇学校师资召开工作会议,按《孕妇学校师资活动记录》表格要求做好记录,根据实际工作收集反馈信息,及时沟通问题,培训更新知识,提升师资工作能力,更好地为孕产妇服务。
(二)孕妇学校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市、区级妇幼健康教育相关培训;孕妇学校师资应具有医学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每年至少接受或参加一次区级及以上孕妇学校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交流。
三、设施要求
(一)各助产机构孕妇学校应设有固定场所,有明显标识,地面经防滑处理;配备适量桌椅,椅子应舒适、稳固、带靠背,适宜孕妇就座。
授课场所面积最少不
低于30平方米。
环境整洁、安静舒适、空气流通、色调温馨,光线充足,要保证教师与学员之间视线接触良好,以利于信息与情感交流。
场所内应张贴有宣传孕产期保健内容的展板,设置宣传资料取阅架,所有宣传资料中不得包含与母乳喂养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商品广告、商品信息。
(二)孕妇学校应具备基本教学设备:授课及系统管理电脑各一台、投影仪、展架、模型、新生儿护理操作设备、音响等,有条件的孕妇学校设置运动辅助教具、模拟产房等设备,定期开展孕产妇体操、各种训练等参与式教学活动。
所有教具均有档案管理及借阅记录。
四、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准备怀孕的夫妇、孕产妇及其家属。
各孕妇学校应吸引本机构内及所辖地区服务对象更多地参与孕妇学校活动,提升人群整体保健意识和水平。
五、授课形式与内容
(一)采用组织传播、大众传播、人际传播等多种传播方式进行健康知识传播,人际传播作为孕妇学校重要传播方式需要加强。
孕妇学校授课形式及方式应多样化,可采用大班授课、小组活动、个别咨询等多种形式,案例分析、讲课、经验分享、角色扮演等多种方式,以达到参与和互动效果,讲解同时要辅以PPT、录像、模型和实物等,易于理解和接受。
可组织模拟产房待产、分娩等环节,以便使孕产妇和家属熟悉相关环境,建立自然分娩的信心,增加健康孕育技能。
(二)孕妇学校合理安排授课时长及频次数,每次授课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月不少于4次,鼓励孕妇参加全程培训,使每位孕妇均能得到完整的围产期保健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孕妇学校要按标准化孕妇学校教材,结合当地实际需求编写教案、准备教学资料。
授课内容应紧密联系实际,确保在医疗实践及科学研究中遇到的新问题能够及时补充到教学内容当中。
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授课老师、授课时间、授课
形式等均应公示,便于孕妇选择自己所关心的内容参加培训或活动。
(四)必须包含的授课内容
1.孕产期相关政策介绍
2.妊娠风险
3.产前检查重点及注意事项
4.孕期常见不适及处理方法
5.孕期健康生活方式
6.孕产期营养
7.孕产期运动
8.孕产期心理保健
9.轻松自然,顺利分娩
10.产褥期保健
11.促进母乳喂养成功
12.新生儿保健
各孕妇学校可以结合具体情况添加特色课程,丰富讲课形式和内容,更好为孕产妇服务。
六、评价要求
(一)对孕妇接受培训情况做好登记和统计,了解孕妇学校听课人次数,以及不同课程听课人次数,有条件的孕妇学校要根据孕妇参与情况做出调整,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二)定期对孕前、孕期健康教育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孕妇学校课程满意度调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针对具体课程反馈的问卷调查,保证孕妇(或其家属)对孕妇学校授课知晓率达到75%以上。
(三)针对听课人数及知识知晓率调查,每年对孕妇学校课程设置、师资安
排、教学方式和手段等进行分析,制定调整方案并改进孕妇学校工作。
(四)针对不同孕妇听课情况,开展孕期健康状况、妊娠结局等方面数据分析,撰写健康教育科研论文。
附件2
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建设标准
机构名称___________ 实得总分___________
附件3
注:此表纸质版于2018年6月29日前由各区卫生计生委盖章后, 一式三份发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251号培训楼322房间北京妇幼保健院健康教育科;电子版发邮箱:****************;联系人:陶旻枫、游川;联系电话:5227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