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孕妇学校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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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孕妇学校服务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孕妇学校服务管理工

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北京妇幼保健院:

为贯彻实施《“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以及《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将促进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提高孕产妇健康素养,现就加强北京市孕妇学校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孕妇学校管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机构均应设置孕妇学校,并进行规范管理。

(一)工作目的

1.规范北京市孕妇学校工作,完善孕妇学校管理长效机制。

2.促进各医疗机构重视孕产期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孕妇学校服务质量,全面促进母婴健康。

3.促进医患沟通,提高孕产妇健康素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及高危管理意识;提倡自然分娩,减少母儿并发症;保护、促进、支持母乳喂养;提高婴幼儿保健水平。

(二)细则完善

1.传播方式:在强化人际传播基础上,采用组织传播、大众传播等多种传播方式。

2.必修内容:增加妊娠风险内容。

3.指标计算:听课率为进入孕妇学校现场听课至少1次的孕妇数/分娩数。

(三)工作要求

各助产机构孕妇学校要按照《北京市孕妇学校管理细则》(附件1)进行规范管理。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助产机构孕妇学校的管理、监督。各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助产机构孕妇学校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考核。

二、建设示范孕妇学校

北京市在2015年工作基础上,依据《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建设标准》(附件2),再次组织开展示范孕妇学校建设。

(一)建设范围

辖区助产机构不足8家者,可推荐1家申报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辖区助产机构大于或等于8家者,可推荐2家申报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

(二)进度安排

1.机构自评(4月-5月)

各医疗机构孕妇学校根据《北京市孕妇学校管理细则》和《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建设标准》,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加强孕妇学校内涵建设,认真组织开展机构自评估。自评估合格者填写《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建设申请表》(附件3),向辖区卫生计生委提交建设申请。

2.区级评估(6月-7月)

各区卫生计生委收集辖区机构提交的申请表,依据《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建设标准》,对提出申请机构进行评估,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建设

申请表。

3.市级评估(8月-9月)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按照《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建设标准》进行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者可被评为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市卫生计生委最终确定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名单。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规范孕妇学校管理与建设示范孕妇学校工作将纳入市级对区妇幼健康工作绩效考核。各区卫生计生委要严格孕妇学校监督管理,对严重违反示范孕妇学校标准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由市卫生计生委审定后取消其示范孕妇学校称号。

附件:1.北京市孕妇学校管理细则

2.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建设标准

3.北京市示范孕妇学校建设申请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16日

附件1

北京市孕妇学校管理细则

孕产期是一个特殊的时期,孕产妇和家属迫切希望了解相关保健知识,顺利度过妊娠、分娩以及产后阶段。孕妇学校通过对孕产妇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传播健康孕育知识,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和水平,对降低剖宫产率,减少孕期并发症、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等均具有重要意义。为提高北京市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水平,促进北京市孕妇学校规范化管理,特制定北京市孕妇学校管理细则。

一、组织管理

(一)全市各助产机构必须设立孕妇学校。

(二)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各助产机构孕妇学校的管理、监督。

(三)各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各助产机构孕妇学校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考核。

(四)各助产机构孕妇学校应指定负责人,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孕妇学校听课率(进入孕妇学校现场听课至少一次的孕妇数/分娩数),做到听课率逐年提升。

(五)孕妇学校授课内容不得违反母乳喂养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直接或间接发放婴儿奶粉及相关产品的宣传品,不得粘贴、发放商品广告。

(六)各孕妇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院内师资集中培训,并有相关记录。

(七)各孕妇学校每年须将工作情况向辖区妇幼保健院报送。

二、人员要求

(一)孕妇学校负责人负责孕妇学校课程安排、教学管理、质量评估和资料收集等工作,按要求填写每次孕妇学校工作日志,做好听课人员登记等。定期组织孕妇学校师资召开工作会议,按《孕妇学校师资活动记录》表格要求做好记录,根据实际工作收集反馈信息,及时沟通问题,培训更新知识,提升师资工作能力,更好地为孕产妇服务。

(二)孕妇学校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市、区级妇幼健康教育相关培训;孕妇学校师资应具有医学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每年至少接受或参加一次区级及以上孕妇学校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交流。

三、设施要求

(一)各助产机构孕妇学校应设有固定场所,有明显标识,地面经防滑处理;配备适量桌椅,椅子应舒适、稳固、带靠背,适宜孕妇就座。授课场所面积最少不

低于30平方米。环境整洁、安静舒适、空气流通、色调温馨,光线充足,要保证教师与学员之间视线接触良好,以利于信息与情感交流。场所内应张贴有宣传孕产期保健内容的展板,设置宣传资料取阅架,所有宣传资料中不得包含与母乳喂养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商品广告、商品信息。

(二)孕妇学校应具备基本教学设备:授课及系统管理电脑各一台、投影仪、展架、模型、新生儿护理操作设备、音响等,有条件的孕妇学校设置运动辅助教具、模拟产房等设备,定期开展孕产妇体操、各种训练等参与式教学活动。所有教具均有档案管理及借阅记录。

四、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准备怀孕的夫妇、孕产妇及其家属。各孕妇学校应吸引本机构内及所辖地区服务对象更多地参与孕妇学校活动,提升人群整体保健意识和水平。

五、授课形式与内容

(一)采用组织传播、大众传播、人际传播等多种传播方式进行健康知识传播,人际传播作为孕妇学校重要传播方式需要加强。孕妇学校授课形式及方式应多样化,可采用大班授课、小组活动、个别咨询等多种形式,案例分析、讲课、经验分享、角色扮演等多种方式,以达到参与和互动效果,讲解同时要辅以PPT、录像、模型和实物等,易于理解和接受。可组织模拟产房待产、分娩等环节,以便使孕产妇和家属熟悉相关环境,建立自然分娩的信心,增加健康孕育技能。

(二)孕妇学校合理安排授课时长及频次数,每次授课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月不少于4次,鼓励孕妇参加全程培训,使每位孕妇均能得到完整的围产期保健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孕妇学校要按标准化孕妇学校教材,结合当地实际需求编写教案、准备教学资料。授课内容应紧密联系实际,确保在医疗实践及科学研究中遇到的新问题能够及时补充到教学内容当中。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授课老师、授课时间、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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