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中世纪的城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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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教学目的:

了解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的形成与发展及其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城市法的概念、商法的影响

2课时

回顾西欧的中世纪,常令不少法律史学家为之忧伤扼腕,因为人类法制文明前进的步伐曾在这里戛然而止,原始落后的日耳曼习惯法伴随征服者的脚步是那样不可思议地取代了古代发达完善的罗马法。西方法律文化的变迁曾在中世纪千年历史中有过迂回旋转,但经年累代的研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业已证明,西欧的中世纪仍是对人类法制文明有着重大贡献的时代,也是极富创造力的时代。西欧人在经过漫长的间歇之后重又振奋,他们复兴和发展了罗马法,将原始落后的日耳曼法去粗取精加以改造,使两者分别构成近代两大法系的基础,尤其是他

们创立的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历史作用不可估量。

第一节中世纪西欧城市法

一、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概念

城市法(City Law)是指西欧中世纪伴随城市的兴起与城市商业贸易的繁荣而形成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适用于城市、自治城市、半自治城市和城市共和国。它既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而是由一些涉及城市组织机构和管理、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以及商业、手工业、征税等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法规组合而成。

从法律形式看,城市法表现为特许状、条例、习惯法和法院判例等;从内容上看,城市法包括市民身份、城市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行会组织、所有权、债权、刑法和诉讼制度等。

二、中世纪城市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中世纪城市法形成的原因

城市的兴起与城市商业手工业的发展是城市法应运而生的根本前提。引起城市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则主要是:

1、城市商业贸易中出现的争端需要相应的法规来调整,市民阶层与商人的利益需要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而领主法庭或教会法庭却没有相应的规范来解决这类问题;

2、城市的形成大都跨越一个或几个封建领地管理范围,而各封建领地却各有自己的地方习惯法,这就使城市居民同时要受多个封建领地法律的约束,这种司法管辖权的极端混乱现象,束缚了城市手工业和城市贸易的发展;

3、“司法程序中僵硬的和传统的形式主义,延误时日,裁判决斗以及免诉宣誓的流弊,全凭偶然性判决的神意裁判等等,对商人来说是无休止的折磨,他们需要一种比较简便、比较迅速和比较公平的法律”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居民迫切希望获得人身自由和城市的自治,拥有能保障自己生命财产和调整城市正常经营活动的法律,以摆脱封建教俗贵族的横征暴敛和领主司法审判权的

束缚。

(二)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的形成方式及其类型

1、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的形成方式

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的形成方式至11世纪,西欧大多数城市通过武装起义或金钱赎买。先后迫使各国国王和封建领主作了让步,使城市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上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自治。由于城市自治地位的确立,城市立法、司法机构的形成,使城市法的制定和发展有了政治和组织的保证。2、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的类型

主要有三种类型:

(1)城市共和国,它拥有独立的军队和管辖领域,不仅在城区拥有自治权,而且控制城郊农业区域;

(2)城市公社,只在拥有的城区中享有自治权;

(3)享有不完全自治权的城市,由国王或所属区域的封建领主派人和城市地表共同管理。

3、中世纪城市法的形成与发展

(1)中世纪城市法的形成

中世纪城市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9世纪。当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正常的商业活

动,不少城市中的商人曾自行组织法庭,审理、决断商业经营中出现的争端,他们适用的法律大多渊源于古代罗马时代的海上惯

例和商业规则。此后,一些城市又颁布了诸多调整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令和条例,并适应城市及经济发展需要汇编了各种海上

贸易的规则和商业交易的习惯。意大利是中世纪城市法最早的发源地,公元9世纪伦巴城市已有伦巴汇编,公元10世纪还出现了基罗亚城市法等。不过,早期的城市法主要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借鉴和对各城市习惯法

的汇编,其中管理工商贸易的行会章程和城市特许状占有重要地位。

(2)中世纪城市法的发展

11世纪末,城市法开始进入法典化时期。为适应城市手工业和商业的进一步发展,调整和规范日益复杂的城市社会关系,西欧各城市国家先后进行了法典编纂。如意大利的《毕士托瓦城市法典》(11世纪)、《比萨城市法典》(13世纪)、《米兰城市法典》(13世纪)、《罗马城市法典》(15世纪)等。法国制定的《巴黎城市法典》在众多

城市法中影响较大,特别是13世纪以后,随着法国王权的增强,巴黎议会成为最高法院——巴列门法院,所有法国北部各省案件均可上诉于此,这也使《巴黎城市法典》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明显得到加强。此外,西班牙于1279年制定的《多托沙城市法典》,德国于13世纪末制定的《萨克森城市管辖法》,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权威。

中世纪后期,西欧城市法又进入同盟化时期,涌现出不少城市同盟法。城市同盟法主要是欧洲各商业城市为保证共同的贸易利益,协调和规范相互关系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法律措施构成城市同盟法,对参加同盟的城市均有约束力。最著名的城市同盟法为13世纪至15世纪在德意志北部形成的“汉萨同盟”,也被称为“商人工会”,该同盟曾对北欧商业与军事方面有过重要影响,14世纪时有160多个城市加入,制定过《汉萨海上规则》。此外,还有“莱茵城市同盟”、“士瓦本城市同盟”等。

15世纪以后,随着西欧各国的王权逐渐加强,自治城市的司法权受到了王权的直接干

涉,城市自治权被逐步取消,城市法的独立发展道路中断。

三、城市法的主要渊源

1、特许状

特许状是国王和城市所属辖区的封建领主承认自己领地内城市的自治地位并授予其相应权力的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包括确认城市的自治权和经商特权,明确市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在确定领主征税权和市民应缴纳税款的前提下,承认城市自治权,允许城市有权制定法律和建立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确认市民人身自由,并赋予市民享有经商、组织商会行会、适用城市土地等权利。特许状均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国王与领主对城市的权力,满足了市民阶层的某些经济政治要求,实质上是一种封建权利的转让证书。特许状时城市法的主要渊源,提出了城市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在城市法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类似近代宪法,但它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也没有全面反映和规定城市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

2、城市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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