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关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第一篇:有关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有关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摘要: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已取得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应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并变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从而保障农民医疗权益的实现。
关键词:公共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近年来在政府持续深化各项民生制度改革背景下出台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
但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现状
近年来,由于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出现,农民对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日渐强烈。
“新农合制度”即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并使更多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途径。
有研究表明,在国家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分配方面,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0%,却使用了近80%的公共卫生资源。
改革开放后,“20多年来的所谓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质上只是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并不涉及到广大农村医疗体制”。
因为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不高,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并远远落后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
这说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十分迫切。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于2002年10月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试图通过再分配的制度设置,实现农民健康权益的维护,进而达到社会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
该《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在全国建立“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起试点,至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
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农民的生命健康权。
它是以政府组织、引导与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为原则,以个人、集体与政府多方筹资的方式(农民每人每年交10元,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补助10元,人均合计30元),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
2008
年,新农合工作将从试点阶段转向全面推进阶段。
自2003年“新农合制度”启动以来,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全覆盖,参合农民达7.3亿人。
近5年的实践证明,“新农合制度”作为我国农村卫生改革的制度创新和现阶段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实现形式,它不仅符合我国国情,也与现阶段的发展需求相适应。
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保障农民健康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筹资水平有限,难以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
“新农合制度”的筹资方式主要是通过农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筹资,人均合计仅30元。
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
在目前每年医疗费用上涨幅度达14%的情况下,凸显出其筹资水平过低,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农民的报销比例,影响到农民的积极性。
诚如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指出的:“由于报销的门槛高,500—800元才可以报,而…封顶线‟却仅为6000元,补助比例大概只有20%多”。
可见,农民无法负担起较大的医疗费用。
在“新农合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该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有限。
如,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家庭账户、保小病等做法,以此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从而提高参合率,达到实现“政绩”(实
现一定的农民参合率,往往成为上级政府派发给下级政府的工作任务,也是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的目的。
这些削减了保障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功效,也背离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目的,同时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
(二)无法避免农民的“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在“新农合制度”设置的自愿原则下,无法避免农民“理性”的“逆向选择”,从而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不同的参合者所面临的疾病风险和预期损失程度不同,“新农合制度”所能分担的社会风险有效性大为降低。
如,高风险者的参加意愿非常强烈,反之,低风险者的参与积极性就很低(因为发生重大疾病的概率较小,这会降低参合者的预期收益)。
实践中,农民“逆向选择”的客
观存在与制度设置的目标产生了一定矛盾。
此外,在所谓“政绩”的“潜规则”制约下,为追求较高的农民参合率(减低农民的逆向选择发生率),一些地方政府不惜事先动用财政资金予以垫支,之后再向农民收取费用。
如此一来,既违背了该制度的“坚持自愿原则”与“反对强迫命令”的精神,也阻碍了“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覆盖率有待提高。
2003年试点以来,至今仍有10余个省市尚未实现基本覆盖;农民参合率尚有20%以上的空间。
相对于2010年实现“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而言,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
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取决于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及这些资金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使用。
总之,这一制度在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人为实施不到位,有些是发展过程中的正常体现,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及新农合制度建设本身不完善。
如果不能直面这些问题及其存在的某些负面激励,进而找到问题背后的真正原因,也就无法保障该制度的正常运行,甚至会背离制度设置的目标,从而影响“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
若要“新农合制度”长期稳健地运行,必须从根本上厘清政府的定位及其责任,探索并逐步确定当前这一制度实施的现实出路。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
它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自我“试错”,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
因而,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更有赖于政府切实发挥其在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农村医疗等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无疑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有力保障;而农民的福利与生活改善程度,往往取决于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程度。
(一)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
当前,“新农合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制度的定性(自愿原则)与政府目标(使广大农民获得制度施行的实惠)不一致,从而影响了“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这从一些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为降低农民的“逆向选择”而采取大量的应对措施中可见一
斑。
这增添了行政成本的耗费,满足了地方官员的利益驱动,但无助于农民应有的实惠。
由于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破坏并最终导致一个建立在“自愿”选择基础上的社会医疗保障政策的失效。
换言之,逆向选择的发生折射出医疗保障制度“失灵”。
这就需要政府摆正与回归其“社会契约”意义上为民谋福利的“代理人”的应有定位。
政府应明确定位其主导责任而非引导责任,并积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
因为“新农合制度”已具备了一般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性”和“政府主导性”的主要特征,透过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方式,不仅有助于杜绝上述各种弊端及防止未来不可知的“制度成本”的出现,也将使农民得以在更为广泛的农村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而获得实惠。
因此,从近期来看,应采取的有效措施是建立政府主导的“强制性”保障制度。
也就是说,政府应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以走出“制度失灵”的困境。
(二)政府应通过立法方式,保障农民的医疗权益。
社
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XX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预计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农民大病统筹工作改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不能低于30元/人,其中县财政补助10元,乡镇财政补助5元,农民筹资15元。
归纳起来是筹资提高,政府补助多,农民受益面大,为患大
病的农民建立了保障,最高给付额达到XX0元。
二,建设新农合的意义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农民在看病问题上带来太多的实惠。
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
就这仅有的2%的医疗资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
从1998年到XX 年农民人均收入。
年均增长2.48%,但医疗卫生支出年均增长11.48%,后者的增长竟然是前者的近五倍。
据有关媒体报道,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
在广东那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有40.08%的群众有病未就诊,23.35%的群众应住院而不能住院。
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
疾病,像一把利剑挂在农民兄弟的头上,“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
“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将进一步加剧,要使这一转型能够平稳推进,整个社会需要构建严密而可靠的安全网。
因此,农民的医疗卫生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问题本身,解决农民的看病难,不仅仅是尊重农民起码的生存权的问题,更是建设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何解决农民的看病难?回顾历史,我们曾经解决过这一问题,而且是在非常困难的条件下。
1993年世界银行年度发展报告《投资与健康》指出:“直到最近,(中国)一直是低收入国家的一个重要的例外……到上世纪70年代末期,医疗保险几乎覆盖了所有城市人口和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人口还占全国人口80%,但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36岁提高到了68岁。
专家们承认,这种健康业绩的基础,是在“将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资源配置大格局中,辅之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网络、遍布每个农村社区的土生土长的“赤脚医生”队伍和合作医疗制度的“三大法宝”。
因此,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是新时期建设新农村题中应有之意,是非常必要的。
三,历史弊端
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在农村,“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司空见惯,目前因因病致困返贫现象严重,农村需住院而未住者达到41%;西部因病致贫者达300—500万。
农村的贫困户中70%是因病导致的。
自1985年以来,虽然农村居民收入也在不断增长,但增长幅度明显小于城镇居民。
剔除物价因素,1985—1993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3.1%,而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4.5%,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速度为9%。
1988年以后,农村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89—1993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仅为1.4%。
但与此同时,农民医疗支出大幅上升。
以安徽省为例,XX年前三季,农村人均医疗支出42.82元,与上年同期37.69元相比,上升了13.6%;其中医疗论文联盟整理卫生保健人均支出19元,已接近上年人均全年支出20.2元。
1990年人均全年压疗支出14.41元,1998年历史最高为52.11元,1999年为51.65元,10年间增长了
2.52倍,而10年间农民纯收入增长也仅是2.52倍。
而且在全国的保障制度中,农民被排挤在保障体系之外。
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系以外。
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非常低下,多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对于城镇社会保险改革进度而言,农村社会保险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试点阶段,家庭保障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
以医疗保险为例,我国当前进行的医疗保险改革不同于发达国家,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它不是全民医保,而只是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改革,目前是解决公费医疗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基本医疗服务。
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曾在农村被广泛实践过,但几经周折,最终由于各种原因而解体。
四,实施中的一些问题:
1、社会满意度低
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的不是个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
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
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理赔程序繁琐等。
此外政策不公等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满意度低。
2、障水平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3、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不到位
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加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
许多农民并不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他们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由于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没有必要花那个冤枉钱。
还有一些农民认为它跟以前的义务教育保证金一样,最后被政府骗走了,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
宣传也没有把具体的理赔标准发给农民,使得他们在理赔时,看到那么多药费不能理赔一些农民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
4、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登记、理赔程序过于繁琐
首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
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的理赔程序也很繁琐。
城镇居民的医保都是可以拿来抵押一部分医药费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医疗费的,事后再来结算。
国外的医疗保险更是让医院、医生与保险公司而不是患者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
而有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要农民先垫付,这样如果一些农民借不到钱还是看不起病,然后持着有关手续到合作医疗报帐中心申报,最后又要去信用社领钱。
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回的车费都比较贵。
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毕业的麻烦,降低了
农民的满意度。
以上都是我在大量阅读了相关资料后,结合工作中和调查中了解的一些实际问题。
对此次全国性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
在此次的暑期实践中工作的同时我也深深的被打动着,我国对三农的重视。
近几年来国家一步步的免除了农业税,学费,还有现在进行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民政策。
听卫生室的护士说现在好多种疫苗也是免费为儿童接种的。
顺便提议一下,我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个弊端:医生拿过来让我录入电脑的纸质联单都是很复杂的多张联单。
我觉得既然已经录入电脑保存就不需要浪费大量的纸张来开四联单了,一张存单就可以了。
对此医生也甚感烦琐,毕竟在惠民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环保
第二篇: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来源:农业部2011年宣传提纲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改善农村民生状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筹资水平、政府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
2010年,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由2009年的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每人60元标准补助,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
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参合人口达8.36亿人,当年补偿支出1187.84亿元,受益人口累计10.87亿人次,与2009年相比增长了43%。
2011年,政府对新农合补助标准由上一年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报销上限达到5万元。
中央这项举措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和受益面,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将进一步缓解。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
济制度。
经过几年来的推广,“新农合”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
参合率不断提高,统筹标准逐步提高,保障作用逐步增强。
随着“新农合”工作的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享受的医疗保障越来越多,“新农合”保障作用逐步显现。
尽管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据调查访谈了解,在“新农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矛盾:
1、宣传力度不够,仍有农村群众对“新农合”心存疑惑。
虽然各地区在宣传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宣传工作投入不够,农民对“新农合”的认识不足。
很多农村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风险意识、互济意识淡薄,存在着自己没有生病就吃亏,白白花费钱的想法。
同时很多村民对政府存在信任危机,担心缴纳的这些费用被政府官员贪污,从而影响他们的参与积极性;二是宣传方式单一,农村基层往往是将上级单位统一印发“新农合”材料下发到农户,对“新农合”具体内容的宣传讲解不细致,导致一些农民对很多具体规则不了解。
农民对门诊报销比例不清楚,甚至有一部分农民根本就不知道门诊费用可以报销,导致他们在门诊看病时根本就没有进行报销。
同时,农民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医保目录范围了解甚少。
2、补偿水平偏低。
尽管近年来“新农合”筹资水平逐年提高,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但仍难以跟上医药费用过快增长趋势。
如农村居民普遍反映“新农合”补偿水平偏低,一般不到实际医药费用的50%,“新农合”根本无法达到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的作用,造成农民不敢看病、不愿看病。
一是“新农合”规定的报销用药、报销诊疗项目限制较多,用药品种单调、范围小,不能较好满足临床治疗的需要,住院起付线较高,报销比例总体偏低。
二是报销封顶线偏低,大病补助制度不健全,对大病防治能力明显不足,加上农村居民普遍生活比较贫困,一旦染病,多数农民家庭会陷入困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比比皆是。
三是对慢性疾病的保障能力薄弱。
由于农村老年居民有相当比例患有慢性疾病,而这些慢性疾病往往是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而“新农合”核定的可门诊限额补偿的慢性疾病只有十余种,普通门诊补偿标准低,一般一年只有几十元,又难以满足慢性疾病就
诊需求,许多农村老年易患的慢性疾病得不到“新农合”政策的保障。
3、“新农合”信息化程度低,手续复杂。
一是除了少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补偿系统能实现联网外,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基本都不能进行实时连接,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费用的结算,仍然以人工审核为主。
二是报销程序就相对复杂,如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院报销要先由参合人员在出院时持各种票据在住院医院办理报销手续,填写“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审批表,医院审核后报镇合管办审核,再于次月5-7日,报区合管办审核后才将补偿款划至经办报销定点医院,由定点医院发给参合农民。
又如湖北荆门市沙洋县规定,参合人员门诊医疗费在本镇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偿;在县内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先交后补的方式,经镇合管办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审核后,按诊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补偿;县外住院医疗费凭相关证明文件到县合管办审核后,县合管办按规定结算补偿。
这样的报销的流程和结算方法的规定对于农村居民尤其的老年居民来说显得太过复杂,不仅容易造成农民奔波于医疗机构与合管办之间,增加了成本,降低了参合热情,也容易使“逐级转诊”制度形同虚设。
4、医疗行为不规范现象屡禁不止。
调研组走访的很多地方都出现过过度消费医疗卫生服务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参保人员不管大病还是小病,只要进医院就要求住院、多检查、多开药,一些定点医疗结构为了赚钱不管什么病都说的很严重,尽可能得多开药、开贵药,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混乱,造成恶劣的影响。
为此,我们建议
1、加强“新农合”宣传力度。
一是市区级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传播工具,加强对“新农合”的宣传,正确引导广大农民对“新农合”的认识,改变他们缴费自己没有看病就吃亏的想法,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新农合”的好处。
二是县乡一级政府可以以村为单位举行定期的宣讲、组织干部家访等形式的活动,加强宣传力度,在宣传过程中加强对“新农合”具体报销项目、自费药品项目等农民关注的问题进行宣传解答,在乡镇宣传栏贴出这方面的相关材料,让农民了解报销范围,增强对“新农合”各项具体制度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