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留守儿童”帮扶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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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留守儿童”帮扶制度范本
留守儿童帮扶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关爱、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解决留守儿童面临的特殊问题,促进其全面发展,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特制定本《留守儿童帮扶制度》,以规范留守儿童帮扶工作。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享有义务教育学籍的小学留守儿童的帮扶工作。
第三条留守儿童帮扶工作遵循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区域联动、注重特殊、重点关爱,帮扶对象应享受平等、综合、全人、全程的康复教育服务。
第四条帮扶对象每年入学前由当地教育部门进行摸底,明确确认留守儿童身份和数量,并编制留守儿童清单,确保帮扶工作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帮扶工作,形成充分合力,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留守儿童帮扶的内容
第六条留守儿童帮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帮扶、心理帮扶、生活关怀和安全保障。
第七条教育帮扶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公平的学校教育资源,确保留守儿童享有与其他学生相同的学习机会。
(二)组织特殊的教学活动,满足留守儿童的特殊学习需求。
(三)提供免费的书籍和学习资料。
(四)建立志愿者团队,为留守儿童提供辅导和学习帮助。
第八条心理帮扶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健全的心理咨询机制,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
(二)开展心理教育活动,增强留守儿童的自信心和社交能力。
(三)组织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满足留守儿童的兴趣和需求。
第九条生活关怀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定期的生活物资和生活补助,保障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建立留守儿童家庭档案,定期走访,了解家庭情况,及时解决生活困难。
(三)建立留守儿童关爱志愿者服务队伍,提供家庭生活辅助服务。
第十条安全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留守儿童安全举报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和监督。
(二)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留守儿童的安全。
第三章留守儿童帮扶的实施机构和责任
第十一条省、市、县(市、区)各级教育部门应建立留守儿童帮扶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留守儿童帮扶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部门应成立留守儿童帮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留守儿童帮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第十三条学校是留守儿童帮扶的重要实施机构,应设立留守儿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家庭和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留守儿童帮扶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留守儿童帮扶经费由中央、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划拨,并纳入对留守儿童的城乡教育统筹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学校要制定支持留守儿童帮扶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政策,配备专门的帮扶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政府应设立留守儿童免费教育补助制度,向留守儿童提供学费、生活费等资助。
第十八条社会机构和爱心人士可以参与留守儿童帮扶工作,并享受相关税收和财务优惠政策。
第五章留守儿童帮扶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留守儿童帮扶工作的监督制度,定期对帮扶工作进行评估,加强对留守儿童帮扶工作的督导。
第二十条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帮扶工作档案,记录留守儿童的帮扶情况和成长发展情况,提供对帮扶工作的数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政府要及时公开留守儿童帮扶工作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所有,经批准后可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