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汽车金融网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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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汽车金融网融资业务银行承兑
汇票会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汽车金融网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规范汽车金融网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会计业务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XX银行汽车金融网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汽车金融网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以汽车行业制造厂商(以下简称“整车厂商”)为核心客户,对汽车周转车销售环节的管理,根据其资金、票据、结算、商品车流向,结合整车厂商及其网络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业务需求,由整车厂商承担担保、回购、调剂销售、未提货差额退款等责任,以周转车物流、资金流封闭管理为风险控制措施,对经销商实施授信的融资业务的前提下签发的,经承兑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汽车金融网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会计业务处理。
第四条总、分行清算中心负责保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负责所在地区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及经销商已加盖印章银
行承兑汇票的代保管,保证章、证分管。
第五条支行负责已加盖银行承兑汇票预留银行印鉴真实性的审核;负责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录入、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等交易的操作。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承兑申请人必须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应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五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十条承兑银行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
第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承兑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做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
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入该出票人的承兑垫款账户,并按照规定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汽车金融网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的领用、下拨、出售及已签章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代保管,由总、分行清算中心设专人负责全程参与、监督、保管。
第十四条经销商已签章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总、分行清算中心设专人专库保管。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下拨银行承兑汇票
直属支行到总行、分行所属支行到分行会计结算部清算中心领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同时出具经上级行公司银行部批准领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批复、加盖预留印鉴的一式三联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及经办人工作证或身份证,总、分行清算中心库管员审验无误后,通过“凭证下发”交易界面向经办行下拨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六条领用银行承兑汇票
经办行库管员依据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通过“凭证领用”交易界面领用银行承兑汇票后,再通过“凭证调出”交易界面,将银行承兑汇票调拨给经办柜员。
第十七条出售银行承兑汇票
经办行柜员根据经销商填写的一式三联收费凭证,按照
规定的收费标准,通过“凭证出售”交易界面,将银行承兑汇票出售给经销商。
经销商在已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经办行柜员在验印系统中逐份审核加盖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预留银行印鉴的真实性后,填写“代保管凭证”经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总、分行清算中心代保管。
第十八条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
清算中心库管员审核代保管凭证填写内容与已签章银行承兑汇票无误并签章后,将代保管凭证交清算中心会计柜员记账,会计柜员凭代保管凭证通过“代保管品收入”交易界面进行系统录入的操作,将系统自动生成的代保管品编号填写在代保管凭证上,在各联“代保管凭证”上加盖名章及业务讫章。
“代保管凭证”第一联由库管员放入“代保管物品保管袋”透明插页处,第二联作入库单附件,第三联交给支行作代保管品入库的备查凭证。
库管员将“代保管物品保管袋”按代保管品编号进行排序,入库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录入
(一)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及出账通知书审核
经办行会计柜员收到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出账通知书,应审核以下内容:
1.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2.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中的申请单位盖章处是否加盖承兑申请人公章;
3.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中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4.出账通知书中的承兑协议信息与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中记载要素是否相符;
(二)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录入
资料审核通过后,经办行会计柜员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录入”交易界面,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出账通知书在系统中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信息录入,系统自动生成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号。
并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五收取承兑手续费。
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出账通知书做合同录入业务通知单的附件。
第二十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
(一)审单
总、分行清算中心的柜员收到支行经办员出具的审批手续齐全的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合同录入的业务通知单,应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支行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并在合同录入的业务通知单背面摘录支行经办人员身份证件信息;
2.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3.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中的申请单位盖章处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4.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中相关部门及有权人的签章是否齐全;
5.合同录入的业务通知单中收取的保证金是否与银行承
兑汇票审批表中保证金额度相符。
(二)代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出库
支行经办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银行承兑审批表,填写代保管凭证并在委托部门经办人处双人签章,交清算中心会计主管,清算中心会计主管审核代保管凭证填写的出库数量与银行承兑审批表明细数量相符后,在代保管凭证上签章,交库管员办理该业务项下代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实物出库。
清算中心库管员凭支行填写的代保管凭证审核其要素无误,从保管库中取出代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代保管凭证上签章后,连同代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会计柜员。
(三)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1.签发
清算中心会计柜员通过“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交易界面,依据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合同录入的业务通知单在系统中录入相关要素,经会计主管人员授权,交易成功后,系统自动将经销商账户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置为已使用状态,并联动付出表外代保管有价值品科目,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
会计柜员在代保管凭证各联加盖名章及业务讫章,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经办行合同录入的业务通知单作“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系统打印的业务通知单附件;代保管凭证第一联由库管员放入保管袋中,待最后一笔该代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或出库完毕作代保管有价值品科目的附件;第二联作代保管有价值品科目的附件。
2.凭证传递
清算中心会计柜员将代保管凭证第三联及打印的一式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和承兑汇票科目的表外收入凭证交付经办行经办人员,并在票据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登记。
3. 签章
经办行经办人员领回银行承兑汇票后,交付经办行会计柜员,并在票据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登记;经办行会计柜员在验印系统中审核加盖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预留银行印鉴的真实性无误后,在第二联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由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后,第二、三联银行承兑汇票按协议约定交付承兑申请人整车厂商,由接收人在第一联银行承兑汇票留存联背面标注“已收妥”字样并签字,由经办行专夹保管。
银行承兑汇票的传递,经办行经办人员需全程双人办理。
第二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取票款
经办行会计柜员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交易界面在系统中录入相关要素,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同时系统联动付出表外承兑汇票科目。
(一)承兑申请人交存全额保证金或者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分账户加其活期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可足额支付票款时,系统自动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将票款转入应解汇款科目备付票款。
机打保证金存款科目转账借方凭证的摘要栏注明“根据
XX号汇票划转票款,扣收保证金”字样。
机打应解汇款科目转账贷方凭证的摘要栏注明“根据XX 号汇票划转票款”字样。
(二)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不足支付加其银行结算账户可足额支付票款时,系统自动将出票人保证金账户余额转入应解汇款科目,不足部分从出票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中划转至应解汇款科目备付票款。
机打保证金存款科目转账借方凭证、活期存款科目转账借方凭证的摘要栏注明“根据XX号汇票划转票款,扣收保证金”,字样。
机打应解汇款科目转账贷方凭证的摘要栏注明“根据XX 号汇票划转票款”字样。
(三)出票人保证金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票款时,系统自动将出票人保证金账户余额及银行结算账户余额转入应解汇款科目,不足部分自动生成承兑垫款科目的账号、合同号、借据号。
机打保证金存款科目转账借方凭证、活期存款科目转账借方凭证的摘要栏注明“根据XX号汇票划转票款,扣收保证金”字样。
机打垫款科目转账借方凭证的摘要栏注明“根据XX号汇票差额部分转入承兑垫款”字样。
机打应解汇款科目转账贷方凭证的摘要栏注明“根据XX 号汇票划转票款”字样。
(四)未交存保证金且银行结算账户到期无款支付时,
系统自动生成承兑垫款科目的账号、合同号、借据号。
机打垫款科目转账借方凭证的摘要栏注明“XX号汇票转入承兑垫款”字样。
机打应解汇款科目转账贷方凭证的摘要栏注明“根据XX 号汇票划转票款”字样。
第二十二条承兑申请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生成的承兑垫款每日按规定利率计收利息,并从承兑申请人的银行结算账户自动扣收。
承兑垫款本金和利息的归还通过“普通贷款归还”交易处理,打印转账借贷方凭证。
第二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兑付
银行承兑汇票兑付时,由承兑行负责凭证审核、托收登记、支付票款等操作。
(一)凭证审核
会计柜员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应审核以下内容:
1.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第一联与第二联是否一致;
2.汇票是否到期;
3.出票人及承兑银行签章是否真实;
4.汇票内容有无涂改;
5.持票人是否在背面签章,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6.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7.托收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8.汇票是否挂失。
(二)托收登记
通过“托收登记”交易界面,登记类型选择“收到委托收款”,根据凭证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系统自动登记托收登记簿。
(三)支付票款
凭证审核无误,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通过同城提出或支付系统办理划款。
托收凭证第三联作应解汇款科目借方记账凭证,托收凭证第四联作同城提出或作异地通汇往账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一、二联银行承兑汇票、托收凭证第五联作应解汇款科目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四)销记托收登记簿
通过“托收信息查询及维护”交易界面,在系统中选定收到委托收款的日期,将托收登记的状态由“收到”置为“承付”,销记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
第二十四条银行承兑汇票拒绝支付
(一)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经审查不符或存在合法抗辩事由的,填制一式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填明拒绝付款理由。
第一、二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与托收凭证第三联一并随当日传票保管备查;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托收凭证第四、五联和汇票一并寄回持票人开户行。
(二)托收登记
1.通过“托收登记”交易界面,登记类型选择收到委托收款,根据凭证录入相关要素,登记托收登记簿。
2.通过“托收信息维护”交易界面,在系统中选定收到委托收款的日期,将托收登记的状态由“收到”置为“全拒”,销记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的处理手续
(一)收到出票人交回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和出具的退票申请书,应审核以下内容:
1.出票人是否在退票申请书上注明“因票据退回而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及责任,由本单位承担”的字样;
2.经办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是否在退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
3.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是否真实,第一联与第二、三联是否一致。
(二)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三联汇票备注栏上注明“未用注销”字样。
(三)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时,系统视不同情况处理:
1.存入保证金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未用退回
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注销”交易界面,在系统中录入相关要素,经会计主管人员授权后交易成功,系统联动付出表外承兑汇票科目。
保证金处置方式选择“不处置”时,系统自动解除保证金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对应,保证金释放到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中。
保证金处置方式选择“退回结算户”时,系统自动将该笔
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保证金划回申请人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为定期保证金时,保证金处置方式只可选择“不处置”,客户如需支取定期保证金时按《XX银行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取手续办理。
柜员在机打凭证的摘要栏注明“XX号汇票未用退回”字样。
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讫章退交出票人,一、二联汇票和退票申请书作保证金存款科目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2.未存入保证金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未用退回
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注销”交易界面,在系统中录入相关要素,经会计主管人员授权后交易成功,系统联动付出表外承兑汇票科目。
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讫章交出票人,第一、二联汇票和退票申请书作承兑汇票科目表外付出凭证的附件。
3.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未用退回
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注销”交易界面,在系统中录入相关要素,经会计主管人员授权后交易成功。
柜员在机打凭证的摘要栏注明“XX号汇票未用退回”,字样。
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讫章退交出票人,一、二联汇票和退票申请书作应解汇款科目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持票人开户行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柜员收到持票人提交的托收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应审核以下内容:
1.银行承兑汇票是否真实;
2.汇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
3.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账户;
4.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5.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7.托收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8.“托收凭据名称”栏是否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备注”栏是否注明汇票到期日。
(二)审查无误后,在托收凭证各联上加盖“银行承兑汇票”戳记。
托收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讫章交持票人作回单;第二联持票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由柜员专夹保管;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及银行承兑汇票邮寄付款人开户行。
(三)托收登记
通过“托收登记”交易界面,登记类型选择发出委托收款,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系统自动登记托收登记簿。
(四)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票款的处理
1.销记托收登记簿
(1)柜员收到同城提入划回的托收凭证第四联时,将
留存的托收凭证抽出同第四联进行核对,经审查无误后,在第二联凭证上加盖业务讫章,通过“托收信息维护”交易,根据托收凭证在系统中选定发出委托收款的日期,将托收登记的状态由“发出”置为“划回”,交易成功后,系统自动销记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
(2)收到支付系统划回的票款时,抽出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二联,通过“托收信息维护”交易,按照托收凭证在系统中选定发出委托收款的日期,将托收登记的状态由“发出”置为“划回”,交易成功后,系统自动销记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
2.账务处理
(1)同城提入:通过“提入收单”交易界面将票款划入持票人的存款账户。
第二联托收凭证作活期存款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第四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
(2)支付系统划回:通过“支付凭证查询打印”交易界面,打印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记账凭证的附件。
(五)持票人开户行未收到汇票款项
1.柜员收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和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
通过“托收信息维护”交易界面,选定发出委托收款的日期,将托收登记的状态由“发出”置为“全拒”,交易成功后,系统自动销记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
2.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和第四联拒绝
付款理由书一并交给持票人,持票人在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收后,柜员将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做机打托收信息维护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丧失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的文书向承兑行请求付款时,审查确未支付票款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抽出原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失票人,第一联银行承兑汇票、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作支付票款借方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查询查复
(一)发出查询、收到查复
根据银行承兑汇票相关内容,以支付系统方式发出查询的,通过“银承查询”交易和“查询发送”交易发起查询。
收到查复后,通过“查询回复接收”交易可查看到回复内容,并在后台打印查复书。
以邮寄方式发起查询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并加盖经办人章及结算专用章后,通过邮局发出,同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查复书寄回时,应及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派人实地查询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并加盖经办人章及结算专用章后,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由经办人到承兑行进行查询,收到承兑行查复后应及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二)收到查询后回复
以支付系统方式发来的查询,通过“查复应答”交易查看到查询信息后,在后台打印查询书。
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与查询的内容进行核对,通过“查复应答”交易和“查复发送”交易进行回复。
以邮寄方式发来查询的,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与查询的内容进行核对,在邮寄发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上回复查询内容,并加盖经办人章和结算专用章后,通过邮局寄回查询行。
回复内容应按照查询要素有问必答,简明确切,并提醒查询行注意“真伪自辨”,属于多次查询的,应说明查询次数,标明是否挂失,避免引起责任纠纷,同时手工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三)查询、查复书的保管
查询回复后,应将查询、查复书专夹保管,待银行承兑汇票解付后归档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由XX银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银行汽车金融网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操作规程》吉银办发〔2009〕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