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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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的通知
正文: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石柱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县煤炭产业结构,淘汰煤炭落后生产能力,推动煤炭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7号)、市财政局和市煤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3〕278号)、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后三年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煤整关办〔2013〕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减少小煤矿数量,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县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年底,全县完成整顿关闭煤矿1个。

三、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林翔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政府金融办副主任谭海波和县煤管局局长马培宇任副组长,县国土房管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信访办、县供电公司、关闭煤矿辖区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煤矿关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我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县煤矿关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煤管局,由县煤管局局长马培宇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县煤矿关闭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步骤
县煤矿关闭领导小组必须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总体要求,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一)公告关闭名单。

依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由县煤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关闭煤矿在石柱广播电视台、《石柱报》等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关闭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开展矿井关闭有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检查验收。

关闭煤矿辖区乡镇政府必须对关闭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现场初步检查验收,县煤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关闭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现场复查验收,2015年底前接受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审查验收,确保验收合格。

验收内容包括:一是是否达到关闭标准。

直接性关闭煤矿关闭标准为: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并安置从业人员。

二是关闭工作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等。

三是是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关闭煤矿辖区乡镇政府是否将关闭煤矿的监管责任逐级落实到相关办公室、村、组,是否落实具体人员实行“一对一”监管。

(三)整顿关闭专项资金管理。

为做好我县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主动申请关闭,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煤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3〕278号)精神,市上对直接性关闭矿井补助600万元/矿;县财政对县煤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项工作经费20万元。

县政府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煤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3〕278号)的要求对其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五、工作职责
县煤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期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任务,督促关闭煤矿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和措施实施关闭,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失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工伤处理等后续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县煤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协助发证机关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
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协助发证机关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协助关闭煤矿退还剩余采矿权价款。

县工商局协助发证机关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

县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工作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会同县煤管局管理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被关闭煤矿及有关单位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被关闭煤矿及有关单位妥善安置关闭煤矿职工,督促企业处理好职工社会保险问题;负责对被关闭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再就业等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协调督促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全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县信访办负责做好被关闭或兼并重组企业到县、市上访人员的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县监察局负责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未认真履职的有关部门及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逾期未完成煤矿整顿关闭任务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提请县政府实施行政问责。

县供电公司负责切断被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坚决杜绝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关闭煤矿辖区乡镇政府负责煤矿关闭期间撤除矿井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和对关闭矿井的“一对一”监管,确保关死关严。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产煤乡镇政府、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切实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协力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严格打非治违,加强安全监管。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产煤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始终保持煤矿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加强安全监管,发现一处及时查处一处;要坚决查处煤矿关闭前、关闭期间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公告关闭后继续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产煤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维护稳定,切实搞好稳定风险评估,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以及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县财政局要多渠道筹集整顿关闭煤矿工作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市财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县发
改委要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关闭煤矿企业转产扶持,确保平稳过渡。

县国土房管局要及时研究落实被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办法,今后全县新增煤矿资源同等条件下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业主有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权。

县人力社保局要大力支持关闭煤矿企业职工培训和再就业等工作。

县民政局要从低保、救济等方面给予关闭煤矿企业下岗困难职工帮扶。

县信访办要加大对关闭煤矿企业和职工的思想疏导力度,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同时,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做好关闭矿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和各种预收费用的清退。

(四)加强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县煤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煤管、安监、国土、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的,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整顿关闭任务按时完成。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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