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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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2016)(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完整版)

农业保险条例(完整版)

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 1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 2 -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农业保险条例-多选题

农业保险条例-多选题

农业保险条例多选试题1.国家制定《农业保险条例》的意义是( )。

A:规范农业保险活动 B: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C: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 D: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答案:ABCD2.《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农业保险实行( )原则。

A:政府引导 B:市场运作 C:自主自愿 D:分步实施 E:协同推进答案:ABCE3.《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哪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人民政府 C:地(市)人民政府 D:省人民政府答案:CD4.《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哪些对象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 )。

A:农民 B:个体户 C: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D:农村信用合作社答案:AC5.《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哪些对象和单位可组织农民投保。

( )A: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B:村民委员会 C:供销社 D:农村信用合作社 答案:AB6.《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 )A: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B: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C: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D: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E: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答案:ABCDE7.《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哪些核算原则。

( )A:自主经营 B:自负盈亏 C:保本微利 D:单独核算损益答案:ABD8.《农业保险条例》规定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 A: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 B: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C: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D:截留、挪用保险金和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E:截留、挪用保险金和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答案:ABCDE10.依据《农业保险条例》,我国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主要有哪种模式( )A:自办模式,即保险公司通过在乡镇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延伸服务网络B:协办模式,即保险公司在乡镇基层机构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聘请农业保险专(兼)干部和村级协保员,兼职协助保险公司的市县级分支机构开展承保、理赔服务C:代理模式,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在乡镇设立的分支机构代为办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 D:混合模式,即自办模式与代理模式相结合答案:AB。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2年10月24日在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正式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答:发展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对于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农业保险高度重视,对建立和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农业法》也作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承保品种已覆盖农、林、牧、渔业各方面,开办区域已覆盖所有省(区、市)。

2011年,全国农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17.19亿亩,同比增长148.3%,其中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7.87亿亩,增长49.2%,占当年种植总面积的40%左右;共承保牲畜7.3亿头(只),增长15.3%;参保农户1.69亿户次,保险总金额6523亿元,分别增长20.2%和65.4%;支付保险赔款89亿元,受益农户2283万户次。

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农户的普遍欢迎。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问: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作了哪些规定?答:多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2007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

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

可以说,没有国家的财政支持等措施,就没有农业保险的发展。

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版)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版)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62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版)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版)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解读农业保险条例

解读农业保险条例

解读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06月18日16:03 来源:《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杂志专访《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评审专家黄英君《保险中介》杂志记者 | 赵亚男2012年05月0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对保监会上报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意见,这意味着外界期盼已久的农业保险立法终于有了眉目。

《意见稿》不乏亮点与特点,但也还存有令人疑惑和有待完善的地方。

对此,《保险中介》杂志对修订评审《意见稿》的专家组成员黄英君教授进行了专访。

“定位于‘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保险中介》杂志:《意见稿》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相比,有什么区别?因为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意见稿》是如何与《保险法》做好衔接的?黄英君:《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

”显然,其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

一般而言,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保险,是指涵盖农村、农民和农业的“三农”保险。

狭义的农业保险,则是指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即种养两业保险。

《意见稿》的界定是在狭义农业保险的基础上进行的界定,相对而言更具体。

当然,这自然就会使其经营范围缩小。

过去保险学界和业界一直呼吁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现在《意见稿》也将农业保险定位于“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这也是《意见稿》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的本质区别。

农业保险自身的特殊性更多是由于农业风险本身的特殊性所致。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农业风险的系统性使其具有广泛的伴生性、农业风险的区域性和季节性明显等,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

这就必然导致,农业保险必然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保险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
禁 止 任何 单 位 和个 人涂 改 、 伪造 、 隐 匿 或者 违 的, 参照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保 险法》 中保 险合 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 的原始资料。 同 的有 关 规定 。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 , 应 当遵 守依照本条例第 七条制定 的具体 办法 的规
第十六条
( 四) 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 险安排以
件。
/览 / 种 / 业 尽/ 在 / 大/ 观
( 未 完待 续 ) 【 = 】
2 0 1 3年 第 5期 一2 7—

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 ,保险机构应当将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 险业务 , 实 查 勘定 损 结果 予 以公示 。 行 自主 经 营 、 自负盈 亏 。
保 险机构 按 照农 业 保 险 合 同约 定 ,可 以采取 保 险机 构经 营 农 业保 险 业务 ,应 当与 其他 保 抽 样 方 式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核 定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失 程 险业 务分 开管 理 , 单 独核 算 损益 。 度。 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 , 应当符合有关 第 十 九条 保 险 机构 应 当公 平 、合 理 地 拟订 部 门规定 的抽 样 技 术规 范 。 农 业 保 险条 款 和保 险 费率 。属于 财 政 给予 保 险 费 第 十三 条 法 律 、行 政法 规 对 受 损 的农 业保 补贴 的险种 的保 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 险机构应 险标 的 的处 理有 规 定 的 ,理赔 时 应 当 取得 受 损保 当在充分 听取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 险标 的 已依 法处 理 的证 据 或者 证 明材 料 。 农业 、 林业 部 门和农 民代 表 意见 的基础 上拟 订 。 保 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 的保险标 的残余价 农业 保 险条 款 和保 险费 率应 当依法 报 保 险监

关于《农业保险条例》的几点思考

关于《农业保险条例》的几点思考
农 业保 险是 商 业 保 险 的组 成 对农业 保 险发展作 出了政策 部 随着农业保险 的快速发展 , 农业 是 : 署, 明确 了农业 保 险“ 作 为支农 方 保 险立 法 缺失导 致 的诸多 问题 越 部分 , 这种商业保险应得到政府 式 的创 新 , 纳 入农 业 支 持 保 护 体 发 突出 , 从 而影 响 了农 业 保 险 的 公共 财 政 的 补 贴 。《 条例 》 把 农 系” 的重 要 地位 。指 出要 扩 大 农 可持 续 发展 , 也 限制 了 保 险 机 制 业保 险纳入商 业保 险 的经营 轨 条例 》 的正式 道 , 业 保 险覆 盖 面 , 建 立 多 种 形 式 经 作用 的充 分发 挥 。《 依法保护投保农 民的合法权 营、 多种 渠 道 支 持 的 农 业 保 险 体 出台 , 表 明从 国家层 面 支 持 农 业 益 , 在商业 经营 的原则 下, 体 现 系, 逐 步建 立 农 业 风 险 防范 与 救 保 险 事 业 发 展 , 确定 了“ 政 府 引 政 策特 征 。
条例 》 不 但 明确 了 国务 院 条例 》 的 出 台 机 制 《 业经济 的持续增 长 和稳定农 村 法 思 想 和 内容 。《 而且 明确 社会 具 有重 要 意 义 。 给农业保 险一个 准确 的定性 和 保监部门是监管主体 ,
( 二)《 条例 》 体 现 了与众 不 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 鼓励 地方政
予 农业 保 险费 补贴 达 2 6 4亿 元 , 同的 立 法 思 想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府制定保 险费补贴政策 , 建立地 而 不 方财 政支 持 的农 业保 险大灾 风险 各 级 财 政 对 主 要 农 作 物 的保 险 险 是 一项 重 要 的农 业政 策 , 费 补 贴 占 保 费 收 入 的 比 例 约 仅 仅是 一 种 金 融 制 度 或 者 保 险 分散机制 ; 对农业保 险经营依法 8 0 。2 0 1 2年 , 国 内 农 业 保 险 品种 。就 我 国而言 , 它 是 我 国强 给予 税 收优 惠 , 鼓励 金 融 机 构 加 保费收入 2 4 0 . 6 亿元 , 位 居 世 界 农 惠 农政 策 的组 成 部 分 , 是 政 府 大对 投保 农业 保 险的农 民和农 业

国务院发布《农业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发布《农业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 昊宇金 邦科贸公司研制 出新产 品

新型甜菜联合 收获机 问世
种 以蔬 菜为主 的 火腿肠 及其 生产 日前 ,农业部 南京 农业机械 化研究 配套设 备 由北京 昊宇金 邦科 贸公 司开发 成功 。随 着人 们 的饮 食调 整 ,越 来越 多 所 农副 产品加 工工程 技术 中心成功研 制 的人偏 重原 生 态、用蔬 菜为主 的火腿 肠 出新型 甜菜联合 收获机 。该 收获机 的 问 世 ,不仅 为改变 我国甜 菜 收获 高成本 、 将 顺应 时代 ,迎合 了消 费。为寻 求项 目 的创 业者 带来 了好 消息。更 为农产 品加 提高 机具经 济性和 适应性 奠定 基础 ,也 工走 进城 市 ,增加 附加值 ,创 造农 产品 为推 进我 国北 方主 产区甜 菜生产 机械化 更 大利润 开辟 了一条新路 。
百 通 之 音大 寒 节 气 农 事 大 寒 春 分 不 暖 。
提供了支撑。
国务院发 布 《 农业保险条例 》2 0 1院 日前 公布 了 《 农 业保 险条例 》 ,将对符合 规定的农业保 险给 予保 险费补贴 ,对 农业保 险经 营依法给予税收优 惠, 鼓 励金融机 构加 大对投保农业保 险 的农 民和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 的信 贷支持力度 。该条例将 自2 0 1 3 年3 月1 日起 施行。 条例 总 结 农业 保 险发 展 的实 践 经验 ,侧 重 于保 护投保农户 的利益,针对农业保 险业务 的特 点 ,对 农业保 险合 同和 农业保 险业 务经营规则作 了如下规 定:一是为保持农业 保险合 同的稳定 性,规定农业保 险合 同当事人在合 同 有效期 内,不得 因保险标 的危 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 除保 险合 同。二 是为保障受灾农户及 时足额得 到保 险赔偿 ,规定保 险机构接到发生保 险事 故的通 知 后 ,应 当及时进行现场 查勘 ,会 同被 保险人核定保 险标 的受损情况 ,并在与被保 险 人达成 赔偿协议后 1 0 日内,将应赔偿 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 险人 ,而且保 险机构应 当 按照合 同约定 ,根据保 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 支付应赔偿 的保 险金 。农业保 险合 同对

农业保险条例 (2)

农业保险条例 (2)

农业保险条例一、概述农业保险是指为农业生产中的农民和农业经营者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农业保险条例的制定意在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解决农业生产中的风险问题,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将以农业保险条例为主题,对农业保险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介绍。

二、农业保险的定义农业保险是指农民和农业经营者向保险公司购买的对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风险所提供的经济补偿性保险产品。

三、农业保险的类型1.农作物保险:主要针对农作物因自然灾害、病虫害以及其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2.养殖保险:主要针对养殖业中的疾病、自然灾害、禽畜盗窃等风险进行保险保障。

3.林业保险:主要针对森林火灾、病虫害等风险进行保险保障。

四、农业保险的作用1.降低农业风险:农业保险可以有效降低农民和农业经营者面临的风险,减轻其经济负担。

2.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保险可以为农民和农业经营者提供稳定的收入保障,增强其信心和积极性,从而推动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3.促进农业现代化:通过农业保险的推广和普及,可以提高农民和农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五、农业保险的运作机制1.保险合同签订:农民和农业经营者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费支付:农民和农业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3.风险损失核定:当农作物、养殖业或林业发生风险事件导致损失时,农民和农业经营者提供相关证据给保险公司核定损失。

4.保险赔付:根据农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向农民和农业经营者进行赔付。

5.风险评估和管理:保险公司通过风险评估和管理,提供相关的农业保险方案,帮助农民和农业经营者规避农业风险。

六、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正在不断发展壮大。

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积极支持,推出了各种农业保险政策和措施,通过补贴、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农民和农业经营者购买农业保险。

七、农业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1.定制化产品:未来农业保险将更加注重个性化需求,推出定制化的保险产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保监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3〕4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农业保险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大幅提升,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较好发挥。

伴随着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正在进入新的阶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更加艰巨。

农业保险必须顺应阶段变化,遵循发展规律,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巩固和发展大好形势,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农业保险事业进入了新的阶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农业保险发展责任感和使命感2013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

贯彻落实好《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事关国家政策,事关农民利益,事关行业形象,意义非常重大。

各保监局、各公司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条例》对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条例》确定了农业保险发展目标,确立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强化了农业保险顶层设计,将对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二)充分认识《条例》对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的重要意义。

《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业保险试点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规范,确立了经营主体基本行为准则,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对规范农业保险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业保险理赔案例

农业保险理赔案例

农业保险合同案例院系: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班级:2010级法学本科班农业保险理赔案例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需要有所保障,转嫁风险,分摊损失就是农业保险基本保障范畴。

考虑到各类险种的理赔就是保险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农业保险亦不例外。

下面来以一则农业保险理赔案例为例来解释说明农业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

2007年3月,河南省正阳县农民张某,承包了村里的3座温室大棚,承包期为3年,签定了承包合同后,张某便准备与其农学院毕业的儿子一起培育果树育苗,后经儿子提议应该给大棚上保险,父子俩便到当地的保险公司咨询,并为自家的三座《农业温室大棚保险》,同年划七月驻马店地区连降大雨并伴有雷雨大风,在7月28日的晚上,张家的三座大棚倒塌了两个,导致了大棚内的育苗也都遭受了损失,倒塌后第二天张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过对现场实地勘查后,确定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就通知张某等待保险公司的赔偿结果就可以了,但就是三天后保险公司却向张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向当地气象部门了解到,当天的暴风风力未达到保险责任规定的8级以上,故由此造成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

张某不服保险公司的说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焦点张某认为:张家投保的温室大棚,在投保前已经对大棚的结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就是完全符合保险要求的,虽然当天的风力未达到8级以上,可就是大棚的倒塌并不就是因为7月28日一天的原因所吹倒的,在整个七月份,正阳地区连续大雨大风,所以才导致了7月28日晚上大棚的倒塌,大棚倒塌后自己的损失也很大。

保险公司认为:在张某投保的保险合同上,已经详细注明了,暴风、暴雨、暴雪等保险责任的相关说明。

而保险公司也已经从气象台详细了解到,在7月28日之前一个星期内,正阳地区的暴风风力都未达到8级以上,而张家大棚的倒塌很有可能就是由于大棚的承载结构不标准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此次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相关法条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农业科技与信息》
【年(卷),期】2013(000)002
【总页数】3页(P61-6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以政府干预为主导的农业保险模式及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建构——兼评我国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 [J], 于娟
2.基于《农业保险条例》来看农业保险监管问题 [J], 罗星煜
3.农业保险法此较研究——兼评《农业保险条例》 [J], 张长利;
4.农业保险法比较研究——兼评《农业保险条例》 [J], 张长利
5.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法制化及其完善——以《农业保险条例》评析为视角 [J], 黄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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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31号

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31号

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正文:----------------------------------------------------------------------------------------------------------------------------------------------------浙江省政府令第331号《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1月15日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以下统称农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涉农保险,是指除农业保险以外,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农产品运输等财产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涉农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以及涉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业人员的生命、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工作。

财政给予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依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引导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等方式开展农业保险或者涉农保险业务。

共保体按照共同约定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涉农哪些法律法规(涉农法律法规有哪些)(二)2024

涉农哪些法律法规(涉农法律法规有哪些)(二)2024

涉农哪些法律法规(涉农法律法规有哪些)(二)引言概述:农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保护和促进农业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农业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涉及农业领域的五大法律法规。

正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组织形式等方面的规定。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益保护办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员的权益,维护社员合法权益的稳定和秩序。

3.《农民适度规模经营条例》:为农民提供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4.《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方案》: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益。

二、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1.《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农业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

2.《农田水利维护管理办法》:保障农业生产的水资源,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质量提升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4.《农业生产综合支持政策》:提供农业生产的综合支持,包括财政补贴、技术支持等。

5.《农田用水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农田用水行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农业生产的需水需求。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1.《农民工保障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监管农产品质量,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农产品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制定农产品的质量标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5.《农药管理条例》:加强对农药的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农村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确权登记暂行条例》:确立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

2.《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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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二)
作者:
来源:《农业知识·致富与农资》2016年第10期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保险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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