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文档2篇
农业保险条例(二)
农业保险条例(二)作者:来源:《农业知识·致富与农资》2016年第10期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保险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制度(二篇)
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制度在全市农业保险工作中建立完善的制度是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业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农民的权益。
以下是一份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容包括农业保险的范围、保险责任、投保和理赔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农业保险的范围1. 农业保险的范围包括农作物、养殖业、渔业等领域,覆盖全市所有农民和农业经营户。
2. 农作物保险覆盖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特色农产品等,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高粱、大豆、棉花、蔬菜、水果等。
3. 养殖业保险覆盖猪、牛、羊、禽类、渔业等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二、保险责任1. 农业保险的主要责任是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包括农作物受灾赔偿、养殖业受灾赔偿等。
2. 对于农作物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期间内农作物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减产、死亡或者损失进行赔偿。
3. 对于养殖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期间内养殖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禽畜死亡、感染疾病或其他损失进行赔偿。
三、投保和理赔流程1. 农民和农业经营户在农业保险公司设立的投保点进行投保,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农民和农业经营户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生产培训。
3. 在发生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后,农民和农业经营户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理赔申请。
4. 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理赔公正、准确。
5. 理赔金额应及时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和农业经营户,确保其合法权益。
四、监督管理1. 农业保险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2. 监督部门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进行整改或暂停合作。
3. 对于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宣传推广1. 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和投保意愿。
农业保险工作制度
农业保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疫情等原因造成的农作物损失和经济作物收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农业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保障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研发适合农业特点的保险产品,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财政补贴,降低农民保险成本。
第七条农民或者其他农业生产主体有权选择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或者商业性农业保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农民或者其他农业生产主体参加某种形式的农业保险。
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第九条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手段,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农民提供风险保障的农业保险制度。
第十条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民自愿参加,保险公司自愿承保;(二)政府财政补贴和保险公司自担风险相结合;(三)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根据农业生产风险和农民需求确定;(四)简化保险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
第十一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来源:(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三)农民或者其他农业生产主体自愿缴纳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和补贴政策,由国务院农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2年10月24日在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正式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答:发展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对于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农业保险高度重视,对建立和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农业法》也作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承保品种已覆盖农、林、牧、渔业各方面,开办区域已覆盖所有省(区、市)。
2011年,全国农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17.19亿亩,同比增长148.3%,其中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7.87亿亩,增长49.2%,占当年种植总面积的40%左右;共承保牲畜7.3亿头(只),增长15.3%;参保农户1.69亿户次,保险总金额6523亿元,分别增长20.2%和65.4%;支付保险赔款89亿元,受益农户2283万户次。
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农户的普遍欢迎。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问: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作了哪些规定?答:多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2007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
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
可以说,没有国家的财政支持等措施,就没有农业保险的发展。
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版)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31号
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正文:----------------------------------------------------------------------------------------------------------------------------------------------------浙江省政府令第331号《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1月15日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以下统称农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涉农保险,是指除农业保险以外,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农产品运输等财产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涉农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以及涉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业人员的生命、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工作。
财政给予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依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引导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等方式开展农业保险或者涉农保险业务。
共保体按照共同约定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范文(3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范文第一章绪论1.1 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频繁,自然灾害频发,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我国农业保险体系要全面建设,政府要加大对农业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农业保险的实施。
因此,本方案拟提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以保护农户的利益,稳定农业生产秩序。
1.2 研究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为农民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减轻农民的风险压力,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第二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和基本原理2.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定义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或扶持的农业保险制度,重要目标是为农户提供全面、更加平价的农业保险服务,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2.2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原理(1)科学定价原则:确定农业保险的保费和赔偿标准,应该以科学的方法根据农产品的特性和市场行情确定。
(2)风险补偿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是为农民提供风险补偿,对农业生产的损失进行赔偿。
(3)风险分散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通过合理的保险精算和风险管理手段,将风险分散到更多的农户中,减轻农户个体的风险压力。
第三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案3.1 农业保险服务机构的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建立专门的保险服务机构,负责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和赔偿工作。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机构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支持。
3.2 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设计出适应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
政府要加强对农业保险产品的研发和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效益。
3.3 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工作至关重要。
政府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农民推广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好处。
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其保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3.4 农业保险的运行管理政府要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监管机制,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防范和解决保险领域的风险。
解读农业保险条例
解读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06月18日16:03 来源:《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杂志专访《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评审专家黄英君《保险中介》杂志记者 | 赵亚男2012年05月0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对保监会上报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意见,这意味着外界期盼已久的农业保险立法终于有了眉目。
《意见稿》不乏亮点与特点,但也还存有令人疑惑和有待完善的地方。
对此,《保险中介》杂志对修订评审《意见稿》的专家组成员黄英君教授进行了专访。
“定位于‘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保险中介》杂志:《意见稿》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相比,有什么区别?因为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意见稿》是如何与《保险法》做好衔接的?黄英君:《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
”显然,其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
一般而言,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保险,是指涵盖农村、农民和农业的“三农”保险。
狭义的农业保险,则是指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即种养两业保险。
《意见稿》的界定是在狭义农业保险的基础上进行的界定,相对而言更具体。
当然,这自然就会使其经营范围缩小。
过去保险学界和业界一直呼吁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现在《意见稿》也将农业保险定位于“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这也是《意见稿》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的本质区别。
农业保险自身的特殊性更多是由于农业风险本身的特殊性所致。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农业风险的系统性使其具有广泛的伴生性、农业风险的区域性和季节性明显等,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
这就必然导致,农业保险必然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保险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篇)
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____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频繁,自然灾害频发,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保障农民的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政府决定在____年推出一项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减轻农民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农业损失。
二、目标通过____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达到以下目标:1. 保护农民的农业生产和利益,减轻灾害风险带来的损失。
2. 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3. 促进农业现代化、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链的发展。
三、政策范围1. 保险对象: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包括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2. 保险项目:包括农作物、养殖业、渔业等。
3. 保险风险:自然灾害(如台风、干旱、洪涝、霜冻等)、疫情突发等。
四、保险内容1. 农作物保险:对农民的主要农作物进行保险,包括稻谷、玉米、小麦等。
保险范围包括种植、收获等环节,保障农民在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作物减产或绝收时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
2. 养殖保险:对养殖业进行保险,包括猪、牛、鸡等。
保险范围包括养殖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如疾病、死亡、市场波动等。
保障农民在养殖业损失时获得一定的补偿。
3. 渔业保险:对渔业进行保险,包括海洋渔业、淡水渔业等。
保险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渔业资源减少等风险。
保障渔民的利益,提高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保险机制1. 保险费率测算:根据各地区的灾害风险情况、农作物种类与养殖业类型的风险差异等因素测算保险费率,保证保险费在农民可承受范围之内。
2. 农民参保:农民可以自愿参保,也可以由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组织统一参保。
参保农民需要提交相关种植养殖资料,并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3. 灾害损失认定:当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导致农业损失时,农民需要向相关保险机构报案,并提供相应证据进行损失认定。
4. 索赔申请与核查:农民在经过损失认定后,可以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申请。
保险机构将进行核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农民相应的赔偿。
农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 四) 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 险安排以
件。
/览 / 种 / 业 尽/ 在 / 大/ 观
( 未 完待 续 ) 【 = 】
2 0 1 3年 第 5期 一2 7—
一
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 ,保险机构应当将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 险业务 , 实 查 勘定 损 结果 予 以公示 。 行 自主 经 营 、 自负盈 亏 。
保 险机构 按 照农 业 保 险 合 同约 定 ,可 以采取 保 险机 构经 营 农 业保 险 业务 ,应 当与 其他 保 抽 样 方 式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核 定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失 程 险业 务分 开管 理 , 单 独核 算 损益 。 度。 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 , 应当符合有关 第 十 九条 保 险 机构 应 当公 平 、合 理 地 拟订 部 门规定 的抽 样 技 术规 范 。 农 业 保 险条 款 和保 险 费率 。属于 财 政 给予 保 险 费 第 十三 条 法 律 、行 政法 规 对 受 损 的农 业保 补贴 的险种 的保 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 险机构应 险标 的 的处 理有 规 定 的 ,理赔 时 应 当 取得 受 损保 当在充分 听取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 险标 的 已依 法处 理 的证 据 或者 证 明材 料 。 农业 、 林业 部 门和农 民代 表 意见 的基础 上拟 订 。 保 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 的保险标 的残余价 农业 保 险条 款 和保 险费 率应 当依法 报 保 险监
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二篇)
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___年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完善我区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按三财〔___〕230__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我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___、___、省、市、县有关农业保险的精神,认真贯彻此项强农惠农政策,以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为原则,以农户自愿为前提,以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抗灾能力,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___新农村建设。
二、强化领导健全___为了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经研究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农业科,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担任。
成员从农业科、农业服务中心抽调及各有农业保险的居(村)委会分管领导组成。
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户农业保险的登记、上报及险情的上报、协助上级核查理赔等工作。
同时各有农业保险任务的居(村)委会也成立相应机构配合工作并由分管领导负责。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国家政策性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
宣传农业保险政策,让农户、基地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农业政策性保险的重大意义。
要利用广播、会议、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主要条款,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
四、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内容1.保险品种。
根据上级分配给我区保险任务品种为:能繁母猪、育肥猪两项任务。
即能繁母猪___头、育肥猪___头。
2.保险责任。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导致死亡以及高传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政策性农业保险规章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业保险是指农业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购买的用于覆盖因自然灾害、疾病等引起的农作物、林木、牲畜等损失的保险。
农业保险具有弥补农业生产风险,保护农民权益,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等作用。
第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帮助农业生产者应对自然灾害等风险,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第四条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特定政策支持和保障的农业保险制度,其特点包括政府参与、政策支持、风险分担等。
第五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风险共担、公平公正、保障农户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市场,提高农业生产者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政策性农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者、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政府部门、保险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八条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农作物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等。
第九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农业生产者缴纳的保费、保险机构的风险准备金等。
第十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评估和定价应当科学合理,确保风险和成本的统一。
第二章农作物保险第十一条农作物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农业生产者种植的各类农作物。
第十二条农作物保险的内容包括农作物种植期间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旱涝等风险。
第十三条农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明确,有效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通过购买保险、减免保费等方式,鼓励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作物保险。
第十五条农作物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险人、被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保险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机制,确保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七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保险的理赔机制,确保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及时获得赔偿。
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方案范本(2篇)
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方案范本____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农业生产受到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种植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种植业生产者的利益,____年政府决定推出一项针对性的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该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保险机制,减少种植业生产者的风险感知,提高其生产意愿和投入率,保障农产品供给的稳定性。
同时,该方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保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三、保险范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方案将覆盖主要的农作物种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等。
同时,还将考虑特殊区域的特殊农作物,如茶叶、蔬菜等。
保险范围将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进行调整。
四、保险费用与投保比例政府将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降低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保费。
具体的保费标准将根据地区、作物和风险等级进行差异化定价。
投保比例将根据作物、地区和保险费用等因素确定,力求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五、索赔与补偿保险计划采用多种方式来处理索赔事宜,包括直接给予现金补偿、提供生产资料补贴等。
政府将建立完善的索赔机制,加强监督与管理,确保索赔与补偿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六、风险评估与预警政府将加强对种植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等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和预警。
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和信息系统,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引导种植业生产者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决策。
七、培训与宣传政府将加大对种植业生产者的培训与宣传力度,提高其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认知和了解。
定期组织培训班和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渠道传播相关政策和保险知识,提升种植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监督与评估为确保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方案的有效实施,政府将建立相应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加强对保险公司和相关机构的监管,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业务。
同时,加强对保险理赔与补偿的监督,以保障受益者的合法权益。
九、资金保障政府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资金保障体系。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二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___、___《___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___〕___号)、xx省财政厅《___做好___全省年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___》(湘财金〔___〕___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一)水稻保险保险责任:在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损坏、茎杆折断、到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___元,分蘖拔节期___元,成熟期___元。
保险费率:___%,即每亩收取保费___元。
保险补贴:中央财政补贴___%,省财政补贴___%,市、县财政补贴不少于___%,其余___%由农户承担。
(二)油菜保险保险责任:因在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损坏、茎杆折断、到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___元,蕾薹期为___元,成熟期为___元。
保险费率:___%,即每亩收取保费___元。
保险补贴:中央财政补贴___%,省财政补贴___%,市、县财政补贴不少于___%,其余___%由农户承担。
(三)能繁母猪保险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难产、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024年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2篇)
2024年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2024年是我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年份。
在这一年,我们深入贯彻党中央农村工作方针政策,着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在总结这一年的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提出以下几点工作总结。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在2024年的工作中,我们注重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通过多种渠道,如农村广播电台、村委会公告栏等,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利益,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参保意愿。
我们还组织开展了多期农业保险的培训班,邀请专家和经验丰富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为农民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完善保险服务机制在2024年的工作中,我们不断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服务机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我们建立了健全的保险服务网络,依托乡村金融服务站点和保险代理机构,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
我们还加强了保险理赔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农民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我们加强了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提高保险公司对农民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三、优化保险产品设计根据乡镇实际情况,我们在2024年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和优化。
我们注重对农民真实需求的调研和分析,精确测算农业生产风险,开发和推出了符合农民实际需要的保险产品。
我们还针对不同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环境的特点,设计了差异化的保险方案,提供个性化的保险选择,更好地满足农民的保险需求。
四、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在2024年的工作中,我们加强了对农业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通过建立农业风险监测系统,及时获取农业生产的关键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灾害风险进行预警和预测。
我们还加强了与气象、农业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享数据资源,提高对灾害风险的预判和应对能力。
同时,我们还注重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效果和效益。
五、加强监督和执法在2024年的工作中,我们加强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和执法。
2024年农业保险试点管理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农业保险试点管理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农业保险是一种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农业损失时,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获得相应保险金额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
农业保险试点是国家为了提高农户的风险抵抗能力和保护农业生产发展的可持续性而实施的一项政策。
2024年,农业保险试点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为农户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本管理方案就如何有效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二、试点范围扩大2024年的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将从去年的10个省份扩大至20个省份。
这些省份将根据其农业发展水平、经济状况和自然灾害风险等因素确定。
试点范围扩大后,将覆盖更多的农户,提供更加全面的农业保险服务。
三、政府支持加大力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效果,政府将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首先,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业保险试点的开展。
这些资金将用于补贴农户的保费,降低农户的保险成本。
其次,政府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保障农户的权益。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农户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四、创新产品设计为了更好地满足农户的需求,农业保险试点将推出一系列创新产品。
首先,根据不同的农作物种类和生长周期,将推出不同类型的农业保险产品。
其次,将推出农业生态保险产品,覆盖农业生态系统的保护范围,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将推出农业收入保险产品,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有效提高农民的生活品质。
五、合作机制建立为了提高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执行效率,将建立起合作机制。
首先,政府将与保险公司、农业机械公司、农民合作社等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农业保险试点的开展。
其次,政府将与气象部门、农业科研单位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农业保险的风险评估和索赔处理等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另外,政府还将与农民组织建立联系,获取农户的意见和需求,不断完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国务院发布《农业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
新型甜菜联合 收获机 问世
种 以蔬 菜为主 的 火腿肠 及其 生产 日前 ,农业部 南京 农业机械 化研究 配套设 备 由北京 昊宇金 邦科 贸公 司开发 成功 。随 着人 们 的饮 食调 整 ,越 来越 多 所 农副 产品加 工工程 技术 中心成功研 制 的人偏 重原 生 态、用蔬 菜为主 的火腿 肠 出新型 甜菜联合 收获机 。该 收获机 的 问 世 ,不仅 为改变 我国甜 菜 收获 高成本 、 将 顺应 时代 ,迎合 了消 费。为寻 求项 目 的创 业者 带来 了好 消息。更 为农产 品加 提高 机具经 济性和 适应性 奠定 基础 ,也 工走 进城 市 ,增加 附加值 ,创 造农 产品 为推 进我 国北 方主 产区甜 菜生产 机械化 更 大利润 开辟 了一条新路 。
百 通 之 音大 寒 节 气 农 事 大 寒 春 分 不 暖 。
提供了支撑。
国务院发 布 《 农业保险条例 》2 0 1院 日前 公布 了 《 农 业保 险条例 》 ,将对符合 规定的农业保 险给 予保 险费补贴 ,对 农业保 险经 营依法给予税收优 惠, 鼓 励金融机 构加 大对投保农业保 险 的农 民和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 的信 贷支持力度 。该条例将 自2 0 1 3 年3 月1 日起 施行。 条例 总 结 农业 保 险发 展 的实 践 经验 ,侧 重 于保 护投保农户 的利益,针对农业保 险业务 的特 点 ,对 农业保 险合 同和 农业保 险业 务经营规则作 了如下规 定:一是为保持农业 保险合 同的稳定 性,规定农业保 险合 同当事人在合 同 有效期 内,不得 因保险标 的危 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 除保 险合 同。二 是为保障受灾农户及 时足额得 到保 险赔偿 ,规定保 险机构接到发生保 险事 故的通 知 后 ,应 当及时进行现场 查勘 ,会 同被 保险人核定保 险标 的受损情况 ,并在与被保 险 人达成 赔偿协议后 1 0 日内,将应赔偿 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 险人 ,而且保 险机构应 当 按照合 同约定 ,根据保 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 支付应赔偿 的保 险金 。农业保 险合 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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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农业保险条例文档2篇Agricultural insurance regulations编订:JinTai College农业保险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农业保险条例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文档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农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农业保险条例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
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篇章2: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近日赴湖南省专题调研农业保险工作。
他强调,要健全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农业产业部门作用和优势,加强农业产业政策与财税政策、金融保险政策协同配合,以持续稳健的农业保险助力现代农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