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陆平 贺志明 简论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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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
肖陆平贺志明
(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
[摘要] 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目的, 是法治的更高发展阶段, 法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和手段。

和谐社会与法治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

[关键词] 和谐社会法治渊源相互关系途径
结合理论和实践, 深刻认识和理解“和谐社会”与“法治”, 正确把握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既是当务之急, 又是需要长期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法治的理念
(一) 现代法治的理念
什么是现代法治? 法治首先是一个历史概念, 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伟大成就, 是人类的伟大思想结晶。

其次, 法治才是一种人类最理智的社会形态。

富勒在《法律之德》里认为“法治是法律内在之德的一部分”。

在他看来“,具备法治品德的法律制度由八个要素构成: 一般性、公布或公开、可预期、明确、无内在矛盾、可遵循性、稳定性、同一性”。

这八个要素表述了法治的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必须有规则, 二是规则必须能够被遵循。

英国法学家戴雪的“法治”的三层含义, 概言之, 即: 第一, 人人皆受法律统治而不受任性统治; 第二, 人人皆须平等地服从普遍法律和法院的管辖, 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三, 宪法为法治之体现或反映, 个人权利乃法律之来源而非法律之结果。

因此, 从本质上讲, 法治是一种自然秩序, 具体地说, 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
义: 第一, 法治意味着一种制约, 它限制政府和统治阶层的权利, 包括修改法律的权利; 第二, 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 法治意味着形式正义, 即在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 忠实、一致地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和进行诉讼。

( 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 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 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

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 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 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 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所谓“普遍的服从”, 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 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

公平正义, 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 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 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3.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

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

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

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

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

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 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

中国共产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必须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 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 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 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 克服“防民”思想, 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

4.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

在现代法治国家, 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 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

5.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 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 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 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 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 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

6.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 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

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人类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 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 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因此, 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 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
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目的,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与手段。

首先, 法治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社会要和谐, 首先要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依法办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 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法治为保障。

其次,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

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形成与发展的过程, 是法律因素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不断扩张和渗透的过程,是法律因素向社会结构的各方面和各层次不断扩张和渗透的过程。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健全完善制度, 依法行政,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移,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为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夯实牢固的思想基础, 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三, 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 法治是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彰显法治权威, 使全
体公民自觉尊重法律秩序, 依法行使职权, 依法化解纠纷, 依法维护权益,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

其四,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法治既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推进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调节各种利益关系,依法解决各类民生问题,努力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其五, 和谐社会是法治的更高发展阶段。

自公元前6 世纪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首次提出“和谐”学说, 至近代, 经过数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鼓吹以及资产阶级革命家的实践, 在西方确立了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

但从西方社会的实践来看, 法治社会并不等于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的升华, 是法治社会的更高发展阶段。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具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特征。

总之, 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法治的升华, 是法治发展的更高阶段。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蓬勃发展, 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 同时也出现了城乡及地区差距扩大, 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 就业形势严峻, 腐败问题突出, 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问题。

为此,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蓝皮书》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目标是: 扩大社会中间层, 减少低收入和贫困群体, 理顺收入分配秩序, 严厉打击腐败和非法致富, 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 把扩大就业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 努力改善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 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

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体目标, 我们必须跨越西方社会18 世纪和19 世纪以权利为本位以及20 世纪以社会为本位的两个法律文化历史阶段, 构建一种新型的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做到“五个坚持”, 构建“六种和谐”, 即: 坚持法律至上, 维护法律权威; 坚持依宪治国, 切实遵从宪法; 坚持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坚持司法公正, 维护社会正义; 坚持保障人权, 实现并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积极构建富裕群体和困难群体之间的和谐; 积极构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和谐; 积极构建劳、资双方之间的和谐; 积极构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发展之间的和谐; 积极构建城乡居民之间的和谐; 积极构建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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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爱英.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制宣传教育,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J].中国司法, 2007, (5).
[3] 严颂.论和谐社会与法治.政治与法律[J]. 2005, (3).
[4] 冯梦成.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实事求是[J].2005, (4).
[5] 王称心.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分析[J].法学杂志, 20005, (3).
[作者简介] 1.肖陆平(1964- ), 男, 湖南武冈人,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图书馆馆长, 高级讲师,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刑法学、犯罪学; 2.贺志明( 1963- ) , 男, 湖南宁乡人, 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所访问学者,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主任, 教授, 研究方向: 司法伦理、高职德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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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
《传承》2008 年第1 期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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