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_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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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_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范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_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范

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应制定规范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篇1

为强化员工安全意识与质量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及专业技术水平,强力灌输安全技术知识,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特制定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1、培训教育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金旭军

副组长:柯常华

成员:罗建松、胡泽一、邹志友、王顺余、谢和平、扶永忠、陈松林、康建华、刘华新

2、矿成立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教育领导小组拟定培训工作计划,培训办公室设安监部,负责培训班安排、教学管理等工作。

3、培训以业余为主,脱产外培为辅,坚持一般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矿安全培训中心自训与盘县安培中心专训相结合。特殊工种与普通员工矿内每季度培训一次,特殊工种逢学必考,由相关专业矿领导或部门领导任教,充实培训师资力量,实行理教与生产现场实际相结合的培训模式,联系实际,适应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和生产环境,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4、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5、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72小时,每年全员安全培训不少于20小时,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6、送外代培人员和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须经矿长批准,行政办公室登记备案,送外培训考试不合格而未取得相关证书的由本人承担100%的费用。

7、凡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矿安排的专项专科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按每小时40元/次计发补贴;送外代培人员工资低于100元/天,按100元/天计发工资,超出100元/天,按矿核定月工资计发。

8、教师补助标准为:高级技术职称授课每课时100元,一般职务授课每课时50元。

9、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管理制度。每期培训班必须有培训安排表、课程表、考试成绩档案资料。当年的培训档案由培训部门管理。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篇2

为加强我队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我队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区队主要负责人培训

区队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内蒙古煤炭工业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二、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区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

操作证自行作废。

3、区队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特殊工种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要对照安全监察局规定的51种特殊工种培训范围,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上报矿方,及时进行培训。

4、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且不得上岗。

四、新工人岗前培训

1、新工人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煤矿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企业规章制度,国家有关安全形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井生产概况、建设与发展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入井安全知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机电、掘进安全生产知识,采煤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矿山急救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3、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

五、全员培训

1、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活动日等时间,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2、区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

员不得下井作业。

3、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安全生产,企业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

(一)培训内容

a、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

b、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c、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

d、安全教育及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案例

分析;

e、职业卫生培训: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f、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培训时间

a、区队每年举行对各岗位工种进行轮训一次;

b、充分利用每月一次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对各岗位工种进行培训。

(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矿山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b、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c、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d、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e、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f、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六、培训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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