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厝民居风貌保护及修缮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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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厝民居风貌保护及修缮技术导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

前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福建省石厝民居风貌保护及修缮技术导则编制计划的通知》(闽建科函[2017]27号)的要求,编制组紧密结合我省石厝民居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系统总结了适合我省石厝民居风貌保护及修缮的经验和方法,并经广泛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制定了《福建省石厝民居风貌保护及修缮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共7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修缮查勘;5.结构加固设计;6.修缮设计;7.修缮施工。

本技术导则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修缮查勘 (5)

5结构加固设计 (7)

6修缮设计 (10)

7修缮施工 (12)

7.1一般规定 (12)

7.2修缮专项技术 (12)

7.3屋面 (13)

6.4墙面 (14)

7.5楼地面 (15)

7.6门窗 (16)

7.7雕饰 (16)

7.8设备 (17)

1总则

1.0.1为指导我省石厝民居建筑的风貌保护和修缮,修缮旧有石厝民居建筑,做到安全适用,方便施工,有效保护石厝民居建筑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提升可持续利用的水平,特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采用料石(或毛石)墙体承重的石厝民居建筑的风貌保护和修缮的设计、施工。

1.0.3石厝民居建筑的风貌保护和修缮,应符合当地行政区域规划对建筑风格风貌、美观的要求,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要求。

1.0.4石厝民居建筑的风貌保护和修缮,除应遵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及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术语

2.0.1石厝民居

主要以料石、毛石、卵石砌筑的,外立面具有石结构建筑风貌的民居建筑。

2.0.2保护修缮

为维护建筑安全,恢复建筑风貌,提升使用功能,对建筑立面、结构、室内外装饰、设备设施以及环境风貌进行维护修缮、加固的工程行为。

2.0.3综合价值

建筑的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2.0.4重点保护部位

集中反映该建筑的艺术价值的部位和构件。

2.0.5敷贴法清洗

将掺有除污剂的粉末调成糊状,刮贴在石材表面,使石材污垢吸附出来,达到表面清洁的一种方法。

2.0.6砖石增强

一般采用硅酸乙酯类材料,对于石厝民居建筑砖石材料表面劣化材质进行的增强处理。

2.0.7平色

砖石外墙面修补完成后,为了使修补处与相邻墙面原有颜色相近,消除明显色差的方法。

2.0.8憎水

为了减小砖石材料的吸水性,提高其抗风化能力所采用的方法。

3基本规定

3.0.1福建省石厝民居的修缮,应贯彻结构安全可靠、保护风貌、适度利用、技术合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3.0.2福建省石厝民居的修缮,应先进行房屋质量综合查勘,根据查勘的情况,进行修缮设计,然后根据修缮设计方案进行修缮施工。

3.0.3福建省石厝民居的修缮工程,可根据其综合价值及风貌保护要求,按下列原则划分保护类别:

1特殊保护类:建筑的综合价值较高,但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的传统石厝民居;

2重点保护类:建筑具有综合价值中的某项或几项价值较高,建筑风貌具有显著地域或时代特色的传统或近、现代石厝民居;

3一般保护类:建筑综合价值不高,但从总体规划或总环境协调方面考虑需要保护石结构建筑风貌的一般石厝民居。

3.0.4既有石厝民居的修缮,应注意对建筑风貌的保护,保护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修缮应注重保护建筑的外观,使其与周边环境协调;当石厝民居为村镇的主要建筑类型且较集中分布时,其修缮应当以村、镇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保护建筑群的总体风貌。

2修缮设计应对建筑风貌特点进行评价,并明确建筑风貌保护的具体要求;对特殊保护类及重点保护类石厝民居,尚应对其综合价值进行评估,制定建筑风貌专项保护方案。

3修缮设计宜根据建筑风貌保护的要求,选用合适的方法,并遵循下列原则:

1)对于特殊保护类的石厝民居的修缮,不应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应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保持原有石砌结构体系,保持原有的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使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对于重点保护类的石厝民居的修缮,不应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应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可采取拆除或增加部分结构构件的措施;

3)对于一般保护类的石厝民居的修缮,不应改变建筑的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色彩,可采取全新的结构体系,与原有的结构体系脱离。内部一般细部不做强行保留,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须符合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

4对具有地方特色或较高价值的建筑构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当其发生损坏时应采用传统材料及传统工艺进行修缮。

3.0.5福建省石厝民居的重点保护部位可包括:

1传统样式的瓦屋面及其檐口、屋脊构件;

2显著增强建筑立面效果的外墙面、石柱、石梁、雨蓬、阳台、石台阶及石门窗套等外立面构件;

3内外墙面及吊顶的装饰花饰、屋脊及墙面的灰塑彩绘装饰。

3.0.5修缮方案根据现状要求可分为整体、局部和构件。修缮方案的意图应明确、受力传力途径应合理、方法应成熟可靠且易于实施。

3.0.6修缮方案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避免房屋结构构件不必要的拆除和更换。对一般保护类石厝民居,当房屋修缮的总费用超过新建相同建筑造价的70%及其以上时,可考虑拆除重建。

3.0.7对房屋建设场地处于危险场地的房屋,或房屋场地属于发生地震时可能引起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发震断裂带地表错位的抗震危险地段的房屋,建议拆除另选址重建。

对房屋场地属于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河边的边沿、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抗震不利地段的房屋,应综合评估地基加固的难度和费用,确定是否对房屋进行修缮。

3.0.8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构件安全隐患的修缮,应同时进行必要的结构加固,以确保结构安全、修缮方案经济可行;结构加固可根据房屋的保护类别、房屋的性质(指农村危房、村镇建筑或常规建筑)及工程性质(指常规修缮加固、提高性能的修缮加固),按《福建省农村危房加固技术导则》、《既有村镇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CECS 325:2012或现行福建省地方标准《福建省石砌体结构加固技术规程》DBJ/T13-264-2017的相关规定执行。

3.0.9修缮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方应与住户进行技术交底、沟通,清楚修缮的内容和要求,并制订有效可行的施工方案;

2修缮施工应根据修缮内容采取相应的修缮技术,所采用的的专项修缮技术应符合石厝民居的实际情况;当需要采用传统材料及传统工艺对原建筑构件进行修缮时,施工前应研究考察该建筑使用的历史材料的组分、配比、建筑造型中外立面元素的比例与尺度、色彩与肌理和施工工艺等;修缮施工中,应采用相似的材料,参照传统工艺配制修补材料;重点保护部位的材料、工艺和施工方法,应进行现场试验,经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3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建筑构件,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或较高价值的建筑构件,或其他重点保护部位的构件;当更换、拆改结构构件时,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4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构件或相关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以及在加固过程中发现结构构件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数量增多等异常情况,应暂停施工,并及时会同修缮方案,会同施工、设计人员商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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