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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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0年食品安全管理员完整考试题库598题(含标准答案)

最新2020年食品安全管理员完整考试题库598题(含标准答案)

2020年食品安全知识考试598题(含标准答案)一、填空题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4.食品生产企业严禁在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5.配料,是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6.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7.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8.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9.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10.已经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

11.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12.生鲜乳应当冷藏。

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13.(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1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15.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16.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17.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网络食品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网络销售的食品安全、合法。

第二章监督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网络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查处工作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章信息真实性第十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发布的食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发布的食品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

第六章配合查处第十二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鼓励措施第十三条鼓励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建立食品安全奖惩机制,对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网络食品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

网络食品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6最新网络食品安全规定目前,一些外卖平台上的商家未公示相关许可证内容。

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且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取得许可证:据介绍,网络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监管难题,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媒体曾报道一些外卖食品商家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些在第三方平台上从事私厨外卖的个体也几乎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

对此,《办法》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同时《办法》还要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记者发现,目前,一些外卖平台上的商家仅显示地址、联系方式、网友评论、评分、推荐菜等基本信息,无相关许可证公示内容。

网售婴幼儿乳粉还应公示产品注册证书,婴幼儿乳粉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重点。

《办法》要求,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办法》还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等。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网络食品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违法行为认定1. 网络食品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行为:(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2)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4)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市场;(5)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6)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2.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行为:(1)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资质审查;(2)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报告;(3)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措施;(4)未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及时处理;(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处罚措施1. 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5)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6)拘留;(7)追究刑事责任。

2. 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营业执照;(5)限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活动;(6)拘留;(7)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程序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7月13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2016 年07 月14 日发布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6年10 月 1 日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

一是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

同一个主体,同时开展线下和线上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趋势越来越明显。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三是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更大。

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

针对上述趋势,制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包括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二、《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相关义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五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八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以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记录、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消费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权利第十一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状况。

第四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责任第十五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法规,规范网络食品市场秩序。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消费的日益增长,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不仅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有助于网络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概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假冒伪劣、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违规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

2.网络食品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后,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虚假宣传,导致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3.网络食品从业者不遵守网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正确的检测设施和人员,未按规定保存样品,无法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4.网络交易平台未按规定对销售的食品产品进行审核,未建立销售食品的信用评估体系,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缺乏有效管理和监控。

5.网络食品销售平台的运营者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流通和检测,未建立必要的食品追溯体系,未对食品销售企业和产品进行核查和认证,对网络食品从业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和惩处。

以上违法行为不仅深刻地反映了现阶段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更贴切地说明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为了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以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网络食品安全市场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国家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做出以下规定:1.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检查监测体系。

所谓全面科学有效体系,是指国家建立完善的网络食品安全行业监督体系,确保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责、权力清晰,工作职责互相衔接,形成合力;全面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预警、评估、检查、调查、处罚和案件处理机制,情况摸底、专项治理、防范化解、打击整治、从严惩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方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新问题,由于越来越多人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其食品安全情形的把握就在很大程度上倚靠于网络。

但是网络的开放性,也可能导致企业为了努力探求利益而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存在着肯定的遗漏甚至违法行为。

因此,如何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方法。

一、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管机制是保障网络食品安全的紧要举措。

重要包括以下几点:1.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网络食品安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2.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对网络食品安全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的水平和本领,保障监管工作有效打开。

3.订立法律法规:建立与网络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范围和标准。

同时,要订立惩罚措施,严格打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4.与相关部门合作: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管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形成合力,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如与卫生监督、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进行合作,从食品生产、销售、检验、监管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

二、完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流程为了更加有效的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需要对查处流程进行完善。

重要有以下方面:1.取得证据: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认真了解,借助调查、取证、材料审核等方式取得证据。

2.立案:依据检查结果,对网上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形成处理案件的依据。

3.惩罚: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依照法规程序查处,并对其行为进行惩罚。

4.公示:通过网络平台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公示,提示消费者,加强监管力度。

三、加强社会监督力度社会监督是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紧要手段。

对于存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通过举报、曝光等方式进行社会监督。

在网络平台上,消费者可以通过提出疑问、进行投诉、监督举报等方式,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是哪些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是哪些

2016年7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对外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1.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2.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

3.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5.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

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1.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

一是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

同一个主体,同时开展线下和线上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趋势越来越明显。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三是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更大。

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

针对上述趋势,制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包括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相关义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2)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2)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2)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食品成为了人们最为关注的一类产品。

但是,网络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各级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违法行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质量问题网络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常常出现问题,例如长途物流运输导致食品受损,冷链运输中断导致食品变质等。

此外,网络食品经销商往往缺乏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意识,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会添加一些非法的成分到食品中,导致食品质量问题。

2. 食品安全问题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涉及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等污染问题。

同时,一些不法商家也会添加一些不明确来源的食品原料,导致消费者难以了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食品广告不实有些不法商家会对网络食品的功效和效果进行虚假宣传,使得消费者失去对食品质量的正确判断。

此外,有些商家会使用明显错误的食品广告进行宣传,例如虚假标注食品的成分、功效、适用人群等信息。

4. 违法经营行为除了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外,一些不法商家还会通过其他违法手段获取利益,例如通过网络贩卖过期食品、大规模生产未经批准的食品等。

查处办法针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各级监管部门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查处办法。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食品监管机构为了加强对网络食品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都在加强对网络食品的监管机构建设。

同时,加强对网络食品经销商的监管力度,启动食品流通监管工作。

成立食品监管机构,对网络食品质量进行监测,通过合理的检验手段,搜集相关证据进行处理。

2. 加强食品质量监测对于一些有质量问题的网络食品,各级监管部门会对网络食品进行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针对检测结果,维护消费者的群众基础,进行曝光和处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及健康安全。

3. 提高监督力度加强可以对网络食品进行侦查、检查和取证的环节,为了提高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效性,政府部门会加强与各类网络平台的合作,在与网络购物平台合作的过程中,可以将违法行为曝光,爆发高质量内容,加强宣传和曝光,以提高受众群体的警惕性,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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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6-07-13【生效时间】2016-10-01【关键词】食品安全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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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7月13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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