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修读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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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延期毕业和正常毕业不答辩暂行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延期毕业和正常毕业不答辩暂行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延期毕业和正常毕业不答辩暂行办法为规范研究生毕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和《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提前毕业第一条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培养管理相关规定,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条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身体健康,品德良好,学风严谨,无违纪违法行为。

2.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两年或者两年以上。

3.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位课考核成绩优良(百分制课程80分以上)选修课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4.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5.所有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均未重修或者补考。

6.通过硕士/博士中期考核和论文开题报告环节。

7.已完成并提交毕业/学位论文初稿。

8、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及两名具有正高职称的本学科专家评定,论文达到毕业水准。

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评定达到毕业水准。

第三条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时间申请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每年7月份毕业者),须于每年3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提前半年毕业的研究生(每年1月份毕业者),须于前一年10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每年4月10日前办理提前一年毕业研究生审批手续,11月10日前办理提前半年毕业研究生审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条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审批程序1.拟提前毕业研究生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硕士/博士申请提前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并附成绩单、毕业论文初稿、导师对毕业论文初稿的质量鉴定(硕士)、导师及本学科两名专家对毕业论文初稿的质量鉴定(博士)等相关材料,交至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研究生的提前毕业资格进行审核并签字。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生。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以及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外国留学生和台港澳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四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并具有规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是,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学校和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二级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学分制要求对本培养单位毕业生进行审核;教务处对各二级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复审,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完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是在所申请学位专业范围内,在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指导下从事科学研究,并独立撰写的具有创造性的学术成果,应当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有一定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2023年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国政法大学2023年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国政法大学2023年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国政法大学2023年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招生计划
中国政法大学于2023年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及普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并采取网络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模式进行招生。

二、招生对象
1、具有本科学历的申请者。

2、该校现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的在读研究生可以报考博士研究生,但获得研究生学历后继续博士学位研究生不能报考。

三、招生科目
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招收本科毕业生依据所学本科专业及专业方向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招收本科毕业生报考本校博士研究生,报考科目不受国家教育部本科专业及专业方向的限制。

四、报名条件
1、准考证、报考资格审查结果,必须经本科毕业学校公章或者经有效教育部门签字盖章认定的有关资格证明;
2、学习期间取得的学校成绩单及学位证书复印件,必须经本科毕业学校公章或者经有效教育部门签字盖章认定;
3、具有奥赛、模拟联合国等主要组织的荣誉证书或者证明;
4、报考者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和道德品质,未受到重大处分的申请者优先录取。

五、报名时间
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6月1日至7月30日;现场确认时间:2023年7月20日至7月30日。

六、报名地点
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

七、咨询电话
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电话:010-xxxxxxx。

中国政法大学出国预科

中国政法大学出国预科

三一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国预科〕*篇一: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海外留学预科招生简章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海外留学预科招生简章厚德、明法、格物、致公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主,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直属于国家教育部。

学校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

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

1983年,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

学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中,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优秀人才20余万人,参与了自建校以来几乎国家的所有立法活动,引领着国家法学理论的变革和法律思想的更新,代表着国家对外进行法学等领域的学术交流。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889人,其中博士生导师141人,教授、副教授577人,教师中有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比例达83.69%。

学校现有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商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社会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儒学院、中欧法学院等共20个教学单位,设有17个本科专业,拥有47个硕士学位授权点、19个博士学位授权点和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学校先后与22个国家和地区的140所知名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每年通过多种合作交流项目派出数百名师生赴境外学习交流。

为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有效发挥高等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推动国际间教育的交流,引进国际先进的教育模式和课程,经中国政法大学批准,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现开办海外留学预科项目。

海外留学预科项目是为有志于出国深造的境内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提供相关课程的培训、骨干课程的强化,根据学生的选择确定境外大学及专业并负责境外大学的申请、入学等相关工作,获得境外大学学位后在境内的学历认定等。

1、招收对象: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以上学历者。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海外交流项目一览表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海外交流项目一览表
1年
42.
英国
班戈大学
博士生项目
学位/联合培养
在读博士生
学费免,CSC奖学金
4年
43.
英国
班戈大学
暑期班项目
非学位
不限
可享受日补贴
2周
44.
英国
牛津大学奥列尔学院 +剑桥大学
暑期项目
非学位
本科、硕士、博士生
自理
4周
45.
英国
英国皇家仲裁员协会
仲裁员资格培训(国际法学院项目)
非学位
硕士、博士生
自理
每年10月
自理
1年
31.
澳大利亚
格里菲斯大学
交换生(商学院、法学院)
非学位
本科、硕士
免学费
1年
32.
Hale Waihona Puke 新西兰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留学生及交换生项目
非学位、学位i
本科生
学费减免或免学费
1年
33.
新西兰
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
CSC公派博士生项目
学位
博士研究生
免学费,CSC提供奖学金
1-4年
34.
爱尔兰
都柏林大学
公派博士项目
博士生
学费免,生活费自理
1年
54.
荷兰、比利时
马斯特里赫特大学
中欧法学院暑期项目
非学位
研究生
学院承担
3周
55.
冰岛
雷克雅未克大学
MBA学生暑期班项目(商学院项目)
非学位
法大MBA学生
自理
2-3周
56.
冰岛
雷克雅未克大学
交换生项目
非学位
本科生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的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出境),必须签定《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

二、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在半年以上,还要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书》,办理休学手续。

三、研究生出国(出境)时间计算在学习总年限内。

四、出国(出境)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五、休学出国(出境)的研究生,回校后持《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六、研究生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七、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需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申请批准后,到所在学院领取《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八、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有损学校名誉者,一经查出,将按《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甲方:研究生导师乙方:研究生丙方: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学号为,在学期间因为原因出国(出境)。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校纪校规,根据《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XX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特签定如下协议:1、出国(出境)的期限为年月日——年月日。

2、研究生在境外应注意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出国为研究生自愿选择的行为,如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及后果自负。

3、研究生应按时返校学习。

4、研究生导师作为担保人负责督促研究生按期返校。

研究生若未按期归校,导师要立即上报学院,学院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各自留存一份,一份报研究生处备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政法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doc

政法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doc

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简介2二、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3(一)指导思想3(二)工作目标3三、选派计划及要求4(一)选派规模与推荐指标4(二)选派类别与比例分配4(三)选派专业领域4(四)留学单位4(五)留学期限4(六)资助内容5四、申请条件5(一)选派对象5(二)具体要求6五、选拔办法及程序7(一)工作日程安排8(二)相关要求10六、派出与管理10七、组织实施11八、附件12附件一: 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名额建议分配表14附件二: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表15附件三: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推荐候选人信息一览表16附件四: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生推荐候选人信息一览表 17附件五: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18附件六: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要求19附件七: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23附件八: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25附件九:申请程序31附件十: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2014年)32附件十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14年外语水平要求说明37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简介“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是教育部为了配合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以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实施,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而设立的资助优秀学生出国留学项目。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服务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经批准,2014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继续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
管理
办公室
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备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法大发【2017】45号)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原定的学习年限完成学业者,可以申请……延期毕业。”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
第号
姓名
学号
性别
学院
专业
入学年月
导师
申请延长
半年一年
预计毕业年月
联系电话
申请延长
学习年限详细理由
(可以加附页说明)
导师或所在
研究所意见
签字:年月日
单位公章:
国际教育学院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年月日
(仅对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生)




学籍

中国政法大学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doc

中国政法大学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doc

中国政法大学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2003年8月制定,2007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1月28日第二次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基础上实施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

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是本科生在修读入学专业的同时,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毕业时取得记载两个专业学习经历的一个毕业证书和两个(或者相应)学位证书的培养模式。

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的基准学制为5年,修业年限为4-7年。

第三条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的质量标准是使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达到与第一专业第一学位相同的培养规格。

二、修读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学校各专业均可供学生修读双专业双学位,但外语专业除外。

第五条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修读第二专业以及选择何种专业作为第二专业,但每名学生只能修读一个第二专业。

第六条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应当在前三学期修满入学专业课堂教学额定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平均绩点超过3.0,重修课在3门以下。

第七条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应当在第四学期期中或第五学期期中填写《中国政法大学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修读申请。

各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修读条件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统一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备案。

三、培养方案第八条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包含第一专业培养方案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

第二专业适用当年入学的相同专业学生适用的培养方案。

第九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应取得所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课课堂教学和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学分,免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通识课课堂教学学分、任选学分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军训、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学年论文。

第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第一专业已经修读并取得学分的,修读第二专业时可以免修。

第十条第二专业的专业实习由第二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在第四学年暑期实施。

2024年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

2024年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
官方咨询QQ:981829333 尹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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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颁发证书
1、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即可结业,颁发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研修班证书,证书统一编号,加盖学校钢印、红印及校长印。
2、在获得结业证书的基础上,符合申请硕士学位条件的,可按《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学位课考试(需来学校参加考试)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者,可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证书。
2、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3、提交一寸、两寸免冠照片各2张(蓝底色);
4、报名可以通过邮件将报名资料拍成照片以邮件发送到学校审核,或者来校现场报名。
来校报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十、联系方式
报名咨询电话:
131****7733(同为微信号)*************/58903053
八、特色优势
1、法大权威师资
网络授课的师资团队由我校各学院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教授领衔组成,在法学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经验丰富。
2、教学资源充足
网络学习的平台上除专业课程教学视频外,为学员提供大量其它学习资源,并将持续提供法律法规库、经典案例库等法律数据库。
3、全程专业辅导
采用导师授课+专业教师指导的.培养机制,使学员能够平等地享受我校教学资源以及专业化的教学指导,提供全国统考(英语及法学综合)辅导培训课程,更加能够满足在职人士的学习需求,有利于最终获取硕士学位。
4、自主互助学习
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课程学习,学员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更加自主地完成课程学习;通过平台交流互动以及线上、线下的翻转课堂等活动,学员之间可以增进沟通,进行学习互助。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3年制非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3年制非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3年制非法学背景)(2015级适用)一、专业简介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96年正式批准设立的专业学位之一。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具有明确的法律职业指向性,根据我国立法、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以及经济管理、金融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等行业或部门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二、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坚实的法律基本知识、严谨的法学思维、全面的法律执业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三、培养对象通过国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考并经中国政法大学复试选拔录取的、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毕业生。

四、学习年限学制3年。

五、培养环节、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培养环节主要包括:课程学习、专业实习及学位论文写作。

课程设置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专业实习为必修课,实习时间为6个月,实习结束时应当提交实习鉴定登记表并完成一篇实习报告(不少于6000字)。

六、培养方式(一)按照学习年限要求,全日制脱产学习。

(二)教学方式以课堂讲授与研讨为主,同时注重和加强专业实习活动。

(三)实行研究生双导师制。

研究生导师由本校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专业教师担任校内导师,校、院聘任的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教授担任校外导师。

导师的双向选择工作在第三学期进行。

(四)专业实习要求:1.能够运用法学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所面临的各种社会现实中的法律问题;2.能够在个案中较熟练地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法律适用与法律推理;3.能够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4.能够较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5.具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6. 法律技能的综合应用能力获得一定程度的提升。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10月9日发布施行,2013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21 号),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在籍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学籍是研究生与学校确立教育服务和管理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

研究生学籍必须通过注册、备案取得。

被中国政法大学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注册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具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

第四条被中国政法大学录取的研究生凭“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办理完入学手续的新生,在其通过注册审核之前的学籍状态为“预注册”。

第五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

无故逾期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到学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不能如期注册的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可以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周。

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获准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为“暂缓注册”。

第八条获准暂缓注册的新生,应当在暂缓期限内完成预注册手续,逾期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预注册手续,又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或虽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在校研究生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但未获批准,以及未在学校规定的暂缓期限内完成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海外留学预科招生

中国政法大学海外留学预科招生

中国政法大学海外留学预科招生简章中国政法大学厚德、明法、格物、致公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主,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直属于国家教育部。

学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中,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优秀人才20余万人。

我校为了进一步加强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先后与22个国家和地区的140所知名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每年通过多种合作交流项目派出数百名师生赴境外学习交流。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用20年左右的时间,把学校建设成为开放式、国际化、多科性、创新型的世界知名法科强校。

为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有效发挥高等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推动国际间教育的交流,引进国际先进的教育模式和课程,中国政法大学现开办海外留学预科项目。

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我们将在海外留学服务中主动承担起责任,为每一个炎黄子孙的海外留学出一份力。

项目介绍海外留学预科项目是为有志于出国深造的境内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提供相关课程的培训、骨干课程的强化,根据学生的选择确定境外大学及专业并负责境外大学的申请、入学等相关工作,获得境外大学学位后在境内的学历认定等。

项目优势1.名校亲自办学确保办学质量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承办的留学预科班,不委托任何个人和团体合作办学。

以中国政法研究生院资深教授和特级外籍教师双语授课,为学生的语言课程以及专业课程的学习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顺利毕业的学生将获得中国政法大学结业证书。

2.预科课程与国外大学对应预科课程与国外大学课程相对应,教材均由国外大学直接提供,且教学要求与国外大学的要求一致。

完全按照国外授课模式教学,使学生能够提前掌握国外高校教学特点和学习技巧。

3.商法专业完美衔接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国法学最高殿堂,法律经济金融领域师资力量雄厚,是报读商科和法律专业学生的首选。

4.国内国外学分互认在我校一年预科学习成绩合格即可记入档案,学习完成后带学分转入国外院校继续学习(此项仅限部分合作院校)。

国际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际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国际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切实贯彻落实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学校鼓励各教学科研单位组织开设高品质的国际课程。

第二条国际课程是指国(境)外大学教师或实务部门的业务专家开设的、以英语为授课语言、直接使用英语资料为教辅资料的专业类课程。

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经教务处、研究生院批准,可以聘请国(境)外大学教师开设其他语种的专业类课程。

第三条每门国际课程原则上应当安排32课时(2学分)。

国际课程采取小班教学模式,一般每个课堂不超过30人。

第四条春、夏、秋三个学期均可以开设国际课程。

国际课程原则上与校内其他课程同步进行排课、选课。

根据教学需要,经教务处、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临时增开国际课程。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应当根据学科专业需求、学生人数,在每学期开设一定数量的国际课程。

学校科研机构也可以申请开设国际课程。

开课单位应当在申请开课时,将开课老师的相关资料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并为每门课程指定课程负责老师。

开课单位应当在开课三周前,将各门课程的教学安排、学习资料等材料印制成册后分发给选课的学生,同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夏季学期的国际课程面向全球高校学生开放,不收取学费。

本科生、研究生分别通过本科生、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直接选课。

外校学生,应当通过开课单位报名,由开课单位将修读学生的信息统一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结课后,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出具成绩单和学分证明。

第七条各开课单位应当对国际课程的整个教学过程严格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和监督。

第八条国际课程不单独组织考试。

外籍教师应当根据学生课堂准备情况、课堂参与程度及课堂表现等对修读学生进行过程性评价。

国际课程成绩由外籍教师、课程负责老师签字后,由开课单位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统一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九条学校为每门国际课程提供4万元课程建设经费。

国际课程建设经费可以用于支付外籍教师的课时费、往来差旅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教学助手费用等。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月修订草稿)年6(2012一、专业简介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96年正式批准设立的专业学位之一。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具有明确的法律职业指向性,根据我国立法、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以及经济管理、金融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等行业或者部门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坚实的法律基本知识、严谨的法学思维、全面的法律执业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三、培养对象通过国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中国政法大学复试选拔录取的、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四、培养类别(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非法学)(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学)(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录体制改革班)五、学习年限年。

3(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本科为非法学背景,学制.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本科为法学背景,学制2年。

(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录体制改革班,学制为2年。

六、培养环节、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培养环节主要包括:课程学习、专业实习及学位论文写作。

课程设置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专业实习为必修课,实习时间为3个月或6个月(以不同学制进行区分),实习结束时应当提交实习鉴定登记表并完成一篇实习报告(不少于6000字)。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3年制非法学本科背景)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序课程名属总课学学备1724法律外1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必2362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法理363必21讲授与研讲授与研36宪法4必21讲授与研36民法学Ⅰ(总论必521讲授与研必36民法学Ⅱ(物权法126讲授与研必1754民法学Ⅲ(债与合同法3讲授与研讨8 1 2 36 必修民法学Ⅳ(侵权法)讲授与研讨1 9 2 必修36 民法学Ⅴ(亲属与继承法)讲授与研讨2 1 10 必修36 刑法学Ⅰ(总则)讲授与研讨1 11 2 必修刑法学Ⅱ(分则)36讲授与研讨3 1 12 公司法与证券法必修54讲授与研讨1 2 国际公法13 必修36讲授与研讨3 2 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必修14 54 讲授与研讨知识产权法学导论2 2 必修15 36讲授与研讨刑事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必修2 3 16 54 讲授与研讨必修民事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23541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年制法学本科背景)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总课学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年制招录体制改革班)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七、培养方式(一)按照学习年限要求,全日制脱产学习。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方法》(试行)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方法》(试行)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试行)校教字[2004]第010号第一条为加强国际交流,搞好我校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境外大学”,是指与我校签订校际交流协议的境外大学。

第三条认定学分的学生是经过统一考试,由我校选派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或自己联系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

未经我校统一选拔以及未经学校事先审批,自主到境外大学或者境外其他大学学习的,其学分不予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为境外大学出具正式成绩单的学分和成绩。

其他形式的学分和成绩,学校不予认定。

第五条境外大学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分别认定为我校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六条在境外大学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与成绩,我校给予认定。

但法学专业的以下课程必须取得本校的学分和成绩:宪法学、民法总论、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境外大学必修课学分低于我校教学计划相应课程学分要求的,如无特别规定,学生不必重修该课程。

第八条在境外大学取得的选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均按专业选修课学分和成绩予以承认。

第九条与我校课程名不同,但课程内容基本相同的,如果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承认为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但须出具我校相应任课教师的认定意见。

第十条境外大学的课程成绩,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90分(A+、A-均视为90分,以下同),B=80分,C=70分,D=60分。

第十一条交流学生必须在返校后两周内到所在学院申请学分认定,由所在学院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

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的学生,须提供校际交流学生成绩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务处统一制定)、学校统一派往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名单(所在学院统一出具)或者学校有关批准出国学习材料以及境外大学出具的成绩单三种材料。

第十三条经教务处审核的学分和成绩,交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成绩登记。

第十四条学院办理成绩登记时,在相应的成绩栏录入经教务处审批的成绩后,还要注明“境外大学修读”字样,以示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课程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课程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课程⑴ 中国政法大学学习课程下个复学期必修课有给制我校大一学生开的法理学原理,大二学生开的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原理(物权、债权)、商法(总论、公司、合伙)、刑法学总论,给大三学生开的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总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另外还有很多的专业选修课,如劳动法、环境法、会计学与会计法、民事诉讼法实务、证据法学、商法(破产、保险)以及基本上所有课程的案例课和研习课,可以说学校在法学方面的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相当的多,而且我们学校所有的法学课程都是学生可以选择老师的。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再问,很乐意回答。

⑵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班的学生算是统招生吗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班的学生,当然算是统招生。

可询问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

以学校的说法为准。

⑶ 中国政法大学MBA项目国际班如何于是我想到你的身体腔调枯燥如同那地方:我们的希望在跃起的万物里。

面庞。

旋转着在我们身旁掠过,田蛙停止的激越的欢歌哈哈⑷ 听说中国政法大学的3+2国际本硕连读不错,有人知道吗我想去假的政法大学根本没与这个3+2⑸ 听说中国政法大学的3+2国际本硕连读不错,有人知道吗楼主,,前短时间以个唐什么的名人学历不是炒的很火吗,,,就版是什么野鸡大学什权么的都出来了,,,,,很明确的告诉你,,,国家不鼓励几加几的留学方式,,文凭回国不承认,,,处分教育部推介的几个,,,光本科好像就是要在该国待3年的时间回国才承认,,还别说你是硕士了,,还2年,,,呵呵,不要别骗了,,,,,,要是那么好,谁还花那么多钱出国考硕啊,,,,,⑹ 中国政法大学留学都有哪些项目中国抄政法大学民袭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本硕连读3+2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本硕项目立足工商管理学科发展平台,依托学校法学优势资源,形成“法商互动,知行合一”的办学特色,通过“教、学、做、悟、思、育”等多层次教育方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世界眼光、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人才,同时,繁荣发展学校各学科专业,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 ... 的创新,推进法大优秀学术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世界,不断提升法大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努力打造成为法商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领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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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修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出国交流学习,规范研究生在国外期间的学籍和学业管理,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通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出国交流学习,是指研究生出国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短期交流、攻读学位等学习修读活动。

第三条研究生出国交流学习,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开课研究所(中心)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条在校期间经研究生院选拔推荐,并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出国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或进行博士或硕士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是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

第五条在校期间,以如下方式获得出国交流学习机会的,参照国家公派研究生管理:(一)参加学校签订的国外校际合作院校或机构相关项目的;(二)参加研究生院组织选拔的国外校际合作院校或机构相关项目的;(三)参加学校授权的二级培养单位或相关部门与国外校际合作院校或机构协议项目的。

第六条在校期间,研究生自主联系国外相关大学或研究机构相关项目,申请出国交流学习的,为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

自费出国应办理休学或退学相关手续,方能出国交流学习。

获我校录取通知书的研究生新生,在入学前自主联系国外相关大学或研究机构相关项目,拟以我校学生身份出国交流学习的,须在规定入学时间报到,提出自费出国交流学习申请,并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新生报到后,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出国的,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及参照管理的自费留学研究生在国外联合培养或短期交流期间,学业按下列规定管理:(一)课程学习及考核1.出国前,已办理相关课程选课手续,且实际学习课时达三分之二的,可以书面提出提前考核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准予提前考核。

2.出国前,未办理相关课程选课手续,没有实际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或非学位课程的,如国外院校有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直接对应课程的,其修读国外对应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可以依照《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法大发〔2013〕99号)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修读的课程与我校培养方案无直接对应关系的,可以依照《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中期考核出国前已完成中期考核手续的,回校后不需再次进行考核。

出国前,未完成中期考核手续的,可以组织电话、视频等形式进行考核。

(三)开题报告出国前,已完成我校开题报告手续的,回校后不需再次进行考核。

出国前,如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的,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开题报告。

出国前,未完成开题报告手续的,可以组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开题;也可以以书面审核方式进行开题,以书面审核方式开题的,审核专家应不少于3人(含国内指导教师)。

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以电话、视频或书面等方式参加学校开题报告,获通过的,回校后不需再次进行开题。

(四)答辩、预答辩出国研究生预答辩,可以以视频方式或书面审核方式进行。

以书面审核方式进行预答辩的,审核专家应不少于3人(含国内指导教师)。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回校进行。

(五)毕业出国交流学习的研究生,如能在基准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在基准学制内申请毕业。

如不能在基准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期毕业。

(六)其他培养环节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文献阅读与综述、科学研究、课题研究等其他培养环节,应按《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出国外交流学习时间达2个月及以上的,可以撰写以出国学习的心得体会等为内容的出国学习报告,提交导师,代替社会实践环节报告。

第八条自费出国研究生回校后应办理复学手续,毕业和答辩相关事宜,按照学校规定进行。

第九条出国交流学习的研究生,应该于预定的出国日期前6周,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获批准方能出国学习。

第十条研究生在校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读期间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交流学习,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录: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摘录)(法大发〔2013〕99号)第七章跨校修读与境内外交流第五十二条研究生确因专业培养需要而修读外校研究生专业课程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开课研究所(中心)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拟申请修读课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相关学科、专业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点或学位授予权。

(二)所修课程及主要内容与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一致。

第五十四条跨校修读应当遵守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学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课程学习结束并参加考核后,应当由交流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主管部门将考核成绩单密封,交至研究生本校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经审核确认后报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因联合培养、选派交流需要出国完成专业课学习的,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研究生在国外学习结束后,应当向学校提交考核成绩单等相应的学习成果证明,交至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确认,报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十八条研究生在校外或国外修课期间,所发生的学习生活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者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承担。

国家和学校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校际之间签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八章境内外交流学分认定第五十九条研究生在境内外院校交流学习所获得课程成绩的转换和学分认定依据本章规定进行。

第六十条研究生交流学校为与我校签订交流协议的境内外院校。

具有研究生学历教育资质的科研机构,视为院校。

第六十一条成绩转换与学分认定遵循对等原则。

第六十二条认定学分的方法分为“记入”和“记载”两种。

交流院校的一门课程只能记入或记载一次。

“记入”是把研究生在交流学校所取得的成绩,直接登记到我校相应专业的课程成绩单中。

记入的课程,应当与我校相应的专业课程具有名称和内容上的实质对应关系。

“记载”是把研究生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成绩,按照交流学校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记录在学生的成绩单中。

“记入”和“记载”的学分,应当在研究生成绩单中注明其来源。

第六十三条研究生交流期间取得的学位课或必修课学分,按照该课程与我校专业学位课内容一致的程度,可以折抵我校相应学分。

所取得的选修课学分,按照该课程与我校非学位课内容一致的程度,可以折抵我校非学位课学分。

交流院校课程与我校专业课程的一致程度,由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业专家予以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十四条境内外交流院校提供的成绩单中,可以直接“记入”成绩和学分的课程,则优先“记入”;若该课程所获学分高于我校相应课程学分的,按我校相应学分“记入”。

交流院校学位课或必修课属于我校非学位课的,其成绩和学分只能按非学位课“记入”或者“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六十五条研究生在交流院校修读非本专业课程,课程内容与研究生所在专业相关且符合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可以“记载”为该专业的学分。

所修课程是否与本专业相关,由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业专家予以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十六条研究生在交流院校所获得的课程成绩,转换为百分制后,予以“记入”或“记载”。

第六十七条“记入”和“记载”的学位课学分,不得超过学校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中学位课学分的50%。

第六十八条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的研究生,必须在返校后收到交流院校正式成绩2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交流院校出具的成绩单,提交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进行初审,报研究生院审核后,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第六十九条研究生交流期间,在交流院校以攻读学位为目的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与思考-国际内审师建立政府采购是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落实重大经济政策目标,以及反腐倡廉、提高政府信誉的必然要求。

《政府采购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已经开始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近年来,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采购规模小、范围狭窄、信息发布不畅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约占当年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约为1.7%和7.5%,而欧盟各国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14%左右,美国则为26%-27%,相比之下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明显偏小。

政府采购范围应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预算项目,但从我国目前各省市的实际采购情况看,主要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而采购资金规模较大的工程类包括办公楼的工程土建、装修维修及市政维护、市政设施项目,各行业中的网络开发产品等还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与此同时,政府采购信息制度建设滞后,信息发布不畅、时效性差、贸易手段落后的问题相当突出,采购信息发布手段要么依靠媒体传播,要么由采购发起人直接发送给有资格的国内外供应商,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少。

二、政府采购主体与机构分散、无序以及不规范,管理体制不明确要使政府采购制度真正成为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效手段,必须具备完整的采购组织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操作机构不统一,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

管理权限也不明确,各级采购管理机构都制定了自身的管理办法,各自根据需要设置权限,管理较为松散,一般都没有专门的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监督体系也没有建立,从而影响政府采购的有效运作。

三、现行的预算管理、会计核算方法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在预算管理上,由于财政没有细化部门预算,造成政府采购的盲目性。

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法是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和各单位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

实行政府统一采购,财政部门应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支付给供货商,由于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和供应商不属财政拨款单位,使得直接付款形式无法反映在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中。

四、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成为推进政府采购的阻碍政府采购主要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竞争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然触及一些部门、行业的既得利益,受地方利益机制的驱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经常强制本地区的采购单位购买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商品和劳务,在支出领域中实行贸易保护和经济垄断,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实行公开政府采购。

五、缺乏合格的高素质的采购专门人才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商品的采购活动关系到经济、法律方面,也与商品的生产性能等有关。

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买方市场的采购方式要求采购人员具备和掌握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但目前,各地在开展政府采购过程中缺少大量通晓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干部、招投标人员、机关采购人员,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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