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从宽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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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自愿认罪、悔罪和积极赔偿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还能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本文将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其优缺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刑法学的正义理论,即认为对于悔罪的罪犯,应该给予从宽处理,以期达到有效的惩罚与矫治效果。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适用范围涵盖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1. 有利于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认罪,减少争议和矛盾,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2. 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保障其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3. 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及时纠正错误,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过改过,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缺点1. 受个别案件影响,社会舆论存在偏见。

由于部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受到各种外部压力,导致不真实的认罪认罚,给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

2.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真实性难以评估。

有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出于其他目的或压力,虚假承认罪行,导致真正悔罪的人无法得到应有的从宽处理。

3. 程序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挑战。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可能受到承诺获得从宽处罚的影响,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受到一定质疑。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1. 完善制度设计,确保程序公正。

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审判程序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自愿认罪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关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建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建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建议1.引言1.1 概述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法院开展案件调查和审判活动,以期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罚。

该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进行深刻反思,主动揭发自己及他人的犯罪行为,从而达到减少犯罪行为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积极的法治观念。

当前,我国法律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有了初步的规定,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行制度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通过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激励作用,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和审判,提高犯罪嫌疑人的主动退赃和赔偿能力,使刑罚具有更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此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能促进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司法负担,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均衡发展。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本文将详细探讨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并重。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首先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简要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接着阐述文章的整体结构,向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大纲,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本文的内容。

最后,明确本文的目的,即就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正文部分将重点介绍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通过背景介绍,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

然后,详细分析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包括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和操作上的难点。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为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思路和依据。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能够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在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前提下,推动案件的快速侦办和判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不断完善这一法律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1. 审查认罪认罚请求存在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主动认罪,主动揭发自己的罪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追求高立案率和高判决效率,并非全部为被告人提供充分和详细的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导致被告人没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从而使得刑罚的量刑并不完全准确。

2. 法律制度赔偿缺失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一旦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可以获得减轻刑罚的条件。

但是,对于那些错误认定的案件,认罪认罚后再受到改正,但却错失了获得赔偿的机会。

因此,应该完善法律制度,为被错误定罪而无过错的被告人提供赔偿机会。

3. 实践中的不公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速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但此制度的执行不一定能够确保对每一个被告人的平等对待。

公安和司法机关经常被指责以区别对待的方式审查认罪认罚申请,对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甚至有所偏袒,指出了制度操作的不公平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和操作细则,以确保该制度的公正执行。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对策略1. 加强宣传教育,确保被告人正确认罪认罚制度目前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的宣传力度并不足够,许多被告人根本不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理解其对减轻刑罚的影响。

应该加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政策法规的相关宣传和教育,让被告人了解相关细节和具体流程,从而提高被告人正确认罪认罚制度的意识和积极性。

2. 审核认罪认罚申请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了减少认罪认罚制度的恶意利用,必须向被告人明确解释、完整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让其在安全和保护的前提下思考是否要求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引言认罪认罚从宽是指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认定的犯罪事实,并悔过自新的行为。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一致认为它在推动刑事案件快速办结、减轻司法资源压力、有效打击犯罪、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挑战与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的探讨,来进一步认识认罪认罚从宽的价值和现实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个理论概念存在多种解释,不同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其内涵与界定有所争议。

在理论审视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讨论。

1.1 刑罚决策的合理性认罪认罚从宽释法分析思想,从刑罚决策的角度来看,认为认罪认罚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有所认识,具备一定的惩罚意识,有利于对其实施刑罚的决策。

认罪认罚可以起到减轻犯罪人刑罚重量、减少刑罚浪费等作用,有助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与适当性。

1.2 犯罪预防效应的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可以起到积极的犯罪预防效应。

犯罪的预防性有两个层面:一是针对被告人个体,通过从宽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在忏悔悔过中得到教育,提高社会责任感,减少再犯可能性;二是通过刑罚威慑犯罪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

1.3 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认罪认罚从宽能够推进刑事案件快速办结,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在传统刑事诉讼中,案件过程普遍存在时间过长、资源浪费等问题。

而通过从宽认罪人自首的方式,可以避免案件拖延,实现迅速审判,同时减轻了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负担。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与完善2.1 增加认罪认罚的奖励力度目前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有改进之处。

首先,要增加认罪认罚的奖励力度,提高认罪认罚的诱因,同时减少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抵触心理。

可以通过减轻刑罚、减少物质损失等方式来提高奖励力度,让认罪认罚能够更好地发挥价值。

2.2 完善认罪认罚制度规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从程序上进行规范。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相关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相关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相关问题研究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是指对于主动认罪、悔罪忏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取得立功表现、迅速归案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被告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一种司法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出台,为我国法律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解决。

本文将从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展开研究。

一、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实施现状1.制度的建立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是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对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和支持。

2.实施的效果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出台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刑事审判进程,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也为一些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促使更多的人积极投案自首,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3.社会反响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实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

认为这种机制的出台,有利于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也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推行受到了社会的肯定。

1.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具体操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比如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具体的适用标准是什么,如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2.司法权利的保障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实施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权利,如何确保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些被告人可能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打压,这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影响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效果。

3.社会舆论的影响社会舆论对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评价也可能对其实施产生影响。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1. 制度定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其从宽处理的制度。

2. 理论依据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刑法中的坦白从宽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三、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严重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也可以适用该制度。

2. 实施效果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促进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完善不足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如何认定“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对于从宽处理的幅度和范围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 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的情况。

例如,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被告人可能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量刑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量刑不当的情况。

五、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明确“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等具体标准和程序,以及从宽处理的幅度和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近年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果,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和司法改革的需要,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

然而,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这一制度也面临着一些争议问题。

本文将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缺陷、取证难题和司法公正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缺陷是争议的重要方面之一。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并不明确,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例如,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刑事案件中,是否应在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进行,是否应适用于全部罪行等问题都缺乏规范。

此外,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关于量刑幅度的确定也存在困惑,使得公众容易质疑判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取证难题方面也备受争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被告人的自愿认罪认罚,但正因为这一点,很多人对于问题可能在逼迫和虚假认罪上产生担忧。

尤其是在一些严重与敏感的刑事案件中,很多被告人可能会面临来自侦查部门的压力,甚至受到酷刑和其他不当的调查手段。

这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存在获取虚假供述的风险。

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又面临一些实际困难。

例如,职务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通常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力,这使得相关证据的困难程度加大,不易取证。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带来司法公正的问题。

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动审判程序简化和效率提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难免出现可能的不公正现象。

一方面,一些较低级别的犯罪可能会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得到较轻的刑罚,而一些重大犯罪案件可能因为没有认罪的因素而受到严厉处罚。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让人们怀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各类犯罪案件的适用是否公正合理。

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受到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和个人观念的影响,从而产生一些不公正的结果。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规定和执行程序,以确保其公正性和合理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举措,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并促进犯罪人的积极改造。

然而,在其实际适用过程中,却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这一制度的初衷无疑是积极的,它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便利。

一方面,能够加快案件的办理速度,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也为犯罪人提供了一个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有助于其回归社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却遇到了一些难题。

首先是“自愿性”的保障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时,是否真正出于自愿,而非受到外界压力或误导,这是一个关键但难以准确判断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侦查机关为了追求快速结案,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不当压力,导致其非自愿认罪认罚。

其次,值班律师制度的不完善也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但现实中,值班律师往往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无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建议,导致其在认罪认罚时可能无法做出明智的选择。

再者,从宽幅度的标准不够明确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对于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

另外,证据审查标准的降低风险也值得关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在证据审查时可能会有所放松,这就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这些适用困境,我们需要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反思。

首先,要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

是更侧重于提高诉讼效率,还是更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两者之间如何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其次,应当加强对“自愿性”的审查机制。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以实现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适用范围有限、执行标准不统一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设计和实施上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部分犯罪类型和案件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范围。

其次,对于认罪认罚的具体标准、程序和处罚的裁量权分配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执行中存在困难。

(二)执行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三)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时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可能因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和辩护而受到侵害。

此外,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权、申诉权等权利保障也存在不足。

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一)完善制度设计首先,应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更多类型的犯罪和案件情节。

其次,应明确认罪认罚的具体标准、程序和处罚的裁量权分配等问题,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还应加强与其他刑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以形成完善的刑事司法体系。

(二)统一执行标准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应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

这包括明确认罪认罚的认定条件、量刑幅度、程序要求等,使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能够保持一致。

同时,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适用该制度的水平和能力。

(三)加强被告人权益保障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试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缺陷与完善措施

1.试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缺陷与完善措施

1.试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缺陷与完善措施1.引言1.1 概述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对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理的一种司法制度措施。

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案件的快速审理,减轻司法负担,并且对于犯罪被告人也有一定程度的利益保障。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可能导致强制认罪情况的发生以及对被告人的不公平待遇。

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被告人的权利,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强化辩护权利保障和增加司法透明度是改善该制度的关键措施。

总的来说,深入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缺陷以及完善措施对于推进我国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该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是对整篇文章的框架进行介绍和概括。

下面是文章1.2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展开论述,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概述,介绍其基本概念和历史背景。

接着,阐述本文的文章结构和目的。

引言部分的主要目的是引起读者的兴趣,提出问题,并为后续的论述做好铺垫。

正文部分将主要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缺陷以及完善措施。

在2.1节中,将详细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包括促进案件快速审理和减轻司法负担两个方面。

在2.2节中,将深入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问题,包括可能导致强制认罪和不公平对待被告人两个方面。

在2.3节中,将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措施,包括强化辩护权利保障和增加司法透明度两个方面。

结论部分将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和缺陷,并强调完善措施的重要性。

同时,展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对于该制度进一步改进的展望和建议。

通过以上的文章结构安排,本文将全面展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缺点,并提出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争议及其制度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争议及其制度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争议及其制度完善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逐步推行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诸多理论争议,同时也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争议1、自愿性保障问题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该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

一些观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因受到侦查机关的压力、信息不对称或对法律的误解等因素影响,而做出并非完全自愿的认罪认罚决定。

如何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2、量刑的精准性与公正性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存在着精准性和公正性的争议。

一方认为,通过明确的量刑指导意见和规范,可以实现量刑的精准和统一,保障司法公正。

但另一方则担忧,过度追求量刑的精准可能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个案中的不公正。

3、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也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

例如,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可能受到一定限制,被追诉人可能因急于获得从宽处理而忽视自身的合法权益。

4、与传统刑事诉讼原则的冲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是否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传统刑事诉讼原则存在冲突,也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

有人认为,过度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可能会削弱这些原则的保障作用。

二、制度完善的方向1、完善自愿性审查机制为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查机制。

司法机关在接受认罪认罚时,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审查其认罪认罚的动机、是否了解认罪认罚的后果等。

同时,赋予律师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充分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2、优化量刑规范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和幅度。

在保障量刑精准性的同时,也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实现个案公正。

3、强化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加强对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确保其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和信息知情权。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个方面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个方面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个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追究真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的制度安排。

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完善刑前认罪认罚从宽的激励机制。

要加大对于刑前认罪认罚的奖励力度,鼓励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尚未查清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具体来说,可以对刑前认罪认罚的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减刑、缓刑、保外就医、暂时性解除强制措施等特殊待遇,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减轻刑罚对其生活和人身自由的影响。

其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强对认罪认罚证据的审查。

对于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认罪、认罚的行为应给予一定的认可,但同时也需要确保其供述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为此,可以加强对认罪认罚的证据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在法庭审理中,应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尤其是对其自愿认罪的情况要进行一定的审查,以防止任意认罪的现象的发生。

最后,加强对判决执行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应确保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应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矫治,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减少再犯罪的可能。

另一方面,对于表现良好、积极参与改造的服刑人员,应给予更多的改造机会和减刑考核,鼓励他们良好表现,争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获得更好的回归社会的机会。

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更多的合法宽严统一的司法解释和具体操作细则的出台,以及更全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展开,使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政策,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自觉性。

通过这样的完善,可以更好地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实现社会公正与人权保障的统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适用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我们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反思。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一)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不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被追诉人的自愿认罪认罚。

然而,在实践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部分被追诉人可能因对法律的不了解、对案件事实的误解或者受到办案人员的不当影响而作出非自愿的认罪认罚决定。

另一方面,被追诉人在面对强大的侦查和追诉机关时,可能出于恐惧、无奈等心理而被迫认罪认罚,而非基于内心的真实意愿。

(二)值班律师制度不完善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但目前,值班律师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值班律师的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实践需求。

其次,值班律师的参与程度有限,往往只能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难以在案件的关键环节发挥实质性作用。

此外,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不够,缺乏足够的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影响了其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能力。

(三)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环节。

然而,目前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合理性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和规范,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能存在对案件事实和情节考虑不充分、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评估不准确等情况,导致量刑建议不合理。

(四)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不够充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容易被忽视。

一方面,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其意见和诉求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视。

另一方面,被害人的赔偿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可能导致被害人对司法结果不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以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目标。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该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与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接受司法机关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一方面能够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交代罪行,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适用标准不统一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对“认罪”、“认罚”的认定上存在差异,以及对从宽处理的幅度和方式掌握不一。

(二)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部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在律师帮助、听取意见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被告人对制度的信任度不高。

(三)与刑事诉讼其他制度的衔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制度(如刑事和解、刑事赔偿等)存在衔接问题。

如何实现各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司法效率,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一)统一适用标准检察机关应统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标准,明确“认罪”、“认罚”的认定条件及从宽处理的幅度和方式。

通过制定统一的指导性文件或操作规程,确保各地检察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能够遵循相同的标准和原则。

(二)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检察机关应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工作,确保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律师帮助和听取意见的机会。

同时,应建立健全被告人申诉、控告机制,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8海外文摘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概念界定对于认罪制度而言,本文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种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根据认罪的时间节点分为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的认罪和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完毕之后的认为,但是也包括在刑事诉讼展开前的认罪,这类认罪属于自首,刑法本身就对其行为进行了从轻减轻规定,因此不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

第二种事按照自愿认罪的原因进行分类,将其分为自动认罪和被动认罪,前者是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面对侦查人员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询问下,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动认罪则是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起初不肯认罪但是在办案机关提供充分证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进行认罪。

第三种则是按照认罪的形式来进行分类,将认罪分为默示认罪和明示认罪,默示认罪则属于面对证据和讯问不进行辩解,明示则主动交代证据,对于办案机关提出的证据供认不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明确提出该类规定时,已经在各项法律和规定中予以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类的口号也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早起体现。

在刑法中67条对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118条第2款也规定了对于如实供述一方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按照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完善和体系完整,则将原本零散的规定进行统一,从而将这项制度在各个审级当中进行适用。

2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不足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参与问题值班律师制度的提出是在201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

值班律师,是指由国家财政出资保障,由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委派主体,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地设置固定办公场所,不以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类型为选择标准,为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律师。

值班律师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制度的身份不明确以及参与认罪认罚制度的有效性受影响。

明确值班律师的身份是构建值班律师制度的基础,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认罪,退赃并积极配合办案。

这一制度可以有效促进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同时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

然而,当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这些缺陷,并探讨如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现状与缺陷现状自2007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19年共有35万余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减轻刑罚或从轻处罚。

缺陷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效果显著,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律师难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认罪认罚从宽行动时,需要全责认罪、全额退赃或赔偿,并且不能要求程序性抗辩或提供陈述,而这些行为往往会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被告人有权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过程中选择是否聘请律师,但实际上律师的操作空间很小,难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2.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限制根据现有法律,只有在被告人全责认罪、主动退赃或赔偿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被告人在不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确有主动认罪和积极配合的行为,但无法享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就缺乏灵活性。

3. 刑事政策不够明确和细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是一项刑事政策,而近年来各地市通过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存在差异,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同地区的实践存在差异,缺乏一定的法律适用规范。

4. 考综合量刑时权衡判案时,法官在考虑认罪认罚从宽时,需要权衡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犯罪后的态度等多个因素。

现实情况下,这些因素之间的平衡点难以把握,使法官难以确认被告人的实际认罪认罚程度,也就难以确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赃款、赃物或者积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法从宽或者减轻其罪罚的一项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提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加速案件审理进程,缓解司法资源紧缺的问题,同时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利益保护。

然而,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进行论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轻罪和一般犯罪案件上,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的适用相对较少。

这造成了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的不确定性。

在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面临巨大的刑事责任和社会影响,因此他们往往选择抗辩或者保持沉默,不肯认罪认罚。

对于这部分被告人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局限性使得他们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法律利益,也难以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督机制存在薄弱环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监督机制的设置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的监督机制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首先,在一些地方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主观判断和随意裁量,给司法公正带来隐患。

其次,一些律师和辩护人在提倡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同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心理巧妙,以获取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辩护职能。

这些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产生的效果可能会失去公平和合理性。

三、缺乏有针对性的司法补偿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和积极退赔赃款、赃物等。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被告人认罪之后并未获得相应的法律利益保护,没能获得符合劳动能力和身体状况的刑罚,而是因为其他方面的不利因素而导致量刑过重。

这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司法补偿机制的关注。

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建立有针对性的司法补偿机制,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获得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工作研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工作研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工作研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认罪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加快犯罪案件审理速度,减轻司法负担。

然而,这一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首先,应当加强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宣传,增加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目前,由于一些人对该制度的认识不够清晰,可能会出现对制度的误解和抵触,导致不愿意主动认罪。

因此,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向广大嫌疑人、被告人普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政策、原则和优势,让他们理解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应当加强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

部分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请到律师,缺乏法律援助的支持,难以正确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身的利益。

因此,应当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一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权益,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辅助,帮助他们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时机和方法。

第三,应当加大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奖励力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是对悔罪认罪行为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以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认罪认罚。

然而,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中,对于认罪认罚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不明确,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了犹豫的心理。

因此,应当明确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享受的具体优待条件,提高其对案件审理速度、量刑幅度和羁押条件的影响力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勇于认罪悔罪,提供更多的奖励措施。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确保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实施。

目前,一些地区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容易引发执法不公等问题。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建立起相关的操作标准和机制,确保认罪认罚从宽政策能够正常运行。

同时,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从宽政策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刑事司法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加强教育宣传、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提高奖励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努力,相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会更加健全、高效地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发布时间:2021-05-27T08:59:51.45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3期作者:狄文宇[导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符合当下中国的国情,缓解了案件堆积、司法资源不足的现状。

扬州大学江苏省扬州市 225100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符合当下中国的国情,缓解了案件堆积、司法资源不足的现状。

其具有着追求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贯彻刑法宽严相济的重要价值。

制度规定落实到司法实践中难免出现不足,采取相应措施完善该制度是当下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不足;完善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认罪认罚为前提,以从宽为落脚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从而在实体和程序上可以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丰富,贯穿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审判整个司法流程,包括认罪、认罚、从宽三个方面,囊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的权利与义务,司法机关的职责,涉及到实体、程序两方面的从宽。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诉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检察院对其罪行的指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行为的辩解并不阻碍条件的成立,只要最后能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就应当符合“认罪”的要求。

“认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与检察院达成统一的量刑建议,自愿接受后续法院的刑罚处罚;其二,“认罚”应当包含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即放弃其在普通程序中所具有的部分法定诉讼权利,同意通过适用克减部分如法庭调查与辩论等诉讼环节的诉讼权利来对自己定罪量刑[1];其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认真悔过,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证明其再犯可能性、社会危害性降低。

“从宽”是关键,兼顾实体和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认罪”、“认罚”可以在实体上获得从轻处理、在审判程序上得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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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从宽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刘泽瑜河南大学法学院■万瑾昕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摘要]我们的刑法理论没有从一个统一视角全面地认识不同形式的认罪现象。

对于不同形式但本质相同的认罪现象,我们没有一个统一的刑法评价标准。

其弊端主要表现在:罪中认罪和罪后认罪没有严格区分,诉前认罪、诉中认罪和诉后认罪没有严格区分,主动认罪和被动认罪没有严格区分,彻底认罪和不彻底认罪没有严格区分。

对认罪从宽制度研究工作的着眼点就应该放在这几个重点部位,在研讨中指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关键词]认罪认罪从宽改进对策一、认罪从宽的刑法缺陷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认罪从宽制度,这些制度牵涉到刑法的方方面面,它既包括了刑法总则的规定,也包括了刑法分则的规定,既包括了量刑的规定,也包括了行刑的规定。

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制度还比较零散,星星点点,彼此不相统属,没有一根线串连起来,因而总显得杂乱无章,前后不相承接。

1.视角不统一。

当前刑法没有从一个统一视角全面地认识不同形式的认罪现象。

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我们认为中止犯是因为犯罪人自动终止了犯罪行为,因而可以宽恕。

除此之外,至于中止犯与主动交代的行为人、与自首犯罪人、与立功犯罪人等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我们没有考虑。

在我们直觉里,这都是些互不相同的制度,并不需要放在一个层面是考虑,不需要放在一个层面上比较。

在刑法上,这些制度的确是一些各自独立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并非是彼此之间毫无关联。

这些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极为明显的共同点,那就是犯罪人出于悔改或认错的心理,明示或默示地承认了自己已经做出某种带有犯罪性的行为。

也即是在这些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共同的倾向,那就是认罪服法。

认罪的方式各不相同,有的明示以认罪,有的是默示以认罪;认罪的时间各不相同,有的是罪中认罪,有的是罪后认罪,有的是诉前认罪,有的是诉中认罪,还有的是诉后认罪;认罪的积极性不同,有的是主动认罪,有的是被动认罪;认罪的态度不同,有的是彻底认罪,有的是不彻底认罪;认罪的动机也不同,有的是迫于环境压力而认罪,有的是心甘情愿幡然悔悟。

但是,在这些形形色色的认罪制度中,隐含着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是犯罪人的认罪。

就认罪这一点而言,不同的刑法制度找到了一致的本质特征。

对于中止犯、主动交代犯、自首犯、立功犯、缓刑犯、减刑犯、假释犯等类似的犯罪分子,我们应该找出他们之间的共性,站在同一个基点上认识这些不同社会现象。

就认罪服法而言,他们具有共同的属性,具有共同值得宽恕的考量点。

现行刑法理论上将这些分散的制度看成是各自为政的刑法制度,缺乏了一种高屋建瓴的视角,阻碍了我们对这些制度共同本质的认识。

2.评价标准不统一。

在现行刑法上,由于没有从一个统一视角来认识形式各异的认罪现象,本质相同的认罪制度被人为瓦解分割为各个分支。

由于没有立足于同一个基点,也就无法对形式各异的认罪现象得出一个统一评价。

因为我们没有看到形式各异的认罪的共同本质,我们就不可能比较分辨出行为人认罪的不同程度,因而我们也就无法在这种比较中安排对待之的不同力度。

认罪现象不同的表现形式表明了不同的认罪程度。

在分辨认罪程度从而得出不同刑法评价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遵循以下几个基本规诫:第一,罪中认罪优于罪后认罪。

在犯罪过程中即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从而停止犯罪行为,相比在犯罪后才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的犯罪人而言,这表明了行为人更强的悔罪意识,更容易改造,更容易去除其人身危险性。

所以,对于罪中认罪的犯罪人,相比罪后认罪的犯罪人而言,其认罪程度更深,下次再犯罪的可能性更小,所需要的刑法预防力度也更小。

所以,对于罪中认罪,它理应得到比罪后认罪更加优越的刑法评价。

第二,诉前认罪优于诉中和诉后认罪,诉中认罪优于诉后认罪。

诉前,也即诉讼之前,是指国家侦查、起诉机制尚未启动之时。

诉中,也即诉讼之中,它是指国家的侦查、起诉机制已经启动直至审判结束的整个时段。

诉后,也即诉讼之后,它是指诉讼结束之后直至刑罚执行完毕为止的整个过程。

当国家强力尚未介入之时,犯罪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这就明显表明诉前认罪的犯罪人相比诉中认罪和诉后认罪的犯罪人而言,具有更低的人身危险性和更小的刑法预防需要。

同理,诉中认罪的犯罪人相比诉后认罪的犯罪人而言,具有更低的人身危险性和更小的刑法预防需要。

由此结论,在刑法评价中,诉前认罪应当优于诉中认罪和诉后认罪,而诉中认罪应当优于诉后认罪。

第三,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

主动认罪,是行为在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强力因素作用的情况下,由于自己完全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失当,由于自己的真心悔悟,而诚心实意地承认了自己的行为错误。

被动认罪,则是行为人在外界因素的作用,被强迫而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不得已而承认了自己犯罪的过错。

所以,相较被动认罪而言,主动认罪应该得到更为优越的刑法评价。

第四,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

彻底认罪是真心真意的彻底悔悟,它反映了行为人极深的认识境界,这是一种完全真实的悔悟和认罪。

而不彻底认罪,则有可能是表面的认罪,口头上、表面上有认罪的表示,但是骨子里却在打着其他如意算盘,有的是为了骗取法官的同情,有的是为了掩饰更大的罪恶。

尽管这种不彻底认罪甚至包括其中的假认罪,总比死不认罪、死不悔改的顽固分子要好,但是,相比彻底认罪的行为人而言,彻底认罪的犯罪分子理应得到更为优越的刑法待遇。

二、认罪从宽制度完善就刑法对不同认罪现象所规定的处罚力度来看,现行规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罪中认罪和罪后认罪没有严格区分,诉前认罪、诉中认罪和诉后认罪没有严格区分,主动认罪和被动认罪没有严格区分,彻底认罪和不彻底认罪没有严格区分。

我们对认罪从宽制度研169《商场现代化》2012年10月(下旬刊)总第699期究工作的着眼点就应该放在这几个重点部位,在研讨中指出改进的对策。

1.罪中、罪后认罪的区分。

按照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而对于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对于中止犯和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规定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匹配了两个等次的相同从宽待遇:应当免除和应当减轻。

我们现在从认罪从宽的角度考虑一下,刑法的这种规定是否科学?中止犯和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两者的共同表现都是认罪,不过,认罪的情况是各有不同。

中止犯是罪中意识到了自己的犯罪错误,从而停止了本可以继续进行的犯罪活动,也即是行为人是罪中默示承认了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

所以,对于中止犯而言,其认罪的表现形式是:罪中认罪、诉前认罪和默示认罪。

犯罪后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则有所不同,它认罪的表现形式是:罪后认罪、诉中认罪和默示认罪。

比较两种犯罪的认罪形式,从刑法上对它们进行统一评价,我们坚持认为罪前认罪应该优于罪后认罪,诉前认罪应该优于诉后认罪,所以,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对于中止犯的刑法评价应该优于犯罪后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由上可知,对于犯罪后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其刑法评价应该严于中止犯。

我们假设刑法对中止犯规定的从宽处理策略即应当免除处罚和应当减轻处罚是科学的,那么,刑法就应该对犯罪后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规定较之为严的刑法规定。

从当前刑法的规定来看,两种从宽待遇处于同一水平,并无实质差异。

所以,应当适当调低刑法对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犯罪分子的从宽待遇。

我们建议,对于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当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诉前、诉中和诉后认罪的区分。

以诉讼时序为标尺,我们可以看到,认罪行为可能发生在不同阶段。

比如,同一个自首或者立功行为,有的可能是发生在诉前,有的可能发生在诉中,还有的可能是发生在诉后。

对于不同时段发生的认罪行为,理应区别对待。

根据诉前认罪应当优于诉中和诉后认罪、而诉中认罪应当优于诉后认罪的规诫,我们能得出不同刑法结论。

第一,诉前自首应当优于诉中和诉后自首。

第二,诉前立功应当优于诉中和诉后立功。

第三,对于并有犯罪后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我们要确立这样一个从先到后的有位顺序:诉前自首和立功、诉中自首和诉中立功、诉中自首和诉后立功,处于前位者的刑法评价应该优越于后位者。

从不同时段认识认罪行为对于刑法的意义,我们还可以得出结论,对量刑中认罪的刑法评价应当优越与行刑中的刑法评价。

在量刑阶段,我们可能由于考虑到情节轻微罪犯认罪态度好而适用缓刑,在行刑阶段,我们也可能由于考虑到罪犯悔罪、认罪态度好而减刑和假释。

在进行这些操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把握一个标准,对于同样是由于认罪而对罪犯给予程度相当的从宽待遇,但是,行刑中的减刑和假释所要求的认罪程度应当严于量刑中的认罪程度。

也即是说,相比量刑中的认罪从宽而言,行刑中的认罪从宽应当从严把握。

现行刑法规定较为粗糙,没有从诉讼时序的角度来把握认罪从宽的意义。

我们在刑法适用中,应该强调这一点。

强调这一点,既可以限制相关操作人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司法和行刑操作的合理化,同时也可以实现司法和行刑结果的科学化。

在今后的刑事法律改造中,我们也应该进一步细化刑法的有关规定,将不同时段认罪之于刑法的意义明确体现出来。

3.主动、被动认罪的区分。

刑法所规定的认罪制度,对认罪的具体情况并没有进行严格区分。

认罪有主动和被动之分,两者具有不同刑法意义,理应区别对待。

正如上文所言,在刑法的评价中,主动认罪理应优越于被动认罪。

我国刑法一般将下列行为也视为自首:第一,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第二,犯罪后逃跑,在追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第三,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第四,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犯罪人的投案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真心悔悟,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因为亲友的劝说,有的是由于潜逃生活所迫。

自动投案意味着犯罪人自己主动投案,但任何投案都必须给予一定原因,不要将引起犯罪人投案的原因看成是犯罪人被迫的结果,不要因为出于争取宽大处理或生活所迫的动机而否认投案的自动性。

主动认罪和被动认罪在自首制度中的体现即是主动自首和被动自首的区分。

主动自首反映了行为人认罪态度的坚决性,相对被动自首而而言,他更容易改造。

我国刑法不加分辨地将主动自首和被动自首混为一谈,同样对待,这是不科学而不可取的。

我们应该在自首制度中对主动自首和被动自首作出细致的划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主动自首应当优越于被动自首。

同理,在刑法对认罪制度的完善中,我们应该在刑法中明确主动认罪和被动认罪的区别。

4.彻底、不彻底认罪的区分。

彻底认罪者是诚心认错,甘愿受罚,再犯罪的可能不大,因此,所需要的刑法预防力度相对就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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