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暂行规》(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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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

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

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天然气加气站是提供天然气供应的重要设施,为了保证加气站的安全运营和有效管理,制定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以下是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设施要求:天然气加气站应具备合法的建设手续和相关许可证书,站内设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包括储气设施、加气设备、防火、排风系统等。

2. 安全措施:加气站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具备安全操作的知识和技能。

加气站应安装监控设备,保障场内安全。

并应加强站内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3. 检查和维护:加气站应定期进行设备和场地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和更换。

加气站应建立设备维护记录,通过对设备运行状况的监测,预防故障发生。

4. 废气处理:加气站应设立废气处理设施,处置产生的废气。

同时,加气站应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及时清理和更换废气收集器。

5. 环境保护:加气站应注重减少气体泄漏和污染;站内噪音、振动和光照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

6. 人员管理:加气站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安全教育。

并加强安全意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7. 应急预案:加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以保证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8. 客户服务:加气站应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的投诉和问题能及时处理和解决,保证客户的权益。

以上是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保证加气站的安全运营和有效管理,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的天然气供应服务。

天然气加气站是天然气供应的重要场所,其安全运营和有效管理对于保障公众利益和环境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需要继续加强和完善,下面继续描述相关内容。

9. 设备运行管理:加气站应建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对气体储存设备、管道、阀门、压缩机等主要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六条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扩大燃气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领域。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

第八条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要求需要建设燃气设施但是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第九条规划建设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同步设计市政燃气管网管位。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十六层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设计、建设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

【法律法规】CNG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法律法规】CNG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法律法规】CNG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第一条、一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第二条,安全组织1。

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2. 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三条,安全教育1。

加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百川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3。

加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安全措施1. 加气站内必须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1)严禁在站内吸烟;(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及非防爆电器;(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

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3.加气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必须停止加气作业。

第五条,加气站用火必须按国家与公司相关《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重新修订实施

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重新修订实施

改动 燃气管 道 的情 况 .过 去 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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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绩 . 连续 多 年 被 张家 口市 评 在 为“ 燃气 安全 管 理先 进 单 位 ” . 后 近 期 又被 河 北 省评 为 “ 气 安 全 燃 管理 先进 单位 ” 。 ( 秀文 ) 孙
据 介绍 .天津 市未 来 5年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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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0.14•【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1996年9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安装、维修的管理。

第三条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济南市燃气管理处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部门,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和燃气用具的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

规划、城建、工商行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四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燃气近期建设计划。

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的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已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含瓶组管道供气,下同),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

加气站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加气站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加气站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气瓶加气的平安,及早发觉和处理各种平安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气站员工要严格执行岗位技术规范,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杜绝责任事故,预防技术事故。

2、坚守工作岗位,建立气瓶加气前后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气瓶编号、容积、实际充装量、特别状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检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当保存,并准时归档,档案管理规范。

留意监视压力、温度、流量,做到设备不超压、不超载运行。

3、定时检查设备运转状况,留意有无特别声响和跑、冒、滴、漏现象,发觉问题准时检查和整改,做到设备不带故障运行,人员不带思想心情上岗。

4、加气站属于平安防火的重点单位,必需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平安的防火工作。

加气站员工有权劝阻、订正他人的担心全行为,有权拒绝不符合平安要求或违反操作规程的指挥、调度和布置。

5、要对进站充气的车辆进行引导,应按指定位置停放,加气时必需先熄火、关闭车上全部电器设备,严禁在加气时发动车辆,严禁在站内检修和汽油擦洗车辆。

6、加气站员工应熟知四懂四会,每周进行一次平安学问学习,检查一次平安、消防措施的落实状况。

7、加气站员工必需持操作证,戴好平安帽、穿好劳动爱护服装上岗。

坚持岗位练兵制度,乐观参与各项平安生产活动,主动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看法。

每班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保证加气设备处于平安稳定状态。

8、熟知消防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

站内动用明火作业须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并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

9、全部操作人员都必需接受公司的平安训练培训,了解把握有关气体的性质、气瓶的基本学问、潜在危急及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作业时,严禁非防爆工具撞击,禁止用汽油擦洗衣物,严禁穿戴化纤服装和铁钉鞋上岗、严禁酒后上岗。

平安员必需在加气现场抽查操作员的操作状况。

10、站内严禁吸烟,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靠近防火区,重点单位必需有平安防火的明显标志。

严禁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擦洗设备。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3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设施与器具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加气站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加气站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加气站/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加气站/加油站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法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所属的加气站和加油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设备、作业环境、员工培训、紧急应急措施等方面。

第三条全部从业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加气站/加油站设备和环境管理第四条设备管理1.加气站/加油站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加气站/加油站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和更换应依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操作或改动设备。

第五条环境管理1.加气站/加油站的场合应保持干燥、乾净,定期进行清扫,避开杂物聚积。

2.加气站/加油站应设有通风设备,保持空气流通,防止易燃气体积聚。

第六条安全标识管理1.加气站/加油站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相关安全标识,包含但不限于警示标语、应急电话等,为员工和公众供应相应的安全提示和联系方式。

2.安全标识应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其清楚可见。

第三章员工培训与安全教育第七条基础培训1.全部加气站/加油站新员工入职前,应接受相关岗位的培训,包含但不限于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

2.培训内容应依据不同岗位的需求进行个性化设置,确保员工全面了解工作职责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定期培训1.加气站/加油站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含但不限于消防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

2.培训内容和形式应与实际工作需求相结合,确保员工能够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和祸害事件。

第九条考核与奖惩1.加气站/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员工安全素养的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应急本领进行评估。

2.对于安全表现优秀的员工,应及时进行嘉奖和激励;对于存在违规操作和安全隐患的员工,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矫正。

第四章紧急应急措施第十条火灾防控1.加气站/加油站应配备充分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和修理,确保其正常可用。

2.在加气站/加油站的易燃区域,应设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2024年加气站加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篇)

2024年加气站加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篇)

2024年加气站加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气站加气作业行为,确保加气作业安全,提高加气站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加气站的加气作业行为。

第三条加气站应建立和健全加气站加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加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加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加气作业应依法取得必要资质,确保加气作业合法合规。

第五条加气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加气作业安全进行。

第六条加气作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后,应取得相应的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加气作业检测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第八条加气作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加气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加气站应定期对加气作业行为进行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操作规程第十条加气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气作业,不得擅自变更操作方法。

第十一条加气作业人员在进行加气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加气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加气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加气设备,确保加气作业过程安全。

第十三条加气作业人员在加气作业过程中,应关注加气设备的运行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作业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四条加气站应制定加气作业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五条加气作业人员应熟悉加气作业的应急预案,并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加气站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加气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加气站应设置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加气作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加气站应建立加气作业安全档案,记录加气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工作经验、证书等。

第十九条加气站应定期对加气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条加气站对加气作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加气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加气作业的安全。

2023年加气站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3年加气站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3年加气站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气站和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气站和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加气站和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加气站和加油站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加气站和加油站应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加气站和加油站的经营者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

第七条加气站和加油站的经营者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加气站和加油站的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条加气站和加油站的经营者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备第十条加气站和加油站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加气站和加油站的储气罐、储油罐等设施应定期检验,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加气站和加油站应具备防火、防爆设施,保证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加气站和加油站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和维护。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四条加气站和加油站应制定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加气站和加油站的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加气站和加油站应建立清晰的作业区域标识,保证安全区域与非安全区域的清晰辨识。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七条加气站和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能力。

第十八条加气站和加油站应建立与消防、公安等部门的紧密联系,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九条加气站和加油站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并控制事故扩散。

第二十条加气站和加油站应及时做好事故处理记录和报告,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群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较现行条例做出较大改动,针对因敷设管网导致道路“今天修明天扒”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规划建设:为了敷设管网,道路“今天修明天扒”,影响了百姓生活。

在这方面,征求意见稿较现行条例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燃气专项规划预留燃气管网管位。

具备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同时敷设管网。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不足怎么办?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燃气供应不足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优先保证民用的原则进行调峰作业。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因用户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用户承担责任。

用户使用:燃气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燃气经营企业缴纳费用。

逾期未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停止供气。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定价依据: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户实行政府指导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燃气主管部门,根据管道燃气运营成本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价格。

非管道燃气价格应当根据购销成本合理确定燃气销售价格。

加气区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

加气区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

加气区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气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加气区的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加气区工作或居住的人员,包括加气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以及其他参与加气区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加气区的安全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风险管控。

第四条:加气区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加气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由加气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加气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加气区的安全责任分为综合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加气区的整体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处理和报告事故。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在单位范围内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和上报事故。

第十条:个人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及时上报安全隐患,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气区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综合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二条:加气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十三条:加气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危险源识别和评估工作,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危险源的安全利用和排除隐患。

第十四条:加气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人员的安全行为和操作规范。

第十五条:加气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建立健全设施巡检制度,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和维修,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正>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3月29日经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总页数】3页(P2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报告 [J], 徐华东;
2.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报告 [J], 徐华东;
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报告 [J], 殷鲁谦;
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的报告[J], 殷鲁谦;
5.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重新修订实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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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天然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气站的安全管理;非经营性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我市加气站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其他各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履行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气站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等资质;加气站应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六条加气站操作人员应当加强对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第八条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九条加气站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企业名下的所有加气站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对落实加气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

第十条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并取得有关部门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加气站充装和检查人员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企业组织的操作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醒目的禁火和禁用移动电话标志;进、出口及限速、限高、车道指示等交通标志;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标志等。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加气时必须熄火;加气站内严禁从事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第十四条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实体墙作隔离且有明确的进、出口,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加气站车辆进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站区内停车场、道路、加气岛、汽车加气场地等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加气站储气瓶拖车或充装车在站内有固定的停放区,且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加气站内禁止种植树木和易造成燃气积聚的植物,所生杂草应及时铲锄。

第十八条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 或兼职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
立即报告站长,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严禁充装燃气:
(一)未经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及使用年限的;
(三)车载气瓶零压或负压的;
(四)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加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 一)严禁对未下客的公交车或其他各类车辆加气;
( 二 )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加气;
( 三 )严禁压缩天然气撬车直接向各类车辆加气;
(四 )加气时乘客站外候车、驾驶员应远离车辆;
(五)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
应停止加气作业;
(六)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七)严禁为非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
(八)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第二十二条卸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 一) 压缩天然气撬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 )卸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 三 )卸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 )卸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 五 )卸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 方可发动车辆离开接卸现场;
( 六 )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气、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气作业;
( 七)非加气站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气作业。

第二十三条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第二十四条加气站的办公室、营业室、值班室等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供生活使用。

第五章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气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站区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资料保存周期不少于一个月;
加气站建设单位应采用车用气瓶自动充装安全控制系统,实现加气过程的电子监管。

提倡加气站安装使用红外线周界防护报警系统。

第二十六条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井)、压缩机室(棚)、加气机旁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等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在校检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井)、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须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第六章消防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加气站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
期火灾。

第二十九条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提倡配备使用新型高效灭火器材。

第三十条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应保证完好有效。

第七章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加气站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加气站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影像资料存档。

第三十三条加气站应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加气站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就加气质量、服务质量和安全隐患方面的投诉和举报;经查属实的,应责成加气站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可责成加气站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绝服从管理的,应依法吊销其燃气供应许可资质,并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加气站工商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加气站内压力容器、计量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车载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检验、检定规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检验特种设备的加气站,应依法吊销其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资质。

第三十六条工商、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加气站经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天然气加气站的含义:
天然气加气站,指为天然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含加气标准站、加气子站、液压子站、加油加气合建站。

第三十八条加气母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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