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办法[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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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办法[001]
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片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包括“实习审核员”)的管理,提高审核质量,促进审核工作科学发展,依据《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片区审核员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对上海片区审核员实施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核员培训
第四条审核员培训包括部海事局组织的普通审核员资格培训、晋升主任审核员培训以及局组织的审核员知识更新培训和专项培训等。

第五条审核办根据部海事局的要求,结合上海片区审核员队伍实际状况和审核工作量,推荐合适人员参加相应培训。

第六条获得普通审核员考试合格证明的实习审核员,应在两年内完成至少三次全程公司审核实习(其中至少包括一次初次或换证审核),并撰写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应至少包含本次实习经过、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实习审核员完成规定的实习审核后,应由其本人向审核办递交转正申请,审核办组织评估后报部海事局批准。

第八条审核员可视自身情况定期向审核办提出培训需求,审核办应根据审核员需求并结合国际公约、强制性规定等最新要求适时组织审核员知识更新培训和专项培训。

审核员每年应参加适当课时的知识更新培训并注重审核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审核业务水平。

第三章审核员调派
第九条审核办根据航运公司的申请和部海事局的要求,组织调派本片区内审核员。

第十条审核员调派原则:
(一)兼顾审核工作的全局以及审核员所在单位其他工作;
(二)确定审核组人数时考虑审核种类、公司规模、船舶种类等相关因素;
(三)考虑审核组组成、审核员专长和能力搭配;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五)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公司的审核组长;
(六)每名审核员每年至少被调派两次。

第十一条审核员调派程序:
(一)审核办根据月度审核安排计划组织审核,组建审核组时先电话联系拟调用审核员,由审核员本人征得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后回复审核办。

(二)审核办根据各审核员回复意见,制定《审核安排方案》报局领导审批(国际公司《审核安排方案》报部海事局审核中心审批)。

(三)《审核安排方案》批准后,审核办向审核员所在单位下发商调函,审核员应按时参加审核。

(四)审核安排方案下发后,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审核员应及时向审核办报告,并提供所在单位负责人签认的情况说明,以便更换审核员。

不提供情况说明又不参加审核工作的,视为不服从调派。

第四章现场审核
第十二条现场审核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核员应服从审核组长的管理,认真完成审核任务。

第十三条审核组报到后,审核组长应制定《审核计划》,并将《审核计划》报告审核办。

同时向被审核单位发放《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廉政监督卡》(附件1),声明审核廉政有关规定,要求被审核单位在审核结束后将审核廉政的监督情况和审核会务接待情况反馈至审核办。

第十四条审核组应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实施现场审核,根据审核种类,确保审
核组预备会议、审核计划、文件审核、首次会议、活动审核、内
部会议、交流会议、末次会议等每个环节严格按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严重或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审核组长或审核组长委托的组内其他审核员应及时向审核办报告。

在召开末次会议之前,审核组应将审核总体情况向审核办报告。

第十六条现场审核期间,审核员应着装整齐,佩戴审核员证。

第十七条审核期间,审核组成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由审核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向审核办提出申请,报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准予请假。

审核组长应做好审核员请假记录。

第十八条审核办应不定期委派资深审核员,在现场审核期间对审核组各成员的工作实施现场督查,并填写《审核员考核表》,在备注栏注明为验证考核。

第十九条船舶审核员在船舶审核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涉及人身安全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员执业安全行为标准》,要求被审船舶所属公司及船员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审核办应对外公布投诉电话,鼓励航运公司和社会公众对审核员的职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章审核员考核
第二十一条审核办应按照《航运公司审核及监督检查质量评估细则》的要求,对审核员的审核质量进行评估,并填写《审核质量评估考核表》。

第二十二条对审核质量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审核办应向当事审核员书面反馈,并适时向本片区审核员通报审核典型案例。

第二十三条审核员在审核中出现严重审核质量的,审核办应约谈当事审核员,督促其立即整改并向审核办报告整改情况。

审核办应将约谈情况通报当事审核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审核员在审核中出现严重廉政问题的,审核办应将相关问题情况转至当事审核员所在单位纪律检查部门。

第二十五条当事审核员整改期间,审核办应暂停其审核工作,拒不整改的,审核办可在审核员年度注册时建议注销其审核员资格。

第六章审核员注册
第二十六条审核办应建立本片区审核员档案,审核档案包括审核员的自然状况、培训情况、审核经历及质量评估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审核办根据审核业务的需要适时评估审核员的工作经历和业务能力后确定上海片区船舶中间审核组长,并于每年7月份或根据部海事局要求报部海事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审核员应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年度注册,审核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核办提交《审核员年度注册申请表》,审核办应根据审核员一年内的实际情况向部海事局提出注册建议。

第二十九条审核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审核办应向部海事局申请审核员年度注册:
(一)一年内参加公司审核两次以上;
(二)严格遵守审核工作各项规定,完成审核工作任务;
(三)在审核工作中无不廉洁行为;
(四)审核工作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五)每次审核工作考核为合格以上;
(六)完成适当课时的知识更新培训。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注册条件的,审核办可代为向部海事局申请保留其一年注册资格。

第三十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办可向部海事局申请审核员资格注销:
(一)一年内累计达两次不能服从调派参加审核,且未向审核办提供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一年内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审核现场累计达两次;
(三)被举报并经确认存在严重审核廉政问题;
(四)被约谈后拒不整改。

第三十一条审核员确因故难以参加审核工作的,可向审核办提交放弃审核员资格的报告,审核办可向部海事局申请其审核员资格注销。

第三十二条被注销审核员资格的人员,在注销后三年内审核办不再推荐其申请参加审核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三条审核办每年评选年度优秀审核员或向部海事局推荐优秀审核员。

满足以下条件的审核员可获得评选或推荐资格:(一)审核业务知识全面,审核工作能力强;
(二)一年内参加公司审核五次以上(两次船舶审核作为一次公司审核);
(三)服从审核调派,严格执行审核工作各项规定;
(四)每次审核工作考核均为优秀;
(五)无廉政方面的不良记录;
(六)完成适当课时的知识更新培训。

对优秀审核员,上海海事局将进行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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