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规范房产信息查询的法律探索

合集下载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津房权[2004]342号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津房权[2004]342号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正文:----------------------------------------------------------------------------------------------------------------------------------------------------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津房权[2004]342号)第一条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有效利用房地产档案资料,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指对房屋权属登记基本情况的记载。

第三条凡是需要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属于国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房屋,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登记交易服务大厅接待窗口申请查询。

属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到天津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登记交易服务大厅接待窗口申请查询。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中载明如下事项:1、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2、房屋坐落、地号;3、房屋所有权来源、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层数、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房屋抵押设定状况,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权利价值、抵押范围、抵押期限;6、房屋权利限制状况;7、房屋登记日;8、房屋权属证书的证号或登记证明编号。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实行公开查询,对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机关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除外。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工作,由房屋的产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查询人应通过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的证号查询。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向登记机构填写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的证号和需要查询的事项,并提交查询人的身份证件。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制度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制度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制度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目标是提供准确、及时、便捷的查询服务,为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二、工作流程
1.用户提交查询申请,提供必要的查询条件和信息。

2.查询审核员根据查询条件和信息核实查询对象的身份和合法性,进行信息审核和比对。

3.查询经办人根据审核结果,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成查询结果。

4.查询结果审核员进行信息核实和比对,确认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查询结果反馈给用户并记录查询记录。

三、工作职责
1.查询审核员负责审核查询对象的身份和合法性,进行信息审核和比对。

2.查询经办人负责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成查询结果。

3.查询结果审核员负责进行信息核实和比对,确认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用户负责提供必要的查询条件和信息,并遵守相关查询规定。

四、工作要求
1.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工作人员要保证查询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工作人员要及时处理查询申请和查询结果,提供高效的服务。

4.用户要提供真实、准确的查询条件和信息,并遵守相关查询规定。

五、工作评估与考核
1.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态度等方面。

2.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3.对考核评估结果优秀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怎么查个人不动产信息

怎么查个人不动产信息

怎么查个人不动产信息怎么查个人不动产信息?法律专家的角度分析在当今社会,不动产信息的查询越来越普遍。

随着不动产交易的增多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人们对不动产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本篇文章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分析怎么查个人不动产信息,并列出6个标题逐一展开分析。

一、不动产信息查询的法律依据不动产信息查询是一项法律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规定,“物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权。

”这就意味着,任何人都有权查询和了解自己或他人的不动产信息。

同时,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人们的不动产信息查询权利。

例如,国家土地资源部门负责全国土地房屋登记管理工作,为公众提供土地房屋信息查询服务。

二、查询方式1.线上查询现今,很多省市已经开通了不动产信息查询的网上平台。

通过网上查询,可以随时随地获取具体不动产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查询时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如房屋地址、房产证号等。

2.线下查询除了网上平台,人们也可以亲自到房产登记机关查询不动产信息。

在查询前,需要提前准备必要的证件材料,如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三、查询费用不动产信息查询通常是收费的,查询费用的标准因地区而异。

在查询前,需要了解当地的查询费用标准,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四、注意事项1.保护个人隐私虽然个人不动产信息是公开的,但是也需要保护个人隐私。

在查询不动产信息时,需要确定查询的信息确实与自己或他人有关,不得窥探他人隐私。

2.查询信息准确性查询的信息应准确无误,有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专家或机关。

如查询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相关机关和人员反映,确保正确的信息得以及时更新。

五、相关法律风险1.信息泄露随着不动产信息查询方式的多样化,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如不慎泄露个人不动产信息,可能导致个人财产和个人安全的双重危害。

2.违法行为虽然不动产信息查询是一项合法的行为,但是如果查询的信息用于非法用途,则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风险。

如个人利用查询的不动产信息实施诈骗行为,则可能会被依法追究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查询主体对登记信息不得滥用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明确规定了通过公开查询方式获得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有说明查询目的的义务,只能将查询获得的登记资料用于查询目的,并且不得随意泄露所获得的登记资料。

这是为避免当事人恶意查询所作出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义务:
一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且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在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查询人应当填写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表格中应当有要求申请人填写对登记资料的利用用途的栏目。

具体的利用用途包括遗失补证、诉讼取证、公证仲裁、房产调查等。

申请人应当按照填写的利用用途对所获得的登记资料进行利用,不得将这些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在登记机构进行审查时,只需审查申请人填写的利用用途是否合法即可。

二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泄露查询获得的登记资料的义务。

不动产登记资料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
至国家秘密,必须对未经权利人同意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行为明令禁止。

当事人未经同意,泄等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的,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查个人不动产怎么查的

查个人不动产怎么查的

查个人不动产怎么查的查个人不动产怎么查的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不动产的价值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个人不动产的信息,以了解自己或他人的房产资产状况。

那么,如何查个人不动产呢?本文将以法律专家的角度,从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护等几个方面,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了解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并发证明文件,以证明该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和法律地位。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动产权利的侵害和纠纷的产生,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其次,了解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途径。

目前,查询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分别为现场查询和网上查询。

1. 现场查询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指定窗口,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可以查询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对于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通过授权书等方式委托他人代办。

2. 网上查询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网站,可以在线查询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网站上输入不动产权证号或不动产坐落,即可查询该不动产的登记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网上查询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护再次,了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护。

不动产登记信息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泄露。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登记信息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获取、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诈骗等违法行为。

四、标题一:个人不动产查询需谨慎个人不动产查询虽然可以了解自己或他人的房产状况,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比如,在查询过程中,泄露个人信息,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或者查询信息不准确,给个人权益造成损害等。

因此,在进行个人不动产查询时,需谨慎,选择正规的查询途径,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五、标题二: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加强信息保护不动产登记机关是个人不动产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加强信息保护。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08•【文号】建住房[2006]24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月八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3.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

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升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也日益增多。

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

二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

三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亟需废止。

信息录入查询管理规定(3篇)

信息录入查询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录入查询工作,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信息录入查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信息、财务信息、物资信息、项目信息等。

第三条信息录入查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录入查询工作的合法性。

(二)真实准确: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安全保密:加强信息安全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四)高效便捷:提高信息录入查询效率,方便用户使用。

第二章信息录入第四条信息录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信息收集:根据业务需求,收集相关信息。

(二)信息审核: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信息录入:将审核通过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信息校验:对录入的信息进行校验,确保信息无误。

第五条信息录入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录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二)录入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录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四)录入信息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信息查询第六条信息查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查询申请:查询人填写查询申请表,说明查询目的、查询内容等。

(二)查询审核:信息管理部门对查询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查询目的合法、查询内容合理。

(三)查询实施:信息管理部门根据查询申请,提供查询服务。

(四)查询结果反馈:查询完成后,信息管理部门将查询结果反馈给查询人。

第七条信息查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查询人应当具备查询资格。

(二)查询内容应当合法、合理。

(三)查询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四)查询过程应当保密。

第四章信息安全管理第八条信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三)对信息录入查询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规程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规程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规程随着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而为了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高效性、准确性和公平性,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规程便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规程展开探讨,阐述它的作用、流程及其应用。

一、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规程的作用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规程是为了保证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公正性,同时还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具体地说,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规程主要有以下作用:1.明确不动产登记信息来源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规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来源,以及调查的范围和方法。

这样可以避免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不实信息,从而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规程义务了登记主体的权益保护,并要求在调查到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必须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3.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规程的实施,旨在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和高效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从而减少不动产登记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保障登记信息的真实和权威。

二、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规程的流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规程是由国土资源部门起草执行的,主要分为四个步骤。

1.登记机构在现场查验不动产当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登记请求时,必须派人到不动产现场进行查验。

查验目的是为了确认权属和建筑物情况等重要要素的真实性,从而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权籍调查人员核对权籍历史资料权籍调查人员在现场查验后,需进一步核对权籍历史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等,以便确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和权属情况。

3.调查人员核实不动产主体身份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必须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权籍调查人员需要仔细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以免出现身份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

4.权利人的意见和说明对于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权籍调查人员必须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信息和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信息和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信息和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09•【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09]219号•【施行日期】2009.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信息和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09〕21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信息和登记档案查询工作,保护房地权利人隐私权,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权利人信息泄漏而引起的刑事责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管理。

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要求,根据房地产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进行查询,严禁按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查询。

按照有关规定或因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确需按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的,各登记机构应专设窗口和专人进行查询,原则上每个登记机构设一个用户享有按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查询登记信息的权限,并将操作人员和计算机报市局信息中心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内部有关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管理。

局系统内各处室及单位因工作需要登陆房地产登记系统查询登记信息的,原则上只能通过房地坐落或者权属证书编号查询。

确需按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查询的,有查询业务需求的处室应当将具体的查询目的、查询范围、查询内容和查询期限报部门主管局领导和分管房地产登记业务的主管局领导批准,并与房地权籍处和信息中心签定信息保密协议,明确相关保密责任和义务后,由信息中心按照申请的查询范围和期限向有查询业务需求的处室发放临时登陆用户进行查询,并应在申请时限内完成查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密义务。

对登记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对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是对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的要求。

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不仅可能侵犯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隐私,还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甚至泄露国家秘密,会给权利人及相关人员造成损害。

本条是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应罚则。

本条包括两类违法行为:一是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二是利用不动产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

违法主体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规定这两类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民事责任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行政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分析房产档案查询利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分析房产档案查询利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分析房产档案查询利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经济也随之日趋繁荣,房地产档案管理的作用日益突显,与此同时,当今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与物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

因此,房产档案的查询与利用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房产档案查询与利用机制尚不完善,出现了许多问题标签房产档案;查询利用;解决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房地产市场经济空前繁荣,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房产档案数量急剧增加,房产档案繁杂混乱,这给房产档案的查询与利用带来了困难。

目前房产档案的查询与利用出现了一些隐患与问题。

本文分析了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房产档案查询利用中出现的几个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房产档案查询与利用的现状目前,我国查询房产档案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权属人查询自有房产档案2、委托查询自有房产档案3、涉案查阅房产档案(指公检法、纪委、人大机关)4、律师查询房产以上四种情况均可通过提供相关材料对相关档案进行查询,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房产档案的信息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有部分县(市)权属档案查询状况不佳,档案管理较为混乱,资料丢失现象较为严重,无法提供利用。

二、我国房产档案查询利用中的问题(一)、档案数据杂乱档案数据杂乱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历史遗留问题,不同时代的档案信息在录入时存在的很大的差异。

部分档案录入不够规范,如:姓名中生僻字代号录入错误而导致查询不到相关准确有效的信息。

不同时代档案信息存在差异,如:房屋位置信息及其名称随着时代发展发生了改变,档案信息未能随之更改导致查询的不便。

不常用的相关档案未能及时的录入。

曾经出现过拆迁补偿的案例暴露了房产档案信息数据存在误差的弊端,案例如下:某房屋所有权證记载房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院落占地30平方米,有关部门进行拆迁统计时,房屋未做任何改变,而权证和档案却改成了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房管局必须支出比实际情况高出数十万的拆迁费。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不动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不动产交易日益频繁,不动产信息量也日益庞大。

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长期不完善,导致不动产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和单位,无法形成统一的数据整合和共享。

这给政府管理、市场监管和民众权益保护都带来了严重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开始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的整合工作。

通过整合存量数据,可以实现不动产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共享,提高政府管理效率,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增强金融信贷风险管控能力,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面临诸多难点和挑战,需要在技术和政策层面共同努力。

还需重视数据隐私和安全问题,加强数据质量与一致性控制,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只有通过技术与政策的双重驱动,才能够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的整合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1.2 研究意义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是当前不动产登记领域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是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关键一环。

通过整合各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存量数据,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不动产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享,有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国家不动产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涉及多领域的技术和政策挑战,需要跨学科研究和政策支持。

只有深入研究不同地区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结构、标准和规范,才能有效解决数据整合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不动产登记数据的高效整合。

2. 正文2.1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的难点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其中存在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不动产数据的来源多样性导致数据的格式、标准、字段都各不相同,需要进行统一规范化处理。

数据量大、更新频繁,需要进行有效的数据清洗、去重、匹配等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同地区、部门、系统间存在信息孤岛问题,需要进行跨部门、跨系统的数据整合和共享,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审慎、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对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网上查询系统的运行维护,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本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

第四条查询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后进行查询。

查询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注册界面输入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原件。

查询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的,应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五条查询申请人登录查询系统,根据需求选择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第六条查询申请人可即时获取查询结果(样式见附表1、附表2),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任何查询申请人均可查询以下信息:(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信息;(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查询申请人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查询到以下信息:(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信息;(二)与其相关的权利状况信息;(三)不动产共有情形;(四)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五)不动产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任何查询申请人均可使用下列索引信息进行查询:(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三)不动产单元号。

查询申请人为权利人的,还可以使用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进行查询。

干货律师必读!最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全文发布

干货律师必读!最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全文发布

⼲货律师必读!最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办法》全⽂发布(2018年3⽉2⽇国⼟资源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7⽉16⽇⾃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然资源部关于废⽌和修改的第⼀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作。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利害关系⼈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利害关系⼈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效的原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互联⽹技术、设置⾃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等⽅式,为查询⼈提供便利。

第⼆章⼀般规定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查询⼈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房产登记管理_公证通知(3篇)

房产登记管理_公证通知(3篇)

第1篇各相关单位、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登记管理,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房产登记管理公证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房产登记管理公证工作房产登记管理公证工作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的重要环节。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房产登记管理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公证程序,规范房产登记行为1.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办理房产登记公证业务,确保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公证机构在办理房产登记公证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事项:(1)房产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2)房产权属证书是否齐全、真实、有效;(3)房产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4)房产交易双方是否自愿、真实、合法;(5)是否存在限制房产交易的情形。

3.公证机构在办理房产登记公证业务时,应当依法对房产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公证机构在办理房产登记公证业务时,应当依法出具公证文书,并告知当事人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三、加强公证机构与房产登记机构的协作1.公证机构与房产登记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房产登记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2.公证机构在办理房产登记公证业务时,应当积极配合房产登记机构开展房产登记工作,提高登记效率。

3.房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应当依法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进行审查,确保房产登记的合法性。

四、强化公证人员队伍建设1.公证机构要加强对公证人员的培训,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公证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确保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公证机构要加强对公证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意识1.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房产登记管理公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房产登记管理公证工作的认识。

房产交易大厅工作制度

房产交易大厅工作制度

房产交易大厅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产交易大厅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理房产交易相关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房产交易大厅(以下简称大厅)是指专门设立用于办理房产交易、登记、备案等业务的场所。

大厅的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大厅的工作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大厅应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为办事群众提供便利条件。

二、业务办理第五条大厅办理的业务包括:房产交易登记、备案、抵押登记、产权证办理、信息查询等。

第六条群众办理房产交易业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大厅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第七条大厅应设立窗口,明确各窗口的业务范围和职责。

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大厅应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三、服务规范第九条大厅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奉公、文明服务。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工作证件,热情接待办事群众。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使用文明用语,耐心解答群众疑问,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大厅应设立等候区,合理配置等候设施,确保群众等候时的舒适度。

第十三条大厅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群众利益。

四、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大厅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大厅应设置监控设备,对大厅内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大厅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五、环境卫生第十七条大厅应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扫,确保卫生条件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大厅应设置垃圾分类设施,引导群众正确投放垃圾。

第十九条大厅应加强绿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六、其他规定第二十条大厅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浅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信息

浅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信息

浅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信息摘要:利害关系人是一个法律术语,无论从实体法、程序法中均有涉及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的权利义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为房地产统一登记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保障。

从法律层面揭示了房地产产权交易、登记、转移、变更到登记簿保管存在的必然性,即法定性、唯一性、适时性、凭证性、交易安全性。

关键词:登记资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伴随着时代的发展,房产已是中国百姓家庭的极为重要的财富,没有哪项资产像房屋一样对人们的生活如此重要。

当今房地产市场空前活跃,房产档案的利用越来越频繁。

如何辨析利害关系人查询房产档案,一直是房产登记机构的难题。

一、“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界定从各部法律条文中不难发现,利害关系人是一个法律术语,无论从实体法、程序法中均有涉及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的权利义务。

如《民法通则》第19条、第 22、第 23、第 24 条;《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行政诉讼法》第 27 条等等,这些法律条文对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的概念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表述。

在不同的部门法律中利害关系人的诠释的范围也不尽相同。

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利害关系人通常指近亲属和债权债务人,及其他亲属、朋友或居委会、村委会。

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通常指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并且其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必须存在有因果关系。

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一节中第 18 条的阐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物权法》同样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

2014 年 11 月国务院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节“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中的第 27 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房地产统计信息查询制度

房地产统计信息查询制度

房地产统计信息查询制度1. 嘿,你知道房地产统计信息查询制度不?这就像一把神奇的钥匙,能打开房地产信息的大门呢!比如说你想在一个新城市买房,这个制度就能让你轻松查到当地房子的各种情况,像有多少新楼盘啦,房价大概啥范围呀。

要是没有这制度,就好比你在黑暗里摸瞎找路,多不靠谱呀!2. 房地产统计信息查询制度,哇塞,简直是购房者的福音啊!你想想,要是你跟房产中介打交道,他们说得天花乱坠的,你咋办?这时候查询制度就像个照妖镜。

我朋友小李,之前被中介忽悠说某小区房子很抢手,结果他一查这个制度下的信息,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房子多着呢。

这制度多有用,明明白白给你信息,省得被坑。

3. 你有没有想过,房地产统计信息查询制度就像是房地产市场的晴雨表呢?它能告诉你这个市场的冷热情况。

就像天气预报一样准确。

我有个亲戚想投资房产,通过查询制度,发现某个地区的房子销售量一直在下降,就像温度在降低,他就知道这个地方可能不太适合投资,避免了损失。

多酷啊这个制度!4. 哟呵,房地产统计信息查询制度可不得了。

这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那就是个贴心小助手。

比如说你想租个房子,想知道附近房租的行情,这个制度就能给你答案。

我同学小张,刚毕业找房子,他就靠着查询制度,找到了性价比超高的房子。

要是没有这个制度,他可能就得花冤枉钱了,那得多闹心呀。

5. 房地产统计信息查询制度,这可是个宝藏制度呢!它就像一个超级市场的价签,清楚地标明了每样“商品”(房子)的信息。

你要是对某套房感兴趣,想知道它周边的配套设施建设情况,通过这个制度一查就知道。

我隔壁的王叔叔,看中一套房子,他查了查询制度里的信息,发现附近学校的规划有变动,他就重新考虑了,这制度是不是很厉害?6. 嘿,你了解房地产统计信息查询制度吗?这制度就像一个公正的裁判。

在房地产这个大舞台上,不管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得遵守它给出的信息规则。

我认识一个开发商老赵,他想抬高房价,结果查询制度里的数据显示他那块地周边房价根本没那么高,他就不敢乱抬价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如何规范房产信息查询的法律探索
[摘要]2012年下半年以来,频发的“房叔”、“房婶”事件和一些地方随之出台的房产信息查询规范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约束“以人查房”究竟是保护隐私权的需要还是违反了物权公示的原则,在我国当前社会下,规范房产信息查询需要在隐私权保护与物权公示原则间找到平衡点;同时,公众对房产信息查询在廉政监督领域发挥的作用也给予了厚望。

如何规范房产信息查询,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全面的考量。

[关键词]住房信息查询;隐私权保护;物权公示;官员财产监督
一、法规制定与公众认知的碰撞
2012年下半年以来,频发的“房叔”、“房婶”事件令住房信息查询成为一些官员的噩梦,也成为公众监督官员财产的一道利器。

近段时间,一些地方加紧出台了房产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人名查询名下所有房产的“以人查房”的方式作出了专门约束。

一时间,网上舆论哗然,不少网友认为这些法规名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实际上违背了物权公示原则,有为贪腐官员打掩护之嫌。

如何规范房产信息查询,成为了公众关注的话题。

二、观点的交战:隐私权保护与物权公示原则之争
公民个人隐私应当如何保护,房产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从法律角度考量,归结到隐私权保护与物权公示原则的冲突。

(一)法规制定者:约束“以人查房”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需要
1.我国立法保护公民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公开和利用的权利。

虽然我国民法并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在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已明确将隐私权纳入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可见,我国立法对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意图是明确的。

2.房产信息属于隐私权范畴,应当得到保护。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隐私权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所谓“安居而乐业”,住房信息与个人的生活紧密相关,应当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得到保护,以确保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不被非法侵扰。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因此,约束“以人查房”是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需要,是对房产信息查询制度的必要规范。

(二)公众:公开房产信息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
1.公开房产信息是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之一,要求将物权的实际状态表彰于外,向交易人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交易信息。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因此,房产登记信息是房屋权属的依据,房产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公示职责,将住房信息向社会公开。

2.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房产信息是公民的权利。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约束“以人查房”,违背了《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不利于保障房产交易安全,也不利于公众对官员财产的监督。

(三)两种观点的评析
1.隐私保护说
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得到保护,但普通公民和官员享有的隐私权的权利范围应当有所区别。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除外”。

对普通公民来说,房产信息毫无疑问是重要的个人隐私,不得随意公开;但官员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如不对其加以监督,则有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其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限制。

因此,“以人查房”不能“一刀切”,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更要保护公众利益不受侵害。

2.物权公示说
首先,物权公示并非“一律公开”,只有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约束“以人查房”只是对查询主体和查询程序进行规范,并未与《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发生根本冲突。

其次,《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基本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经济交易秩序。

官员财产公示则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纪律要求,只针对特定人群发生效力。

关于约束“以人查房”的争议,多是因这些规定阻塞了公众监督官员财产的渠道而起,p
(1)自然状况部分。

这一部分主要记载房产的自然状况,包括房屋编号、房屋坐落、建筑面积、建筑物总层数等。

(2)权利状况部分。

这一部分主要记载房产上的物权变动以及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抵押权人、抵押权范围和抵押权利价值、抵押权设定期限等。

(3)其他事项部分。

这一部分主要记载自然状况部分和权利状况部分以外的房产信息,主要包括房产的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

2.可查询房产信息的主体
(1)权利人。

《物权法》第十八条并未对权利人的具体范围进行划定,但应
当认为权利人范围限于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登记权利人。

原因在于房产登记部门只能从形式上审查,因此只能依据房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动产权利人。

(2)利害关系人。

在申请查询房产信息时指的应是与登记的房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房产交易的当事人和与房产权利人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人。

首先,以登记的房产为交易标的物的债权人。

如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房屋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等。

这一类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供与房产权利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其次,与房产权利人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人。

如甲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至法院,甲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为提供乙的财产线索而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乙的房产信息。

这一类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受理通知书,以证实其与房产权利人之间纠纷的真实存在。

至于潜在的房产交易当事人,由于尚未与房产权利人发生法律关系,故不属于利害关系人。

[2]这一类人群如想要了解房产信息以保障未来交易的安全,可要求权利人出示权属证书。

(3)有权机关。

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公权力机关。

有权机关在查询房产信息时,应当向房产登记部门出具有效法律文书或公文。

3.分层次的查询制度
分层次的查询制度划定了登记簿公开性和权利人私密信息的范围,[3]不同的查询主体可以查询到的信息内容范围应当有所不同。

(1)权利人应享有完整的房产信息查询权。

由于在房产登记簿中有明确的记载,权利人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人,只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查询名下所有房产的完整信息。

(2)利害关系人享有有限的房产信息查询权。

由于在房产登记簿上没有记载,利害关系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人,因此其查询房产信息的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是更严格的申请条件。

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时,除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债权关系的证明材料或法院出具的立案受理通知书等。

其次是有限的信息查询范围。

以登记的房产为交易标的物的人,由于其未来将成为登记房产的新的所有权人,故而可准许其查询交易的特定房产的完整信息。

与房产权利人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人,由于其并不具有交易房产的目的,查询房产信息仅为保障其实现其他债权,因而没有必要向其公开完整的房产信息。

此时申请人可以通过查询得知权利人名下拥有的房产情况,但仅包括权利人情况、房屋坐落及房产上有无司法限制措施等简单的信息。

(3)有权机关申请查询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可查询的房产信息范围也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文书和公文确定。

(二)官员财产公开作为补充
仅通过有条件的房产信息查询,在平衡了房产信息公示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同时,却难以对官员财产进行有效监督。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让权力在法律、制度规定的框架内运行。

[4]在规范房产信息查询的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快制订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步伐,让官员财产接受公众的监督。

四、结语
从已有的经验来看,未能建立和实施完善的政府官员信息公开制度,过度放大房产信息查询的作用,必然会带来相应的负面效应。

[5]在社会各方面的需求面前,建立有条件的房产信息查询与官员财产公开相结合,应是我国当前社会下规范房产信息查询的最佳模式。

然而,这一模式的最终运行效果如何,还有待法规和规章制定者们的不断努力和实践。

[参考文献]
[1]程啸.不动产登记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166.
[2]程啸.不动产登记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243.
[3]常鹏翱.不动产登记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82.
[4]规范房屋信息查询与财产公开制度应同步进行.http://comment.
/html/2013/02/011008_1077900.shtml,2013-2-20.
[5]评论:规范房屋信息查询应给社会监督赋权.http:///p20130219000689.html,2013-2-2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