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妇女维权知识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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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素英称,她所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中写到,她和蓝翔 技校校长荣兰祥1987年登记结婚,婚姻持续期间荣兰祥屡屡打骂她, 致使她整日处于担心与恐惧之中。她认为丈夫荣兰祥有严重的家庭 暴力倾向,不仅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也已经威胁到了其 家人安危。
“我常年遭受荣兰祥的家暴,尤其是在他找了上百人跨省打人 之后,我非常的恐惧、害怕,不断地换地方住。听说新反家暴法实 施后,我很高兴,我觉得它可以更好地保护我,避免类似跨省斗殴 事件的发生。”孔素英说。
男性到妇联投诉称遭遇家暴,听起来有些新 鲜。其实,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与性别并没有必 然关系。一家公益机构做出的调查结果显示,有 80%接受调查的男性自称,受到过家庭暴力。当 然,这其中包括比较轻的挠伤、抓伤,也包括所 谓的“冷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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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更加可靠的数据,是最高法去年的一个 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 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 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还有统计 显示,在我国,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 会选择报警。现实非常严峻。
反家庭暴力 妇女维权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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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 庭暴力法》开始实施,正式走进了我 们的生活,以法律形式保护家庭成员, 春风化雨般地呵护家庭弱势成员的人
身安全。从此,家暴不再是“家务 事”,《反家庭暴力法》对预防和制止 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 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将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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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军区总医院的入院记录及病历显示,2007年5月, 孔素英左上臂10厘米的长刀口,背部3处5厘米长创伤, 医院以“刀刺伤”收治,孔素英住院8天。“这是荣兰祥 砍的,背上三刀,胳膊上一刀,胳膊上缝了10针。”孔 素英说。
她说,自己曾在学校被荣兰祥从楼梯推下,摔得髌 骨骨裂;办喜事当天因为做饭手脚慢,被荣兰祥拽着头发 打;怀孕的时候也挨过打。“因为劝架,我父亲都被他打 过。”
人施美丽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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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以暴 制暴”致施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因遭 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 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 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 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 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 虑被害人在案发前实施家暴、存在重大过错,以及 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参与抢救,主观恶 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对被告人从宽处 罚,较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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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人不局限于女性
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
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
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
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
之间。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
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
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
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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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家庭暴力,您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南京 虐童案中,被判刑6个月的养母;也可能是家庭 争端中,被丈夫殴打的妻子。人们的观念里,家 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内部的“弱势群 体”。而最近披露的一起案例却告诉我们,家庭 暴力,远比人们想象的更加复杂。
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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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美丽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施美丽与被害人张惠昌系夫 妻关系。张惠昌经常无故打骂施美丽,施美丽2012 年即曾为此报警。2014年5月19日19时许,张惠昌 又因琐事持续辱骂及殴打施美丽,并将家中的手机 等物品砸坏。次日5时30分许,施美丽因长期遭张 惠昌打骂,心生怨恨,遂起杀害张惠昌之念。施美 丽趁张惠昌熟睡,持家中一把铁榔头击打张惠昌左 侧头部、面部数下,见张惠昌头部出血后,让居住 于同幢楼的其子张雷拨打“120”抢救。后施美丽 随同亲友将张惠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 施美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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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美丽持 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张惠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 罪,依法应予惩处。施美丽因不堪忍受张惠昌的长 期家庭暴力而产生杀人故意,事发前张惠昌为家庭 琐事又长时间辱骂、殴打施美丽,张惠昌对引发本 案存在重大过错,施美丽在发现张惠昌头部出血后, 主动将张送医院抢救,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可酌 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 罚。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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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泽学强奸案
【基本案情】2003年冬季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 黄泽学以金钱引诱、殴打、威胁等方式,多次对其继 女晋某甲(被害人,1990年出生)、晋某乙(被害人, 1992年出生)、晋某丙(被害人,1995年出生)进行 奸淫。晋某乙住校读书期间,黄泽学还发手机短信到 晋某乙同学的手机上,威胁晋某乙必须回家与其继续 发生性关系。2014年5月的一天,黄泽学授意其亲生 女儿诱骗女同学晋某某(2001年10月出生)留宿其家, 趁晋某某睡觉时欲强奸晋某某,遭晋某某反抗并提出 要回家而未遂。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 进
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
内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 发,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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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翔技校校长妻子申请保护令 (挖掘机哪家强山东
济南找蓝翔)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建立后,一些被家暴者纷纷提出申请。其
中最为公众熟知的一位便是山东蓝翔技校校长荣兰祥的妻子孔素英。 据报道,反家暴法实施首日,孔素英就到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申
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荣兰祥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对方骚扰、 跟踪、接触她和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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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征琴故意 伤害被害人施某某的身体,造成施某某轻伤一级 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 李征琴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 要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 害人施某某及其生父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 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 人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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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 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 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 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该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 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学校、幼儿园要引导家长采取正确、文明、 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 教育职责,不以暴力方式管教孩子。加强学 生的法治意识和文明素质培养,增强学生面 对家庭暴力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发现家暴 不报案将担责(强制报告义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
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 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在法律 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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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同居时实施暴力
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 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 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 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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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的五大亮点
1、恐吓等精神暴力 纳入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
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 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 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 力。
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 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
4、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 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 人 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 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 力案子的证据。
5、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案例中的受害者,是一名高校博士,男性, 据说有些文弱和唠叨。在养育女儿过程中,丈夫 和丈母娘发生了冲突。有一次,他向妻子唠叨时, 妻子顺手拿起衣架,打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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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男博士没有反抗。长此以往,老婆心里 不舒服的时候,就懒得用语言沟通,直接拿起衣 架抽他。直到半年后,做丈夫的终于来到当地妇 联投诉。事后,妻子说,打人后也曾后悔,可一 旦养成习惯,就顺其自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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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泽学采取暴力、威 胁等手段长期对3名不满14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强奸未满14 周岁的晋某某未遂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黄泽学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泽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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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继父强奸年幼继女的典 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 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 侵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被害人往往被长期侵犯而 不被发现,其身心遭到巨大损害。不仅如此,这种行 为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家庭的基本伦理道德观。鉴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 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及与未成年 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的,更要从严 惩处。
她说,两人分居后,自己去哪儿荣兰祥随 时能知道。“有时候我能看出来后面的车在跟 踪我。我还发现,他派人在小区外面盯着我, 后来我被迫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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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对学校和幼儿园做出 了要求: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 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 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 的信息予以保密。
专家提醒,Leabharlann 止家暴的关键,在于“第一 次”,该报警的时候,一定要报警。除了向社会 求助,家庭中的个人,也要学会处理家庭矛盾, 预防家庭暴力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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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征琴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甲于2010年登记 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 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之子被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8周 岁)从安徽省带至江苏省南京市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 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至民 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 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 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 体表150余处挫伤。经法医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 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一级。案发后,施某某的生父母与李征琴达成和解协议, 并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
孔素英说,结婚后她和丈夫一起去济南创业。当时 路费都是向孔父借的,但一起辛苦努力办起了蓝翔技校 后,随着学校知名度的提升,荣兰祥打她的次数越来越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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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忍了那么多年,一是因为当时6个孩 子都小,二是因为我和荣兰祥奋斗了那么多年 才打造出了蓝翔这个品牌,不容易。”孔素英 说,自己还曾经被丈夫跟踪、骚扰。“结婚这 么多年,无论去哪儿他一直都是安排人跟着我。 给我打电话要求必须接,边上的人也必须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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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过程中 因方式、手段不当触犯刑法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父母 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但未成年人并非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其人格尊严、生命健 康等基本权利不应受任何非法侵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 未成年人进行管教亦不得超越法律边界。国家作为未成年 人的最终监护人,有权力也有责任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 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本案中,被告人虽系出于对被 害人的关心、教育,但其以暴力手段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 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应受到国家法律的惩 处。本案发生后,为了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 保护,相关部门已为被害人提供了基本的住房、生活和教 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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