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2011刑修八最新版
刑法分论第一章
(4)两者都只适用一个法条按一个罪处罚。
(二)两者的区别
(1)两者各自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的关系性质 不同。 (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3)两者适用法律的原则不同。
二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1)原则上以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将 犯罪分为10大类,形成刑法分则10章。 (2)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大体上按照各类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和程度,以由重到轻的顺序予
以排列。
(3)在每一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
上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和程度以及各罪 之间的内在关系由重到轻排列的。
释、赦免等情况,执行刑便少于宣告刑。
第四节法条竞合一源自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1.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由于法律错综 复杂的规定,使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 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 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2.法条竞合的基本特征:
(1)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
二 研究刑法分论的意义
(一)有利于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罪与量刑 (二)有利于刑事立法的完善 (三)有利于深入理解并发展刑法总论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1.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分则的组成和结 构,即刑法典分则条文的排列组合方式,具体是 指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照 一定的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二 罪名
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属性或 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的分类
类罪名
亚类罪名
具体罪名
单一性罪名
选择性罪名
概括性罪名
三 法定刑
《刑法分论》课件
目录
• 刑法分论概述 • 犯罪构成 • 犯罪形态 • 共同犯罪 • 罪数形态 • 刑罚论
01 刑法分论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刑法分论是相对于刑 法总论而言的,是对 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进行研究的学 说。
特点
具体性、多样性、复 杂性。
具体性
刑法分论针对各种具 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等进行详细 阐述,具有更强的针 对性。
多样性
由于犯罪种类繁多, 刑法分论需要涵盖各 种不同种类的犯罪, 内容广泛多样。
复杂性
刑法分论涉及的犯罪 构成要件、刑事责任 等较为复杂,需要深 入研究和理解。
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01
联系
刑法分论是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是对刑法总论原理的 进一步展开。
02
区别
刑法总论研究的是刑法的共性问题和一般原理,而刑法 分论则是对具体犯罪的个性问题和特殊情况进行研究。
必要共同犯罪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 的共同犯罪。包括聚合犯、对合犯和集团 犯。
B
C
复杂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分工不同 、地位不同、作用不同,分别按照其所起的 作用定罪量刑。
简单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 犯的共犯形态。
03
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概述
犯罪形态定义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在完成过程中 的不同表现形式,包括既遂、未
遂、中止等。
犯罪形态的意义
犯罪形态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 义,不同形态的犯罪在法律责任和 处罚上存在差异。
犯罪形态的分类
根据犯罪完成与否,可分为完成形 态与未完成形态;根据行为是否符 合构成要件,可分为构成要件符合 性形态与违法性形态等。
交规考试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 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 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 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 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这 表明,国家加大了对醉驾、在道路上曲折竞驶(俗称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 罚力度。危险驾驶罪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生效。也就是说,2011年5月1日后 醉酒驾驶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授课提要
课 目:2011年新道路交通法规学习
目 的:通过学习使同志们熟悉2011年修改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八) 》的主要内容,增强 交通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 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 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 国人的驱逐出境。刑事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但主体是人身罚。
刑法分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 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 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 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 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 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 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 的。 第四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 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
分裂国家罪
【刑法规范链接】 •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 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者十年 以上有 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 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 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 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新刑法修正案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已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人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背景下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刑法修正案,它的正式实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第一,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更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它的正式实施,会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我国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本次刑法修正案修订的内容主要是:适当消减死刑罪名,延长对某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限,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完善减刑与假释的规定等等。
这些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政策,必将进一步的打击犯罪,为我国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提供更为优良的法治环境。
第二,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人权保护的一贯重视。
我国刑法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统一以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
几十年来,这些体现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是伴随着我国刑法制度的逐步完善而丰富其基本内容的,也是在伴随着刑法的一次次修正而推动其发展的。
第三,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民生的殷切关怀。
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恶意欠薪罪,增加与修改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降低了食品药品犯罪的入罪门槛、加重其法定刑,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社会危害突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行为也入罪量刑,这些方面,充分反映了加强对民生保护的立法意旨,必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的最根本利益。
第四,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刑事司法开拓和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目前,我国的刑法体系完备,刑法结构科学合理,在本次修正案中一次性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以后,在将危险驾驶入罪以后,在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在对已满75岁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在坦白从宽第一次被纳入刑法以后,我国的刑事司法必将进入一个崭新时代。
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一、罪状简单罪状:不详细描述某罪的构成特征,只规定该罪的名称。
叙明罪状:在条文中详细描述某罪的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引用刑法典分则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罪的特征。
第220条,单位犯213--219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节各该条规定处罚。
空白罪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描述某罪的构成特征,而是仅仅指明该种犯罪行为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通过对其他法律、法规的分析,来了解该罪的构成特征。
罪名1.罪名的分类有: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我国尚无立法罪名,有司法罪名。
2.司法罪名的确认分:(1)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
如,第483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罪。
(2)确定罪名和不确定罪名。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法定刑与宣告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是法院对犯罪人判刑的法律依据。
宣告刑是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定刑和其他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判决宣告的刑罚。
法定刑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对某种罪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
第121条,劫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罚金类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关系法定刑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对各种具体犯罪规定的具体量刑标准。
宣告刑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的刑罚。
法定刑是审判机关对被告人量刑的基本法律依据。
宣告刑是法定刑实际运用。
法定刑着眼于犯罪的共性,宣告刑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和犯罪人的特殊性。
二、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
确定罪名的原则:1、应具备合法性、准确性和简明性。
2、应以《刑法》分则条文的罪状为依据。
①在简单罪状中,罪名与罪状不一致,不应另立罪名。
②在叙明罪状中一般在描述罪状时已点出罪名。
刑法学课件: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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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从79到97刑法法条的变化:
全文192→452;分则103→350
条文 = 罪状 + 法定刑
Ex:308(打击报复证人罪)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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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状
1、什么是罪状-- 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状的描述形式
(1)叙明罪状:详细描述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Ex:16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 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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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行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1.单行刑法(9个)
一个补充规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 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八个刑法修正案 2.立法解释(9个) 3.司法解释(2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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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竞合问题
1、法条竞合的含义: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
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整体或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 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况。
侵吞单位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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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10类犯罪 每类一章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1中国刑法学分论
1.5 抢劫罪的罪数
一、起初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在其犯罪过程中“临时起意”当场又抢取了被害人财物的,另外成立抢劫罪,数罪并罚。
若被害人因已经死亡、昏迷等,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财物的,或者乘被害人不注意暗中又窃取其财物的,另外成立盗窃罪,数罪并罚。
二、绑架人质并当场抢取人质随身携带财物的,在绑架和抢劫二罪中择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三、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以抢劫罪定罪。
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8中国刑法学分论
8.5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主体: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方式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数额较大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区分要点: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经济合同纠纷。
四、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要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的经济合同。
对于不能体现市场秩序的民事合同,认定为诈骗罪。
8中国刑法学分论
8.6 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一、概念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客体:自愿、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
2、主体: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故意。
4、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方式:①强买强卖商品的;②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③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④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⑤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注意:上述五种方式均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
(2)情节严重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5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是指:(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是指: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8中国刑法学分论
8.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客体: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2、主体: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故意。
4、客观方面: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额5万元以上。
三、罪与非罪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四、认定刑法第149条:1、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导论中国刑法学分论
导论一、刑法总则章节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其他规定
二、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总则:通用规定
分则:罪与刑具体规定
三、刑法分则体系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四、本课程讲解顺序:
侵犯财产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贪污贿赂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渎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学分论
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逃跑,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指行为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期间的火车、汽车、电池、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相关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下不合格产品冒出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母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行医罪: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 战时自伤罪: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学分论
刑法学分论1、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休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特征:A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B主观方面须有杀人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包括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故意杀人,一般属于预谋性杀人,而间接故意杀人大都发生在流氓分子动不动就捅刀子的场合,一般表现为突发性杀人。
有奸情杀人、图财杀人、报复杀人、义愤杀人等。
C例如依法处决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杀人等,都不构成本罪。
D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
注意:(1)溺婴有罪,应从轻处理。
(2)擅自杀死有劣迹的亲属,但处理时可以适当从轻。
(3)我国对安乐死未做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性,从宽处理。
(4)对所谓“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我国不承认“家法”,行为人对违法犯罪的亲属,也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私自处死违法犯罪亲属的,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2、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有期徒刑。
本罪是指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使他人死亡的犯罪。
例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等。
凡是刑法分则上另有规定的,都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罚,不定过失杀人罪。
特征:A本罪的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
B主观方面: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C本罪有客观方面实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D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3、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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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十七、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 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注意
《刑修(八)》将“生产、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罪”中的倍比罚金制取消,加大惩 罚力度。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修四的 修改
一、在原条文中增加: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妨害对 走私罪 公司、企业的管理 生产、 秩序罪 销售伪劣 破坏 商品罪 破坏 金融管理 社会主义 秩序罪 市场经济 扰乱 秩序罪 金融 市场秩序罪 诈骗罪 危害 侵犯 税收征管罪 知识产权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99年修正案修改之罪名)
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99修正案修改之罪名)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九、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十、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所增加)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十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 并增加一款: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十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修正案(六) 将本罪修改为:
刑法各论
主讲人:刘宪权
第二十章
罪刑各论概述
刑法分则体系 概述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
一、刑法分则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刑法总则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
刑法分则
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
三、罪刑分则体系及其特点
1、犯罪分则体系(十类犯罪)
2、罪刑分则体系的特点(分类依据)
3.删除“情节特别恶劣的……”
第三节
走私罪
如何归类?
一、走私罪概述
二、走私普通货 物、物品罪
关于贩私(间 接走私)行为 的定性 关于变相走私 的问题
第三节
走私罪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 其他走私犯罪的关系
四、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
注意
《刑修(八)》中取消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等罪的死刑
走私珍稀 植物及其制品 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其他货物、物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刑修(八)》中: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条 修改为: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 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 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法定刑
种类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法定刑
宣告刑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重法优于轻法
三、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演变
二、本类犯罪的主要特征 三、本类犯罪的刑罚特点 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具体罪名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该罪实行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2)犯罪对象
一、伪造货币罪
3)数罪并罚
4)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别
二、持有、使用 假币罪
其他假币犯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1、金融机构的范围 2、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
四、高利转贷罪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 17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5 条之一,专门规定“骗取贷款、
安全生产设施或 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十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并增加一条: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思考:该罪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案例讨论
结果
死1人 死4人,重伤1人
法律后果
交通肇事罪3年 有期徒刑
一审被判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死刑立即 执行;二审改判无期徒 刑
杭州飙车案 成都醉驾案
死5人,重伤4人 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起诉 三门峡市醉驾案 死6人,重伤7人 交通肇事罪,有 期徒刑6年6个月
第三节
注意
走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被取消
罪名的补充 规定(四)
改 为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修七 修改为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 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十四、交通肇事罪
1、概念
2、构成特征 主体 罪数形态) 主观方面 肇事工具 3、司法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刑修(八)》新增:危险驾驶罪 •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后增加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 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 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法定刑做了修改: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 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类罪分类 类罪排列
复杂客体
各罪排列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简单罪状
一、罪状
类型 基本罪状
叙明罪状 引证罪状 空白罪状
罪状
概 念
加重或 减轻罪状
类型
加重罪状 减轻罪状
第二节 二、罪名
类罪名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单一罪名
包容罪名
罪名
选择罪名
具体罪名
概括罪名
并列罪名
第二节
三、法定刑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上海纵火逼迁案--开发商为牟利烧死两老人
杨孙勤 (上海城开副总经理)
指 使
朱水康夫妇被烧死, 儿子朱建强及妻女三人 从天窗逃至屋顶,躲过一劫
陆培德 (上海城开员工)
指 使
王长坤 (上海城开员工)
2005年1月9日凌晨,王将汽油泼 洒于朱家底楼楼梯处,点火引燃 后逃离。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 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至 第148条之罪)的关系 三、认定问题(第140条及本节其他犯罪交叉竞合 问题)
《刑修(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 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 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 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恐怖组织的 含义/犯罪 形态要注意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八、劫持航空器罪
九、劫持船只、汽车罪 十、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十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 支、弹药、爆炸物罪 十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 险物质罪
十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如何与 “交通肇事罪” 进行区分?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失火罪 五、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类犯罪
如何理解“正在 使用”与 “破坏”?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六、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 七、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刑法修正案(三) 增设“资助恐怖活 动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三、隐匿、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会报告罪 (99修正案增加之罪名)
四、妨害清算罪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62条之后增加一条,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