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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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
近些年来,我市农村水电无序开发现象十分突出,出现了一批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
“四无”水电站多次发生重大安全险情,已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关注,要求限期依法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一思想
我市自2003年以来,按照水利部下发的《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水电[2003]2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根据市政府《限期清查整顿“四无”水电站的实施方案》(赣市府发[2006]17号)的要求,对“四无”水电站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大部分水电站整改还不到位,也还留有不少漏洞和死角,安全隐患严重。
去年以来我市连续在汛期出现了“四无”水电站重大险情,当地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抢险,组织转移成千上万名群众,社会影响极大。
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四无”水电站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
在今年年底前,无论是谁建、谁管、谁出资的“四无”水电站,都必须全部清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三、落实责任
清除“四无”电站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有关行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提出对有关电站的定性和处置意见,并共同实施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行业(部门)第一责任人。
四、强化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立即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结合当地实际和部门职能,深入分析、制定措施、督促检查、如期完成。
市政府决定成立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建平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廖桂兰、市政府副秘书长谭步华、市水利局局长邓丰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及市监察局、市发改委、经贸委、水利局、工商局、供电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司法局、环保局、法制办、质量技术监督局、招商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邓丰同志兼任。
市各成
员单位要成立工作组负责此项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工作人员,指定联络员。
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查认定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市政府签订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目标责任书。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及下设各工作组组长和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市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和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于6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局建管科,传真:8386332)。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彻底清查(6月15日~6月30日)。
按照市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四无”水电站清查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电[2007]123号)要求,进行拉网式清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做到不重、不错、不漏一座。
清查的范围是:1998年以来新(扩、改)建、在建的所有水电站。
清查的内容是: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立项、可研、初设的审查、审批,是否按基本建设“四制”要求组织建设,是否按程序验收,是否按规章规程运行管理。
各县(市、区)在6月28日前完成清查摸底工作,市水利局在6月30日前汇总报市
政府。
第二阶段:暂消隐患(7月1日~8月31日)。
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真负责地对第一阶段清查摸底的水电站逐座进行复查和现场核查。
经核实,属于“四无”水电站的工程,由县(市、区)清除“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在建工程一律停建,已建成工程依法该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该停止接受其电力电量上网的停止上网、该执行空库运行的空库运行,并对其建筑物依法处置,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经核实,虽不属“四无”水电站,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依法执行限制水位或空库运行,限期整改。
整改到位后由县(市、区)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要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电站大坝运行管理规定》、《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从事生产运行管理,各有关部门将其纳入正常的水电站管理调度。
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其建筑物依法处置,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经核查,不属于“四无”水电站的工程,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市、区)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法规运行管理,纳入正常的水电站管理调度。
以上各阶段所形成的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立卷归档。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9月1日~10月20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整个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进行总结。
同时立足于资源保护和公共安全,落实管理职能,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小水电开发建设程序,杜绝新的“四无”水电站产生。
为使水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在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期间及至今后一段时间内市、县政府不得新审批小水电建设项目。
六、加强督办
市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将以编发《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专报》、建立台帐销号制度、建立举报制度等多种形式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市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门的督查组巡回督查。
各县(市、区)也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各阶段工作的督促落实。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形成清查处理“四无”电站的强大声势。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行挂点包县责任制,与挂点县(市、区)同奖惩。
市发改委挂点兴国县、宁都县、章贡区;市经贸委挂点赣县、于都县、南康市;市水利局挂点大余县、崇义县、上犹县;市工商局挂点会昌县、寻乌县;市供电公司挂点信丰县、安远县、定南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点全南县、龙南县、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物价局挂点石
城县、瑞金市。
七、严肃纪律
在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过程中,各有关人员要依法行政、既要坚持原则、勇于负责,又要依法办事。
要排除一切干扰,无论涉及到谁建、谁管、谁出资的“四无”水电站,都必须坚持同等标准、同等处理。
任何人不得说情,不得干预、妨碍清查处理工作。
市、县(市、区)监察部门要对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干预、妨碍清查工作的予以查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