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后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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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后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反思
2004年6月26日出台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又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成为银行监管史上的重要的里程碑,它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金融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2007年夏季爆发的次贷危机,除了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外,也是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了一场严峻的考验,更是一场挑战,充分暴露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在的监管缺失。
就连许多已经较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先进银行也遭受了重创。
那么,作为监管机构不得不思考是否权威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真正发挥了遏制危机、稳定银行体系的作用。
这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危机产生除了宏观的经济条件外,最主要的原因便是金融衍生品的大量繁殖。
可谓金融产品的创新的确使银行的利润翻倍的增长,但在创新过程中也伴随着监管套利愈发激烈,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
然而在最初,监管当局并未对此风险有敏感的认识,而监管的国际条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对其并没有监管效力和束缚力,因而使得许多大型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游离在监管条款之外,从而导致了更大的风险逐渐积聚。
然而风险只是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分散和传递,并没有消失,因此这为金融机构之间带来了更严重的系统性风险。
这根链条的最终破裂,导致了风险的全面爆发,从而导致了这场危机。
审慎的监管只是起到的监督管制的作用,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风险及其破坏程度,并不会也不能完全从根本上来消除风险。
然而从本次危机爆发的关键
原因来看,除了宏观经济条件、金融机构及金融衍生品自身,监管的缺失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所以,站在监管的角度上来看,本次危机不但没有被遏制,反而还被放大和扩散了。
这一结果的产生也正是由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本身还存在许多内在的缺陷,未能有效抵御这次全球性危机。
由此可见,我们站在资本监管的角度上,以次贷危机为背景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新审视是具有一定研究意义的,而本文的主要内容,结合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明确的提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应对次贷危机时是缺乏了有效性,监管范围不足,导致了多处风险的暴露,最终导致系统性风险过大,引起许多大型国际金融机构的破产或被并购;同时,笔者结合了巴塞尔委员会出台的相关修正文件,以自己的理解深入的分析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在缺陷与不足,随后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相关建议。
虽然新协议在危机中暴露的问题较多,但是笔者只选取了一小部分很明显而且非常重要的缺陷来分析。
中国商业银行在本次危机中损失不算严重,但我们也应该以此为鉴,吸取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多方面进行调整或修正,以便2010年底已正式开始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得以更有效的发挥其监管作用,全面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为银行业的传统经营模式的转变,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转变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许多发达国家,基本都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因此在当前金融创新这个大环境下,我们所思考的不仅仅停留在对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更多的是要结合当前的金融背景,如何有效的防范金融创新、金融衍生品、投行业务、对冲基金、保险业务等带来的综合性风险;多种业务交织在一起,我们如何去防范众多业务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等等。
虽然对于本次次贷危机
所引发出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反思还有很多,都代表了不同的观点。
但笔者站在自己理解的基础上,针对这次次贷危机,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暴露出的最重大的问题进行了以下三方面的归纳:首先,该协议的监管覆盖范围不广,尤其是对于投资银行、对冲基金以及新兴的结构化金融创新产品的认识和监管都不足,因此使其游离的监管之外。
它们的高杠杆经营、表外业务的大力推广都为本次危机埋下了深深的祸根。
其次,结构化金融产品与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紧缩,以及要求将表外资产转化为表内的概率增加,这些都导致了许多银行严重的融资流动性收紧。
这些事实都将融资与市场流动性风险联系起来,所以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失控,导致了更多风险的暴露。
第三,次贷危机中,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利益冲突导致的独立性的缺失,以及机构投资者的过度依赖,甚至摒弃了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而完全相信CRAs发布的评级信息,这些都成为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这些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也相应的出台了许多的文件指引,来对这些缺陷进行修正和弥补。
同时,笔者也研读了许多的有关文件及研究资料,形成了自己的一系列观点和思路,例如:针对高杠杆的问题,除了委员会提出的设立杠杆率下限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表外业务严加监管也非常重要,甚至可将表外业务表内化;对于流动性风险和信用评级这两方面,笔者认为当前的金融机构应该更多的靠自己对风险暴露进行度量,加大压力测试和IRB的运用,而对于外界的评估,应该只能起辅助作用,而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我国于2010年底才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且中国的银行业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银行业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们主要关注的是资本充足率和三大风险、IRB法和压力测试上,对于高杠杆产品和金融衍生
品涉及很少。
我们可以从次贷危机的失败中吸取经验教训,结合我国银行业的现状——比较传统的银行业务和不发达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银行监管的特点等,站在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全面理解的基础上,来探讨后危机时代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以及如何有效的发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能力,将政策性的理论与我国银行业现状相结合,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的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使银行业更加稳健的发展。
同时,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并考虑到我国银行体制的一些特征及内外部因素等,对我国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需要更加注意或改进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
例如在坚持资本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中,以自己设计模型提出了对于我国有效增资的途径;通过对我国内部评级体系现状优势和劣势的分析,提出了有效实施IRB还需改进的地方;依据我国从2009年开始的信贷扩张,提出了应给予流动性风险更多的关注和控制;最后,笔者认为若要使风险管理更全面化,我们应引入一些先进的概念、模型等,如经济资本模型,虽然我国还不具备完全运用经济资本模型的条件,我们可以将这一理念推广并为其创造有利的条件,为今后经济资本模型的实施奠定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从而辅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作用在我国更高效的发挥出来。
从次贷危机爆发到现在还不足4年,而学界的专家学者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反思至今还没有进行直接的分析和研究。
本文是笔者以次贷危机为背景,站在金融监管的角度,来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缺陷与不足来进行研究,并且结合我国正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现状以及《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详细分析研究了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
协议中所面临以及仍需大力改进的问题,这是前人并没有做过的研究。
因此,本文选题新颖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其次,本文所参考的文献都是最前沿、最权威的文献。
由于在这方面国内外都还没有相关的研究文献出现,因此笔者所使用的文献都是源自于巴塞尔委员会最新出台的政策和指引,以及日常的工作文件、报告。
并依此来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缺失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得出了笔者自己的结论和细化的改进建议。
最后,笔者在国内商业银行资本数量方面,利用改良的简易模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以及可获得的数据,定量的分析了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要求的因素。
笔者选取了11家银行2004年到2010年中报和年报的相关数据作为研究样本。
通过线性回归的结果较为理想,能够充分的说明一定问题。
并且根据回归结果,笔者提出了直接、可行的增资途径,并对于更深层次的问题提出了思考,如中国银行业经营模式的转变,金融体制的转变等等,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