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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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文)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瓦斯治理相关政策,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根据目前的瓦斯治理现状,特制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暂行),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下列情况属瓦斯超限:
1。
煤与瓦斯突出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浓度≥0.5%时;
2。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0.5%时;
3。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0。
75%时;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1.0%时;
5。
井下抽放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瓦斯浓度≥1。
0%时;
6。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1.0%时;
7。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1。
0%或二氧化碳浓度≥1。
5%时;
8。
打钻地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
5%时;
9.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1。
5%时;
10。
停风巷道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1。
5%时;
11。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
5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2%时;
12。
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2。
5%时.
(二)瓦斯超限次数的界定
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一处瓦斯源涌出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同一地点因同一事故短期内多次瓦斯超限按一次超限统计。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瓦斯超限按有计划瓦斯超限进行认定,但是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上一级公司调度室、监控中心.
下列情况属有计划瓦斯超限:
1。
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进行检修局部通风机,矿井停电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期间的瓦斯超限;
2.井下采取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松动爆破等防突技术措施时;
3.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期间出现的瓦斯超限;
4。
提前制定措施或有计划地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
5。
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调试、校验或瓦斯传感器故障造成的瓦斯异常值,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但对故障原因要进行分析,制定专项预防措施,并对人为故障进行责任追究;
6.井下巷道启封、密闭或特殊情况下因风筒出现问题需要进行更换时。
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不造成后果的前提下,下列情况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
1。
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的瓦斯超限;
2.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引起
的瓦斯超限。
(四)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界定
下列情况界定为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
1.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出现报警;
2。
电桥电阻无故断开,出现报警;
3。
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出现报警;
4。
传输线路接线盒接触不好,出现报警。
下列情况属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
1。
甲烷传感器进水,出现报警。
2。
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后,出现报警。
除有计划、瓦斯传感器误报警及在应急预案保护下的不可控外因引起的瓦斯超限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包括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属管理不到位瓦斯超限,按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
二、防治瓦斯超限的技术管理措施
1.按规定测定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参数
采区主要上(下)山形成后、采掘工作面采掘前,必须通过岩石巷道打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原始瓦斯含量。
测试点的布置要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每延伸50m至少布置一个测点。
每个岩巷揭煤处至少布置3个测试点。
1个测点位于巷道中间,另2个测点分别位于揭煤巷道两帮轮廓线外12m范围内。
测定瓦斯含量时,必须记录清楚现场2h内的解吸量和总瓦斯含量,作为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期间瓦斯涌出量预测的依据。
2。
认真做好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
各矿应建立瓦斯涌出量统计台帐,做好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统
计工作。
每十天至少测定一次矿井各采掘工作面落煤和非落煤期间的风量和瓦斯浓度,分别计算瓦斯涌出量。
每一采掘工作面采掘前,都要根据本矿、本采区、同一煤层瓦斯涌出量统计的历史数据、实测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采掘进度预测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防止瓦斯超限措施。
3。
及时进行地质预报
矿生产、地测部门要及时观测和探测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煤层倾角变化情况.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60m内的地质构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风、生产、安全等部门做好灾害预防工作。
4.及时修编瓦斯地质图
采掘、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瓦斯异常带、地质构造,预测、检验超标点、实际发生的突出点,实际测定的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矿井地测部门都必须及时上到瓦斯地质图上,且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
瓦斯地质图必须一式四份,悬挂在矿井调度室、通风、防突部门、生产科室,便于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各采掘地点突出危险区范围及突出危险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防突措施.
5。
防止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瓦斯超限
对于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瓦斯超限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采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大直径风筒,提高供风量稀释瓦斯;二是对突出严重的煤层,必须使用打钻防喷孔、防尘、防火“三防”装置,把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出的瓦斯直接引入瓦斯抽放系统或采区回风巷;三是在钻孔施工地点的回风侧3~5m范围内,悬挂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报警仪,当出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钻进。
6。
防治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
(1)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抽后掘,经现场取样测定煤层瓦斯含量,只有当抽放范围内煤层瓦斯含量小于8m3/t时,方可掘进.取样点的布置为:第一个测点距离掘进迎头不小于20m,第二个测点距离第一个测点20m.抽放钻孔控制工作面前方不少于60m,当遇断层,钻孔不能控制前方60m时,钻孔必须穿透断层面。
突出煤层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区域防突技术措施,并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在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前提下掘进。
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或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必须经区域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掘进。
若区域验证超标,则补打钻孔,继续抽放,直至验证合格.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突出矿井抽放钻孔的间距要根据煤层厚度及钻孔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2)巷道施工前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局部通风设计,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按设计安装到位。
局部通风机的开停监测、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杜绝无计划停风。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减少风筒漏风,保证工作面的风量能够满足作业规程的要求。
(3)井下所有已开掘的巷道应避免形成盲巷。
生产部门应设计精确,避免施工无效巷道;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没有设计的巷道严禁施工。
(4)底板抽采巷采用水力冲孔措施时必须采用防喷装置,将喷出的瓦斯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系统中。
(5)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应加强支护管理,防止片帮或流煤造成瓦
斯超限。
(6)掘进工作面换风筒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7)岩巷掘进时,应做好必掘必探工作,防止误揭煤层造成瓦斯超限。
7。
防治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
(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抽采评价,评价前应根据钻孔成果图编制取样点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专职人员按设计取样测试,确保证测试参数准确、可靠。
抽采不达标的工作面必须补打钻孔进行强化抽采,直至达标。
抽采评价报告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上级公司备案。
突出采煤工作面每月必须对即将回采的范围(不低于100m段)重新进行专项消突评价,临近地质构造带或瓦斯异常带时,还应对地质构造带、瓦斯异常区进行重点消突评价。
(2)开采瓦斯含量高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时,在抽采达标后,还要根据实测的残余瓦斯含量、采掘进度预测采、掘期间的瓦斯涌出量,并采用加大风量、综合抽采等措施,防止采掘期间瓦斯超限.
(3)回采工作面隅角不能及时冒落的,必须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隅角金属棚、锚杆和锚索托盘在进入采空区前必须提前回收。
(4)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内,严禁出现大面积空顶现象.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停止生产。
(5)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的矿压观测和预报工作,研究周期来压规律,在周期来压前必须通知通风、生产部门做好风量调节、巷道维护、循环进度调整工作。
(6)在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距地质构造50m前,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打钻探测构造情况、研究、分析构造附近的突出危险程度,
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采掘。
(7)建立工作面预警体系,当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
回风巷道防治瓦斯超限措施
加强通风巷道的检查、维修,保证回风巷道断面符合要求,巷道失修率低于7%,严重失修率低于3%,否则必须进行巷道扩修。
回风巷必须按规定安装瓦斯传感器,并定期调校.当回风巷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止与此回风系统相关的所有采掘工作,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9.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控系统管理
对于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除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外,在采掘地点工作的电钳工、安全检查员、班组长、矿井管理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地面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随时监测各作业场所瓦斯变化情况,详细记录异常信息,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时,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以便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为防止瓦斯传感器误报警,应加强瓦斯传感器的调校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甲烷传感器的引出线必须固定于吊环上,避免插头受力造成接触不良。
加强职工培训,使职工正确操作,在挪移传感器时必须轻挪轻放,严禁碰撞传感器、手拽传感器电缆。
(2)瓦斯监控系统的电源箱必须安装在设备托架上,内、外接地可靠,并确保电池组铅板垂直放置,严禁吊装电源箱.
(3)经过大于4%的瓦斯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必须立即调
校或更换.
(4)掘进巷道爆破前,应将迎头甲烷传感器的外移50m以上,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传感器被炮崩坏.
(5)处于潮湿环境中的甲烷传感器,使用一个月后必须升井检修。
(6)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被控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
(7)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上方禁止安装甲烷传感器。
(8)采掘工作面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必须同侧吊挂时,间距必须大于100mm,且监控电缆必须位于动力电缆上方。
五、要求:
10。
其他要求
(1)严格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要求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测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瓦斯治理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瓦斯治理的各项制度,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可防可控的理念。
(2)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3)强力推进瓦斯抽采.矿井抽采系统应实现“大钻机、长钻孔、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径、多回路”的抽采模式,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抽采技术有效降低煤层瓦斯含量。
(4)加强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可靠。
采掘工作面风流独立、稳定,防止出现不合理的通风现象。
(5)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巷道贯通、过老空、过老巷、启封密闭、盲巷处理及通风系统调整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狠抓措施落实。
坚持干部现场指挥,把好关键环节安全关。
(6)严格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
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通知
超限区域停电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7)对瓦斯抽采进行准确计量,定期检测或实时监测各抽采点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等参数,实时监控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
三、瓦斯超限的统计、汇报
1。
发生瓦斯超限时,矿调度室应立即查明超限原因,在下列时间内向煤业公司调度室报告:瓦斯浓度≥3%的10分钟内,瓦斯浓度﹤3%的30分钟内.
2。
所有的瓦斯超限必须进行汇总,并按计划内超限和计划外超限进行分类统计。
有计划停电停风时,矿井必须提前填报计划申请单,经矿长批准后,检修前传报上级公司调度室,否则按无计划停电停风处理。
3。
各矿井每周必须对瓦斯超限进行统计汇总,并在每周五下午3点之前报煤业公司,各煤业公司每周五6点前用电子版报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和安监局。
四、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处理
1。
2.由于系统原因造成的误报警,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并及时与厂家联系,弄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分析及处理结果报煤业公司备案。
如果一个月内有2个矿发生类似问题,煤业公司负责信息和监控的部门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将分析结果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安监局和技术管理部.
3.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计划外的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按超限程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
分级如下:(1)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
0%~1。
5%之间的,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地点的生产,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值班领导、安监、
通防部门参加;(2)1。
5%~3。
0%的,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地点的生产,撤出人员,由矿长组织通防部门及有关部室负责人、值班领导追查处理;(3)瓦斯浓度大于3%的由煤业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处、安监局及有关部室进行追查处理。
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
大于3%的瓦斯超限要求矿长、矿总工程师向上一级公司总工程师、安监局长、总经理、董事长进行专门汇报,并将追查处理的文字材料报上一级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
4。
发生瓦斯超限的矿井,在区域瓦斯治理、瓦斯综合治理、“双基”及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中按规定扣分.瓦斯超限没有追查记录或追查不彻底、责任未落实到人、责任人未受到处理的,按规定双倍扣分。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表1。
瓦斯监控系统报警统计台帐
表2。
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记录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表1:瓦斯监控系统报警统计台帐
11
表2: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记录表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