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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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2.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2月1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洛政办[2011]136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6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从根本上切断各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 源,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 政权力脱钩,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对各项政府非税收 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 管理,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到位;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 以分步实施,在3年内到位。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框架
财政部
委托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
省级财政
各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
市级财政
各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
县级财政
各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
乡财政
各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历史沿革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 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明确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 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划 入财政部。
二、财政部门与国资委的职责划分
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
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即经营类国有资产。属 资本预算。明确了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中不包括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
财政部负责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效益性。 (2)流动性。 (3)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分类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
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 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3.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范围是随着科学技术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财资[2022)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第三条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闲置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七)发生产权变动的;(八)依照国家、省、哈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勤俭节约;(二)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三)与履职需求及资产使用状况结合;(四)及时处置。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

处置涉密资产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当利用信息系统办理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时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和处置收入情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洛政[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2007年7月,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办法》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从而建立起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办法,依照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二、切实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各级、各部门要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出发,更新国有资产管理观念,转变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认真贯彻落实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等原则,改革和完善预算管理,将资产配置、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严禁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资产处置阳光操作,使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和市政府办《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保障性住房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依法处置。

第五条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级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赃款赃物处置,由执罚执收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八条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2.15•【文号】国资事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机关、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无形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提供某种权力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各种形式的处置方式。

第三条定义1. 行政事业单位:指依法设立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特定监督管理关系的机构。

2.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和管理的各种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货币、股权等。

3. 处置:指对国有资产进行变卖、转让、租赁、投资等操作。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第四条处置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提交上级机关审批。

第五条评估审批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作为审批依据,并由上级机关审批决策。

第六条资产流转方式确定根据评估报告和审批决策,确定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

第七条处置交易1. 出售和转让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协商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出售和转让。

2. 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租赁,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

3. 捐赠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不再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捐赠,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4. 投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运营,增加收益。

第八条处置合同签订行政事业单位与处置对象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置条件、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九条处置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向上级机关进行报告,涵盖处置过程、处置结果、资产变动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责任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合法、规范地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督办等方式,以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洛政办[2011]126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洛政办〔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5〕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7日洛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取消市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后勤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拟订市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市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按规定管理车辆购置资金;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五)拟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的管理与处置;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出租、出借、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市直机关统建项目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规划、征地、建设、分配工作;指导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txt-//自私,让我们只看见自己却容不下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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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06月12日 15时53分 477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国企国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财资[2008]5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洛政办[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9日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和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是市交管委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指导,受理对交易中心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交通、水利、环保、卫生、园林、机关事务、审计、工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5•【字号】洛政办〔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通知洛政办〔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严格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工作,根据《中共洛阳市委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洛发〔2019〕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市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摸清国有资产家底,接受全方位监督,推动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能力持续提升,使国有资产更好发挥效益、造福人民。

二、报告方式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等管理情况。

市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市本级为重点,同时反映全市总体情况。

按照我市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听取和审议的年度议题安排,综合报告需每年上报,同时听取和审议一个专项报告,年度专项报告依次为:2019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已完成);2020年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2021年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三、报告内容及职责分工(一)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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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略)
2.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略)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调配或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应当由财政部门招投标中标的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鉴定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定后在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挂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国企国资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财资[2008]5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5.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主管部门意见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主管部门意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优先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核准支付。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后,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方可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见附件二)。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相关资产会计账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4.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固定资产无偿转让指转出单位正常工作确实不需要,且转让方、受让方均是财政全供单位之间的资产划转,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合理调配的资产划转行为。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5.受让方基本情况;
6.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
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具有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凭证;
3.呆坏账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
4.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市本级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本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处置,处置结果于处置终了10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5.单位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
(五)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以正式文件先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受理。一级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市财政部门受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txt-//自私,让我们只看见自己却容不下别人。如果发短信给你喜欢的人,他不回,不要再发。看着你的相片,我就特冲动的想P成黑白挂墙上!有时,不是世界太虚伪,只是,我们太天真。
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6月12日 15时53分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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