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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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0.14
•【字号】惠府〔2016〕150号
•【施行日期】2016.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的
通知
惠府〔2016〕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1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日
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交易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惠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交易及相关管理活动。

惠州市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场所)上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取得的,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归政府所有。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非固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广告,无须进行公开交易。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的交易活动,由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或公路等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的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
(二)拟交易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求;
(三)出具满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交易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的交易,由委托人根据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市场行情等情况分期分批进行。

第八条公开交易应依法发布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应当载明竞标人的竞标资格、交易的广告媒体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以及获取交易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的竞标人应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广告经营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受过政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广告经营企业或其他组织,依法受到交易限制的,在限制期内不得参与交易。

第十条委托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竞标结果签订书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合同,明确设置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期限、使用费的缴交办法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间、设置标准、安全要求、应承担公益广告比率等双方共同遵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缴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费。

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费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委托人重新委托交易。

第十二条中标人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设置广告设施,无法定理由逾期未设置、不按要求设置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由委托人重新委托交易。

第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存在以上行为的,委托人有权收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期满,其设施无偿归政府所有,由委托人重新委托交易。

第十五条合同期限内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委
托人退回剩余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费,并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应补偿。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交易所得收益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设计、规范管理和专项整治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5年。

2002年6月11日市政府颁布的《惠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惠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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