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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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四十一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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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格式条款解释以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合同法总则第八章规定了,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然而,在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的情况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对方的毅力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才能有利于维护双方合同利益的平衡。
因此,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对该条款的解释,适用本条的特另U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释。
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指的是当提供格式条款的对方订约能力较弱时,可以不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理解予以解释,而是按可能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予以解释,这对保护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公民、小企业是有利的。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也就是作出有利于其相对方的解释。
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具有特定性,能够区别于其他的合同。
格式条款乂可能限制对方当事人的意志,并且不具有特定性,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