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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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法发[2005]2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12.29【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的通知(法发[2005]27号)本院各单位: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每年“两会”后,办公厅按照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要求领取交由我院承办的建议和提案。
领取时应与建议、提案的目录清单逐一进行核对。
第三条办公厅应对建议、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并针对下列情况分别提出调整意见:(一)完全不属于人民法院工作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二)部分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增加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建议、提案的主要内容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三)主要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问题的,应当建议撤销原建议、提案号,转为代表、委员来信处理;(四)其他不应作为建议、提案办理的,应当建议或由代表、委员充实内容,或转为参阅件处理。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分类办理的一种思路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分类办理的一种思路](https://img.taocdn.com/s3/m/90423e364028915f814dc268.png)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分类办理的一种思路作者:王柏荣来源:《人大研究》 2016年第3期本文作者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提出了一种新的思路,这种分类办理思路在实践中未必行得通,但这种思路对我们进一步细分代表建议,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办理仍有所启发。
王柏荣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利,也是人大代表履职并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以法规形式出台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规定及程序。
随着社会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大代表就社会发展等各方面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
由此,地方各级人大如何进一步完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分类处理机制,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成效”,这对于充分发挥代表权利,紧密联系人民群众有着重要意义。
一、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涵与历史沿革(一)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涵“建议”,通常指向集体、领导等提出自己的主张。
此种主张一般具有建设性、改良性、完善性和积极性。
由此,建议一般是针对某人或某事提出的前瞻性主张,这种主张以改进和完善工作为目的,具有健康积极的因素。
“意见”,通常指对事情的一定的看法或想法,以及对人或事认为不对而产生的不满意的看法。
此种看法一般针对问题提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同时,由于不认同或不满意某人或某事,使得意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评价性。
“批评”,则专指对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
由于是针对缺点和错误行为提出的,批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批判性和负面性。
由以上对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涵分析可知,三者之间具有较大的区别。
首先,语气程度不同。
建议语气最为平和,且较为积极,其目的在于解决问题。
意见语气则相对较强,包含有批评的意味,但也具有建设性意味。
提出意见与建议
![提出意见与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5fa7a54a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9b.png)
提出意见与建议关于提出意见与建议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除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外,还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棠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提出意见与建议的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一)什么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从字面意思看,建议是提出的主张,批评是指出缺点和错误,意见是对事情的看法。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就是全国人大代表就各方面工作提出主张、指出缺点和错误、发表看法。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全国人大代表的职权,而且是一项比较特殊的职权。
代表通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了解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督促、支持有关机关、组织做好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通过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使了解民意更加广泛,作出决策、开展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
因此,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加以研究处理并予以答复,是代表与有关机关、组织相互沟通、了解情况、促进工作的过程。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全国人大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国人大及其棠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应当注意的是,有些问题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1、应当避免将属于地方有关机关、组织管理的事务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棠委会提出。
地方事务不适合提到全国人大或者其棠委会来。
2、对于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案件,不宜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代表可以建议当事人按司法程序提请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转由全国人大棠委会的办事机构、有关司法机关按照工作程序处理。
3、人民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申诉,或者请代表转交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棠委会的各类意见和建议,不宜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可以交大会秘书处或者全国人大棠委会的办事机构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a4142726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d8.png)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12.28•【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2007年12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晔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代表常委会办公厅向本次会议报告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处理情况。
一、代表建议提出和交办情况五次大会期间,代表们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6091件。
经过逐件分类分析,按照提出建议的数量多少,依次分为:一是关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方面的有1205件,占建议总数的198%;二是关于资源环境、农林水利方面的有1101件,占181%;三是关于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及法制建设方面的有1015件,占166%;四是关于社会及公共事务方面的有948件,占156%;五是关于发展规划和综合经济方面的有756件,占124%;六是关于财政、税收和金融方面的有604件,占99%;其他方面的有462件,占76%。
代表建议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等,涉及这些问题的建议数量比四次会议有较大幅度增加。
今年代表提出的建议质量进一步提高,主要体现在:一是近70%的建议是代表通过专题调研和视察、座谈走访等方式,在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建议内容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二是随着代表履职水平的不断提高,代表们更加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提出的建议涉及面更广、更具有宏观性,如关于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建议等。
人代会报告审议意见汇总 (2)
![人代会报告审议意见汇总 (2)](https://img.taocdn.com/s3/m/a795278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be.png)
人代会报告审议意见汇总标题:人代会报告审议意见汇总引言概述:人代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审议国家重大决策和政策。
在人代会期间,代表们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观点,提出许多审议意见。
本文将对人代会报告审议意见进行汇总,以便更好地了解代表们的关切和建议。
正文内容:一、经济发展方面1.1 经济增长速度- 代表们普遍关注经济增长速度的问题,认为应适度调整目标,注重质量和可持续性。
- 建议通过加大创新投入、提高科技水平等方式,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2 产业升级和转型- 代表们认为,应加强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
- 建议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1.3 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 代表们关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建议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 建议制定相应的政策,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二、社会民生方面2.1 就业问题- 代表们关注就业问题,建议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提高就业质量。
- 建议加强对青年和农民工的就业支持,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
2.2 教育体制改革- 代表们认为教育体制需要改革,建议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高教育质量。
- 建议推动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2.3 医疗卫生问题- 代表们关注医疗卫生问题,建议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
- 建议加强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三、环境保护方面3.1 大气污染治理- 代表们关注大气污染问题,建议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 建议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3.2 水资源管理- 代表们认为水资源管理应加强,建议加大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力度。
- 建议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管理,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3 生态环境保护- 代表们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建议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 建议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总结:综上所述,人代会报告审议意见涉及经济发展、社会民生和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法律问题探析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法律问题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69daf1f984254b35eefd34f9.png)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法律问题探析作者:阎锐来源:《人大研究》2008年第05期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履行职务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方式之一。
近年来,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积极性很高[1]。
从实践情况看,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为百姓排忧解难、密切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和促进政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相关,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机关不断创新代表建议办理方法,如实行代表建议统一交办制度、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实行跟踪办理、健全督办制度等,使得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逐年提高[2]。
但是,仍有一些机关在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存在“重态度,轻结果”的现象,有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本身也存在质量不尽如人意的现象。
为此,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的由来、性质、效力等进行研究,以期对如何切实发挥法律规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的应有功能,提供更加丰富的视角。
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法律起源在我国法律中最早出现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在此之前,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并没有赋予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只在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特别赋予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利的考虑是什么呢?经查阅,在习仲勋同志《关于审查四个法律案的几点说明》中提到,“过去,全国人大每次开会时,代表们都提出大量的提案。
全国“”这些规范用语千万别再错了
![全国“”这些规范用语千万别再错了](https://img.taocdn.com/s3/m/8a3abf8102020740be1e9b9c.png)
全国“两会”这些规范用语千万别再错了有关两会的常见错误用语有哪些?怎样规避?如何正确使用规范用语?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梳理一番将有助于相关的报道工作。
一“×届全国人大×次会议”“全国政协×届×次会议”这两个会议名称中“×届”“×次”的位置不同,不要写错。
“两会”一词因使用较广,可不加引号。
“十五”“十一五”均应加引号。
二不要随意使用简称和略称。
“政府工作报告”不要简写成“政府报告”。
三“提案”与“议案”和“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提的是“议案”,全国政协委员提的是“提案”,不要用错。
“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
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个人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
“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
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四“审议”与“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而全国政协委员“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代表、委员同时进行这一活动,可并称为“代表、委员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有的代表、委员在审议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使用“学习”“领会”等词汇,这与代表、委员的职责不符,新闻报道中应避免使用。
正确的用法是“审议”或“讨论”。
五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是由人大产生的,对人大负责,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
不要说“人大要积极帮助呼吁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产生人大请求或者劝说政府、法院、检察院解决问题的误解;正确的表述是“人大要依法解决或督促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审议”与“一起审议”。
是全国人大代表的中央领导同志参加所在代表团的会议时,使用“审议”;是全国人大代表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成员的中央领导同志参加代表团会议时,在使用“一起审议”的同时还应有“听取代表意见”的内容。
人大副主任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会议讲话
![人大副主任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会议讲话](https://img.taocdn.com/s3/m/aefc4add31126edb6e1a10e6.png)
人大副主任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会议讲话同志们:十六届三次人代会上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数量明显增多,比二次人代会增加了50件,而且大都经过调查研究,针对性很强,涉及领域也比往年广,其中建议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就有13个55件,涉及124名代表,如城区冬季供暖、供水问题、城市管理问题、农村学生乘车及安全问题等等,这表明代表的履职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为民代言,发挥代表作用的意识明显增强,这同时也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好代表建议,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两年来,由于市政府及各承办部门对人大代表的重视及对群众利益的关心关注,使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得到了较好的办理和落实,使一些群众关注、代表反映集中的实际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
代表对办理结果满意率逐年提高。
20*年末一次人代会上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116件,代表对答复满意率占91%;20*年末二次人代会上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63件,代表对答复满意率占92%,增长了一个百分点。
在*年末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人大常委会对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先进单位,政府办、建设局、民政局、交通局、财政局、林业局、移民局、水利局、商务局、旅游局十个部门进行了表彰。
可以说,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和落实工作上,市政府及承办部门做了大量积极工作,这一点市人大常委会是满意的。
总结这两年来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好的经验做法,一是领导重视,明确责任;二是健全制度,规范办理;三是注重实效,积极解决问题。
从而促进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也为今后更好的开展建议办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市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与办理代表建议的总体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一是超时限。
有的部门不能按时限规定进行办理。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497f6cf0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4a.png)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1•【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2016年12月2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在,我代表常委会办公厅向本次会议报告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情况。
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努力使办理过程成为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代表、加强改进工作的过程”;要求“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和协调,推动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取得更多实效”。
一年来,常委会办公厅会同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委员长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改进工作,突出办理重点,提高办理实效,推动了代表建议交办、办理和督办工作深入开展。
一、代表建议提出和交办情况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共提出建议8609件。
今年代表提出建议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建议数量多、综合性强,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有5496件,占建议总数的63.8%,比去年进一步增加。
二是建议内容重点突出,主要涉及“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精准扶贫和脱贫,加强资源环境生态保护,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推进医疗、教育、养老体制改革等方面。
三是需要沟通联系的建议多,代表明确提出希望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加强联系沟通的建议有3345件,占建议总数的38.9%。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后,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XXX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对办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cbe58d76d4d8d15abf234ed8.png)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年第18卷第19期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潘文文【内容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载入我国宪法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建议对改进和完善国家机关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探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本文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创新办理工作体制、改进办理工作机制、提升办理工作实效的对策建议。
实践工作表明,这些对策建议在完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府行政改革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人大代表;人民建议;社会建设;参政议政【作者单位】潘文文,湖南农业大学一、引言(一)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通常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包括人大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从当前工作流程来看,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代表建议的交办,即人大秘书处提出交办意见,然后代表建议和人大秘书处意见转达主办与承办单位,由二者负责研究与答复;二是代表建议的承办,包括建立办理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合作合力,严格办理时限,起草建议答复,落实答复承诺;三是代表建议的督办,有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对承办机构给予评议。
(二)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人大代表制度是先进的政治制度,体现了全民参与国家治理和发展的基本思路,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体现了依法行政要求的具体实践。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有助于政府吸纳民智,博取众长,发挥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此外,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促进政府工作业工作的开展,从而给市场注入更多的发展活力。
第二,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降低这些企业的税费,使其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技术研发当中,促进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febd03880eb6294dc886ce1.png)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六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 没有实际内容的;(五) 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七条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9d95a02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4d.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施行日期】2006.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
市长王歧山二00六年一月九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议、提案的交办第三章建议、提案的办理第四章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及时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委员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提案)。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催办。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办公室主任分管,并指定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第四条承办建议、提案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严格处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按期答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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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2007年12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全国人大“提高认识,统一交办,分别承办,严格责任,突出重点,认真答复”的要求,共承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5537件,牵头办理重点建议8项、参加办理13项。
其中,今年承办建议1233件,牵头办理重点建议2项、参加办理5项,目前这些建议已全部按时办结,问题得到解决或已经制定措施、列入改进计划的有597件,占所有回复件的84%。
总体上看,我委的建议办理工作进展顺利,代表们是满意的,各方面也都给予了较好的评价。
这里,我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建议的主要做法和体会,向常委会作简要汇报。
一、加强领导。
这是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关键所在。
人大代表是反映人民意见和群众呼声的重要渠道,每一项建议都凝聚着代表们的心血和智慧,是人民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
国家发改委党组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坚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作为政府部门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作为改进工作、推动事业的重要途径,要求委领导和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专人负责,注重实效,做到件件有着落。
在具体工作中,委主任直接参与办理,特别是针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带队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亲自走访代表,推动全委建议办理工作。
【两会知识】什么是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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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知识】什么是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除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外,还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从字面意思看,建议是提出的主张,批评是指出缺点和错误,意见是对事情的看法。
人大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时简称或者通称为建议),就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就各方面工作提出主张、指出缺点和错误、发表看法。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代表通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督促、支持有关机关、组织做好工作或者改进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有关机关、组织通过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使了解民意更加广泛,作出决策、开展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
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加以研究处理并予以答复,也是代表与有关机关、组织相互沟通、了解情况和促进有关机关、组织改进工作的过程。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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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办理工作,实行检察长领导,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承办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具体组织落实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应注重落实、讲求实效,通过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切实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
第二章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接收和交办第四条每年“两会”后,办公室按照人大和政协的要求领取交由我院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领取时应逐一核对目录清单。
第五条办公室应当对接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针对不同情况向交办机构提出调整意见:(一) 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退回交办机构。
(二) 部分内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增加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主要内容提出重新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的建议。
(三) 主要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的,应当建议撤销原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号,转为代表、委员来信处理。
(四) 其他不应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建议交办机构转为参阅件处理。
调整意见应在领取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构提出,并建议在交办机构召开的协调会上进行调整。
第六条办公室应当根据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内容和各部门职能分工,确定每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承办部门;如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应确定主办部门。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代表、委员反映集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应作为重点办理,并确定承办部门。
第七条各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提出理由,于交办之日起3日内与办公室协商调整。
第三章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承办第八条各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工作制度,实行承办部门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人大关于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模板
![人大关于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946b09c1c8d376eeaeaa319e.png)
人大关于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模板各位主任,各位委员:按照县人大常委会2005 年工作要点安排和会前调查的要求,我科工作人员在主管主任带领下,于12 月13 日至15 日,深入到县交通局、水务局、公安局以及***乡、***乡、***镇、***乡进行了调查。
并召集县建设局、文教局、畜牧局水产局、电信局、林业局、环保局、旅游局、财政局、农业局等各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听取了汇报,走访了部分县人大代表,召开了代表座谈会,填写了《代表建议办理结果调查表》。
对在今年县十三届二次人代会以及会后联系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承办情况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2 件;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16 件;会后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8 件。
8 月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县长、副县长结对联系代表又收集到代表建议24 件,其中有4 件与年初所提建议重复。
经整理,这四项合计今年会中会后共有代表建议46 件。
这些建议涉及交通15 件,水务6 件,教育4 件,电信4 件,畜牧3 件,国土2 件,农业2 件,公安、财贸、旅游、民政、林业、城建、电力、环保、财政、乡镇各1 件。
3 月4 日大会闭幕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对代表建议进行梳理后,于3 月12 日转政府办理,县政府于5 月8 日召开交办会,9 月24 日,县政府第二次交办,同时召开代表建议承办工作调度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部署,使各项建议进入办理程序。
到12 月15 日,办理进度情况如下:1、建议所提问题已经初步解决的10 件,占总数的21.7%(其中包括1、3、6、7、8、10、12、17、19、21 号建议)。
2、建议所提问题正在解决之中的13 件,占总数的28.2%(其中包括2、11、28、29、31、33、35、37、38、40、41、44、45号建议)。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办理讲话稿]相互批评意见建议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办理讲话稿]相互批评意见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adab8924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a9.png)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办理讲话稿]相互批评意见建议同志们:今天会议上决定了代表大会的时间,通过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质询案提出和办理三个办法,也听取了政府办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因为马上就要开人代会,所以利用今天这个时间,我就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几点。
二是质量要提高。
从代表角度说,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根本目的是反映民意诉求、推进"一府两院"工作。
因此,议案和建议只有与党委中心工作同向,与人大监督重点合拍,与政府工作同力,与群众愿望吻合,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是一份高质量的议案、建议。
这就需要代表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发挥代表生活在基层、接触群众较多的优势,集思广益,并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充分论证,尽可能提高议案、建议质量。
要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的视察活动和调研活动,并结合自身平时的调查,注意广泛收集提议案的素材。
(当代表的调研活动是贯穿于整个代表任期内的,不是为了开会才突击一下)。
代表撰写议案前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文件,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方针政策,以便于使自己所提议案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能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所参考和采纳。
每次小组活动,都要组织讨论,确定哪些事项作为议案和建议处理,年底前结合"会前视察"和专题小组活动,综合权衡全年活动情况,确定提交人代会的议案和建议。
三是督查要到位。
代表满意是一个工作目标,但解决好议案、建议所反映问题才是最终目标。
对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一般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至迟不能超过6个月。
对人大代表在平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时间,法律上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机关一般要求在2个月到4个月之内办完发复代表。
因特殊情况在限期内不能办结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和理由。
如果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一月内重新答复代表。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法规立法后合法性合理性评估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法规立法后合法性合理性评估](https://img.taocdn.com/s3/m/462f0bd105087632311212b2.png)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法规立法后合法性合理性评估摘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法规,是为了规范有效地处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方便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而制定的。
对于一部法律的立法评估,分为立法前和立法后,本文是对立法后法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
本文通过对法规颁布机关的立法权限、法规的立法程序和立法内容进行分析来评估其合法性,而合理性评估方面则分为了立法的动机、程序和内容三个部分。
在评估过程中,对法规的相关问题产生了一些疑问并进行了阐释。
关键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合理性;合法性;程序人大代表的职责就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对此,人大代表有权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法规的制定是为了使人民的意志更好地通过代表的言语传达出来,是为了使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更快得到关注,更迅速有效地解决。
我们在制定一部法律的前后,都需要进行评估,确保制定法规的行为是谨慎的,必要的,以避免法规的多、滥和重复。
立法前的评估,主要评估立法的合法性、必要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而在立法后,则主要是评估立法的实践性,评估法律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实际影响等。
立法后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评估,让我们可以更好地自我审查自我监督立法的行为,及时纠正立法不当之处,同时也可以通过对合理性的分析,适时地对法规制度进行修订,以期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对各地方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法规进行初步统计和分析后发现,在我国34个省级行政区划中,除去港澳台地区,24个是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相关规范,1个是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余6个则没有具体的由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件,而是由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
这些至今仍为有效状态的法规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1990-1999年间颁布的有7部,在2000-2009年间颁布的有17部,而在2010-2013年间颁布的有7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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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全国人大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国务院办公厅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处理。对会同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有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二)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 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 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strong>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strong>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应当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代表对地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交由有关省级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全国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统一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定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谁承办的计划。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落实。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受理。
<strong>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strong>
第十条 代表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strong>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strong>
第七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交办。交由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第十二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答复;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标 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5-06-2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strong>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strong>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进行分析,拟定处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处理措施。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第二十二条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strong>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strong>
<strong>第一章 总则</strong>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