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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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层计 划 生 育服 务项 目, 新 建农 村 初 中
校 舍 面 积 8 4 万 平方 米 、 中等 职 业 学 校
校舍4 2 万 平方米 , 基 本建成 乡镇综 合文
化站4 10 个I 在生 态环境建 设 方面 , 完
成 人工 造林约 150 0 万 亩, 营造林约8 0 0
万 亩 , 处理 铬渣约3 2 万 吨 , 形成 重 点流
综 合利 用 的意见 》精神 , 指导 和 推动地
方开 展秸秆综 合利用规 划编制 工 作 ,
国家发 展 改 革委 、 农 业 部近 El 联 合发布
《关于 印发 编 制 秸 秆 综 合利 用规 划 的
指导 意见 的通 知 》 (以下 简称 《指导 意
见 》) , 重 申了编 制 秸 秆 综 合 利 用 规 划
提 出以技 术创新为动力, 以制度创新
为保障 , 加 大 政 策扶持力度 , 发挥 市场 机制作用为指导思 想。 按照 “ 统筹规
划 , 突 出重 点 ; 因地制宜 , 分类指导 ;
科技 支撑 , 试 点示 范 ; 政 策扶待, 公 众 参与” 的基 本原 则 , 积极推 进秸 秆 综
合利 用 工 作 。 同时, 还 提 出了要加 强规
秆综合利用成本高、 经济性差、 产业化
程 度低 等原 因 , 开 始 出现 了地 区性 、 季
节性 、
结 构性 的秸秆 过 剩 ,
特别是在
粮 食主 产 区和 沿 海 经 济发 达 的部 分地
区, 违规焚烧现 象屡禁不止 , 不仅浪费 资源 、 污染环境 , 还严重 威胁交通运 输 安全 。 虽然近年来 , 在 国家有关部门 和地 方政府积极推动和 支持下, 秸秆
本刊讯 国家发展 改革委2 0 0 5 年3
关于发布《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咨询单位排名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咨协标准[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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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咨询单位排名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咨协标准〔2021〕21号为规范行业秩序和竞争行为,实现行业自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我会起草了《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咨询单位排名办法》(试行),并通过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2021年3月23曰附件:工程咨询单鎌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行业品牌建设,展现行业实力和风采,提升行业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程咨询行业 管理办法》《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单位排名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组织开展,负责排名工作的组织、审定、处理异议、宣传推广等,以维护行业排名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排名坚持自愿、诚信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排名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排名基准期为上年度12月31日。
第五条中咨协会以协会信息系统为依托,结合咨询单位申报材料开展排名工作,发布排名信息。
第六条咨询单位应当参加行业活动,按时填报和更新本单位在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系统及中咨协会有关行业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并 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七条申报范围为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督平台注册的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后的单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应当参加,并自愿 申报参加年度排名:上年度上报的单位信息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未按时填报单位相关信息的;中咨协会认定不能参加排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工程咨询单位以独立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申报。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咨询单位,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 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咨询单位参加排名工作:(―)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咨询单位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重新进行备案注册。
(四)完成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系统变更备案。
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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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018 年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依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 年第9 命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印发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论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2018〕623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 2018 年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申报有关事项说明以下:一、申报资料内容(一)单位申请表申报单位应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论管理系统》 , 填写《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论申请表》,按规定内容将有关证书、证明资料原件扫描成电子文件,上传到《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论管理系统》中。
扫描文件的电脑屏幕显示图片要求清楚可辨、大小适中,采纳 jpg 文件格式,每个扫描文件大小在 200-500KB 之间。
申报单位不必提交纸质资料,但应将纸质资料存档备查。
《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论申请表》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论申请表(封面)2、单位基本状况——基本状况3、单位基本状况——单位简介4、单位基本状况——关系关系5、申请的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专业(业务)6、专业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7、合同业绩——近三年独立肩负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8、守纪信誉记录——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申报承诺书(二)单位证明资料1、正在奏效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证人书;2、申请甲级专业资信的单位需要供给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5 年的有效证明;3 、申请 PPP咨询甲级专项资信的单位需要供给从事PPP咨询业务许多于 3 年的有效证明;4、工程咨询单位发生疏立、吞并、重组等重要更改的,需要供给有效证明。
(三)人员证明资料1、法定代表人的委任文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2、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高级技术职称证书;3、养老保险证明(或退休证):公司或事业法人单位供给为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显细汇总表,其内容包含: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养老保险证明应于本公揭公布后开具,分公司人员的养老保险证明还应供给分公司营业执照和总公司的受权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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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4•【文号】发改投资[2009]620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自2005年3月4日施行以来,对严格市场准入和保障工程咨询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需要,现对第29号令部分条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条本条所称工程咨询业务是指第29号令规定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本条所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社会社团、政府机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院以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关于第六条本条是指凡在中国境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并严格依据证书限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执业。
三、关于第七条第29号令未对不同等级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地域范围和项目规模做出规定,各级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的资格等级依法开展业务。
四、关于第八条本条所称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是指依法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后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其中依法取得乙级资格证书至少满2年。
本条所称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的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是指依法取得所申请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资格后承担的与所申请的服务范围相对应的咨询成果不少于5项,且所提供的咨询成果(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b55175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41.png)
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20•【文号】人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7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具有较高知识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1、2两项条件中的各1项条件者: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1)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10年。
(2)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7年。
(3)1987年及以前,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及以上学历、学位,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5年。
2、业务技术工作资历(1)担任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4年,或担任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7年。
(2)通过考试取得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担任甲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3年,或担任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技术负责人满6年。
(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1、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了2项省及以上政府部门规划和计划咨询报告。
发改办投资[2015]33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5]33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904b7c02768e9951e738a9.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5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应按照第13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系统》(/zwfwzx/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上传并打印相关的申报材料。
二、本次申报范围(一)资格申请。
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
2012年以前(含2012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3年以前(含2013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
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
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
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机构,原证书到期失效。
(四)资格重新确认。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后,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三、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申报材料共四部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评标专家库情况、招标业绩情况。
各部分须分别装订成册,每册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初审机关需先查验原件。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
2、资格申请承诺函(附件2)。
3、资格申请书(附件3)。
4、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企业2012年、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4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申请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足3年,只需提供2014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六类资格证书),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时间或者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的,还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538ac68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09.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2•【文号】发改办投资[2016]437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6]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本次申报范围:(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11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21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6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三)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四)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后,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五)获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后,因故终止工程咨询业务,申请注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单位申请书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zwfwzx/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1);2、承诺书(附件2);3、申请报告(附件3);4、基本情况(附件4);5、近三年经营状况(附件5);6、机构设置情况(附件6);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7);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8);9、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9);10、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10);11、项目经理简介(附件11);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12);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13);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14);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15);16、持有证书情况(附件16);17、计算机配备情况(附件17)。
2009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开始申报
![2009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开始申报](https://img.taocdn.com/s3/m/848c7fe2172ded630b1cb650.png)
[] 丽,王萍 腐殖酸及其衍生物在水处理中的应用[]环境污染与 防治, 5赵 J.
2 0 . 2: 5 04 1 9.
[ 唐受印 , 6 ] 戴友芝, 汪大翠 . 废水处理工程 [ ] M. 北京 : 化学工业出版社,2 0 , 044 第二版 :4 3 . 2 — 9
M u ii a a twae rame t yEn a c dCo g lt nwi n cp 1 W se trT e t n h n e a u ai t b o h
p a e o AC s a f c ie f c u e t lc f P a nef t o c ln. e v l Ke yw or s:e h n e o g l t n f c u a i n h mi c d P d n a c d c a u a i . o c l t ; u c a i ; AC: u ii a s e t r o l o m nc p l wa t wa e
2 0 >b h c n e e i 0 2 yte Se o dL v fnCOD、 SS a dTP wh n i tl n e st a t o COD eo 3 0 / .td mo srt st a I b lw 0 mg L I e n t e t S a h BMT c udt k h o l a et e
参 考文献 :
[] 1魏复 盛, 主编.水和废水检测分析方法 ( 第三版 )M] 北京: [ . 中国环境 出版社
1 8 8 -3 0 9 9: 8 7 .
[] 翼峰,黄 丽萍 . 2张 腐殖酸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与研究现状[]腐殖酸, J.
2 0 . 5 1 —2 . 07 : 6 6
A e a u a tCo ti i gHum i cd N w Co g ln n an n cA i
2022年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模板】
![2022年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80b61fc1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c4.png)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017年第9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2]623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含预评价)申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单位申请表申报单位应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管理系统,》填写《乙级资信评价申请表》,按规定内容将有关证书、证明材料原件扫描成电子文件,上传到《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管理系统》中。
扫描文件的电脑屏幕显示图片要求清晰可辨大、小适中,采用jpg文件格式,每一个扫描文件大小00-500KB之间。
申报单位无须提交纸质材料,但应将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乙级资信评价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1、乙级资信评价申请表(封面)2、单位基本情况——基本情况3、单位基本情况——单位简介4、单位基本情况——关联关系5、申请的乙级资信专业(业务)6、专业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7、合同业绩——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8、守法信用记录——乙级资信申报承诺书(二)单位证明材料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申请乙级专业资信的单位需要提供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的有效证明;3、申请PPP咨询乙级专项资信的单位需要提供从PP咨询业务不少于2年的有效证明;4、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兼并、重组等重大变更的,需要提供有效证明。
5、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证书。
(三)人员证明材料1、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高级技术职称证书;2、养老保险证明(或者退休证):企业或者事业法人单位提供为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养老保险证明应于本公告发布后开具,分公司人员的养老保险证明还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和总公司的授权书)。
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事业法人单位,应提供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1735f7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74.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9•【文号】发改办投资[2005]2900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5]29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以下简称29号令)和2005年第23号公告,现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过程中有关申请受理、组织评审的基础性工作,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协助我委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同级发展改革委进行相应的基础性工作。
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定于2006年1月4日开始。
我委将在2006年4月10日至4月16日接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报告及材料。
请你们告知各申报单位访问中国工程咨询网(http://),应用《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要求IE6.0及以上版本)填写电子文件内容,并认真学习29号令,按规定报送申报材料。
申请内容通过管理系统打印,与其他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形成书面文本申报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可单独成册。
请将所有申报文本材料先按初次申请、重新申请分为两类,再按31个专业顺序排序。
三、按照隶属关系,由初审机构(审查单位)向我委申报。
地方所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向所在部门申请。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单位由中央管理企业审查后报我委。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49 号令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49 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e3d3ee25af45b307e87197c5.png)
江西省建设厅赣建价[2006]2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二○○六年四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9 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728fbd6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dc.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27•【字号】桂建政务〔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2〕1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上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也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2019年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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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9年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申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申报材料内容(一)单位申请表申报单位应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管理系统》,填写《甲级资信评价申请表》,按规定内容将有关证书、证明材料原件扫描成电子文件,上传到《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管理系统》中。
扫描文件的电脑屏幕显示图片要求清晰可辨、大小适中,采用jpg文件格式,每个扫描文件大小在200-500KB之间。
申报单位无须提交纸质材料,但应将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甲级资信评价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1.甲级资信评价申请表(封面)2.单位基本情况——基本情况3.单位基本情况——单位简介4.单位基本情况——关联关系5.申请的甲级资信专业(业务)6.专业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7.合同业绩——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8.守法信用记录——甲级资信申报承诺书(二)单位证明材料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申请甲级专业资信的单位需要提供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的有效证明;3.申请PPP咨询甲级专项资信的单位需要提供从事PPP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的有效证明;4.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兼并、重组等重大变更的,需要提供有效证明。
(三)人员证明材料1.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2.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高级技术职称证书;3.养老保险证明(或退休证):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提供为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明细汇总表,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养老保险证明应于本公告发布后开具,分公司人员的养老保险证明还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和总公司的授权书)。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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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推动行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指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涵盖投资建设项目策划、准备、实施、运营、评价各阶段,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社会责任,享有独立公正提供咨询服务、获得合理咨询报酬、对行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承担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的义务。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第五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是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着力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接受中咨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直属工程咨询单位,其资格认定和管理由中咨协会负责。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在认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
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单位根据规定自主选择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八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应从丙级资格申请。
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6f5ed75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57.png)
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公布日期】2002.12.18•【字号】云计投资[2002]1436号•【施行日期】200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计投资[2002]1436号)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地州(市)县有关部门:为加强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的资格管理,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咨询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的资格管理,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的执业资格认定。
第三条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受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初审、认定和管理。
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规取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或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二章资格管理权限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共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六条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初审,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评审认定,并颁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或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授权,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则负责全省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评审认定,并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核准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2010第一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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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前 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 21 年工程咨询单 日 00 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 1 第一批 甲级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名单 00
根据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
通知要求 ,申报单位应根据第 2 9号令 、 国家 第 19 ) 《 4 号 的有关规定 ,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组织了对
活 动 的指 导 、 统计 和评价 工作 。
工作 , 并通过初步验收, 将于近期投人试运行 。 国家 《 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也将于近 》 日 正式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此外 ,工业和信息化部还要求各级中小企业管 理部门致力于改善 当地中小企业金融生态环境 , 积
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开展针对中小企业
了社 会各方 面 的意见 。 从反馈情 况看 , 国务 院有关部 门、 方和 行业 自律 组 织 、 标代 理 机 构普 遍认 为 , 地 招 制定 全 国统 一的分 类标准 十分 必要 ,为进 一步 规范
工业 和信 息 化 部 :
提高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比重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日前发布了 《 关于做好 中小企 业金融服务合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中小企业管 ,
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出台
国家发改委: 关于 2 1 年 00
根据 《 工程 咨询 单位 资 格认 定办 法 》 国家发 展 ( 改 革委第 2 号令 , 9 以下简 称 “ 2 号 令” 的有关规 第 9 )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扶持政策,推动建立政府
工程 咨询单位资格 申报有关事项 的通知 引导下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作关系, 建立和完善“ 风险共担, 利益共享” 的银行担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d8d821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28.png)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鄂建[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鄂建[2006]11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于2006年7月1日施行,原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由于新、旧办法中资质标准内容发生变化,按照建设部统一部署,今年将全部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及换发新资质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就位范围1、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已在2005年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暂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3、2006年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暂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参加此次资质就位。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我厅申请换发资质证书。
二、受理程序省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申报资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各市、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审核章,并将初审报告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上报书面申报资料的同时须完成网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资料的申报。
三、资质就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上下载),省直企业一式二份,市、州企业一式三份;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4、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5、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6、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8、企业营业执照;9、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10、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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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本次申报范围:(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二)《2006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86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2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三)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四)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后,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单位申请书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一);2、承诺书(附件二);3、申请报告(附件三);4、基本情况(附件四);5、近三年经营状况(附件五);6、机构设置情况(附件六);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七);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八);9、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10、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11、项目经理简介(附件十一);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二);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三);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十四);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十五);16、持有证书情况(附件十六);17、计算机配备情况表(附件十七)。
(二)单位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3、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在已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变更注册的前提下,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除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1)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更名、改制等情况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4)变更有关内容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6)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等情况的证明或被吸收合并、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7)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活动中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协议复印件。
4、工程咨询单位申请变更不涉及资格内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向初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①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办批复更名的文件复印件;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文件复印件;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更名的决议复印件;④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⑤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⑥原证书服务范围中包括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内容并要求在更名后的证书中体现的,应提供更名后取得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⑦变更名称后的单位章程;⑧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申请变更单位地址: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②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①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③变更注册资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申请变更法人代表:①上级主管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⑤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申请变更技术负责人:①有关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②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或丙级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③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凡要求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体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以下相关证书的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2)招标代理证书;(3)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证书。
6、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7、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8、单位章程;9、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证书代替)。
(三)人员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1、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2、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也可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分公司人员的社保证明还应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的授权书);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
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5、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其中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请材料注意事项(一)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在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完成;1、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4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2、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8、9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3、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5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业绩完成时间限于资格申请年份的前3年;(四)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表(附件七)中除填报申请内容外,还应包括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
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相应业绩(丙级资格的单位除外)和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五)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六)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认定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十八)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七)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八)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十二和附件十三表中的顺序相对应;(十)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十一)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申请单位应于2012年4月20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
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对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工作的要求(一)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二)初审意见表(附件十九)应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中,放在初审专家评审意见表之前,并扫描上传到认定管理系统中;(三)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2年5月18日之前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请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九、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附件: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二、承诺书三、申请报告四、基本情况五、近三年经营状况六、机构设置情况七、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八、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九、法定代表人简介十、技术负责人简介十一、项目经理简介十二、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十三、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十四、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十五、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十六、持有证书情况十七、计算机配备情况十八、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材料档案袋封面十九、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查意见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