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博弈论视角透析见义勇为的立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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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博弈论视角透析见义勇为
的立法路径
王俊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6)
摘 要: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从微观层面构建潜在见义勇为者的理性选择模型,解释了潜
在见义勇为者选择见危不救这一次优策略的原因。

以此为基础,探求如何通过激励机制和风险保障
两方面的立法来促使潜在见义勇为者的决策向见义勇为这一最优策略转变,推动更多的人积极主动
地见义勇为。

关键词:见义勇为;博弈论;法律激励;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F01,F22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2506(2010)02 0084 05
见义勇为本身是一个具有道德指向性的概念,最早源自∀论语#为政∃:%见义不
为,无勇也。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对社会产生正外部效应!和见义勇为行为本身具有潜
在风险,客观上需要国家的介入来对见义勇为者予以鼓励和帮助。

然而,国家如何运用
法律手段对见义勇为者加以鼓励和帮助并达到应有的效果,这一问题却并不容易解决。

本文以理性经济人为基本假设,谨守最低限度的道德底线,以此为前提,运用博弈论的
分析方法,构建潜在见义勇为者的理性选择模型,从微观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解
构,通过实证分析,推导出将见义勇为者所求与国家所予有效衔接的路径,促使见义勇
为精神在社会不断彰显。

一、见义勇为概念的界定
对于见义勇为,目前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各地方性法规虽有不少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但具体到这一概念的外延上则多有出入。

∀重庆市
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
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则拓展了见义勇为的外
延,不仅包括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还包括抵御自然灾害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
保护和救援的行为,但却排除了公民为保护本人(包括亲属)生命财产安全而实施的保
护和救助行为。

而∀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则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
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罪证,协助公
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也归为见义勇为。

收稿日期:2010 01 10
作者简介:王俊(1986 ),男,湖北孝感人,西南大学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

!外部效应是指一个人的行为直接影响他人的福祉,却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获得回报。

如果这种影响是正面的,直接增进了他人的效用,就称其为正外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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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对于见义勇为的概念界定还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口径,这样必然导致同一行为依据各地方法规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从而在事实上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但是具体应当如何界定,本文不做过多论述。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在更大意义上是一个道德概念。

因此,为方便分析和阐述,笔者依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将见义勇为定义为: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这一定义基本符合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普遍认识。

二、从博弈论视角解读见义勇为行为
博弈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实证分析的基础,它描述人们在制度环境(博弈规则)下如何做出行动决策,以及这些行动导致了何种结果。

其基本特征有四个,即群体性、互动性、策略性和理性。

意即只要在两个以上理性人的基础上,每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与他人的行为存在关联、相互影响,都可以运用博弈论展开分析。

任何见义勇为事件的发生,都必然在两个以上行为人的基础之上,所以完全可以运用博弈论来建立一个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分析模型。

以下选取一个曾经见诸报端的真实事件作为建模的原型,具体事件为:在一辆卧铺客车上,一个歹徒竟然当着全车人的面,在几十个小时行车途中,连续将车上四名妇女奸污。

让人惊讶的是,全车人包括司机在内,竟没有一个人出来说话
[1]。

闻此事件者,除了惊叹于歹徒如此猖獗外,更为愤怒的是,全车人面对区区一个歹徒,竟然没有一人出来制止。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歹徒可以不顾车上众人而猖狂行凶?是什么原因导致竟无一人敢于挺身而出?倘若有人挺身而出了情况又会如何?运用正规形式博弈模型和展开型博弈模型,笔者将就众人中未有一人挺身而出和假设有一人挺身而出的情形分别予以分析。

!显然,只要前者为负值,后者为正值,具体数值大小不会影响分析结论。

(一)正规形式博弈模型
为分析的方便,可将上述案例中除歹徒外的全车人简化为两个人,即路人甲与路人乙,甲、乙两人在车中见到歹徒行凶,此时他们有两种策略
选择:见义勇为和见危不救。

在当时的特定情况下,两人无法商议共同采取何种策略,即便是能够商议,由于相互之间是陌生人,缺乏相互的信任,因而,甲或乙都不知道对方除策略选择以外的其他任何信息,这样的博弈关系可称之为不完全信
息(I nco m plete Infor m ati o n)博弈[2]。

作为一个理性的决策人,其行为的临界点就是该行为的预期收益等于预期成本。

因而,分析见义勇为,就得分析其收益和成本各是多少。

收益无非两种类型,即货币收益与非货币收益,非货币收益包括荣誉、地位、被尊重和自我满足感,等等。

见义勇为的成本是指行为主体在实施见义勇为过程中在时间、精力、财力和潜在风险承担等方面的支出与实施该行为而放弃的从事其他行为的效用即机会成本之和。

收益和成本孰高孰低,取决于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环境背景,无法定论。

但通常情况下,歹徒一般在作案前都有较为精密的准备,尤其是实行暴力犯罪的,大多身体条件较好,配备了行凶器具。

而偶然间发现歹徒的路人,可以说毫无准备,见义勇为完全是凭着一股浩然正气,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大多数人不是歹徒的对手。

因而,笔者认为,在见义勇为行为得不到系统的、持续的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见义勇为者的收益为负值。

因此,在模型中选择单独见义勇为的路人的收益为-100。

而如果见义勇为者拥有人数优势,在本模型中即二对一的情况下,平衡则会发生偏转,歹徒可能被制服的概率较大,因而假设两位见义勇为者同时各收获物质上以及精神上的收益为50!。

用一个二元矩阵图来表示如上所说的正规形式博弈,二元矩阵的每一格给出了每个参与人的收益情况。

如图1所示,按照惯例,每一格中的第一个收益值是位于行位置的路人甲的收益,第二个收益是位于列位置的路人乙的收益。

通过图1可以清晰地看出路人甲和路人乙的两种决策途径以及相应的收益情况。

接下来求解这个博弈,即确定甲乙两人应如何决策才符合其自身利益最大化。

从图1可以看出,甲乙两人同时选择见义勇为则各获得50的收益,而如果只有一方选择见义勇为而另一方选择见危不救,则见义勇为者要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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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承担100的损失,见义勇为者的状况将严重恶化。

因而,路人甲与路人乙博弈的纳什均衡是双方都选择见危不救,这样无论对方选择何种策略,自身都不会有任何损失。

同时根据行为经济学中的预期理论(Pr ospect Theory)
[3]
,获得与损失在人
们心中的效用上的赋值是不同的,在等量的收益与损失的比较中,损失带给人的痛苦更大,因此,最终选择见危不救也是合乎理性经济人选择的
结果。

图1
(二)展开型博弈模型
正规形式博弈模型描述的是不清楚对方策略选择的同时的决策情形,而展开型博弈着重于行
动的次序性,即在知道一方策略选择之后另一方的策略选择。

同样采用在正规形式博弈中使用的%二对一&案例模型与相关数据,考虑路人甲首先采取行动的情况。

展开型博弈模型是一个倒树枝图形状,从初始结开始,每一个结发出的枝代表参与人可供选择的不同行动,如图2
所示。

图2
与图1不同的是,图2的展开型博弈模型是在一方已经知道对方采取行动策略的基础上再采取行动,强调了博弈的互动性。

可以看到,倘若路人甲选择了见义勇为,此时正邪双方的力量对比发生转变,在本模型中%二对一&的背景下,路人乙的最佳行动策略就是同样见义勇为而获得50的收益;当然,如果路人甲选择的是见危不救,路人乙的正确选择也应是见危不救。

通过这个展开型博弈模型,我们可以更为清楚的认识到,促发见义勇为需要一个外在的条件,当这样一个条件满足时,见义勇为完全可以成为既满足公益性又符合个人私利的选择。

三、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思考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激励机制
以上两个模型均表明,在甲乙两人共四种策略选择组合中,最符合甲乙两人共同利益、也是使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就是甲乙两人共同见义勇为。

然而,由于信任的缺失,少有人愿意首先见义勇为而将自身置于被动的境地,因而,往往选择次优策略即两人都见危不救。

因此,通过立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填补信任的缺失,能够将次优
策略转变为最优策略,从而增进社会福利。

为此,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做出相应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加以适当的鼓励和保护:在他人发生危险、遭遇困境的时候,在自身具备救助能力的前提下,如果能协助其他公民对受害人展开救助,且有效解除受害人困境、帮助受害人摆脱危险的参与救助者,享受与先前救助人员同等奖励和保障待遇;如果见危不救,则视最终造成的后果处以适当的惩罚。

此外,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障力度,图2的各种策略选择的收益情况就会转变为图3的状况。

在图3中可以看到,当路人甲选择了见义勇为后,不仅收益得到了增加、权益得到了保障,更加重要的是,由于法律对乙的强制性约束,乙若见危不救则将面临法律的严重制裁,这使得甲选择见义勇为的风险大为降低。

再者,只要乙是理性的,就不会在见义勇为的可观收益和见危不救后
的法律制裁中选择后者。

图3
有人可能会质疑笔者前述的那一法律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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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和有效性,在此做一补充说明。

该条款首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学界所讨论过的%见危不救罪&,因为该条款设定了几个需要同时满足才对见危不救之人施以一定限度处罚的标准:第一,他人发生危险、遭遇困境并且已有其他人展开救助。

这时再有人加入就有较大可能解除困难同时自身危险性也大大降低。

第二,自身有救助的能力。

我们不会强求一个弱女子勇斗悍匪。

第三,自己加入救助可以有效解除他人的危险和困境。

这一点可以由法官根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做出判断。

如本文开始给出的案例,一个歹徒在车上欺凌妇女,有一个人站出来与歹徒缠斗,这时车上其他身体健壮的男子,哪怕只再多一个,就应该可以将歹徒制服。

满足了这样三个条件还依然坐视不管,则对这样的人施以一定的法律制裁是极为必要的。

此条款的出发点就在于解除见义勇为者独担风险、担心孤立无援的后顾之忧,同时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

(二)见义勇为者潜在风险的法律保障
基于博弈模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解除见义勇为者孤立无援的风险的同时,只有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障力度,方能激励更多的人勇于见义勇为。

然而,迄今为止,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切身利益尚无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在司法实践上往往将见义勇为归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缺乏对见义勇为者利益的针对性保护。

部分省市出台了保障见义勇为者利益的条例,但是往往存在重视一次性的奖励、缺乏保护的长效机制、硬性规定不足的问题。

见义勇为者最为担心也最害怕出现的不外乎两个问题:其一,因为见义勇为而导致伤残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并直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其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导致父母或子女无人照养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可先了解一些地方性法规是如何予以规定和保障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20条规定,因见义勇为伤残的公民,由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按规定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21条规定,因见义勇为伤残的公民,有工作单位的享受工伤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评残抚恤,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优先介绍就业,或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予以优先安置;因见义勇为致残并使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公民,在就业前,由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生活救济费;因见义勇为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由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生活救济费。

从中可以看到,有工作单位人员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一定折扣的原有工资待遇,而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往往只是模糊的%优先介绍、优先安置&。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伤残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

北京市的规定比较笼统,但很明显的是,没有工作单位的人按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其得到的救济肯定是极为有限的,暂时还缺乏一个完善的标准。

像重庆市这样承诺给予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生活救济费,应当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规定。

另外,对于现实中经常发生的见义勇为者身体稍有伤残就受到工作单位无故辞退的亦不在少数,对此,尚未有法律上的明确保障。

对于第二个问题,∀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22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因公(工)伤亡的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北京市的规定与此基本相同。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20条规定,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家∀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近亲属的劳动就业,由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妥善安置;家庭生活低于当地城乡居民生活平均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牺牲的见义勇为者是否能被评为烈士,其家属待遇是存在很大差别的。

然而,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非军人只有满足其中的第5项,即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方能被批准为烈士。

由于范围过窄,这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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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就存在一些因为见义勇为而牺牲却无法被批准为烈士的,例如为抢救他人个人财物的。

而%优先&、%适当补助&这一类规定则由于弹性较大,实际施行效果有限。

!在经济学中称作外部效应的内部化,政府和受益人是见义勇为者所施义举的共同受益人,理当承担。

这也符合法学中权责义相统一的原则。

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切身利益,既体现国家对见义勇为者做出的宝贵贡献的一种肯定,也是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促使更多的人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有效途径。

我国相当一部分省市较早就颁布了有关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地方法规,这样就为探索如何更好的保障见义勇为者利益积累了宝贵经验。

当前我国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见义勇为鼓励和保护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这部法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合理解决如下两个问题:第一,如何激励更多的人敢于见义勇为,在法律上对特定条件下的见危不救给予否定评价并施加一定惩罚。

这样既能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见义勇为者的伤亡代价,降低社会保障成本。

第二,如何综合协调好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等各部门,做好因见义勇为而伤残或者是牺牲的英雄及其家属的长远生活的保障工作。

这个保障必须要达到英雄所应当享有的水平,而绝不仅仅是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在资金的来源上,由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共同保障,加害
人、受益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一部分!。

只有这样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免除其后顾之忧,方能有效地激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

四、结语
通过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到,在现有的法律规定等背景下,从个人私利的角度,路人在遇见歹徒行凶时选择见危不救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如果从社会公益的角度来看,见义勇为行为无疑具有非常大的正外部效应,不仅能挽救他人无价的生命,挽回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损失,更能震慑罪犯,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

正因为如此,我们有必要从立法角度完善相应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使得见义勇为的精神能如星星之火,
渐成燎原之势。

[1]舒雨.道德盲点[M ].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4:153
154.
[2](美)道格拉斯#拜尔,罗伯特#格特纳,兰德尔#皮克,等.法律的博弈分析[M ].严旭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3]董志勇.行为经济学原理[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5.
(责任编辑 胡慧河)
On the L egisl ati on of Good Sa m aritan fro m the Perspecti ve of Ga m e Theory
W ANG Jun
(S choo l of L a w ,Sou thwe st Un i versity ,Chon gq i ng 400716,Ch ina)
Abstrac t :
Th is paper utilizes the m ethod o f ga m e theory to constr uct the rational choice m odel o f potential good Sa m aritan,exp laining w hy the po tentia l good Sa m aritan chooses the subopti m a l strategy not to save in front of the danger .B ased on the above analysis ,the paper further exp l o res ho w to m otivate m ore and m ore people to adopt t h e op ti m al strategy to help o t h ers in a j u st cause through estab li s hing the leg islation fro m t w o aspects ,na m e l y encourag ing m echan is m and risk preventi o n m echanis m.
K ey word s :good Sa m aritan ;ga m e theory ;legal i n centi v es ;l e gal protecti o n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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