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 公司法第三条解读
高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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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提示函[2011]第1期赣州分行法律事务部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背景: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参与者间的很多纠纷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判,但由于《公司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简洁,导致公司诉讼案件在法律适用上频繁出现较大分歧,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也常常无据可依。
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2月16日起正式施行。
现就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些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公司的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公司利益,有的则可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
一般来讲,前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后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发起人承担。
但是实践中,合同相对人往往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该合同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也不知道合同最终的利益归属。
为了适当降低合同相对人的查证义务、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按照外观主义的原则来确定上述合同责任的承担。
即:如果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该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则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除非该公司有证据证明发- 1 -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即非善意时,则仍由发起人承担。
亮点二明确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程序及标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以一定比例的非货币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股权等)进行出资设立公司。
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司法实践中因非货币财产出资产生的纠纷较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经评估的处理、对于权属变更需经登记和交付的非货币财产的处理、对于股权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都做了明确可行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f0c3fe6eddccda38376bafea.png)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公司法解释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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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全文一、前言在我国公司法中,第三百五十三条至第三百六十八条是关于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相关内容的规定。
本文将对第三百五十三条至第三百五十八条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实际应用。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根据公司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经营范围已实现或无法实现,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撤销或吊销设立公司的决定,依法被宣告破产,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董事因无力履行职务或逃匿等原因失踪,依法终止营业,终结清算,被宣告破产,并且债权人请求公司解散的,根据债权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解散。
三、公司解散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程序包括:解散决议、备案、公告及解散登记。
首先,公司股东会应当对公司解散进行决议,并依法进行记录备案。
其次,公司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向债务人及其他合法权益人进行通知。
最后,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解散登记。
四、公司解散的效力与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决议自作出之日起即产生效力。
自公司解散之日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能代表公司进行清算工作,并且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而公司债务人可以在公司解散后三个月内提出债务索赔,并在清算过程中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五、公司清算的程序与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由清算人负责进行公司清算工作。
清算人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并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清算人应当依法履行责任,进行公司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清理、资产转移等工作,并编制清算报告。
清算人的行为应当公正、公平,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清算的期限根据公司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应当在解散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一年。
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再行收购、对外担保、处分资产等行为,除非与清算工作相关。
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进行决算并进行清算结案。
七、公司清算后的法律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案后,公司即被终结,公司自行名义同时被注销。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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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来源:谭小虹律师2022-07-14330281 人看过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对其作出了权威解读。
那么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华律网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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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 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
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数千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
现就修订后的公司法重大变化解读如下,供大家学习。
一、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二、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制度。
三、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四、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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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相关文章链接股东权利限制和股东资格解除中的若干问题(源自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分了四部分:第一部分:设立公司民事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第二部分:股东出资效力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第三部分:违反出资义务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第四部分:与股东资格否认相关的问题。
用公司法的时候,一般要先看目录,法条的目录,再看框架结构。
事实上,公司法的这部司法解释,从公司的出生谈起,再谈及设立、公司存续、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死亡”即公司解散清算。
这有点体类似人的出生过程。
看了目录,我们就会对于公司法法律本身的定性有了一定的了解。
公司法更多的在规定一个组织法,规范一类市场主体如何出生、存续、死亡。
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中间有很多“不得”、“必须”、应当”等的字眼。
我们不要简单据此推断行为效力的问题。
而于违反这些词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可能有这样或那样判的。
比如说,决议程序违法可撤销、作出的决议内容可撤销,但作为交易行为,不能因程序瑕庇而必然无效。
再如,说到公司法第16 条,违反第16 条担保就一律无效吗?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我们还应注意,公司法从公司的出生到死亡都谈及到了,但我们在应用公司法的时候,还要和其它法律联接,比如,谈到公司“死亡”时,要联接破产法,实际上还有侵权行为法、物权法等。
下面我们就一条条来看。
第一部分,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刘敏法官解读:公司发起人,包括公司法下的股份公司也包括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
这一条,实质上是在为后面方便,设计了这个条款。
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含义不样。
刘安琪《新公司法》条文与案例逐条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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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琪《新公司法》条文与案例逐条精讲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对我国公司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涵盖了公司设立、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等方面。
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中的主要条文逐条进行解读,结合实际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公司法。
第一条: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新公司法第一条明确了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该条文体现了公司法的法治理念,强调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责任,为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条:公司的基本属性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依法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法律属性,强调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独立性,为公司的合法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案例一:某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失。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受损方的损失,而不应由公司的股东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设立,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规范了公司的注册程序和要求,为公司的合法成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二:小明和小红共同创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后来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产生了债务。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未经注册的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小明和小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财产可能被追偿。
第四条:公司的名称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合法、唯一,不得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文字、符号。
公司应当有足够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当真实、合法,出资人应当认真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俞光洪的博客- 华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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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违反出资义务者的权利限制;(第十七条)
条件:( 1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 2 )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是否列举穷尽还是仅限于该三项股东权利?
(3)相应的合理限制 ——赋予司法自由裁量权。
6 、对违反出资义务者股东资格的解除;(第十八条)
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期限内办理了权属变更——认定履行出资义务
6 、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出资义务的认定标准(第十一条)
认定标准、弥补方法、逾期弥补认定为未出资
三、明确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第十二条至二十一条)
(一)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发起人和公司的法律责任认定及承担
关于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 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公司未成立时费用和债务的承担;发起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主要有五个条款,即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五个方面内容:
1 、发起人如何认定?(第一条);
条件:( 1 )未履行出资义务(注意:非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 2 )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
( 3 )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
( 4 )以股东会决议形式作出解除资格的决定。
处理此类案件法院的释明义务——减资或第三人出资手续的办理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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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解读:本条讲述发起人的认定。
1、行为导向: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出资(股份)+履行设立职责。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均是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只有部分股东是发起人。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讲述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的责任认定。
1、总体而言,按“合同相对性原则+自愿介入”进行认定。
即原则上由发起人个人承受,如公司确认或实际履行合同的,公司变成责任主体。
2、根据第一款的精神,如公司确认或实际履行合同的,相对方可同时向发起人及公司主张权利。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解读:本条讲述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的责任认定。
1、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一般认为,合同加盖公司公章或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合同,视为以公司的名义。
2、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但最终由发起人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1)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相对人不是善意第三人;(2)公司最终未设立成功(参见第四条规定)。
3、注意本条与本规定第二条的比较,即都是发起人主导对外签订合同,但一个是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新《公司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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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公司股东权利、29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2024年第7期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内容,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的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期(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及起算时间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完善股权回购请求权,为中小股东对抗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提供了解决路径。
明确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同时新增股份公司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八)股东代表诉讼权。
新《公司法》扩大股东代表诉讼范围。
将此范围扩充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当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或者他人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有限公司的任一股东、符合一定持股条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利益。
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变化有权利就有义务和责任,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新《公司法》在股东义务和责任方面的修订着重体现在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和出资义务,有意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一)公司设立时相关责任承担。
新《公司法》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明确公司设立时的相关责任承担。
(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新《公司法》新增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明确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
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股东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所有关联公司均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留现行《公司法》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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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解读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解读主讲老师??陈志武第一节??新旧法律内容对比详解一、公司法修订背景介绍(一)改革政策直接推动《公司法》的修订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目的是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会议指出,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
这一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十非必要。
这样做不但顺应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而且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保障劳动创业权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
会议明确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点:(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3)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最新公司法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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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司法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形式的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根据我国的实际,我国公司不采用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等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1)是一个资合公司,但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股东人数不多,相互间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2)各股东的出资共同组成公司的资本,但这些资本不需划分为等额股份。一般来说,股东各自以他们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分取红利。(3)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设立成本较低。(4)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灵活;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或者监事。(5)有限责任公司因具有人合性,其股东的权利转让一般受到章程的限制,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那样可以自由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通常较多,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发生影响。(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履行相对严格的程序,如应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签订发起协议,从事公司的筹备工作;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较高的要求;募集设立的公司,还应当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等。(3)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须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必须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律对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均有较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还有独立董事的规定。(4)如果章程不予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转让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当然,法律对特定主体如发起人等所持股票转让有限制的,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https://img.taocdn.com/s3/m/2097e66258fafab069dc0290.png)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解读:行为发生时的法律适用。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来处理。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解读:例外规定:原公司法没有规定,可参照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1、本条是讲述规定事由提出股东诉讼的时间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超过上述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解读:1、本条是补充讲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的诉讼资格的细化。
新《公司法》解读 讲座
![新《公司法》解读 讲座](https://img.taocdn.com/s3/m/a5f4b3b0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b5.png)
新《公司法》解读讲座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我国公司治理体系进行了全面升级,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针对新《公司法》的解读讲座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份文章中,我们将对新《公司法》进行详细解读,探讨其在企业治理、法人责任、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企业家和从业人员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体现在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职责和监事会职权等方面。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股东利益,并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
这一规定强调了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透明度。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度,同时设立监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监督,起到互相制约的作用。
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平衡,有效防范董事会滥用权力的问题,保护股东利益。
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产负债情况,合规经营,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完整。
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法人责任方面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公司人员和股东应当履行资金注入和清偿义务,不得占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占有或者进行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交易等行为。
这一规定有利于明确公司法人责任,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责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新《公司法》还对股东权益保护进行了细致规定,强调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平等参与、知情权益和表决权益。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正案解读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正案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dcb0c422b160b4e767fcfa1.png)
一、公司法修改背景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这是我国公司法自颁布以来20年的时间中继两次制定后的又一次重大的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有12处,条文顺序也作出相应的调整,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结构成分、经济体系、经济制度密不可分,特别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WTO 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新发展和长足进步,为了确保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必须加强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
通过对相关经验的总结,实现对公司法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合当前法制化和国际化的基本需求,在十八的胜利召开后,在对当前经济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公司法作出修改,以期公司法起到丰富完善、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的作用。
二、主要修改条文及解读修订前 修订后 解读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
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2024年新《公司法》重点解读--上精选全文
![2024年新《公司法》重点解读--上精选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550fa851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4b.png)
编制资产负债表
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二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的出资形式-股权/债权出资的法定化· 第48条,股东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货币
新《公司法》框架下的资本充实原则
抽逃出资条款 53/107
瑕疵出资条款 50/51/52/107
· 修正,小修,部分条文修改,主要制度不变· 修订,大修,规则的重大调整/全面修改
第二次修订·20240701生效·公司资本制度变革3.0
2005.10第三次修正 ·20140301生效
2023.12第四次修正·20181026生效
第一次修订·20060101生效·公司资本制度变革1.0
·取消溢价发行报国务院批准 ·公司资本制度变革2.0 ·完善公司回购制度
股份公司首期实缴
募集设立
35%
股份公司的授权资本制-授权边界及程序·授权例外,以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股款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2/3决·第153条,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52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当年利润第210条
3)任意公积金
2 )法定公积金
, 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公 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规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分配的, 股东应将违规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监高应承担赔偿责任
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212条六个月内实施
, 抽逃出资,53条/107条,股东 抽逃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监 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新公司法全文及解读
![最新公司法全文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8799601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23.png)
最新公司法全文及解读一、文档概述本文档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最新公司法全文及对其进行的解读。
我们力图用最简洁明了的语言,帮助读者快速理解并掌握最新公司法的要点。
二、最新公司法全文以下是最新公司法的全文: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和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违反本法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最新公司法解读1. 第一条:本条明确了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2. 第二条:本条定义了公司的概念,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和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4. 第一百五十一条:如果公司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护了股东的权益。
5. 第二百条: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6. 第二百一十七条:在公司分立或者合并过程中,需要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最新公司法全文及解读如上所述,我们期待这份文档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最新公司法的要点。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https://img.taocdn.com/s3/m/19e19adf19e8b8f67c1cb99e.png)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版)(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1、公司法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即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
2、保障三类主体:公司、股东、债权人。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本条讲述公司的外延。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三条的解读和疑问
![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三条的解读和疑问](https://img.taocdn.com/s3/m/9fd0e868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e7.png)
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三条的解读和疑问何侃【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其第一部分"关于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一直是理论界所争议的热点.结合该解释部分的第二、三条的规定,从法理角度入手,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应当进行法价值的解读与思考.【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00)014【总页数】3页(P38-40)【关键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设立;发起人责任【作者】何侃【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1.91由于新《公司法》对我国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很多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的实务操作和法院的司法审判在遵循规则上还存在着缺位,不利于公司法制建设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5月9日和2008年5月19日分别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后,又召开了一系列的研讨会,拟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法》适用中关于公司设立中的债务纠纷、股东资格的确认、股东代表诉讼和担保的公司决策权限若干问题作出说明,以保证《公司法》在实践中得到顺利执行。
其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第一部分“关于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指的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签订的合同最终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由于《公司法》缺乏具体的规定,该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议与讨论的重点。
笔者拟结合该司法解释草案第二、三条的规定,对公司设立中民事行为的责任归属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两条解释所体现的关于先公司交易行为的界定、设立公司失败的责任承担和以成立后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效果等问题提出一些想法与疑问。
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的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问题,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以“九字真言”概括了他对此问题的观点,即“分公司,论成败,别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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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重点法条解读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及责任承担】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及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的规定。
一、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由法人地位决定的,其内容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对外投资的股权等,其意义为:实现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公司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股东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例外情形有:股东滥用其对公司的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