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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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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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1.25•【字号】鲁政发[1991]7号•【施行日期】199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1991年1月25日鲁政发〔1991〕7号)目录<font size=+1>1.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到鲁政发〔1982〕40号著名风景游览地开会的通知》的通知2.关于印发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关鲁政办发〔1986〕89号于对各市〈地〉驻沪联络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3.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鲁政发〔1988〕55号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4.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鲁政办发〔1988〕47号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印发《关于提高省政府机关办事效鲁政发〔1988〕84号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鲁政发〔1989〕92号的通知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军队基层鲁政发〔1981〕91号伙食单位蔬菜用地的通知8.印发关于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的鲁政发〔1988〕132号规定的通知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注:此办法于1987年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员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按修改后的《办法》执行)10.关于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鲁政发〔1989〕106号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关于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鲁政发〔1989〕156号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12.批转《关于改进农电企业管理的报鲁政发〔1980〕15号告》的通知13.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鲁政发〔1983〕96号物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4.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鲁政发〔1982〕9号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通知15.批转省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实行计鲁政发〔1982〕105号划用电包干的意见的通知16.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品鲁政发〔1984〕56号种若干规定※17.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鲁政发〔1986〕68号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8.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地方小火电鲁政发〔1986〕125号暂行规定》的通知19.关于发布《山东省引进技术和进口鲁政发〔1987〕63号设备消化吸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鲁政发〔1987〕79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关于发布《山东省商业网点设施改鲁政发〔1988〕131号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2.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利用监测暂鲁政发〔1988〕150号行规定》的通知23.关于发布《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鲁政发〔1988〕153号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4.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鲁政发〔1989〕10号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25.关于印发山东省扶持机电产品出口鲁政发〔1989〕41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6.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举办鲁政发〔1983〕11号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27.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学校工作试鲁政办发〔1983〕51号行条例》的通知28.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鲁政发〔1986〕10号理暂行规定29.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鲁政发〔1986〕10号行规定关于修正《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1988年5月25日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规定30.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鲁政发〔1986〕10号行规定31.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鲁政发〔1988〕8号32.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营企业鲁政发〔1988〕8号若干问题的规定33.关于发布《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鲁政发〔1985〕134号励试行办法》的通知3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鲁政发〔1986〕114号施细则》的通知35.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事业费拨款鲁政发〔1987〕32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关于发布《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鲁政发〔1988〕71号行办法》的通知37.关于发布《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鲁政发〔1987〕96号行办法》的通知38.批转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鲁政发〔1980〕112号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39.关于公布《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鲁政发〔1984〕153号发暂行办法》的通知40.批转省建委制订的《关于工程设计鲁政发〔1985〕37号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4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鲁政发〔1985〕117号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42.关于加强集镇和村庄建设工作的暂鲁政发〔1988〕28号行规定43.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鲁政发〔1988〕116号规定4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鲁政发〔1988〕116号规定45.关于发布《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鲁政发〔1989〕141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6.关于贯彻执行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鲁政发〔1980〕118号理办法的意见47.山东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鲁政发〔1985〕84号48.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测量标志鲁政办发〔1987〕1号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49.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事维鲁政发〔1981〕66号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0.批转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鲁政发〔1985〕12号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51.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二)5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流浪乞鲁政发〔1982〕78号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53.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十鲁政发〔1983〕114号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54.关于发布《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简鲁政发〔1985〕34号则(试行)》的通知5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鲁政发〔1985〕44号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56.关于发布《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的通知57.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鲁政发〔1986〕91号58.关于发布《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鲁政发〔1987〕138号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9.关于发布《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鲁政发〔1988〕76号法》60.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鲁民字〔1988〕122号办法〉细则》的通知61.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鲁政发〔1989〕5号兵安置条例〉细则》的通知62.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鲁政发〔1989〕161号和伤残军人规定》的通知63.颁布《关于实行企业、事业、机关、鲁政发〔1986〕28号团体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关于颁发《山东省旅店、刻字、旧鲁政发〔1986〕29号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65.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文体娱乐游鲁政发〔1986〕96号览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66.关于发布《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鲁政发〔1988〕57号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67.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鲁政发〔1988〕166号的若干规定※68.关于印发《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鲁政发〔1988〕184号理办法》的通知※6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1989年12月29日,省七游行示威法》办法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70.关于发布《山东省涉外经济公证暂鲁政发〔1987〕43号行规定》的通知71.关于批转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鲁政发〔1985〕55号工作的报告》的通知72.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鲁政办发〔1987〕15号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73.关于颁发《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鲁政发〔1985〕18号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技术鲁政办发〔1987〕109有偿服务的报告》的通知号75.关于发布《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鲁政发〔1988〕79号办法》的通知76.印发《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鲁政办发〔1989〕39号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77.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鲁政发〔1990〕3号条例78.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鲁政发〔1982〕20号79.批转林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鸟类鲁政发〔1982〕29号保护的报告》的通知80.批转省查防美国白蛾领导小组《关鲁政发〔1982〕113号于荣成县发现美国白蛾疫情的报告》的通知81.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鲁政发〔1988〕70号条例〉办法》的通知82.关于发布《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鲁政发〔1989〕17号目标责任制奖惩办法》的通知83.印发省水利厅《关于解决水利基本鲁政发〔1984〕157号建设民工伤亡抚恤办法的报告》的通知84.关于颁发《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鲁政发〔1986〕53号施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5.关于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处理水库鲁政办发〔1986〕71号移民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86.印发关于实行防汛责任制的意见的鲁政发〔1987〕52号通知87.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鲁政发〔1987〕61号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88.批转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水利基建工鲁政发〔1987〕72号移民工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89.关于发布《山东省实行农村水利劳鲁政发〔1987〕110号动积累工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0.印发《山东省关于解决农村人畜缺鲁政发〔1988〕44号水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91.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92.关于发布《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鲁政发〔1989〕138号理试行办法》的通知93.批转省二轻厅、省二轻集体工业联鲁政发〔1986〕102号社《关于贯彻国务院〔1986〕63号文件意见报告》的通知94.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鲁政发〔1981〕115号于整顿劳动保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95.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鲁政发〔1980〕9号木的通知96.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鲁政发〔1983〕97号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的通知※97.关于同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鲁政函〔1985〕66号于提高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的批复98.关于加快发展交通运输的通知鲁政发〔1988〕158号99.山东省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鲁政发〔1988〕166号的若干规定100.关于向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的鲁政发〔1982〕101号通知101.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鲁政发〔1983〕88号100号文件的通知102.山东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鲁政发〔1983〕19号103.山东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鲁政发〔1986〕81号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0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鲁政发〔1986〕119号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0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鲁政发〔1986〕119号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06.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88〕174号10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鲁政发〔1989〕7号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08.关于严格申报纳税的布告鲁政发〔1989〕108号109.转发省商业厅《关于维护消费者利鲁政办发〔1985〕35号益试行规定》的通知110.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饮食服务鲁政发〔1986〕66号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111.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鲁政发〔1983〕36号《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鲁政办发〔1983〕16号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7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11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1986年9月9日,省六教育法》办法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14.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专业教育自鲁政发〔1985〕74号学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11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鲁政发〔1985〕121号理体制的暂行规定11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鲁政发〔1987〕93号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的通知11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鲁政发〔1985〕120号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意见11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鲁政发〔1986〕76号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9.批转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鲁政发〔1984〕37号《关于调整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20.关于颁布《山东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鲁政发〔1985〕15号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1.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鲁政发〔1989〕61号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122.关于发布《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鲁政发〔1989〕136号的通知123.关于颁发《山东省食品卫生监督行(85)鲁卫防字第19号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24.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鲁政发〔1981〕22号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的通知125.关于加强我省文物市场管理工作的鲁政发〔1982〕37号通知126.批转省文化厅《山东省文艺演出管鲁政发〔1983〕110号理办法》的通知※127.关于印发《山东省共用天线电视系鲁政发〔1987〕83号统管理规定》的通知128.转发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加强卫星鲁政办发〔1985〕62号地面接收站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29.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在新建、(71)革生字第298号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130.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鲁革发(79)176号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13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80〕鲁政发〔1980〕152号294号文件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132.印发《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鲁政发〔1981〕74号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33.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厂矿企业尘毒鲁政办发〔1982〕29号危害治理情况和改进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34.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鲁政发〔1984〕123号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35.关于发布《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鲁政发〔1986〕85号施办法》的通知※136.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企业职工鲁政发〔1986〕94号奖惩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37.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劳动安鲁政发〔1986〕118号全卫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38.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鲁政发〔1986〕127号则的通知139.关于发布《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鲁政发〔1987〕45号查处理办法》的通知140.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鲁政发〔1987〕55号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141.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鲁政发〔1988〕31号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42.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鲁政发〔1988〕128号生产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143.关于发布《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鲁政发〔1989〕80号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4.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鲁政发〔1981〕59号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145.印发《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鲁政发〔1981〕89号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的通知146.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鲁政发〔1984〕115号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147.关于颁布《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鲁政发〔1985〕69号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148.关于对《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鲁政发〔1986〕2号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几点补充规定149.山东省招聘人才引进技术的优惠政鲁政发〔1988〕45号策规定※150.关于发布《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鲁政发〔1988〕75号、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151.山东省关于聘请国外专家引进国外鲁政发〔1988〕97号技术的若干政策规定152.关于发布《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鲁政发〔1989〕146号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15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不合格品不鲁革发(79)24号计算产量产值的通知》的若干规定154.批转省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鲁政发〔1980〕175号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意见155.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鲁政发〔1981〕108号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56.关于颁布《山东省物价监督检查暂鲁政发〔1984〕147号行规定》的通知157.关于发布《山东省承包企业价格管鲁政发〔1988〕178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8.关于发布《山东省内部审计审签暂鲁政发〔1988〕74号行办法》的通知※159.关于发布《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鲁政发〔1988〕95号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160.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鲁政发〔1989〕118号承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161.关于印发《山东省楼堂馆所建设项鲁政发〔1989〕142号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162.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鲁政办发〔1985〕63号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65号文的意见》的通知16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个体经营1985年11月30日者合法权益的布告164.印发《山东省实施〈城乡个体工商鲁政发〔1988〕137号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165.关于发布《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鲁政发〔1988〕182号权益条例》的通知166.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和稳定粮食市场鲁政发〔1988〕183号的通知167.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1989年12月29日,省七理条例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68.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实施〈中华鲁政发〔1988〕9号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通知(注:依1990年6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文本)169.印发《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规鲁政办发〔1989〕19号定》的通知170.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89)鲁渔管字第5号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171.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安全生产管鲁政发〔1989〕155号理规定》的通知17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国民鲁政发〔1981〕54号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173.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鲁政发〔1983〕51号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74.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鲁政发〔1985〕85号的实施办法※175.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鲁政发〔1987〕21号法※176.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小清河鲁政发〔1988〕87号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177.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86号178.关于印发《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鲁政发〔1989〕27号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79.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宗教事务鲁政发〔1982〕17号处、省建委、省人民政府外办、省财政厅、省城建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情况和意见的报告180.印发《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鲁政发〔1986〕67号法》的通知181.转发省外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鲁政办发〔1987〕56号办公厅国办发〔1987〕30号文件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82.关于发布《山东省加快和深化外贸鲁政发〔1988〕49号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183.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申请自鲁政发〔1988〕50号营出口暂行规定》的通知184.印发《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鲁政发〔1980〕27号的意见》的通知※185.批转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协作鲁政发〔1982〕43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86.关于扶植发展地方煤炭生产的决鲁政发〔1982〕30号定※187.关于农村集体电话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1986〕66号188.关于加速邮电通信建设的通知鲁政发〔1988〕132号189.关于发布《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鲁政发〔1987〕40号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通知190.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鲁政发〔1987〕30号力建设债券办法》的通知191.关于发布《山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鲁政办发〔1988〕91号境保护规定》的通知192.关于贯彻执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鲁政发〔1985〕105号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3.山东省金融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鲁政发〔1988〕67号194.关于沂蒙山区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鲁政发〔1987〕53号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行办法195.关于认真开展我省保险业务的通知鲁政发〔1982〕32号196.批转省交通厅、省保险公司《关于鲁政发〔1984〕120号恢复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请示报告》的通知197.关于发布《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鲁政发〔1987〕71号法》的通知198.关于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则》的具鲁革发(79)71号体规定199.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鲁政发〔1989〕8号管理暂行规定200.关于发布《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鲁政发〔1989〕135号暂行规定》的通知201.印发《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鲁政发〔1988〕17号保护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202.印发《山东省医药行业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92号的通知※203.印发《山东省关于加强蚕茧、厂丝鲁政发〔1988〕33号收购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4.转发建委、省计委、省建设银行、鲁政办发〔1986〕74号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报告》的通知205.转发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五部门鲁政办发〔1986〕90号《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6.关于颁发《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鲁政发〔1986〕97号行规定》的通知207.印发《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鲁政发〔1987〕74号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8.关于发布《山东省关于外国建筑企鲁政发〔1988〕179号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9.关于发布《山东省乡、村农机管理鲁政发〔1989〕151号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10.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9年11月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11.关于印发《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鲁政发〔1988〕115号权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12.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企业法〉鲁政发〔1988〕152号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办法》的通知213.关于发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1989)济字第86号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214.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1987)济字第15号215.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兵工作目标责鲁政发〔1989〕9号任制》的通知216.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武装部建设鲁政发〔1989〕32号细则》的通知217.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鲁革发(79)184号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18.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鲁政发〔1988〕166号的若干规定219.关于贯彻国发〔1986〕70号鲁政发〔1986〕101号文件的几项具体规定</font>d53402--011027w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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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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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DL/T892-2004《电站汽轮机技术条件》
策划部、检修部、运行部
策划部、检修部、运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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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GB/T 18021《设备及管道绝热层表面热损失现场测定表面温度法》
策划部、检修部、运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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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GB/T 18916.1-2002《取水定额火力发电部分》
策划部、检修部、运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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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GB/T 8117.1-2003《汽轮机热力性能验收试验规程第一部分》
策划部、检修部、运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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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DL/T904-2004《火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策划部、检修部、运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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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DL/T985-2005《配电变压器能效及经济技术评价导则》

技改项目办理立项程序

技改项目办理立项程序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1、技术改造的定义《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2、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3、技术改造管理的方式除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外一律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核准制项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9号)规定,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技改项目,须提交省固定资产投资联席会议研究,除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外,由省经信委核准或备案。

2)备案制项目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4、具体程序1)注册技改项目管理一律实行网上管理。

各企业先登陆省经信委网站,网址是:,在“处室之窗”中,点击“规划与技术改造处”,然后点击“技改项目管理登陆”,进行注册。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

2)登陆企业注册成功后,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为用户名,进行登陆。

登陆后,企业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可以进行项目备案、项目核准、项目免税以及企业基本信息维护等操作。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内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系列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扩大需求、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为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产业化改造,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二)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三)为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发展先进产能进行升级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四)对研发、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环节进行信息化改造,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五)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进行节能减排改造,促进绿色发展;(六)为推动产业协作和行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优化产业布局;(七)国家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领域。

第五条 省内各级经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工作。

需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需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上报。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六条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贸改字[2007]236号各市经贸委(经委),省有关部门(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防止能源浪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经贸委。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防止能源浪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投资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烧碱、玻璃等行业新增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三条按照现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省和市级经贸部门分别负责权限内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应实行核准的内资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方案”篇章。

外资项目和应实行备案的项目,在上报申请报告或备案表时,必须提报《节能方案》。

节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包括:项目所属行业及地区对节能降耗的相关规定,项目方案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有关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包括: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项目对各类能源的消耗种类和数量。

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单位产品能耗、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能耗等指标,并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分析项目方案在节能降耗方面存在的主要障碍,在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设计标准及产业政策等方面所采取的节能降耗具体措施,并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三章技术改造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山东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实施及其相关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行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优化存量资源配置与扩大优质增量供给相结合、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与发展壮大新动能相结合,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二)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拓展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四)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发展先进产能,进行产品品种、品质提升改造;(五)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落后、低效产能进行淘汰、置换、改造;(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改造;(七)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八)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鲁国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2008〕1号2008年2月29日)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于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经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省管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省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建立经营绩效考核和主要工作考核相结合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和目标,确定双方权利和责任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等有关规定,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业绩。

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备的技术改造~应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性能、便利维修、简化机型、降低消耗、方便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设备技术改造的内容:,一,对生产工艺、设备、工属具、仪器、装置的技术改造。

,二,港口安全技术、环境保护、供水供电、货物保存、设备维修保养等方面的改造。

,三, 对引进设备部件的国产化。

,四,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技术改造。

,五,有利于提高生产和管理工作效率所编写的各类控制程序和管理程序。

第三条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主要包括技改项目申请、技改项目审批、组织实施、验收和评比奖励几个过程。

第四条对技术改造者~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由技术副经理、技设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和设备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组成“技术改造评审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技改活动。

第六条技术改造评审小组下设日常机构~配备专管人员负责技改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组织有关人员对技改计划审批~对技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中大型技改项目的验收~组织技改成果的评审奖励工作~对历年的技改项目进行整理建帐工作。

第七条基层部由机械、电气技术副部长主抓技术改造工作~负责组织本部门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并参与评奖工作。

第八条技设部设备运行主管人员和基层部技术员负责技改计划提出、项目实施及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技改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存档。

第三章技改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技改项目的申请各基层部和技设部主管设备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改项目的提出和申请工作。

技改申请为书面形式~可根据生产需要按月向技设部提出~每个技改项目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一,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生故障情况和原因分析。

,二,设备技术改造的部位和改造要求。

,三,采用的新技术及改造后应达到的技术条件。

,四,对技术改造方案的建议和设想。

,五,设备的改造费用估算及预期经济效益估计。

,六,对于大型技改项目~申请材料要有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选择和初步设计。

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一、技术改造的目的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技术革新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生产装置的潜能,促进生产成本降低,产量稳步提高,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技术改造应遵循的原则(一)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增产、降本、创效、提质、节能的目的。

(二)进行技术改造时,与工程有关的环境保护、三废治理和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等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二、技术改造内容(一)技术改造包括对现有装置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所进行的改造。

(二)根据现有工艺流程,利用现有装备,对生产薄弱环节或一直困扰生产的技术难题进行技术攻关。

(三)与生产配套的工程,如机械、电气等公用设施和辅助设施所进行的改造。

(四)有关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状况等所进行的改造。

(五)针对某些脏乱、劳动强度大的岗位进行技术研发和设备创新。

三、技术改造程序(一)、技改项目要填写“技改申请”,部门内部技术人员和骨干结合实际经过研讨,交由部长审核上报。

对公司重大技改项目,也可采取招标的形式进行。

技改申请必须具备以下内容:1、报告申请人或部门;2、技改项目的发起人、带头人;3、项目可行性报告4、项目时间、资金计划书;(二)、由部长提报技改申请,经生产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报项目进行技术论证,由总裁审批确认。

将技改项目申请以书面形式,送交企管部备案。

(三)、审批后,研发部门开始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整体研究部署。

生产副总审批后,实施具体工程。

(四)、工作的具体实施,技改部门需向企管部提报工程进度表。

需要其他部门合作的项目编制实施进度、检查考核、验收书,承担部门按计划实施,技改部门验收。

技改项目整体达到预期目标后,技改部门先组织验收。

企管部检查各部门实施情况。

(五)、技改项目竣工后,由生产副总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进行效果验证,达到预期目标后,由使用部门验收签字,并按时投产。

(六)、使用部门投产后,如发现问题需要解决的,及时于技改部门进行沟通,由技改部门进行持续改善,投产一个月后如技改项目正常运行,视为技改项目成功。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第五条技术改造应坚持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建设项目用地;第六条各级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经贸委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七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第八条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国内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内资技改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核准;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和中央、省属企业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技改项目由市经贸部门备案;济南市需核准管理的企业技改项目,凡国家未明确由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济南市经贸部门核准;济南市企业技改项目备案管理权限与其它市相同;第九条外商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外资技改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一律实行核准管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商省经贸委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企业所在市经贸部门核准;济南市企业外资技改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济南市经贸部门核准;中央和省属企业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均由省经贸委核准;第三章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第十条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与相关附件报项目核准部门;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内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由企业委托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清单;四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七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一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以及其来源;四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五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购置国产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第十三条企业报送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四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五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六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项目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文件:一由企业填报的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和采用国产设备清单;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四章项目核准备案程序第十五条技改项目办理核准或备案,应经企业所在市、县经贸部门中央、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或公司初审提出意见并盖章同意;第十六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在审查项目时,如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核准项目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备案项目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要求企业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企业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第十七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内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三地区布局合理;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五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十八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外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五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审查:一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第二十条办理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项目申请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备案项目一般不进行委托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省、市经贸部门在作出核准、备案决定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二十二条办理核准的项目,各级经贸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经贸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查意见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省、市经贸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三条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受理备案表后,一般项目1个工作日、重大项目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第二十四条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市经贸部门按权限向企业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或备案回执;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备案的理由;通知书、回执和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所在市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未经核准、备案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管理、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二十六条企业对省、市经贸部门的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级经贸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第五章项目延期及调整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第二十九条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内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四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五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或备案投资额1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用汇额10%及以上;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外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用汇额10%及以上;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第六章项目免税及抵税确认第三十条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内资技改项目和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资技改项目,引进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设备,可享受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购置国产设备可享受抵免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技改项目办理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需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需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现有外资企业技改项目办理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需申请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办理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需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第三十二条免税、抵税确认书或证明按项目投资额大小分别由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委出具;内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外资技改项目总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1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第三十三条内资技改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需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备案、核准文件;二进口设备或国产设备清单;三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六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第三十四条外资技改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需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核准文件;二进口设备或国产设备清单;三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外商企业证明;四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五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第三十五条向省经贸委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或证明,由项目单位逐级报市级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经初审并在申请免税的设备清单上加盖公章后,报省经贸委;向国家申请办理的项目确认书或证明,由项目单位逐级正式行文报省经贸委,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正式行文报国家发改委;第三十六条免税确认书采取一次确认清单方式,不得分批办理,并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第三十七条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逐级报文提出申请,并提供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原件、调整事项前后对比表及其它有关说明材料,原发文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第七章统计管理第三十八条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施工技改项目,建设单位须依法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报送数据须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报、迟报、瞒报和伪造数据;第三十九条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基层填报单位,即一个项目填写一张基层表,50至500万元的项目,可以按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合并填报;第四十条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企业须填报重大项目表,不得将小项目合并作为重大项目填报;第四十一条各级经贸部门应加强技改统计培训学习,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同级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进行统计调查;二协助同级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报表进行检查督促,核实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投资数据;三对统计部门提供的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归档管理;四对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向统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项目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备案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第四十三条项目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办理免税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四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确认书的,项目管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确认文件;第四十六条对于未经核准、备案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第四十七条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免税确认书的,有关部门要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追缴免税税金,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四十八条对企业技改报表出现的拒报、迟报、瞒报和伪造现象,由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进行处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发布的有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免税确认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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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五条技术改造应坚持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条各级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经贸委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七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省国资委第12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管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二)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四)金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负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和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的监督管理;(三)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行为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实施;(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并承担投资风险;(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四)对所出资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企业投资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六)进行充分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7.22•【字号】•【施行日期】1987.07.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7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技术改造的含义技术改造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通过采用国际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原有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一、对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检测手段和工程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对设备、建筑物进行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技术改造相应配套而必须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二、为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三、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资源综合利用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四、为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生产设施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五、对现有企业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三条技术改造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以省编制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规划为依据,有步骤、有重点地对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进行改造。

通过改造和横向联合,达到企业向专业化、群体化、规模最优化方向发展,产品向中高档转变,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目的。

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节约外汇、出口创汇、替代进口的项目,要优先安排;二、以优质产品为龙头,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为重点,通过采用国际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力求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三、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在某些部门、企业和技术领域,采用国内外最新技术,以带动全省技术水平的提高;四、注意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并以引进“软件”为主,尽量少进口成套设备,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引进,重点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标准化工作;五、尽量少搞土建工程。

项目报批程序

项目报批程序

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01
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核准制管理的技改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山东省经贸委负责核准。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和中央、省属企业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技改项目由市经贸部门备案。
四、项目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有以下要求:
02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鲁政办发[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鲁发〔2009〕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8〕71号)精神,省政府设立企业管理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企业管理奖”是省政府在企业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分别授予为我省企业管理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及管理创新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以我省工业企业为主体,兼顾其他行业企业;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我省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

第四条省企业管理奖分别设企业和管理创新成果2个奖项,企业奖项设10个名额,管理创新成果奖项设20个名额。

第五条省企业管理奖每2年评选1次。

第六条省企业管理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省企业管理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鲁财工〔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2〕2号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22年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章合作银行管理第四章贷款贴息、担保补助及股权投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技改专项贷”,主要用于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省级统筹本级财政预算等资金,实施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费补助。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省级“技改专项贷”业务开展好的金融机构,组织加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享受省级“技改专项贷”支持的项目,须为省级统计体系和省级技改导向目录项目库,且在我省依法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符合“绿色门槛”要求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放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放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放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
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经贸改字[2009]16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放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鲁经贸改字〔2009〕169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加快全省工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下放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权限。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核准备案管理权限
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内资项目的备案、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全部下放,市、县(市、区)经贸部门享有同等权限,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和省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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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管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二)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四)金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负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和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的监督管理;(三)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行为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实施;(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并承担投资风险;(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四)对所出资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企业投资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六)进行充分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创新计划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引导支持下,吸收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省级计划.第三条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是技术进步的核心和主体。

技术创新项目包括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涉及到的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重大装备国产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是技术创新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技术创新目标的保证.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计划编制依据(一)市场需求;(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三)国家产业政策;(四)国家、省技术创新纲要;(五)国家、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六)我省实际情况.第五条计划编制原则(一)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和产业化;(二)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结合、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改造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计划选项条件(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应填补省内空白;能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情景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有配套的开发、生产条件及所需的能源、原材料;有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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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五条技术改造应坚持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条各级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经贸委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七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八条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国内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内资技改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核准。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和中央、省属企业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技改项目由市经贸部门备案。

济南市需核准管理的企业技改项目,凡国家未明确由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济南市经贸部门核准。

济南市企业技改项目备案管理权限与其它市相同。

第九条外商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外资技改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一律实行核准管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商省经贸委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企业所在市经贸部门核准。

济南市企业外资技改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济南市经贸部门核准。

中央和省属企业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均由省经贸委核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第十条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与相关附件报项目核准部门。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内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由企业委托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清单;(四)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七)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一)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以及其来源;(四)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五)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购置国产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

第十三条企业报送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四)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五)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六)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项目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文件:(一)由企业填报的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和采用国产设备清单;(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项目核准备案程序第十五条技改项目办理核准或备案,应经企业所在市、县经贸部门(中央、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或公司)初审提出意见并盖章同意。

第十六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在审查项目时,如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核准项目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备案项目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要求企业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企业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内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三)地区布局合理;(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五)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外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五)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审查:(一)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第二十条办理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项目申请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备案项目一般不进行委托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省、市经贸部门在作出核准、备案决定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办理核准的项目,各级经贸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经贸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查意见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省、市经贸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受理《备案表》后,一般项目1个工作日、重大项目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市经贸部门按权限向企业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或备案回执;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备案的理由。

通知书、回执和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所在市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

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未经核准、备案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管理、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省、市经贸部门的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级经贸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

第五章项目延期及调整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

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内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四)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五)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或备案投资额1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用汇额10%及以上;(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外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用汇额10%及以上;(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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