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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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字号】鲁经信技[2016]39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01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经信技〔2016〕396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有关企业:
为适应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省经信委制定了《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并经省经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1日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