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保监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6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安全,是指利用信息安全技术及管理手段,保护信息在采集、传输、交换、处理和存储等过程中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信息系统安全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公司应通过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保障业务活动的连续性。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全管理总体要求第六条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应按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与自身业务及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构建完备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第七条各公司是信息系统安全的责任主体。
国务院各部门名称
电监会
6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社保基金会
6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66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信访局
67 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粮食局
68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烟草局
69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外专局
70 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6 姜成康
6 季允石
6 孙志辉
6 鹿心社
6 马军胜
6 单霁翔
6 王国强
6 胡晓炼(女)
6 赵铁锤
6 杨冬权 6 夏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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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郭金龙 8 戴相龙 8 郭庚茂 8 孟学农 8 杨晶 8 陈政高 8 韩长赋 8 栗战书 8 韩正 8 梁保华 8 吕祖善 8 王三运 8 黄小晶 8 吴新雄 8 姜大明 8 李成玉 8 李鸿忠 8 周强 8 黄华华 8 陆兵 8 罗保铭 8 王鸿举 8 蒋巨峰 8 林树森 8 秦光荣 8 向巴平措 8 陈德铭
2003年3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改组
2003年3月11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名
2003年3月11日设立
1993年12月,由国家税务局改组,级别由原来的副部级升 格为正部级 2001年4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改组为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级别由原来的副部级升格为正部级 2005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 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993年4月19日,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组为中国民用航空 总局,属国务院直属机构。12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1986年1月成立广播电影电视部,1998年3月改组为国家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 2001年新闻出版署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为 国务院直属机构。 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98年国务院 决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正部 级),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再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18-11-13生效日期:2018-8-14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
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三)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
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
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四)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五)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六)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2020年度山东省级首版次高端软件保险补偿申报指南
附件3:2020年度省级首版次高端软件保险补偿申报指南一、申报范围当年及上一年度山东省首版次高端软件名单内的企事业单位,为其名单内产品投保“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云计算服务责任保险”,并在投保时限内实现销售,可享受保险补偿财政扶持。
投保时限承接上一年度确定时限的截止时间,为期一年。
同一软件产品最多可享受两次保险补偿。
鉴于首版次高端软件认定及保险补偿工作自2018年启动,第一批、第二批首版次高端软件没有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经研究,确定第一批、第二批首版次高端软件也可参加2020年度首版次高端软件保险补偿申报工作(同一软件产品已获得两次保险补偿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流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上半年组织1次省首版次高端软件产品认定申报(条件见附件),下半年组织1次省首版次高端软件保险补偿申报。
两项工作均需经过通知部署、单位申报、地市初审、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环节后确定结果。
首版次高端软件保险补偿结果确定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预算申请。
三、支持标准在规定时限内,省内企事业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的(分期支付保费的,首期保费不低于保费总额的20%,其余保费缴费时限和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材料要求首版次高端软件企业申请保险补偿资金时,需按照申报材料模板(附件2)要求提交申请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有关支撑材料,所有支撑材料都需加盖投保企业有效印章,并按顺序进行胶装。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各市工信局初审并严格核对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后,报送省工信厅软件处(2份)、山东银保监局(1份),电子版材料(PDF及WORD版本)刻录光盘同步报送。
具体支撑材料如下: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2.保险费支付凭证、加盖承保财产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及保险费发票等材料复印件;3.投保产品的销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由集团内关联公司实现最终销售的,需提供面向非本集团公司最终用户或销售商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分期付款结算的,已开发票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银保监分局,有关银行机构:为进一步挖掘企业抵质押物潜在价值,缓解企业融资困难,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
现将文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0年5月27日附件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为进一步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拓展企业有效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充分挖掘企业既有抵质押物潜在价值,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促进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授信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围绕探索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有关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合理评估抵质押物价值1.科学选用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要严格落实资产评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基本准则、执业准则、道德准则等,区分企业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发展阶段,科学合理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抵质押物进行公允估价,确保评估价值最大限度接近抵押物资产真实价值。
(省财政厅负责)2.合理确定重估频率。
山东省2011省直公务员录用
姓名 王艳玲 刘光明 戚玉娥 赵娟 张长全 张琳琳 李道伟 吴照婷 李春建 王婉 邱庆浩 杨超 王娜 刘传伟 于周 张文娟 卢宁 孙瑶 张文秀
性别 女 男 女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男 女 男 男 女 女 女 女
准考证号 1130050223 1130170112 1130120412 1130176201 1130176607 1130174129 1130052420 1130091916 1130174330 1130161110 1130173013 1130121415 1130174717 1130175816 1130051813 1130051425 1130174910 1130033201 113004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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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机关名称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机关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 山东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 山东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 山东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 山东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 山东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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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机关名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商务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0•【文号】保监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各保监局、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了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对实现保险中介行业规范化、专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高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保险中介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远远滞后于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已经成为影响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加强保险中介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是实现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保险中介机构应以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的建设为契机,优化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能,加强内控建设,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促进中介业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一)建立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
建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是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首要任务,目的是实现保险中介机构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与安全,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结合自身情况,统筹规划本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1.07•【文号】财会[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一月七日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连结产品、投资型财产险、分红保险、万能寿险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特作如下规定:一、投资连结产品(一)基本规定1.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应于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时,将投保人以保费形式缴纳的全部款项,作为保费收入处理。
2.如果某投资连结产品满足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认为该产品包含保险风险。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鲁教办字〔2010〕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更好地控制、转移教育风险,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有关精神,特制定《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广大中小学校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学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各类学校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在山东省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所)、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均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第三条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负责全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山东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业务的投保、理赔、宣传、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地及相关学校校方责任保险业务开展,负责全省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招标推荐工作,做好与财政、保险监管、工商、税务、保险公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编发情况通报,逐步建立学校校方责任保险预警机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6•【文号】保监厅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4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要求,中国保监会将在保险行业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要求及组织方式各单位应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认真整改、科学测评”的要求和“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工作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实施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保监会成立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解决保险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监会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保监会机关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的具体实施工作和行业定级工作的指导审核。
各保监局负责本局内独立运行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并对各自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进行指导审核。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负责本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及其下属子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各保险总公司统一部署本公司和分公司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二、定级工作安排及定级范围(一)定级工作安排为稳妥做好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拟在保险行业内分步分批实施。
保险行业第一批定级单位包括: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
新修 订 的 企业 年 金基 金管 理办 法 》 已经 2 1 年 1月 1 01 1日人 力 资 源 和社 会 保 障部 第 5 部 务 8次 会审 议通 过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 中国证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中 国保 险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审 议
财 政部 门要 加 强对 本级 政府 机关 软 件 资产管 理 工 作 的监 督检 查 和指 导工 作 ,抓 紧研 究制 定本 级政 府 机关 软件 资产 管理 的具体 办法 ,推进 政府 机关
护 软件 知识 产 权 ,提高 软件 资产 使用 效 益 ,防止
损 失浪 费 。 财 政 部
( )强化 督 促 指 导 ,加 强 考 核 评 估 。 各 级 j 及 时总结 经验 ,不 断 完善 政策 。
部 门文件
( 四)加 强 审 计监 督 ,防止 损 失 浪 费 。要 充 分发 挥审 计 、财政 监 督等 外部 监管 力量 ,切 实将
软件 资产 的财 务核 算 、配 置使 用 ,以及 软件 正版 化 等情 况 纳入 部 门审计 范 围 ,确保 软件 资产 管理 规 范工 作 有序 推进 。各 级政 府 机关 也要 通过 内部 审计 、财 务检 查等 多种 形式 , 自觉规 范 和加 强单 位 内部 软 件资 产管 理 和软件 正 版化 工作 , 自觉保
人力 资 源社 会保 障部 部长
银 监 会 主 席
证 监 会 主 席
保 监 会 主 席
尹蔚 民
刘 明康
尚福 林
吴定 富
二 。一 一年 二月 十二 日
国务 院公报 2 1 2 0 1・ 4
部 门文 件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7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完善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各派出机构直接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权。
第三条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加强服务。
第四条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业发展规划,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实施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并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三)监测、分析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四)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五)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六)管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七)管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八)中国保监会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管事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鲁政字〔2022〕163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鲁政字〔2022〕16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公布如下:周乃翔同志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审计厅。
联系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曾赞荣同志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省政府机关、发展改革、财税、安全生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战略研究、金融、政务公开、大数据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研究室、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大数据局。
联系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共青团山东省委员会、省妇女联合会,各民主党派,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中储粮总公司山东分公司,驻鲁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机构。
凌文同志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省通信管理局、中国民航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山东海事局、省烟草专卖局、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驻鲁邮政、电力、烟草、通信、成品油销售企业。
山东省教育厅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 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8〕9 号
SDPR-2015-0050043
23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学科教学 跟进式指导制度的意见
鲁教基字〔2008〕24 号
SDPR-2015-0050044
24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 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鲁教基字〔2008〕21 号
SDPR-2015-0050087
67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科目教学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8〕25 号
SDPR-2015-0050088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登记号
68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 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3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中小学财务管理 工作的意见
鲁教财字〔2009〕53 号
SDPR-2015-0050034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登记号
14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银监局关于调整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教财字〔2009〕66 号
SDPR-2015-0050035
15
鲁教基字〔2009〕20 号
SDPR-2015-0050045
25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 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9〕7 号
SDPR-2015-0050046
26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 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鲁教基字〔2009〕20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绿发〔2024〕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绿发〔2024〕4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2【摘要】SDPR-2024-0040001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现将《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10日山东省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规划》,提高工业企业节水效能,加快推动工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14-116)【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D922.29【相关文献】1.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0]8号)2.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0]7号)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1〕3号)5.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备案机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鲁工信发[2022]4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保监发[2009]13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9〕133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促进信息化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化工作,是指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业务处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包括相应的信息化组织架构建立、制度建设,以及基础环境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各公司应把信息化工作纳入公司全面发展框架进行统筹考虑,建立有效的信息化治理机制,明确信息化工作决策权归属,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信息化工作与业务发展目标一致;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化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管理与规划第六条各公司是信息化工作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的责任主体。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各公司应建立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鲁工信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和青岛民营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监分局,银行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健全完善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规范运营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积极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我们对有效期满的《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1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构成与募集第三章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第四章基金运营管理第五章风险防控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级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切实发挥省级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作用,有效缓解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流动性困难,促进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鲁金监字〔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指导意见各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经信委(工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监分局: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无还本续贷指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无还本续贷适用于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二、总体要求各银行业机构应树立“银企命运共同体”的经营理念,积极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积极通过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帮助小微企业解决流动性风险。
无还本续贷是一项缓解生产经营正常且合规守法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鼓励政策,而不是救济政策,不能将无还本续贷理解为“不用归还本金”,其重点是“续贷”,通过提前审贷、批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提高小微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鲁财会〔2020〕6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不含青岛市):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监管,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6号令,2019年1月财政部第97号令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20日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6号令,2019年1月财政部第97号令修改)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辖区内(不含青岛,下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山东省财政部门(不含青岛,下同)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1.27•【文号】财税〔2015〕12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有关要求,现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二、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及若干管理问题财税〔2015〕56号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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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加快推进软
件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鲁经信软[2018]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8.01.02
【实施日期】2018.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鲁经信软〔2018〕2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烟台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28号文件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17号),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高端软件研发与示范应用,增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创新能力,支持国产软件尽快进入市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创新发
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发展的重要性
首版次高端软件是指省内企事业单位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当前,随着信息化战略的不断深入,关键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面临安全保障与服务能力的双重挑战。
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增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扩大国产软件市场空间,提升国产软件供给能力和安全可靠水平,进一步发挥和强化软件在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中的融合支撑作用,对于推动软件产业创新发展、构建安全可控产业体系、保障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壮大数字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首版次高端软件的发展目标
抓住新一轮产业创新和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定义等新技术落地的宝贵机遇,通过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创新与示范应用,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显著增强,软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进一步深化,在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逐步实现软件系统国产化,初步建成国际先进、安全可控的产业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