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渝保监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保监发〔2013〕40号)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一、各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推行《实施细则》的意义,加强领导,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机构要认真清理现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特别针对目前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和清理;稳妥有序地组织新招录销售从业人员及原有未持证的销售从业人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三、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准备工作。
做好考试报名、考场安排、证书订制和换发等考务工作。
提前安排系统测试,对系统的准确度、运行速度、安全性、便捷性和稳定性等进行分析和调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并在6月10日前,在报考人员较多的地区安排试考。
四、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制度,制作资格证书使用台帐,做好证书的领用、核发和回销等工作,定期核对资格证书数量,保障资格证书安全使用。
特此通知重庆保监局2013年4月26日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重庆地区实际,制定《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渝保监产险[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渝保监产险〔2010〕71号)各在渝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我市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提高车险理赔服务水平,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辖区内开展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客户服务标准化管理一是客户接待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即在公司办公场所、接听服务专线电话、营业柜面业务处理过程中,首先接受报案、咨询或接待办事的理赔服务人员,要负责给予报案或咨询的客户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或将客户问题提交相关业务部门,由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主动联系客户,让客户能够迅速、简便地得到满意的服务。
二是各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应着整洁、规范的工作装,服务用语规范、热情周到。
二、加强车险理赔环节标准化管理一是报案受理环节。
各公司设立服务专线电话及服务流程并向社会公布。
统一实行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接报案、查勘、定损、受理咨询和投诉。
二是查勘定损环节。
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应在10分钟内主动联系客户,并在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30分钟内到达城区事故现场,远郊区县也应明确告知客户赶赴事故现场的情况和预计到达的时间。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达,查勘定损人员应主动与客户取得联系并告知客户原因。
现场查勘时,需出示工作证件,查勘车具有公司标识。
查勘完毕,应主动向客户出具索赔须知,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索赔所需资料。
三是赔款支付环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风险监测数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风险监测数据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渝保监中介[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风险监测数据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保监中介〔2013〕16号)各在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加强保险中介市场监管,重庆保监局决定采集辖内中介机构相关经营数据,定期开展中介市场风险防范监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的自2014年起,我局将按季开展辖内中介机构风险监测活动,相关指标详见《重庆保险中介机构风险防范监测指标简介》(附件1),该指标体系的运行结果将作为对辖内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评价、开展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需建立完善相关数据采集机制,加强对辖内中介机构经营数据的掌握。
二、报表内容相关统计数据将以季度报表的方式向各中介机构采集。
专业代理公司填报附表2,经纪公司填报附表3,公估公司填报附表4,银行邮政类机构填报附表5。
在渝保险中介法人机构由法人机构汇总辖内业务(不含外地分支机构数据)后统一报送;在渝保险中介分支机构(法人在外地)由市级机构汇总辖内业务数据后统一报送;银行邮政类机构由市级机构汇总辖内销售保险产品的分支机构数据后统一报送。
三、报送要求(一)数据补报。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机构按对应的报表,开展2013年4个季度的报表补报工作,于2013年12月13日前向我局报送2013年1、2、3季度共计3张报表,于2014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2013年4季度报表。
(二)正常报送。
数据补报结束后,2014年及以后各年数据报送为正常报送,频度为季报。
各机构于每季结束后15日内报送报表。
如,2014年1季度报表应于4月15日前报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渝保监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渝保监发〔2012〕3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自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下发以来,各公司采取多项措施,加大了收付费环节风险防控工作力度,取得一定成效。
但我局在监管中发现,该领域仍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收付费管理工作,防范资金管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保险资金集中收付(一)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统一由分公司及以上机构账户归集。
由(中心)支公司账户归集的保费,应实现资金及时上划至分公司及以上机构账户。
(二)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全面实行各项支出由分公司及以上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各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资金收付转账率。
(三)各公司的佣金及手续费应当由分公司及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集中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佣金及手续费,分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及手续费。
(四)各(中心)支公司业务支出仅限于单笔2000元(含)以下小额退保、赔款、给付等以及经分公司以上机构批准的应急事项。
费用支出仅限于单笔1000元(含)以下日常少量零星支出,缴纳税费不设单笔金额限制。
各公司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账户管理模式,严控收付费环节内控风险。
二、加强日常收付费管理环节风险防控(一)各公司应将收付费管理指标纳入日常考核机制。
(二)各公司应加强对柜面现金收费方式风险控制,对于通过现金及现金缴款单缴费的客户,应核实缴款人身份信息,确保缴款人主体合格,并留存缴款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及签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关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渝保监产险[2011]48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1.05.03【实施日期】2011.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工作的通知(渝保监产险〔2011〕48号)各在渝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渝办发〔2011〕2号)精神,切实抓好全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平安重庆”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现就加强摩托车强制保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业务资格的各在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严禁以各种形式拒保和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或强制捆绑、搭售商业险。
二、为保障广大摩托车主的合法权益,重庆保监局结合各公司的经营特点和服务水平,以区县为单位,向摩托车主推荐摩托车交强险的首选承保公司(具体名单附后)。
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响应,并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凡被推荐为首选承保公司的,要集中人力物力,做好被推荐区域的资源配置,确保服务质量。
二是要强化宣传,主动引导客户投保,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到“投保尽保”,确保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对跨推荐区域投保的客户,所有公司不得拒保。
四是如当地政府已就摩托车承保相关工作进行规划的,要做好汇报和沟通衔接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业务真实规范公开管理》(渝保监产险〔2009〕62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我市非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清理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我市非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清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渝保监发[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我市非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清理情况的通报(渝保监发〔2011〕59号)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保监中介〔2011〕16号),我局于2011年3-7月开展了非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清理整顿情况通报如下:一、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我局于2011年3月25日印发《重庆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渝保监中介〔2011〕16号),并于6月27日在《重庆商报》发布公告,要求各在渝保险公司、非银邮兼业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和要求对保险中介代理业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截至7月7日止, 34家保险市级分公司按规定上报了清理整顿报告报表。
612家非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中,有146家机构按要求报送了相关材料。
二、清理整顿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一)部分非银邮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要求报送自查材料。
截至清理整顿自查材料最后报送期限,有466家机构未按要求报送自查材料。
(二)部分非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模式不符合现行法规。
运输公司在取得兼业代理许可证后,普遍存在代理自有车辆保险收取手续费的违规情况,以及运输公司之间相互挂靠使用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违规情况。
(三)部分非银邮兼业代理机构涉嫌虚挂代理业务、代理自身业务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分类处理意见根据中国保监会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我局对中介市场“三集中”的工作思路,结合本次清理整顿情况,现提出如下分类管理意见和措施:(一)对按要求报送材料,符合现行监管法规政策,且无市场不良反映的110家机构予以保留,受理其按期换证的申请,按保险法规加强后续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银行保险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银行保险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渝保监发[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银行保险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渝保监发〔2010〕97号)各在渝寿险分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近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根据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模式将发生改变。
为防范模式转型期间业务风险,促进我市银保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分公司应高度重视银保业务代理模式转型期间的风险防范工作,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风险排查与动态监测。
二、各分公司应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抓紧制定保险、银行跨行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银保客户服务、信访投诉跨行业协作机制,防止因销售误导、投诉处理不力等原因导致的非正常集中退保、群访群诉风险。
如出现风险苗头,应立即成立应急小组,做好客户分流、解释、沟通及补偿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升级。
如出现紧急重大事件,应按《重庆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准确报送我局。
三、各分公司应强化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防止局部风险跨地区、跨行业传递。
四、各分公司应加强向总公司请示汇报,争取总公司支持,加快银保产品和经营模式的转型;同时,强化对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的培训管理、销售支持与合规指导。
五、市保险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监督,研究制定规范代理协议签署、从业人员流动的行业自律规定。
六、各分公司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禁诋毁同业、销售误导、商业贿赂等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发现,我局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渝保监寿险[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渝保监寿险〔2010〕71号)各在渝人身保险公司:2010年2月,我局向各在渝财产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非车险保费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及《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渝保监发〔2010〕13号),要求自2010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
为统一监管尺度,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险市场秩序,我局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参照《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见附件)。
由于人身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不同特点,各人身保险公司在参照执行《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时,以下规定可作特殊处理:第十一条规定仅针对柜面人工收费的情况;第十四条规定,以及第十五条中关于保险机构的系统应能够满足批量查询功能的规定,不作硬性要求。
各公司应根据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的经营特点,加强对收费和出单环节的管理,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附件: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非车险保费收取的管理,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在渝财产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的“非车险”是指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本细则的“见费出单”规定针对非车险,包括批改增加保费的非车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渝保监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渝保监发〔2012〕23号)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有关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市邮政公司、各有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止销售误导,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和《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精神,特明确和强调以下监管要求:一、代理资格管理(一)银行、邮政公司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依法向重庆保监局申请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各银行、邮政营业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获得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授权,并由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按照重庆保监局有关要求统一申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银行邮政类兼业代理机构应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由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统一向重庆保监局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三)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及各银行、邮政营业网点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代理保险业务的、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与不具备有效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发生代理业务往来的,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渝保监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保监发〔2011〕4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重庆寿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塑造保险业诚信形象,促进重庆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局制定了《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一、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对规范重庆寿险市场秩序,促进重庆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好辖区内本系统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照检查本单位在保险销售活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与《实施意见》不相符的地方,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应于9月30日前向重庆保监局上报整改落实报告。
10月起重庆保监局将指导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开展2010年行业治理销售误导专项测评工作。
附件: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分类测评表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寿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塑造保险业诚信形象,促进重庆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欺骗、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者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同意渝农商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同意渝农商金融租赁有
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0.14
•【字号】渝银保监复〔2020〕225号
•【施行日期】2020.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同意渝农商金融租赁有限责任
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
渝农商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渝农商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变更股权的请示》(渝农商金融租赁文〔2020〕2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受让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的12%股权。
转让后,你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持有80%股权,重庆两江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持有20%股权。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重庆银保监局报告。
三、你公司在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完成后,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时向重庆银保监局报备。
四、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
2020年10月1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渝保监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保监发〔2011〕4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提升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提升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水平,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原则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特点,确定考评指标,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评对象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考评的对象。
开业不满半年的暂不列入考评对象,但对其服务情况进行考评记录。
第四条考评机构重庆市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考评工作。
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重庆保监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重庆保监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及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
考评领导小组授权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组建考评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评期间按年度进行考评,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期间。
第六条考评内容及计分标准考评内容分为“销售管理”、“承保、保全及理赔”、“保单回访”、“信息披露”、“柜面服务”、“电话服务”、“投诉处理”、“服务标准与质量监督”8个部分,共30个具体考评指标。
评分标准详见《重庆市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指标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渝保监发[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保监发〔2012〕74号)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保监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结合重庆保险业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如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应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李俊松联系电话:************传真:************重庆保监局2012年10月31日重庆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保监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结合重庆保险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为目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双管齐下;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坚持多方参与,协同合作。
三、目标任务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欺诈案件调查和协查机制健全,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保险欺诈犯罪得到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能力显著增强,监管部门反保险欺诈工作水平显著提高,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提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提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9.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提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保障你单位依法合规地开展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共同促进我市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重庆保监局特提示如下注意事项:一、有关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一)企业只有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才能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若你单位下设有分支机构,则分支机构也应在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后才能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你单位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你单位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你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我局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四)当你单位的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五)如你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不慎遗失或毁损,请立即在我局指定报纸(重庆日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重庆商报)登报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六)当你单位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我局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二、有关与保险公司业务往来(七)你单位应与我市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不得与个人或外地保险公司建立兼业代理关系,更不得与非法机构建立兼业代理关系;合同规定的代理期限应以合同订立时你单位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合同应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等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检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检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渝保监中介[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检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渝保监中介〔2010〕34号)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近期,重庆保监局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现将有关检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重庆市永川区欣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协助保险公司编造虚假中介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未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代理业务收支情况;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员工未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收取代理手续费”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以及《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及《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对该公司作出吊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荣昌县骏锋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未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代理业务收支情况”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对该公司作出吊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荣昌县昌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未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代理业务收支情况;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员工未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林建军任职资格的批复-渝银保监复〔2021〕31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林建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关于林建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林建军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建信人寿总报〔2020〕518号)等材料已收悉。
经审查,林建军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2月26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营业场所有关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保
险营业场所有关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6.18
•【字号】渝保监发[2012]58号
•【施行日期】2012.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营业
场所有关情况的通报
(渝保监发〔2012〕58号)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营业场所的通知》(渝保监发〔2012〕45号)等文件要求,各公司及时对所辖营业场所进行清理规范并提交了相关报告。
根据各公司清理报告统计,本次共清理出需要规范的营业场所161个。
其中,公司拟申请设立为正式机构的18个,拟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的22个,拟申请备案管理营业场所的83个,拟自行撤销的38个。
对于有关公司提出的营业场所备案申请,经审查,有78个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有5个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
(详见附件)
各公司应根据各自上报的整改方案,加大落实力度。
对于纳入正式机构管理的营业场所,应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监管规定进一步加强管控。
对于不予备案的营业场所,应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
附件: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备案清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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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事务相
中国保险监督管
专业监管岗主任
'0903752001省级以上(含副
西部地区和边远
重庆保监局国务院系统参照
省级(含副省级
从事现场检查、
'0903752002省级以上(含副
专业监管岗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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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研究生(仅限硕
硕士不限无限制
学士不限无限制7统计、精算、数
本科(仅限本科)
是5:1 1.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具有省级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经济金
专业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15%,其他相关事宜请关注中国保监
专业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15%,其他相关事宜请关注中国保监是5:1 1.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具有省级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经济金
他相关事宜请关注中国保监会网站 他相关事宜请关注中国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