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
秦卫民介绍山东实施配网自动化系统与实用化问题
秦卫民介绍山东实施配网自动化系统与实用化问题佚名【期刊名称】《电力设备》【年(卷),期】2004(005)001【摘要】“北京2003年配电网自动化建设论坛”后,本刊编辑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专题访问了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产部副主任秦卫民。
她热情地介绍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整理如下:电力设备:秦主任,山东省配网自动化系统建设力度比较大,统一组织规划、实施验收,取得明显成效。
请你介绍一下主要做法和体会。
秦:山东配网自动化系统,自1994年起步研究,1999年在烟台、潍坊、淄博、青岛、济南等市开始了试点工作。
到2002年,全省17个地市电业局全部开展了配网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工作。
全省共有440条10kV线路实现了配网自动化功能,占全省城区10kV公用线路的39%。
【总页数】2页(P7-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M727【相关文献】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等问题的通知》(鲁卫政法字[2014]13号)的通知 [J],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基层发[2016]6号 [J], ;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第二类疫苗省级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6]3号 [J], ;4.关于《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决议>等七件决议、决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8年11月26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J], 齐涛;5.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决议》等七件决议、决定的决定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1、山东省各省级机关的名称及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
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6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
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
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的牌子;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省国土资源厅挂省测绘局的牌子;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宗教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新闻出版局挂省版权局的牌子。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4个:省政府调查研究室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省监狱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
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个: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直属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粮食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进行了修正,最新抄条例于2017年5 月1 日起施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鲁卫规划发[2014]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28【实施日期】201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规划发[2014]2号)各委预算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现将《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8月28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委预算管理单位科学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计生委是委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委预算管理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审核、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监督项目实施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单位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1],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在总体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采取专家评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单位自行筹措资金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改扩建等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范围的工程。
第二章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编制单位院区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后备案期为5-10年);2.申报立项申请(或项目建议书);3.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5.列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6.组织工程方案与施工图设计;7.组织施工;8.组织竣工验收;9.交付使用,转固定资产管理;10.项目后评估。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16【实施日期】2014.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计生委),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深入贯彻2014年全省卫生综合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14年全省卫生计生重点检查任务,整顿和规范放射诊疗行为,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山东省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专项整治期间,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联系。
联系人:刘国营刘兵联系电话:67876408 8559997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5月16日山东省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我省放射卫生监管工作,规范放射诊疗行为,确保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卫生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树立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安全的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质量保证措施,规范放射诊疗行为,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切实保障放射诊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
通过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专项检查,确保系统数据的真实可靠。
二、整治对象及分工(一)全省所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省、市、县分工负责。
以县级及以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单位为整治重点。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放射卫生省直管医疗单位,同时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市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除省直管放射诊疗单位外,所有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同时对所辖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篇一:20XX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XX-06-1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户籍与身份证【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4.02.08【实施日期】2014.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公安局,省妇幼保健院: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新旧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衔接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版)停止签发。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辖区内管理、签发机构未使用的旧版证件回收、登记,并于2014年3月15日前以市为单位将旧版证件原件(证件上标识“作废”字样)送交省妇幼保健院,由省卫生厅核准后统一销毁。
对2014年1月1日以前出生尚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12月31日前签发出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同样具有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的法律效力。
二、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一)明确签发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山东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签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
(二)固定签发人员。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和人员的复核批准。
各签发机构要配备证章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推进高血压预防-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全链条医防融合,推动实现高血压患者全过程、全周期健康管理,我委确定自2018年起,在济南市槐荫区等20个县(市、区)启动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试点工作。
现将《山东省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经研究,确定自2018年起,在济南市槐荫区等20个县(市、区)启动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高血压“三级预防”策略,以医联体、医共体为依托,以信息化技术为手段,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抓手,在试点地区建立“三位一体”的高血压防治医防融合工作体系,整合技术标准,理顺工作流程,建立协作机制,强化技术支撑,在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任务的基础上,探索在高血压预防-筛查-诊断-治疗-转诊-随访-康复-护理-自我管理等服务全链条的各个环节实现医防融合,推动高血压患者发现率、行为改变率、服药率、服药依从率、血压控制率等指标明显提升,推动实现高血压患者全过程、全周期健康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
( 厅字 [ 2 0 1 4 ]1 6号 ) ,设 立 山东 省 卫 生
二 、主 要 职 责
( 一 )贯彻 执 行卫 生 和计 划 生 育 、中
医药事业发展 有关 法律 、法规和方针 、政 策 ;起草卫生 和计划 生育 、中医药事业发 展 的地方性法规 、规 章草案 ,拟订相关政 策 、规划 ,依 法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和技 术 规 范 ;统筹规划全省卫生 和计划 生育服务 资 源配置 ,指导 区域卫生 和计划 生育规划 的 编制和实施 。推进卫生 和计划生育服务体
妇 幼卫生服务体 系建设 ,推进基本公共卫
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 等化 ,完善基层运行 新机制和 乡村 医生管理制度 。 ( 五)负 责制 定全 省 医疗 机构 和 医疗 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 实施 。制定 医 疗 机构 、医疗技术应 用 、医疗质量 、医疗
划生育 生殖健康促进计 划 ,降低 出生缺陷
人 口数量 。
( 九)组织 推进计 划 生育 利益 导 向和 促进计划 生育家庭 发展机制 ,组织实施 国 家计划 生育奖励 扶助 调 推 进 有 关 部 门 、群 众 团体 履 行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相 关 职 责 ,建 立 与 经 济社 会 发 展 政 策 的衔 接 机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挂 山东省 中医药 管理 局牌子 ,为省政府组 成部 门。
一
、
职 能转 变
( 一) 划转 、取 消 、下放 的职 责。
1 . 将省 属公 立 医 院发 展 规 划 和管 理 职责 、推进全省公立 医院改革职责划入省 医改办 ( 省医管办 ) 。 2 . 取消 、下 放 已 由 国务 院 、省 政 府 公 布取 消 、下放 的行政审批事项 。 ( 二)增加的职责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7.12
•【字号】鲁财社〔2018〕27号
•【施行日期】2018.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家庭发〔2016〕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全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
二、一至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300元、20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2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卫人口家庭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及再生育审批服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保障群众的生育权益,我委制定了《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2月9日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制定本规范。
一、登记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二、登记机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办理。
三、登记流程(一)提交材料。
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生育后登记的,提供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登记。
现场打印《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附件1),当事人填写确认后,现场打印发放《生育登记服务手册》(附件2)或通过健康山东微信公众号获取。
证明材料缺失的,待补齐后予以办理。
(三)其他情况。
登记对象不能到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委工作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首接负责等制度,登记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不得擅自设定前置和附加条件。
主动公开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鲁卫医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15〕4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疗机构: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有效推进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肖宁,李传播联系电话:*************,67876335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12月23日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 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
一
二 、调 整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非 基 本 药
物遴选政 策
将基层 医疗卫生 机构配备使用的非基
本药物遴选权 限下 沉 ,由基 层医疗卫生机
励各地结 合医联体建设 和公 立医 院药 品联
合采购工 作 ,组织基层 医疗 卫生机构 以市 或县 ( 市 、区)为单位 开展集 中议价 、联 合采购 。
村 卫生室配备使用 的药品 ,原则 上 由
乡镇卫 生院统一 网上采 购 、统一结算 ,村 卫生 室不得 自行采购药 品 。 四 、加强综合监 管 调整完善基层 医疗 卫生机构药 品配备
要 以推广基本药 物应用和推进 分级诊
的参考 价格信息 ,与挂 网企业直接议定成
交 ,并 如实填报实 际交 易价格及数量 。鼓
疗为重 点 ,利用多种 形式持续深入 传播基
本药 物合 理使用理念 ,引导群众转 变不 良 用药 习惯 ,增强社会对 基本药物 的认 知和 信任 ,营造 良好 的社 会氛 围 。 本通知 自 2 o 1 7年 8月 1日起 执 行 , 有效期 至 2 0 2 0 年 7月 3 1日。 《 关 于 进一
合理基本药物 和省增 补基本药物 ,下 同) 。 各级 公立 医院也要 优先使用基本药 物 ,不 断提高基本药 物使用 比例 。采购平 台标识 为 “ 限制使用 ’ ’的药 品不列入基本药 物统 计 比例 。
使用 ,要 以保 障慢性 病患 者用 药 为重 点 ,
步完 善基层 医疗卫 生机构药 品配备使用政
策 的通 知 》 ( 鲁卫药政发 [ 2 0 1 4 ] 5号 ) 自本通 知施行之 日 起 废止 。 省卫 生 计 生 委 药 政 处 联 系 人 :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价格二发[2016]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1.14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
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6〕3号)
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有关规定,现重新公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1 / 1。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鲁教体字〔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各高等学校,委属(管)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责任,形成防控工作合力(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健康山东、保障师生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责任担当。
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将学校结核病防控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责任机制、制定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召开部门会商会议和通报学校结核病疫情、联合进行工作指导和检查、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执法等,确保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二)落实学校防控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全面落实学校新生入学结核病的专项筛查、结核病防控宣传教育、学校环境卫生保障、中小学晨检、因病缺勤学生病因登记追踪、病例报告与管理、疫情处置、密切接触者筛查、心理疏导、休复学管理等防控措施,要主动接受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核病防控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检查;同时每所学校都要明确一名疫情管理员(可由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校医务室或校医院等有关人员兼任),具体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患病学生的全程管理。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事项相关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
事项相关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医字[2015]5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事项相关培训工作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5〕52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有关单位、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确保培训对象按时接受培训、及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和变更注册范围等事项,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范围等事项相关培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培训对象
(一)在省卫生计生委注册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未注册者;
(三)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共青团山东省委关于加强
全省高校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卫医字[2015]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6.11
【实施日期】2015.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共青团山东省委关于加强全省高校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5〕37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市文明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各高等院校,省血液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的要求,提高高校学生自觉参加无偿献血意识,推进高校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高校无偿献血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高校无偿献。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鲁卫办字〔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7〕163号各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全面加强中小学生卫生与健康工作,提升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定期监测学生健康状况,是《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学校卫生工作重要任务,是疾病预防和指导教学的基础性工作,是积极推进健康中国、健康山东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计生、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要从依法行政和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丰富体检项目,改进技术手段,确保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二、改进组织管理从2018年起,全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择优确定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资质要求,对本辖区申请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认定,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并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期限2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通过竞争性磋商或招标方式确定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并与体检机构签订体检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经费拨付时限。
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鲁卫发[2022]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2]3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32【摘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0月31日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45-46)【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2.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2号)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2〕2号)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3号)5.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1〕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9.17【实施日期】2014.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7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做好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是推进卫生计生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深化卫生计生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全行业监管的有效途径,对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卫生计生行业依法行政、依法执业和优质服务水平,推动医改政策的有效落实和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促进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是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组建后新开展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按照国家《通知》要求,认真扎实地抓好落实。
二、对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这次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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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鲁卫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28
【实施日期】2017.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卫发〔2017〕1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原省属企业破产改制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家庭发〔2015〕2号)。
为与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相衔接,我们对上述实施办法作了部分修改,现将《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
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机制,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落实对象
落实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二)省属困难企业退休;
(三)独生子女父母。
原省属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离开原企业以个人身份参保并于2002年9月28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执行。
符合条件,已经亡故人员参照执行。
二、省属困难企业认定
(一)成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
为切实解决困难、破产关闭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根据鲁政办发〔2010〕55号文件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0〕72号)精神,各级要成立由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