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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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青岛海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2004年外商投
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年检
【颁布单位】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山东省财政厅青岛海关
【文 号】鲁外经贸外资字﹝2004﹞第95号
【发文日期】2004-02-12
【实施时间】2004-02-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工商年检
各市外经贸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管局,各隶属海关:
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文)精神,现将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商资函(2003)642号文)文件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入使用。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工作要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结合起来。外商投资企业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参加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位。
二、各市联合年检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八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开展本地区的联合年检工作。
三、各市联合年检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参检。
四、联合年检的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前审批、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年检期间,省联合年检各部门将组成检查小组赴各市检查、指导工作。重点是检查各市
联合办公情况、数据录入情况和企业参检情况。各市要把好年检材料受理关,审查企业上报的年检报告书内容是否完整,确保录入的联合年检数据及时、准确、全面。
六、各市联合年检各部门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年检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按省联合年检各部门的要求于6月10日前分别报送年检总结和数据软盘。
附: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