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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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鲁人社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卓越工程师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中,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一线工作,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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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06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4〕11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有效期届满。
为切实加强省属
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
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
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
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5916134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9c.png)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鲁财社[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6〕5号)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框架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各项补贴标准、办理时限和资金拨付程序以及检查监督等具体操作办法予以细化明确。
各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要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六年五月八日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一条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就业资金来源。
就业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各地根据失业人数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及补贴标准等因素,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实训基地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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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2.05
•【字号】鲁人社发〔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8元提高到142元,即每人每月提高24元。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要切实加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年底前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要加强政策宣传,正
确引导社会舆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5日。
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77b86a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da.png)
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鲁文[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文〔2013〕14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山东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2〕66号)及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复函》(鲁评组函〔2012〕2号)文件精神,由省政府设立的“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表彰项目”已经中央正式批准,周期为2年,表彰名额为30个文化创新优秀成果。
为进一步做好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工作,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现印发全省实施。
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1月17日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实施山东经济文化强省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文化创新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文化领域加强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加快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结合我省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是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全省文化创新最高奖,由山东省文化厅具体承办。
第三条省文化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届,表彰名额为30个文化创新优秀成果。
第四条省文化创新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d2f8a9f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6c.png)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鲁财社[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4〕21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支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现将《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7月14日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促进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2014年至2018年,在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建立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跟踪问效的管理机制,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作用。
第四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支出、车辆和房产购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额度第五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领域,包括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标准研究制定推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急需开展的相关工作等。
山东省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创业基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18a79d1192e45361166f5a4.png)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66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科学、规范使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关于实施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给予扶持,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扶持引导更多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切实发挥大学生创业对整体就业的重要带动作用。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年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评审论证、综合评估,提出省级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大学生创业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大学生创业予以大力扶持。
各高校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d320c60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6d.png)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鲁财文〔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各省属文化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文化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鲁文资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我们对《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20年6月23日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文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财文〔2017〕140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鲁文资发〔20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监管范围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49354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14.png)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系](https://img.taocdn.com/s3/m/0ab3de042f60ddccdb38a00f.png)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1.10
【实施日期】2017.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
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月10日
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精神,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正高级会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合格并评审通过方可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二章标准条件。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https://img.taocdn.com/s3/m/8628eea4dd3383c4bb4cd251.png)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务 院 决 定 废 止 的 通 知
鲁 劳 社 办函〔2008〕11号 47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直 属单 对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并以国务院令第516号公
位:
布,自2008年1月15日起生效。现将公布废止的部分
不得挤占、挪用。省里将对各市使用省级调剂金的情 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依照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
户,月末划入同级财政专户,用于当期养老金发放 时,再由同级财政专户拨付到同级支出户。
第九条 省级调剂补助后基金缺口的弥补。对 经省级调剂补助后,基本养老金当期发放仍有缺 口 的市,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并确保及 时足 额到位。
附件2 (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调 剂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鲁 劳社[2008]1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 《山东省 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 险省级调剂 金管理暂
一、决定废止的劳动保障行政法规 (一)《防止沥青中毒办法》(1956年1月26日国务 院批准,1956年1月31日劳动部公布) (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 务 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三)《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963年9月 28日国务院 批准,劳 动部、卫生部 、中华 全国总工 会 公布) (四)《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 院公布) (五)《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028c69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6d.png)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鲁人社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6月29日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创新人才是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知识和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促进事业单位引进、留住、用好人才,助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和“十强”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薪酬激励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一)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
用人单位根据聘用的创新人才能力水平、市场价位以及岗位职责、目标要求等,与所聘人才协商一致后自主确定薪酬水平。
协议工资期限一般一至三年。
(二)对工作目标适宜以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年薪制。
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金构成。
其中,除基本年薪根据国家工资标准确定外,效益年薪的具体项目、分配方式以及奖金发放水平,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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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8(000)034【摘要】鲁人社规[2018]1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现将《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2018年11月16日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工作,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26-28)【作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82.3【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5.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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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鲁财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22〕29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局、国资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与投资促进局、安全生产与执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等文件规定,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我省金融服务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2年11月17日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 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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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鲁人社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1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1.按2022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5%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2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4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8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
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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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鲁人社字〔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7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8号)。
为指导各地开展工作,现将《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快速落地、早见成效。
各市要严格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尽量简化程序、减少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全程网办。
贯彻落实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7月7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2.主要内容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按照申领补贴时招用人数和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具体条件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招用同一名高校毕业生的只补贴1次,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3.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
4.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等。
招用人员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签订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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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及其他机构【文 号】鲁人社发﹝2015﹞46号【发文日期】2015-07-28【实施时间】2015-07-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各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市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
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
各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
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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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鲁人社字〔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8日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以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为目的,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竞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联办、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鼓励各市、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竞赛活动。
通过举办竞赛,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第五条举办竞赛应当坚持科学、绿色、安全、节俭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称全国技能大赛)的技术标准和办赛模式,持续提升办赛水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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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7.11【实施日期】2016.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精神,切实做好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现就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工身份转换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在职职工身份转换、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账户、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发放、内部退养、女性在职职工退休年龄、在职人员辞去公职等问题按照《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的规定执行,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关于转制后职工参保缴费问题(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退养)人员随转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起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内部退养人员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转。
《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培育奖励》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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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培育奖励》政策解读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和培育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二、核心内容对认定的省级示范综合体,综合考虑综合体规模、评审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等因素,给予举办主体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补。
支持引导省级示范综合体对接区域重大发展战略,寻标对标、高点定位,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双创”高地。
支持争创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集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策服务资源,指导落实就业创业、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类等补贴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优先推荐参加创业大赛、创业典型人物评选、人才项目评选。
持省级示范综合体承办省级以上创业创新赛事活动,集聚高层次人才、高端创业创新服务机构。
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典型经验。
三、享受对象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四、申报程序(一)申报。
综合体举办主体自我评估,符合认定标准、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能够达到培育标准的,向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直接举办或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二)审核。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直接举办或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三)评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取实地考察、现场答辩方式组织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结果,择优确定省级示范综合体拟认定培育名单。
(四)公示。
对省级示范综合体拟认定培育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布名单。
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省级示范综合体认定培育名单。
(六)编制规划。
公布名单6个月内,省级示范综合体举办主体在原有《建设发展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综合体《三年发展规划》,明确规划目标、年度发展目标,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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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鲁财社[2016]4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9.13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
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6]41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13日
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带动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以下并称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的专项资金。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年度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发展需求等情况,经评审论证、综合评估,编制省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按因素法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