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省财政厅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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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省财政厅等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

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鲁经贸循字[2008]20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5.09

【实施日期】200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保密局、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

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

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鲁经贸循字[2008]20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鲁发〔2007〕2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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