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鲁备 案 及省 外人 防 工程防化设备定 点生 产
企业 进 鲁 销 售 安装 备案 。
二 、 办 理 要 求
( 一 ) 外 省 人 防 工 程 建设 甲 级 资 质 监理
企 业 进鲁 备案
外 省 人防 甲 级资质 监理企业在 我省 从
事 人 防 监 理活 动 实 行进 鲁 备 案 制 度 。 外 省 人 防监 理单位 首 次进 鲁 备 案 可 随 时 办 理 ,
财 政 省
厅 、
省金 融 办 负 责 解释 。
附件 :
1.
山 东省 总部机构
企 业 (
)
认定 申 请表
2 . 信 用 承诺书
年 印 发 ( 20 1 8
3 月 26 日
)
注 :
本 文 附 件 详 见 山 东 省人 民 政府 网 站
D R S P - 20 18 - 042000 1
山 东 省 人 民 防 空办 公 室关 于 调 整 人 民 防 空 建设 项 目 审批 权 限 的 通知
鲁 防 发 〔 2 0 1 8 〕 3 号
各市 、 各 大 企业 和 省 级机关人 民 防空 办公 室 :
根据 国 家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 关 于 调 整 人 民 防 空 建 设 审 批 事 项 的 通 知 》 ( 国 人 防
企业 (
),
五 年 内 迁离 山 东 或者 变更总 部机
构
企 (
业)
性质 和 职能的 ,
收 回 补 助 和奖
励所得 。 企业弄 虚作 假 , 采取 欺骗 手段 获
得认证 资格 和扶持奖励 的 , 一经发现撤 销
其相 应 资 格 , 责 令退 回 补 助 和 奖 励 所 得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维护人防法制的统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修订《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鲁防办〔2000〕77号)(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鲁防办发〔2006〕9号)(三)关于进一步抓好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鲁防发〔2007〕29号)(四)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防发〔2007〕31号)(五)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的通知(鲁防发〔2008〕23号)二、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鲁防办〔1994〕21号)(二)关于悬挂“重点国防设施”标识牌和“防空地下室”标识牌的通知(鲁防发〔2007〕11号)(三)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07〕12号)(四)关于启用新版《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的通知(鲁防工〔2008〕48号)(五)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招商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0〕6号)(六)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1〕6号)三、对《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鲁防办〔2000〕第45号)1. 修改后增加第二段:“本文中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 步规范 我 省 防 空地 下 室易 地建
设 审 批 工作 , 依 据《 人 民 防 空 工程建设管理
规定 》等相 关规定 , 将有 关意 见规范如 下 。
一 、 城市 新建 民 用 建 筑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规定 修建 防 空 地 下室 , 存 在下 列 情 况 不 宜
修 建 的 , 可 申 请易 地建设 。
( 一 ) 采 用 桩基且 桩基承 台 顶 面埋置深
度 小 于 3 米 ( 或 者 不 足 规 定 的地 下 室 空 间
净髙) 的 ; ( 二 ) 建设项 目 合计应建 防 空 地下 室面
小 平方米 积 于 100 0
的 ;
物 品 厂 房 、 库房 的 距 离 小 于 5 0 米 , 距 有 害
液体 、 重毒 气体 的 储罐 小 于 1 〇〇 米 , 难 以 采
取措施保证 安 全 的 ;
( 六 ) 改 、 扩建 的 建设 项 目 , 因 无建设 用
地而无法修建 的 ;
( 七 ) 建在流 沙 、 暗河 、 基岩埋深很 浅 等
室 易 地建 设 申 请 后 ,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批 。
审 批 应明 确 标明 符合本意见第一 条之条款
并 附技术资料说明 。 对地质 情况特别复杂
难 以 判 断是否 适 合易 地 建设 的 建 设项 目 ,
建设 单位应 同 时 提报专 家论 证意 见 。
地段 的 项 目 , 因 地质条件不 适 于修 建的 ;
( 八 ) 其他 因 条件限 制 无法修建 的 。
二、 建设单 位 申 请 防 空 地下 室易 地 建
设时 , 应 向所 在 地人 防 管部 门 填 报 防 空地下 室 易地 建设 申 请表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1 . 3 总体要 求
3 1 .
.
1
人 防控 制性详细 规划 编制应 遵
循长期 准 备 、 重 点 建 设 、 平 战 结 合 的 原
则 , 贯彻 总体 国 家安全观 , 树立 和 落实新
发展理念 , 推进 军 民 融 合 , 努力 实 现更好
质 量 , 更髙 效 益 , 更可 持续发展 。
为 规范 我省 人 民 防空 工程 控制 性详细
规划 编 制 工作 , 增强规划 的科 学性和 实效
性 , 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乡 规划 法 》 《 人 民 防空
工 程 战术技术要 求 》 《 城 市 居 住 区 人 民 防
1 . 1 编 制 目 的划 ) 编 制 工作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公报
年第 期 20 1 9
3
5 8
民 防 空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城 乡 规划 法 》
《 人 民 防 空 工程 战术 技术要求 》 《 城 市 居住
区人 民防 空工程规划 规范 》
的通 知 》
鲁 防 发 (
〔 20 1 5〕
号 9
)
同 时 废
止 。
山 东 省人 民防空 办公 室
年 2 0 1 9
1 月 8 日
山 东省 人 民 防空 工程控 制性详 细 规划
编 制导则
试 行 (
)
1
总^ 则,
为 进一步规 范我 省 人 民 防空 工 程控制
性详细 规划 ( 以下 简称人 防控制 性 详细 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鲁防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人防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人防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及有关文件,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我办编制了《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费用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规则连同《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一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2020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人防办《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规则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一、总说明(一)为适应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的需要,保障人防工程建设各方权益,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的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规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年1月25日,山东省人防办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发〔2019〕4号),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文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将于2019年1月31截止。
该文件施行5年来对规范全省易地建设审批起到重要作用,施行期间也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意见。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参考了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文件针对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几种情况进行了明确,符合这些情况的建设项目,可以批准易地建设。
四、新文件修改有哪些?
修订前
修订后
实施日期:2015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19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19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24年1月31日
第一条第1款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
删除
第一条第2款
增加“(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
第一条第2款
增加“合计”,面积调整为1000平方米增加了第一条第4、5款
第一条第5款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防发[2017]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的通知
(鲁防发〔2017〕10号)
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方便人民群众对防空地下室的识别,了解人民防空知识,便于战时迅速就近疏散掩蔽,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01-2014)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悬挂标志牌、指示牌、标识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悬挂范围
防空地下室标志牌、指示牌、标识牌(以下统称人防标牌),是防空地下室的组成部分,全省所有竣工的防空地下室,必须按照《山东省防空地下室人防标牌制作悬挂技术规定》(见附件)的要求,制作、悬挂人防标牌。
二、责任区分(一)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式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防工〔2014〕73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式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式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防工〔2014〕73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落实《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鲁防综〔2014〕71号),做好全省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工作,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单建式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按照先后顺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工报告5个子项。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除指挥所工程以外的项目可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一、项目建议书(一)办理条件1.项目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所在地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建设;3.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已达成合作意向;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提交材料1.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同意建设的意见、文件;2.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请示(或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项目建议书;3.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合作意向书(或正式协议、合同)。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办理条件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人防工程建设法规、建设规划、技术规范;2.项目建设经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3.完成了项目建议书审批;4.已经按有关要求组织并通过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提交材料1.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或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2.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意见;3.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到表;4.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本。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八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的通知鲁防发[2017]10号
各市 、各大企业 和省 级机关 人民防空办公
室:
近疏散掩蔽 ,根据 《 人 民防空工程设备设
施标志和着 色标 准 》 ( R F J 0 1 —2 0 1 4 )相 关规定 ,现就规范我省 防空地 下室悬挂标
为方便 人 民群 众 对 防 空地 下 室 的识 别 ,了解人 民防空知识 ,便 于战时迅速就
注 :本文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网站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公 报
2 0 1 7年第 3 0 期
7 0
( 四)各 市人 防办 负责 监督 管 理本 辖 区防空地下室标牌 的制作 、悬挂工作 。
( 1 i l )制 作 、悬 挂 人 防标 牌经 费 ,列 入人 防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
三 、技术规范
附件 :山东省 防空地 下室人 防标 牌制 作悬挂技术 规定
’
制作 、悬挂人 防标牌 ,应按 《 山东 省 防空地下 室人 防标牌 制 作悬 挂技 术 规定 》
有效性负责 ,并积极配合施工 图审查单位
的审查工作 。 ,
第二十一条
人 防主管部 门应加 强对
注 :本文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府网站
施工 图审查单位审查资格 、审查范 围 、审
S DPR 一 2 O 1 7一 O 4 2 O O 0 8
山东 省人 民防空办 公室 关于规范 防空地 下室制式标 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 或者设计单位对
民防空 办公 室 《 关 于印发 < 山东省人 民防 空工程 施 工 图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实施 细 则 >的通 知 》 ( 鲁 防工 ( 2 0 1 1 ]1 8 6号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2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山东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单建人防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授权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单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除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外,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人防部门与相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和落实单建人防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监督管理单位监管责任和各参建方的安全主体责任。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鲁防发[2015]9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鲁防发〔2015〕9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推动全省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修编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借鉴吸取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制定了《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民防局2007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导则为推动全省人防工程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修编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借鉴吸取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制定本工作导则。
(地下工程开发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可参照执行)(一)基本要求1.修编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规规范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并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现代战争的特点、国家战略方针、城市地理环境、城市重点目标和人口分布情况,对人防工程的布局做出统一规划。
3.修编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应进行相关研究,优化方案,进行战术技术指标的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到决策正确,科学可靠。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和设计管理,完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实现人防工程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的建设目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依据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布局、互连互通要求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
二、单建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应以人员掩蔽为主,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选择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
三、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划分如下:(一)甲类地区人防工程防核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二)乙类地区人防工程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四、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规定如下:(一)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规模超过居住组团,人口规模不足5000人的,按居住组团配建;超过5000人,不足10000人的,在符合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可不设置医疗救护工程。
(二)承担防空专业队专用工程修建责任的单位,所建公共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考虑安排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内容;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
应考 虑安排 相应 的 防 空专 业队 工程建设 内
容 医疗机构应 当 在新建 和 改扩建医 用 建 ;
设工 程时 , 结合修 建医 疗 救护 工程 。
三 (
)
为 战 时 坚 持 工 作 的 政 府 机 关 、
城市 生活重 要保 障部 门
信 ( 电
、
供电 、
供
气、
供水 、
食 等 品
家 国 防 动 员 委 员 会 、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 建设部 、 财政 部 《 人 民 防空 工 程建设
管 规定 办字 第 号 理
国 人 防 》 ( 〔 20 0 3 〕
18
)
的要 求 , 结合我省 实 际 , 做如 下 规定 。
一
、
人 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城市 人防工
于 级 6
。
二 (
)
乙 类 地 区 人 防 工程 防 常 规武 器
等 级不 得低 于 6 级 。
四 、 人 防工 程 的 战 时 功 能规 定如 下 :
பைடு நூலகம்
一
(
)
城 市 居 住 区人 防 工 程建 设应 符
合 《 城市 居 住 区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规 划 规范 》
的 要求 。 规模超过居 住 组 团 , 人 口 规 模 不
D (
B3 7 /
相 关 要求 落 实 到 位 T3 4 7 0 — 2 01 8 )
。
二 (
)
建设 工 程 含 多 层 地 下 室 的 ,
宜
将 防空 地下室 设 置在最下 层 上 下层 的 抗 ;
力 等 级 不 同 时 , 高 等 级 部分 应 设 置 在 下 层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鲁防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建设档案在人民防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本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档案是指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到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前期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声像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权属登记管理的基础依据,是工程项目平时使用、维护管理、进行科学研究和战前平战转换、保障战时防护效能的重要技术资料。
第四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人防工程档案。
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档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档案的资料形成、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建设单位形成的人防工程建设档案,在满足建设单位自行保存和报送城建档案等工作需求的同时,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向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档案。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防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和配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实行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一)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构负责备案;(二)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备案;(三)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该工程的备案机构申请备案;(二)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测绘机构完成测绘报告后,向备案机构提交防空地下室测绘报告;(四)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应按联合验收程序进行;(五)备案机构根据“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对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核算,经核算,实测防空地下室面积不满足应建人防指标的,建设单位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鲁防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1.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鲁防发〔2020〕5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各类面积指标计算,现将《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如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总说明”或“建筑说明”中列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和“掩蔽面积”等4项指标。
二、审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未列出上述4项面积指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视为报送资料不全,待补充列出上述4项面积指标后,再予以受理审图。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情况对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各项面积指标进行复核,并在竣工测绘成果中予以标明。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2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
二、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与第一道防护门(防密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形成的建筑面积;在防护单元内,战时无法使用且仅供平时使用的设备房间不计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防空地下室防护面积为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之和。
三、口部外通道面积:1.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设在汽车坡道内或位于普通地下工程内时,通道的计算宽度为战时同时使用的出入口的防护门(第一道防密门)宽度之和的最大值,通道的计算长度按汽车坡道中线水平投影长度或战时通行路线的最短距离计算;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使用的室内楼梯间面积应计入口部外通道面积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年)
注意措辞的礼貌
受省政府部署,结合省内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实际,特制定《山东
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如下:
一、总则
二、范围
本规定用于规范省内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于山东省人民防
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空办)及其下属机构、下级防空办以及省内防空
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
三、档案管理
(一)档案类别
省内防空工程建设的档案共分为四类:一类是发文、受文等行文类档案;二类是计划、设计、施工、技术总结等技术类档案;三类是审批、督查、交底、验收等管理类档案;四类是综合信息档案。
(二)档案保管
1.档案保管地点。
省内防空工程建设档案主要由省防空办进行保管,
档案仓库应建立在安全、保护良好、无污染源的地方。
2.档案保管责任。
省防。
国人防[2009]280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颁布实施国人防〔2009〕2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人防指挥工程的设计,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但不得发包给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军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九条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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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
术要求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防发[2017]1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0.13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
(鲁防发〔2017〕12号)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和设计管理,完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实现人防工程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的建设目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规划要求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布局、连通要求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
二、单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或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