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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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2018年5月动态调整版)

(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2018年5月动态调整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 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 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 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 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 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 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 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 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 赔偿。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 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垣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责任清单

长垣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责任清单

长垣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责任清单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行政许可类1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单建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第18号)第二十二条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工程管理科即时否〘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工程科、法规科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工程管理科1日3.决定责任:审批业务会研究,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程管理科1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工程管理科1日5.事后监管责任:工程科、法规科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工程管理科长期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工程管理科行政许可类服务电话:8097912 投诉机构:长垣县行政服务大厅投诉电话:8848871 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大厅人防办窗口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行政许可类2 人防工程使用(开发利用)审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工程管理科即时否〘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永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2018年版)

永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2018年版)

永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2018年版)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城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监督为加强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的监督管理,保障各项防护措施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重要经济目标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把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和管理制度;(二)是否已制定切实可靠的防护方案,做到定期修订;(三)是否加强平时防护培训和岗位练兵;(四)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是否按有关要求落实防护工程设施;(五)是否落实伪装、隐蔽、干扰示假等防护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

每年由人防部门对每个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进行一次实地检查;(二)不定期检查。

根据需要,由人防办结合实际对相关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停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人防办工作人员履行上述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二)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三)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与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督检查;(二)向本级政府和军事机关报告。

(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为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人防工程保持良好、安全的使用和战备状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工程现场维护情况良好1、工程结构、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通风良好、出入口道路畅通;3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消防、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4、其它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5、人防平战转换材料堆放整齐,无缺失损坏。

乐业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

乐业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 第 41 号,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 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 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 擅 自 增 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设、变更审批程
2.【法件的; 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
4.违反规定 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
批准免建、少建、 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5.【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 〔2003〕第 18 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因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请不予受理、许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
可的;
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
2.对不符合 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
有关法律法规的 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予以审批;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窗口首问责任人 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作出 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 以当面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面 补正,不可以当面补正的,一次 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 部材料及程序;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自然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4
征收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陪(补)偿费
行政征收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第十六条 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人防办行政权力清单

人防办行政权力清单
屈原管理区人防办权利清单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行政许可
类型
共3项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单位意见
1
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 及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 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 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 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 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人民 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 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 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 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自然报废的人 民防空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 行政许可 由建设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第二十八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 置点修建建筑物,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 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 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3、《湖南省人民防 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 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 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易地重新安 装。拆除和重新安装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担。4、《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人防 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建;无法补建的,依法承担补建人防工程的费用。

长垣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清单

长垣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清单
工程各参建单位
6
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工程管理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工程管理科

民用建筑人防许可证
20
3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 6级(含)以上1500元/平方米;6B级1000元/平方。

保留
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
意见
备注
1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临泉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临泉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共2项(一)项目名称: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建筑项目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规划、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三)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3、实施对象: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及个人4、承办机构: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5、前置条件:无6、调整意见:加强7、备注:无8、收费标准及依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收,其收费依据按《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第一款及附件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向县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组织建设。

安化县人民防办公室责任清单

安化县人民防办公室责任清单

安化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1-2-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与部门的职责边界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

三、监督检查方式建设单位及时向县人防办报告建设进度,县人防办现场监督质量监督控制点,监督检查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并不定期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填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等表格,提交相关资料,向益阳市人防质监站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开工前,市人防质监站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现场质监交底。

建设中,建设单位及时向市人防质监站报告建设进度,市人防质监站现场监督质量监督控制点。

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填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报市人防质监站审核,市人防质监站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活动。

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人防质监站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市人防办备案后,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临泉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临泉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共2项(一)项目名称: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建筑项目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规划、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三)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3、实施对象: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及个人4、承办机构: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5、前置条件:无6、调整意见:加强7、备注:无8、收费标准及依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收,其收费依据按《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第一款及附件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向县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组织建设。

大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

大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

大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
(一)行政许可权
1、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
2、城市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3、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等审批
4、损坏人防工程缴纳易地建设费
5、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审批
(二)行政处罚权
6、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7、侵占人防工程的
8、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9、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
10、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1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12、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13、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三)行政征收权
14、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5、拆除人防工程缴纳易地建设费
16、损坏人防工程缴纳易地建设费
(四)行政监督检查执法权
17、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的监督检查
18、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19、对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的训练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20、对人民防空设施的管理和检查
21、负责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检查
22、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23、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米易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利责任清单

米易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利责任清单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制定防空袭方案、保障计划、人口疏散和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组织发放防空警报和灾情警报,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组织防空防灾演练;
(七)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八)开展避难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公民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
监督电话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责任主体
米易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施拆防空警报设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施拆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景县人防办行政权力清单

景县人防办行政权力清单
保留
1011
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处罚
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保留
1003
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罚
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保留
1004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景县人防办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
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处理
意见
备注
行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可
0001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
保留
1008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卢氏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清单.pdf

卢氏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清单.pdf

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或者截留。”
3
社会负担的人民 指挥通信股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防办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
知》(豫计收费〔2003〕1178 号)之“二、关于社会负担人民防空费问题”中“为贯彻落实《中共
防空经费征收
工 程 管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
人 防 工 程 拆 除 补 理股
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
2 偿费征收
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
单位 务股
审查批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准书(长
号)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
期)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
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卢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机 构
实施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 年 7 月 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 年 7 月 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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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第十六条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自然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自然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
第十三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其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划拨。
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3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等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和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应当按照规划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接通道连通,或者预留连通口。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共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人防工程修建、利用审批
行政许可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4
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陪(补)偿费
行政征收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2
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及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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