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实施清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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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2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2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
正确履行行政职 《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
责,有下列情形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

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停河铺乡行政确认类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序 职权 职权 职权 号 编码 类型 名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 主体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1、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
权,假公济私的
4-1.三、征兵中玩忽职守,致使征兵工
达文书,信息公开。
众监督,对确定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合格和准备批准入伍的
4、玩忽责 作遭受损失的;
5、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应征公民,应当张榜公布。
守,损害国家利益
4-2.四、泄露征兵机密,遗失征兵机密
、防止弄虚作假。
的;
文件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 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
1-1.(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 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1-2.(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3.(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 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2-1.(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 为。

各乡镇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各乡镇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各乡镇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子项
设定依据
实机构
实施对象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

16
做好兵役工作
《兵役法》第十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

17
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执行类)
项目序号
对何种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行政确认类10项

行政确认类10项

权限 内建 65292320 2 设公 9QR00200 墓的 审核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 《殡葬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7月 库车 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县民 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局 公民 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 社会 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 事务 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科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 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 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行为的。 4.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 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行为。
【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71号,已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 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 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 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 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0号)(自治区人民 政府令110号)已经2003年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评教育,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 庭,无正当理由不予审批或者无故拖延的; (二)弄虚作假,批准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条件的居民享受待遇的; (三)擅自改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和标 准的; (四)其他侵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者国家利益 的行为。

编制和优化市县乡三级

编制和优化市县乡三级

编制和优化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和优化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1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编制和优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工作推进,进一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完善“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行政权力运行制度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运行规范、程序严密、全程公开、监督有力、服务便捷,为我市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按照统一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标准,依法依规编制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并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

坚持权责一致。

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梳理、明晰、确认市、县(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行政权力基础上,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强化行政权力监督。

坚持高效便民。

针对当前行政权力运行耗时长、盖章多、中介多、收费多、材料多等关键环节,简化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方便社会公众办事。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保密和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事项外,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应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2017 年底前,按照市、县(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权责清单,高标准、高品质、高效能完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 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和优化工作,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压缩裁量空间,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实现全市行政权力“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上下对应”,并做到与自治区部门办事流程有效衔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运政办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市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06号)、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快营造“六最”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29号)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本级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进行了全面查证核实,现予公开发布。

一、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12月20日前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同步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

不得擅自增减或者变相增减行政许可事项,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山西省县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2018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和完善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按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情况,市审改办要及时对市本级权责清单进行调整,明确行使主体。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运城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68项)2.运城市政府部门行政确认事项清单(81项)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1。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XX〕10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综〔20XX〕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规〔20XX〕17号)有关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的编制和事项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部署,通过全面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编码、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要素,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确保20XX年底前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对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完成我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和电子化,努力实现政务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形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

三、政务服务事项认定标准政务服务事项分为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关于行政权力事项的认定标准“9+x’’类纳入政务服务。

即: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其他“4+x’’类不纳入政务服务。

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监督检查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需要说明的是:其他类行政权力中,与政务服务紧密相关、符合政务服务特征的事项,需纳入政务服务事项。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XX〕10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综〔20XX〕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规〔20XX〕17号)有关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的编制和事项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部署,通过全面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编码、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要素,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确保20XX年底前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对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完成我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和电子化,努力实现政务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形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

三、政务服务事项认定标准政务服务事项分为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关于行政权力事项的认定标准“9+x’’类纳入政务服务。

即: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其他“4+x’’类不纳入政务服务。

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监督检查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3.03•【文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一)工作目标。

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

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地方行政职权的主要实施机关,是这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点。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二、主要任务(三)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8•【文号】国办发〔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9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一)工作目标。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清单形式列明试点部门的行政权责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推进行政权责依法公开,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权力真空和监管缺失,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要把加强党的领导、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作为试点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过开展试点,为全面推进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探索经验。

(二)试点范围。

根据部门职责特点,确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证监会开展试点。

未列入试点范围的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先行做好本部门权责事项梳理,为下一步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做好准备。

二、试点任务(三)全面梳理部门现有权责事项。

各试点部门可将权力和责任事项结合起来,并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对行政权责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可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将规划制定等宏观管理职责及标准拟订等权责事项一并进行梳理分类汇总。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十统一”标准化梳理工作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十统一”标准化梳理工作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十统一”标准化梳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十统一”标准化梳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加强各级政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按照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十统一”标准化梳理工作指引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行政权力事项通用目录为基础,结合公共服务应用,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要素,梳理形成《汕尾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实施清单》,实现基本编码、实施编码规则、事项名称、子项拆分、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及表单内容要素“十统一”,为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夯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本次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清单是对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细化完善形成的清单,是编制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事项管理和运行管理的基础。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要素规范化。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政务服务事项具体实施要求,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清单各项要素及编制规范。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

按照统一规范,实现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同一事项基本编码、实施编码规则、事项名称、子项拆分、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及表单内容要素“十统一”,全市施行。

(一)基本编码统一。

按照国家编码规则,省、市、县(市、区)对口部门同一个事项基本编码统一。

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建设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

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建设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

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建设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作者:暂无来源:《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6年第6期韩玉光准确把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内涵,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制度建设,从而推进简政放权、推动转型发展、优化为民服务,建设廉洁政府、高效政府、服务型政府。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以下称“三张清单”)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利器,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廉洁政府、高效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对于改革取得实效具有重大意义。

准确把握“三张清单”的内涵准确把握“三张清单”的内涵是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制度建设的基础。

权力清单是将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按照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要素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并向社会公布,给行政权力划定界限,明确权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责任清单是对应权力清单,将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等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各级政府及公务人员的权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负面清单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其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

“三张清单”明确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制度体系,缺一不可。

如果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是针对政府及政府公务人员作为或不作为、乱作为制定的,负面清单则是针对企业该发展什么、不该发展什么制定的。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制度建设目前,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领域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运转不顺畅、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要以此为导向,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制度建设。

全面加强“三张清单”管理制度建设,推进简政放权。

由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梳理编制各自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后,经各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专门机构实行动态监管。

权力运行制度清单模板

权力运行制度清单模板

权力运行制度清单模板一、前言为加强权力运行管理,规范权力行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清单。

二、权力清单1. 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1)名称:XXX行政许可(2)设定依据:XXX法律法规(3)实施主体:XXX部门(4)实施对象:符合XXX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办理流程:XXX(6)办理时限:XXX2. 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1)名称:XXX行政处罚(2)设定依据:XXX法律法规(3)实施主体:XXX部门(4)实施对象:违反XXX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处罚标准:XXX(6)处罚程序:XXX3. 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1)名称:XXX行政强制(2)设定依据:XXX法律法规(3)实施主体:XXX部门(4)实施对象:拒不履行XXX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强制措施:XXX(6)强制程序:XXX4. 行政给付类权力清单(1)名称:XXX行政给付(2)设定依据:XXX法律法规(3)实施主体:XXX部门(4)实施对象:符合XXX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给付标准:XXX(6)给付程序:XXX5. 行政奖励类权力清单(1)名称:XXX行政奖励(2)设定依据:XXX法律法规(3)实施主体:XXX部门(4)实施对象:符合XXX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奖励标准:XXX(6)奖励程序:XXX6. 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1)名称:XXX行政确认(2)设定依据:XXX法律法规(3)实施主体:XXX部门(4)实施对象:涉及XXX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确认标准:XXX(6)确认程序:XXX三、权力运行流程1. 对外公开(1)公开内容:权力清单、法律法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2)公开渠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公告栏等2. 受理申请(1)接收渠道:现场受理、网上受理、邮寄受理等(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等3. 审核审批(1)审核内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等(2)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4. 告知结果(1)批准决定的,告知申请人获得批准的有关事项;不予批准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5. 监督评价(1)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全程监督(2)定期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责任追究1. 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 依法接受监督,不得拒绝、阻碍、逃避监督3. 违反本清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五、附则1. 本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2. 本清单的解释权归XXX部门所有3.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陵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南陵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南陵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南陵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南陵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南陵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南陵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南陵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南陵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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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南陵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南陵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南陵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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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南陵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情况需林区用火的审批
行政许可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林区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6
0100147000
猎捕证
(一般三有动物)
猎捕证
(一般三有动物)
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陆生
野生动物的审批
因特殊需要而
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陆生
野生动物的审批
行政许可
《重庆市实施<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炸药、地弓、地枪、铁夹、猎套、鸟网、陷阱、火攻、电力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因特殊需要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奉节县
林业局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
公民
7个
工作日
7个
工作日

4
森林植物
检疫登记
森林植物
检疫登记
行政许可
1.《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第6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县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5
行 政 确 认
对参 试退 役人 员的 审核 上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 府令第240号)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伍军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部分参试退役 人员生活补助:(一)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在核试验部队服役; (二)不符合评定残疾军人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 件;(三)退伍回到农村或虽然退伍回到城镇但无工作单位且家庭 生活困难。 前款所称在核试验部队服役,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核试验的 部队,执行核产品运送、保管、储存等任务的部队,二炮担负核武 器储存和战备值班的部队,海军核潜艇部队。(无工作单位,是指 退役后从未就业或者就业但已与所在单位解除工作、聘用关系,且 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退役人员)。
3
行 政 确 认
对带 病回 乡退 伍军 人的 审核 上报
参照《行政 许可法》第 三十条 第三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 1.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确认材料。 十七条~第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伍军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 三十八条 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带病回乡退伍 3.决定责任:报市级民政部门做出申请人是否 第六十条~ 军人定期定量补助:(一)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登记 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 第七十条 条件的;(二)退伍档案中有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做出的相关 知申请人。 《山西省军 医疗结论或原始病历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抚恤优待 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 府令第240号)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伍军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部分参战退役 人员生活补助:(一)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二);参加过 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 家安全而及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的战斗、指挥 以及保障等作战人员;(三)不符合评定残疾军人和享受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四)退伍回到农村或虽然退伍回到城镇 但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 前款所称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者抗击敌方的自卫还击作 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 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等军事行动,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 战行动。 (无工作单位,是指退役后从未就业或者就业但已与所在单位 解除工作、聘用关系,且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退役人员)。

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

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

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

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

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

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严惩滥用权力,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局机关、具有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食品药品稽查队和各乡镇食药监站。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苏政发〔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发〔2014〕1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有关精神,省政府对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清理,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5647项(不含保密事项),其中,省属权力1375项,属地管理权力4272项。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权力运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正确行使行政权力,没有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

对列为省级行使的权力事项,各部门要正确履行职能,规范行使权力;对列为属地管理的权力事项,各部门要指导市、县开展好相关业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开展。

二、实行动态管理未经省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不得设定新的行政权力事项,确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须严格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对明确为省级行使或者属地管理的权力事项,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按照程序报省编办和省法制办备案。

三、强化监督制约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切实可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要强化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监管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问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6日附件1:目录.doc附件2:汇总表.doc附件3: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1.doc附件4: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doc附件5: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3.doc附件6:江苏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4.doc。

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

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

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权力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且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本省区域内的国家垂直管理部门或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第三条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实行统一管理。

在《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对行政权力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立权力清单制度—1 —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加快建设阳光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力清单的管理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服务事项的网上运行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六条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予以规范,包括权力类型、编码、名称(含子项)、设定依据、审批对象、行使层级等要素。

第七条按照《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的规定,行政权力基本编码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行政权力实施事项编码由行政主体自行编制。

第八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应依法及时更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增加行政权力事项的意见或建议:(一)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二)因上级政府依照程序下放行政权力,依法承接的;(三)因行政主体按程序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川办函[2014]141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14〕1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4〕39号),省政府决定以2011年我省清理规范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为基础,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公布行政权力清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解决上一轮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中存在的清理不彻底、行政权力清理与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脱节、行政权力事项名称不准确等问题,优化编制行政权力清单,更好地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二、工作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权力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要有上位法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权力事项,防止越权或缺位。

(二)简政放权原则。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精简效能原则。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44号)确定的行政权力范围,能精简的精简,能压缩的压缩,能合并的合并,确保行政权力清单合法有效、简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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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实施清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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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流程图
2. 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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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经济困难证明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6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填写说明:
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

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
原件无异”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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