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济南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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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防发〔2009〕2号

来源: 作者: 被访问: 14次2009-9-25 9:57:00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

为切实维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提高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需要而由政府出资和社会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形成的固定资产。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

位除人防国有战备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均为一般行政事业资产。

第三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人防基本指挥所;人防预备指挥所;人防机动指挥所;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和专业队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疏散基地;人防指挥、通信、警报设备以及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人防战备资产。

第四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系统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实施专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配置,权限范围内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平战结合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七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内容:

(一)人防基本指挥所,指用于城市各级人民防空机构战时实施安全、稳定、有效指挥的重要设施。具体构成包括:

1、地上地下工程主体建筑;

2、主体建筑内部一般配套设备,主要包括防护设备、通风滤毒设备、机电设备、给排水设备、变配电设备、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空调、电梯、发电机组等;

3、主体建筑内部的专用设备,主要包括警报控制与发放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显示控制系统、监控系统、多媒体显示系统、GPS定位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内部广播系统、指挥作业系统、办公系统、空情接收系统、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装备器材等。

(二)人防预备指挥所,指为防备基本指挥所遭到破坏而建立的指挥所。其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构成与基本指挥所相同。

(三)人防机动指挥所,指依照国家人民防空机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规范要求购建的应急机动指挥载车和车载设备、设施。具体构成包括:装载平台分系统、电子信息分系统、综合保障分系统和配套固定站等。

(四)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指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解决城市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地区人员掩蔽和疏散的公共防护设施。具体构成包括:

1、地下工程主体建筑及地面口部管理房;

2、主体建筑内部一般配套设备,主要包括:防护设备、通风滤毒设备、机电设备、给排水设备、变配电设备、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空调、电梯、发电机组等。

(五)医疗救护和专业队工程,指战时为抢救伤员而修建的地下急救医院和救护站、战时保障各类专业队掩蔽和执行勤务以及用于协调防空作业的保障性专用工程。具体构成参照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按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具体构成包括:

1、防空地下室主体建筑(上至工程顶板上表面)和室外口部管理房;

2、主体建筑内部一般配套设备,参照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

(七)疏散基地,指战时和重大灾害发生时,用于人员坚持工作、管理疏散地域民众的场所。通常设

立于城郊交通和通信比较便利的地点,经过平时建设,具备基本工作、防护、生活设施和物资保障条件。具体构成包括:

1、征用土地;

2、安置、管理用房及生产、生活设备设施;

3、防护工程及伪装建筑物;

4、其他配套设备设施。

(八)人防指挥、通信、警报设备,指除人防工程配套专用设备以外单独购置,用于人防指挥控制、通信传输、警报发放、空情接收处理等功能的专用设备。包括软件系统、指挥作业系统、信息服务系统、显示控制系统、多媒体显示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防护系统、保密系统、通信系统、空情接收系统、警报控制与发放系统、配套系统等。

(九)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人防战备资产。

第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购建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应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对购建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处置与评估管理第十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使用,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和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的用途和需要确定,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维护和管理;保障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对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平战结合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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