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济南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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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正文:----------------------------------------------------------------------------------------------------------------------------------------------------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1998年3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人防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提高人防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即指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两大部分资产。

包括中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人防建设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中央、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筹集的人防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专项用于人防建设的资产。

人防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人防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防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效益。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鲁防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人防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人防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及有关文件,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我办编制了《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费用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规则连同《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一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2020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人防办《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规则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一、总说明(一)为适应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的需要,保障人防工程建设各方权益,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的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规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执行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国发1983198 号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

为使人防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时必须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

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

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

四、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须商得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不准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

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

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

五、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纪录。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年1月25日,山东省人防办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发〔2019〕4号),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文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将于2019年1月31截止。

该文件施行5年来对规范全省易地建设审批起到重要作用,施行期间也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意见。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参考了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文件针对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几种情况进行了明确,符合这些情况的建设项目,可以批准易地建设。

四、新文件修改有哪些?
修订前
修订后
实施日期:2015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19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19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24年1月31日
第一条第1款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
删除
第一条第2款
增加“(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
第一条第2款
增加“合计”,面积调整为1000平方米增加了第一条第4、5款
第一条第5款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1.01•【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已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消防局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国防科工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2.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3.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政策;4.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5.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项目建议书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初步审核。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正文:----------------------------------------------------------------------------------------------------------------------------------------------------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2001年7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疏散干道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人防办在市人防办的业务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防办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人防工程专业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人防办提出修改意见,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已列入城市规划的人防工程出入口、防空警报、通信、指挥系统等人防附属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预留地面建设或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位置。

第八条新建住宅、宾馆、商店、学校教学楼、文化体育活动场馆、车站和码头候车室、机场候机楼以及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月23日省政府第332号令予以公布,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

和平时期,人民防空工程对于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繁荣发展城市经济、保障服务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地下交通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发展迅速,人民防空工程进入大规模建设时期,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目前,北京、上海和浙江、江苏等地已出台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政府规章,对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推动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强化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地下空间资源难以得到合理利用的问题,《办法》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程序,并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二)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为解决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难操作的问题,我省借鉴浙江、江苏、福建等省份以及济南市改革经验,按照2003年国家四部委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精神制定并细化了新的标准。

在对2017年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会论证,《办法》规定: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明确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不低于9%、8%、7%,县城为不低于6%。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鲁防工〔2014〕8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工〔2014〕82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保障全省人防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租赁使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后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工程租赁资料,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经审查批准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县(市)、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申领核发,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二、建设单位自用的人防工程,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甲方与承包人或责任人签订合同,以明确管理责任,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三、用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工程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时,必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其他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须提交《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意见书》。

四、人防主管部门接到使用单位申报后,应在10日内对使用合同及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证的有效期限应与合同期限相一致。

五、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使用用途、使用规模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提前30日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19•【文号】国人防〔2014〕438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公室、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管理,确保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现将《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人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市场联合治理体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指导企业加强从业能力建设,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行业自律、企业诚信和市场有序竞争,确保人防设施建设质量效能。

附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保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设备,包括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以下简称防化设备)(附件2)、人民防空警报设备(以下简称警报设备)(附件3)。

第三条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坚持服务战备、质量第一、市场调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授权或者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监管工作。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公报 2 0 1 8 年 第 1 2 期
3 4
鲁 防 发 (
〔 2 0 1 7 〕 1 6
号 ) 和 《 关于 规 范 人 民 防 空 工 程设计参 数
技术 鲁 和
要求 的 通知 》 (
防 发 〔 2 0 1 7 〕 1 2
号 ) 部 分 内 容进行 修 订 。 具体 内 容通知 如
下 : 1 . 《 关 于 实 行 制 式人 防 工 程平 时使 用
室 : 根 据 国 家 人防 办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建设
管理规定 》 和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平 时 开 发利
用 管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 经 研 究 , 对
《 关于实 行 制 式 人 防 工 程平 时 使 用 证管 理
有关 问 题 的通 知 》
防 常 规武 器等 级 不 得低 于
级”Biblioteka 6。本 通 年 起 施 行 知 自 2 0 18
5月 1 日

有 效期 至 年 2 02 3
月 4
日 3 0

山 东 省 人 民 防 空办公室
年 2 0 1 8
4 月 2 4 日
年 印 发 ( 2 0 1 8
4 月 24 日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
SDPR — 20 1 8 — 04 20003
山 东 省 人 民 防 空 办 公室 关于人 防工程 平 时使 用 证 和 防 空 地 下 室
防护 等 级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鲁 防 发 〔 2 0 1 8 〕 5 号
各 市 、 各 大企业 、 省 级 机关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三定”规定进行 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 的 《 山东 省人 民防空 办公室 主要 职责 内设 机构 和
人员编制规定 》已经省政府批准 ,现予 印发 。
山东省人 民政府 办公 厅
2 o 1 6 年1 2 月2 2日
山东省人 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和人 员编 制规 定
山东 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印发 山东省人 民防空办 公室 主 要职 责 内设 机 构 和 人 员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鲁政 办发 ( 2 0 1 6 3 7 3号
各市人 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各 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
按照省委 、省政府 推 进简 政放 权 、转 变政 府 职 能的部 署要 求 ,省编 委对 省人 防办
能转变 相关 工作 ;承担办机关规范性 文件 的合 法性审查工作 ;承担行政 复议 、行政
本规定 由省机构编制 委员会 办公室负 责解 释 ,其调整 由省机构 编制 委员会办公
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会 同有关 部 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参
与打击传 销联合行动 ;协调跨 区域案件查 处 ,督 查 、督办重大案件 和典 型案件 ;配
( 2 0 1 6年 1 2月 2 2 日印 发 )
省级人 防指挥所 的建设与管理 。
制城市平 战综 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 ,参 与
编制城 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重要经
济 目标 防护建设 总体规划 ;参与城市总体 规划 中落实人 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 ;监
督检查城市重要 区位 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
( 八 )负责组织开展人 防科研 、宣传 、
的 民用建筑计划和项 目报建联 审 ,按 照 国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doc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doc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2001 年 11 月 1 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1 〕国人防办字第 211 号印发自 200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 ( 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 ( 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 ) 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 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 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 5 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 ) 使用申请书;( 二 ) 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 ) 《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 )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 )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八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济价费字[2007]52号《济南市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济价费字[2007]52号《济南市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价费字[200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转发你们。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及标准(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范围内。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2、除1款以外的新建或翻建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市区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

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5%,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2.5%,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

3、除1、2款以外的其它新建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各县(市)和长清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以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及标准凡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10元;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三、人防工程赔偿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按当地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公布日期】1985.06.11•【文号】•【施行日期】1985.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1985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根据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的建设,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都要依据建筑形式和规模,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起来,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凡拟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城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

已经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要与使用单位补办立约手续。

二、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

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根据工程用途和经济效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有利于发挥单位、个人积极性的原则确定。

收取使用费的范围:(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行业;(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它管线;(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三、利用人防工程兴办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室、各单位自用的会议室、办公室、学校教室、图书馆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可免收使用费。

四、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5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列入年度工程计划实施;50%用于各级人防部门的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奖励基金按国家有关发放奖金的规定执行。

后一个50%,各级人防部门分配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我们对省政府机构简称进行了修订和明确。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后的《省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3日省政府机构简称(括号内为机构简称)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牌子。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省政府参事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省口岸办)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民族宗教委)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厅)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牌子。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年)

注意措辞的礼貌
受省政府部署,结合省内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实际,特制定《山东
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如下:
一、总则
二、范围
本规定用于规范省内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于山东省人民防
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空办)及其下属机构、下级防空办以及省内防空
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

三、档案管理
(一)档案类别
省内防空工程建设的档案共分为四类:一类是发文、受文等行文类档案;二类是计划、设计、施工、技术总结等技术类档案;三类是审批、督查、交底、验收等管理类档案;四类是综合信息档案。

(二)档案保管
1.档案保管地点。

省内防空工程建设档案主要由省防空办进行保管,
档案仓库应建立在安全、保护良好、无污染源的地方。

2.档案保管责任。

省防。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三篇)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三篇)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财务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人民防空领域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二、财务管理职责1.人民防空机构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

2.财务管理部门应负责编制人民防空机构的财务规划和预算,制定财务政策和制度,监督财务活动的执行情况。

3.人民防空机构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财务核算、财务监督和财务报告工作。

三、预算编制与执行1.财务管理规定要求人民防空机构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2.财务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基于实际需求和经济可行性,充分考虑人民防空工作的特殊性和需要。

3.财务预算执行应严格按照预算的安排和规定进行,严禁超预算或挪用资金。

四、资金收支管理1.人民防空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

2.资金收支管理应注重分类管理,划分专项资金和一般资金,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3.资金收支管理要求认真履行资金监督和审计职责,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五、财务会计核算1.财务会计核算应遵循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财务会计核算要求认真履行账务记录和汇总、核算、报表编制等职责,保证财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六、财务监督与审计1.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求财务管理部门对人民防空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2.人民防空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财务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意见。

3.对于人民防空机构的财务活动,相关部门应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七、财务报告与信息公开1.财务报告是人民防空机构财务活动的总结和反映,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人民防空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财务报告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人民防空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财务信息,加强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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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09〕2号来源: 作者: 被访问: 14次2009-9-25 9:57:00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为切实维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提高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需要而由政府出资和社会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形成的固定资产。

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除人防国有战备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均为一般行政事业资产。

第三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人防基本指挥所;人防预备指挥所;人防机动指挥所;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和专业队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疏散基地;人防指挥、通信、警报设备以及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人防战备资产。

第四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职责第五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系统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配置,权限范围内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三)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四)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五)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平战结合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七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内容:(一)人防基本指挥所,指用于城市各级人民防空机构战时实施安全、稳定、有效指挥的重要设施。

具体构成包括:1、地上地下工程主体建筑;2、主体建筑内部一般配套设备,主要包括防护设备、通风滤毒设备、机电设备、给排水设备、变配电设备、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空调、电梯、发电机组等;3、主体建筑内部的专用设备,主要包括警报控制与发放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显示控制系统、监控系统、多媒体显示系统、GPS定位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内部广播系统、指挥作业系统、办公系统、空情接收系统、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装备器材等。

(二)人防预备指挥所,指为防备基本指挥所遭到破坏而建立的指挥所。

其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构成与基本指挥所相同。

(三)人防机动指挥所,指依照国家人民防空机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规范要求购建的应急机动指挥载车和车载设备、设施。

具体构成包括:装载平台分系统、电子信息分系统、综合保障分系统和配套固定站等。

(四)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指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解决城市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地区人员掩蔽和疏散的公共防护设施。

具体构成包括:1、地下工程主体建筑及地面口部管理房;2、主体建筑内部一般配套设备,主要包括:防护设备、通风滤毒设备、机电设备、给排水设备、变配电设备、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空调、电梯、发电机组等。

(五)医疗救护和专业队工程,指战时为抢救伤员而修建的地下急救医院和救护站、战时保障各类专业队掩蔽和执行勤务以及用于协调防空作业的保障性专用工程。

具体构成参照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按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具体构成包括:1、防空地下室主体建筑(上至工程顶板上表面)和室外口部管理房;2、主体建筑内部一般配套设备,参照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

(七)疏散基地,指战时和重大灾害发生时,用于人员坚持工作、管理疏散地域民众的场所。

通常设立于城郊交通和通信比较便利的地点,经过平时建设,具备基本工作、防护、生活设施和物资保障条件。

具体构成包括:1、征用土地;2、安置、管理用房及生产、生活设备设施;3、防护工程及伪装建筑物;4、其他配套设备设施。

(八)人防指挥、通信、警报设备,指除人防工程配套专用设备以外单独购置,用于人防指挥控制、通信传输、警报发放、空情接收处理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包括软件系统、指挥作业系统、信息服务系统、显示控制系统、多媒体显示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防护系统、保密系统、通信系统、空情接收系统、警报控制与发放系统、配套系统等。

(九)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人防战备资产。

第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购建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应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对购建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处置与评估管理第十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使用,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和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的用途和需要确定,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维护和管理;保障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对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平战结合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出租、出借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二)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三)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盘亏、报废、转让的审批权限,单位价值5千元以上的盘亏固定资产,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超过1万元(含)的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凡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1万元(含)的由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超过2万元(含)的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售转让时,应以质论价,有偿转让;人防工程的报废、报损、转让按国家的规定,单项价值500万元以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500万元以下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四)损毁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应当按新购置价予以赔偿;拆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应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核准价补偿。

(五)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评估,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委托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资产处置权限报有审批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资产清查、统计和产权管理第十六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不列入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范围,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查。

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一般行政事业资产纳入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范围。

第十七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如实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本级管理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存量、使用状况及处置等情况,保证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人防部门一般行政事业资产纳入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

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不纳入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但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数量和经营情况。

第十八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发放财政部门统一格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一般行政事业资产,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与非人防部门、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流失的,应当分清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或使用责任,并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比例赔偿。

第二十二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部门,应当采取单位内部监督和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对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市、县人防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以外,出资建设的工程属社会投资行为,所形成的战备固定资产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维护,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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